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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石油产量分成合同,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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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石油产量分成合同,中文印度尼西亚石油产量分成合同,中文 Chapter 4 产量分成合同 第四章 产量分成合同 二、产量分成合同的现金流通预测样本 净现金流通=总收入-无形资本费用-有形资本费用-经营费用-定金-(总利润油-承包方利润油)-所得税 三、 产量分成合同的基本要素 经营要素 由国家规定 政府参股 所有权转让 仲裁 保险 矿区使用费 税收 折旧率 投资补贴 国内市场义务 篱笆圈 由合同谈判确定 义务工作量 面积撤销 商业性 付定金 成本回收限制 产量分成 收入或产量分成要素 需要谈判的要素越多,事情越好办。 ...
印度尼西亚石油产量分成合同,中文
印度尼西亚石油产量分成,中文 Chapter 4 产量分成合同 第四章 产量分成合同 二、产量分成合同的现金流通预测样本 净现金流通=总收入-无形资本费用-有形资本费用-经营费用-定金-(总利润油-承包方利润油)-所得税 三、 产量分成合同的基本要素 经营要素 由国家规定 政府参股 所有权转让 仲裁 保险 矿区使用费 税收 折旧率 投资补贴 国内市场义务 篱笆圈 由合同谈判确定 义务工作量 面积撤销 商业性 付定金 成本回收限制 产量分成 收入或产量分成要素 需要谈判的要素越多,事情越好办。 ? 义务工作量:一般以地震数据的公里数和钻井的口数来计算。义务工作量条款都有未完成工作量时的处罚规定。一般只有10-15%的勘探项目会超过义务工作量。 ? 支付定金:有时需要为谈判成功和合同签字支付现金定金(有 时达到一定的条件才需要支付现金,或者用设备或技术来偿付) ? 矿区使用费:产量分成合同中的矿区使用费与租让制的处理方式相同,都是首先计算的内容,但承包公司并不拥有所有权。一种常用的征收矿区使用费的做法是按平均日产量进行增比例滑动,这时如果认为一旦产量超过某一临界值,全部产量都要按较高费率征收矿区使用费的做法是错误的。 净回原则(netback formula):许多国家在计算矿区使用费时都以油气产量某一估价点的总收入为依据,然而销售点可以不同于这类估价点,法定的矿区使用费计算方法允许扣减从估价点到销售点的运输费用。这中扣减处理叫做净回原则。 成本回收(产量分成合同)- 扣减(矿税制合同) ? 成本回收:承包商籍以从总收入中收回勘探、开发和经营成本的规定,回收的上限一般在30-60%。成本回收或成本油一般包括:一、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回收成本;二、经营成本; 三、列入费用的资本成本;四、当年的折旧、折耗和摊销;五、筹资利息;六、投资补贴; 七、放弃成本。 有形资产成本和无形资产成本 利息成本回收:有时利息费用也可以扣减,其中包括建设阶段的利息或累计未回收资本利息。 管理成本 未回收成本结转:沉没成本有四类:税损结转;未回收的折旧余额;未回收的摊销余额;成本回收结转。在投产前,这些沉没 成本一般先搁置起来,许多产量分成合同不允许在投产前开始成本折旧或摊销,因此不会出现税损结转,但支付定金可以形成税损结转。 勘探人员所关注的是油气地质潜力及其能否适应财税条款和经营成本。然而在评价财税条款时,所关注的重点是利润分割,即政府和承包方的收益比。收益比在15-55%之间。 ? 商业性:这个问题涉及由谁来确定一项油气发现是否有经济价值和是否应该开发。商业地位的承认标志着一个合同勘探阶段的结束和开发阶段的开始。 ? 政府参股的内容:参股百分比(10%-51%);政府进入项目的时间(油气发现后);政府参与管理的程度;政府承担的成本;政府支付分摊成本的方式。政府一般都不会是好说话的合作伙伴,承包公司都希望没有政府参股。 ? 投资补贴和额外成本回收UPLIFT:就是允许承包公司在回收成本时额外多回收一定百分比的资本成本。 ? 国内市场义务DMO:许多合同都有资源国国内市场对原油或天然气需求方面的条款,明确规定承包公司必须把一部分利润油卖给政府,其价格一般均按国际价格打折,而且这笔收入一般都需要纳税。 ? 篱笆圈:成本的回收或扣减还要受收入来源的限制。一般说来,与特定区块或许可证有关的所有成本,都必须从该区块的收入中回收。从政府角度看,成本回收范围的合并或越过篱笆圈,实际 上都是对不成功经营的补贴,对石油公司而言,允许勘探成本越过篱笆圈是一个很大的财务优惠。 ? 再投资义务:有些合同要求承包公司把一定比例的收入用于合同区内的下一步勘探。 ? 免税期和免矿区使用费期 四、印度尼西亚的产量分成合同 第一个产量分成合同 1966 印度尼西亚 产量分成合同的核心和灵魂是产量分成。承包方分成也称为承包方权利(entitlement) 承包方权利=成本回收+投资补贴+承包方产权分成-国内市场义务-政府税收权利 1. 没有矿区使用费 有人把头份油气(first tranche petroleum, FTP)看作矿区使用费,也被认为是成本回收限制的延伸。 2(成本回收 成本回收限制 可以回收的成本一般是按先支出先回收的原则开展回收的,同时由上年结转的成本可以优先回收。具体回收顺序为: 非资本结转的摊销?资本结转的折旧?上年未回收成本?本年非资本成本(经营成本)?资本成本当年折旧?投资补贴 3(头份油气 在回收成本前,要拿出20%的产量,按71.1538%/28.8462%比例分成,政府拿大头,承包方的分成部分要纳税。 