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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电费委托付款协议

2017-09-18 3页 doc 13KB 24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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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电费委托付款协议行政事业单位电费委托付款协议 编号: 合肥市行政事业单位 电费委托付款协议 甲方电费托收编号: 甲方: 乙方:合肥市供电局 丙方: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为方便甲方和乙方之间电费正常及时结算,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特点,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就甲方电费支付方式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 (一) 甲方由乙方供电每月所发生的电费,授权丙方在收到乙方送达的 《委托收款凭证》后,在甲方每月的用款计划额度内以“直接支付”方式付 款。 (二) 甲方保证每月用款计划“直接支付”项目中留有足够的计划以备支出 每月发生的电费。因...
行政事业单位电费委托付款协议
行政事业单位电费委托付款 编号: 合肥市行政事业单位 电费委托付款协议 甲方电费托收编号: 甲方: 乙方:合肥市供电局 丙方: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为方便甲方和乙方之间电费正常及时结算,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特点,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就甲方电费支付方式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 (一) 甲方由乙方供电每月所发生的电费,授权丙方在收到乙方送达的 《委托收款凭证》后,在甲方每月的用款额度内以“直接支付”方式付 款。 (二) 甲方保证每月用款计划“直接支付”项目中留有足够的计划以备支出 每月发生的电费。因甲方计划不足等原因造成无法支付电费的,由甲方 自行转账付款。 (三) 甲方凭从银行取得的《合肥市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电费《委托收 款凭证》第五联作记账凭证。 二、 乙方 (一) 乙方对甲方所有用电计量装置定义特定的电费托收编号(托收编号 见上),并根据该编号对甲方用电进行收费、销账。 (二) 乙方每月初将甲方上月电费《委托收款凭证》直接送达丙方,不再 通过银行进行托收。 (三) 乙方保证送达丙方的电费单据准确无误。 三、 丙方 (一) 丙方在收到乙方送达的、且标明甲方电费托收编号的电费《委托收 款凭证》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以“合肥市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方式向乙方 办理转账手续。“合肥市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中付款单位为: 付款人: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账 号:23212090000152 开户行:市徽行城支。 (二) 丙方在向乙方转账的“合肥市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中,必须标明甲方 的电费托收编号,以便乙方销账处理。 四、 电表增加或减少 甲方可根据需要,在本协议确定的电费托收编号范围内增加或减少电 表,电表增减由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增减电表与丙方 无关,丙方仅根据本协议中的托收编号为标识进行付款。 五、 相关责任 (一) 因甲方用款计划原因所造成的电费不能及时支付,由甲方自行承担 责任。丙方对此作退单处理。 (二) 因乙方传递单据不及时所造成的电费欠费,甲、丙双方不承担任何 责任,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正常供电。 (三) 在甲方用款计划充足的情况下,由于丙方不及时付款而造成损失, 由丙方承担相应责任。 六、 协议效力 (一) 本协议仅适用于甲方在国库集中支付中以“直接支付”方式进行电费 付款。 (二) 本协议仅为甲、乙、丙之间关于电费的支付方式协议,不涉及甲乙 之间签订的其他协议效力。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之间原来有关电费支 付方式条款不再有效。 (三)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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