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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

2017-09-19 2页 doc 36KB 26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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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育龄人员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结婚年月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详细地址 (夫) (妻) 生育(抱养)子女情况 落实节育措施、超生处理情况记录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策内/外           年  月  日落实(上环□、...
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 育龄人员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结婚年月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详细地址 (夫) (妻) 生育(抱养)子女情况 落实节育措施、超生处理情况记录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策内/外           年  月  日落实(上环□、 女结扎□、男结扎□)。 超生子女  个;应征收社会抚养费      元;       年  月  日发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年  月  日已征收社会抚养费      元; (是□/否□)征收完结。 户籍地乡镇计生办联系人:                    联电话: 户籍地证明意见 户籍地村(居)委会(或单位)意见 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意见 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说明:     1、本表为我市统一格式的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申请人须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并携本证明到户籍地村、镇、县三级计划生育部门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2、如申请人户籍地另有格式,亦可按当地格式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但须包括以下内容:   ⑴基本资料:本人或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 ⑵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初婚”、“再婚”、“丧偶”、“离异”,注明结婚日期。 ⑶生育情况:已生育子女的,注明子女数量、各子女的出生日期和政策属性;未生育子女的,注明“已婚未生育子女”或“未婚未生育子女”。 ⑷落实措施情况:落实措施的类型和日期。 ⑸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注明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书发出日期、应征金额、已征金额、征收日期、是否征收完结。 ⑹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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