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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外孕的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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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外孕的主要表现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3〕3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以下简称 新锅规)将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为做好与原《蒸汽锅炉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 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 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原规程)的衔接工作,按时贯彻新锅 规,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生产 ...
宫外孕的主要表现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3〕3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以下简称 新锅规)将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为做好与原《蒸汽锅炉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 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 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原规程)的衔接工作,按时贯彻新锅 规,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生产 (一)过渡要求。 2013 年 6月 1日前已签订制造合同或已按原规程投入制造 和制造完工的锅炉,可以按照原规程的规定执行合同、继续制 造及出厂安装。 2013 年 6 月 1 日起,锅炉制造单位与用户签订合同时应当 按照新锅规执行。符合原规程的锅炉设计文件,在新锅规实施 后需要继续用于制造时,制造单位应当对照新锅规的要求对设 计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属于 6 月 1 日前已签合同和继续完成 制造的除外),并对照《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修改的设计文件需要进行设 计文件鉴定的,应当重新进行设计文件鉴定。但材料代用按照 新锅规 2.4 执行,不需要重新进行设计文件鉴定。除《锅炉设 计文件节能审查(试行)》(质检特函〔2010〕66 号附件 2)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况外,也不需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和定型产品能效测试。 (二)T 形接头的连接。 在执行新锅规 3.7.2 时,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 2.5MPa 的卧式内燃锅炉以及贯流式锅炉,其不受烟气直接冲刷的部位, 不受“工作环境烟温小于或者等于 600℃的受压元件连接”规 定的限制。原设计文件鉴定已通过的 T 形接头连接方式可继续 采用。 (三)无损检测。 1、A 级锅炉锅筒、集箱上管接头的角接接头。 执行新锅规 4.5.4.6(1)表 4-1 时,只对 A 级锅炉锅筒、 集箱上管接头(外径大于 108mm)全焊透结构的角接接头进行 1 00%超声检测,其他管接头的角接接头应当按照不少于接头数的 20%进行表面检测。 2、C 级热水锅炉。 执行新锅规 4.5.4.6(2)中“C级热水锅炉主要受压元件 的主焊缝应当进行 10%的射线或者超声检测”时,对集箱、管 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环向对接接头以及角接接头可不进行无 损检测。 (四)零部件水压试验。 零部件水压试验按照新锅规 4.5.6.2 执行,零部件的水压 试验压力应当不低于其所对应的锅炉本体水压试验压力。 (五)管道设计。 锅炉范围内管道由具备相应级别的压力管道设计资质单位 设计时,不再要求对其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六)有机热载体液相传热系统循环泵。 执行新锅规 11.4.5.1(1)时,对于小型电加热液相有机 热载体锅炉(热功率不大于 0.3MW),如果其传热系统配备有 效的温度联锁保护装置,能够确保在循环泵发生故障时炉内的 热载体不会产生不允许的温升,该液相传热系统可以只安装一 台电动循环泵。 (七)关于 D 级锅炉。 产品参数符合新锅规 1.4.4(2)的只产生蒸汽的锅炉,仍 按 D 级锅炉进行产品级别划分。 (八)移动式锅炉。 安装移动式撬装锅炉(指锅炉系统由锅炉制造单位集成在 一个底盘或框架上的移动式锅炉)固定就位,其安装单位不需 要资格,也不需要监督检验。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一 次性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手续,变化使用地点时不需要重复办理 使用登记,但应当告知变化后使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 构。 (九)制造许可级别。 锅炉制造许可的级别仍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 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22 号)的规定执行。 (十)其他。 1、锅炉尾部受热面加装由耐硫酸露点腐蚀钢(09CrCuSb) 制造的受热面时,如使用条件及技术要求符合 GB150 《压力容 器》的相应规定,不要求进行技术评审和核准。 2、燃油(气)锅炉改为燃气(油)锅炉且只更换燃烧器时, 其改造单位不需要资格,也不需要监督检验,但改造单位应确 保更换后的燃烧器及安全附件应当符合新锅规的相关要求。 二、使用管理 (一)在用锅炉。 按照原规程制造出厂的在用锅炉可以继续使用,不需要按 新锅规进行调整。 (二)关于有机热载体脱气和脱水。 在执行新锅规 11.5.1(1)“锅炉冷态启动时,在系统循 环升温过程中膨胀罐内的介质温度达到 110℃~120℃的条件 下,应当对有机热载体进行脱气和脱水操作”时,根据实际生 产需要,也可在低于 110℃但不高于 120℃的条件下进行脱气和 脱水。 三、定期检验 锅炉定期检验的结论和检验技术要求仍按现行《锅炉定期 检验规则》(99 版)执行。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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