4( 投资补贴和额外成本回收 额外成本回收适用于所有资本成本,而投资补贴只适用于平台、管道、处理设备这样的基础设施,但不包括钻井成本和完井成本,投资补贴可以立即回收,也可以结转,它具有同时减少承包方和资源国政府最终利润油分成的作用。投资补贴的收益也要纳税。在由合作经营体 (joint operating body)管理的合作经营协议中,110%的额外成本回收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投资补贴和额外成本回收的规定都属于可回收成本的性质,而不是计算所得税时的可扣减部分。定金正好与此相反,它属于可扣减税收的支出,而不是可回收成本。 5( 国内市场义务(DMO)调整 项目总获取量(成本油+税前利润油)*28.8462%=承包公司分成油 项目总获取量(成本油+税前利润油)*28.8462%*25%=国内市场义务油 调整的基础是国内市场义务油的数量以及义务油和实际油价的差距。 6( 新油和老油 印度尼西亚国内市场义务新油和老油的划分界线为投产5年。 新油 市场价 老油田老油20美分/桶 新油田老油10%市场价 7( 印度尼西亚原油价(ICP) 计算税收要依据ICP价,而现金流通则根据实际执行价格测算。 8(定金 按每个合同分别谈判,一般包括合同签字定金和生产定金两类。不能作为成本回收,但可以扣减所得税和预扣税。 篇二:印尼石油资源 印度尼西亚油气资源现状及政策回顾 日期:2008年07月02日 来源:资源网 【字号:大 中 小】 印度尼西亚位于亚洲东南部,地跨赤道,由大小13700多个岛屿组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群岛国,国土面积191.94万平方公里,陆地面积182.64万平方公里,人口2.38亿。印度尼西亚为亚太地区唯一的欧佩克石油生产国,石油和天然气为印度尼西亚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占政府收入的24%,油气出口收入占印度尼西亚出口总收入的15,。 一、储量与资源 据美国《油气杂志》2007年终号报道,截至2007年底,印度尼西亚石油剩余探明可采储量为5.99亿吨,占世界总储量的0.3,,居世界第25位;天然气剩余探明可采储量为26589.66亿立方米,占世界总储量的1.5,,居世界第13位。 据BP Statistical Review World Energy,June 2008,印度尼西亚石油剩余探明可采储量为5.96亿吨(表1),天然气剩余探明可采储量为30000亿立方米。 印度尼西亚约有60个沉积盆地,其中73%位于海上,目前已勘 探的36个含油气盆地主要位于西部地区,主要的含油气区有苏门答腊油气区、爪哇油气区、东加里曼丹油气区。印度尼西亚70%的天然气储量位于海域。 据美国地质调查局(USGS)2000年对全球待发现油气资源所作的评估,印度尼西亚待发现的石油资源量为10.14亿吨,天然气为3.05万亿立方米。 2007年印度尼西亚共获得18个新的油气发现,其中石油发现为7个,天然气发现为11个,海域为5个,陆上为13个。 图1 2007年亚太地区地区主要国家石油储量 二、勘探与生产 印度尼西亚为亚太地区唯一的欧佩克石油生产国,为亚洲第2大石油生产国,石油产量居世界第20位。目前印度尼西亚石油主要产自西部盆地,自2000年由于成熟油田产量自然递减,印度尼西亚石油产量不断下降,2006年石油产量为4990万吨,比2005年下降5.8,,2007年为4740万吨,比2006年下降5.0,,比2000年下降33.7,。 印度尼西亚为亚洲最大的天然气生产国,2006年产量为693亿立方米,比2005年增长0.9,。2007年产量为667亿立方米,比2006年下降3.8,,居世界第10位。 主要的油气田为位于中苏门答腊油气区的Minas 和Duri油田,作业者为美国雪佛龙公司,这两个油田均为成熟油田,近年来石油产量逐年下降。目前有多个正在执行的勘探项目,但这些项目 均未获得足够的新发现来弥补来老油田产量下降。 印度尼西亚最大的未开发的油田区块为位于爪哇东部和中部的Cepu区块,2001年美国埃克森美孚公司在当地的下属公司在该合同区块内获得了2.5亿桶探明石油储量,目前该公司估计该区块拥有石油探明储量6亿桶,该公司目前还未决定开发该油田,是由于2010年该公司在Cepu区块的合同将期满,经过近年的协商,2006年3月埃克森美孚公司与印度尼西亚PT Pertamina公司签署了开发Cepu油田的协议,每个公司拥有该项目45%的权益,剩余10%为印度尼西亚政府拥有,预计该项目2008年可投产,高峰产量为18万桶/日。印度尼西亚为世界最大的LNG出口国,两个最大的LNG处理厂为Arun 和Bontang,近年来产量也不断下降,为了弥补产量下降,印度尼西亚不断加强天然气勘探,努力增加天然气产量,满足长期LNG供应合同需求和国内需求,目前有几个在建的新项目,其中在西巴布亚岛的Tangguh LNG厂已初具规模。 表1 印度尼西亚油气储量、产量与消费量统计 资料来源: BP Statistical Review World Energy,June 2008 三、消费与进出口 2007年印度尼西亚能源消费量为11460万吨油当量,为亚太地区第7大能源消费国。印度尼西亚的一次能源消费构成以石油和天然气为主,分别占47.5,和26.5,,其次为煤炭占24.3,。2007年印度尼西亚石油消费量为5440万吨,由于石油产量下降,自2004年印度尼西亚已成为石油净进口国(图2)。2007年印度尼西 亚天然气消费量为338亿立方米。 图2 印度尼西亚石油产量和消费量变化 印度尼西亚为亚洲重要的石油出口国,2006年石油出口收入为153.3亿美元,占其出口总收入的15.6%。2006年石油出口量为52.7万桶/日,其中原油出口量为30.13万桶/日,主要出口到亚太地区的日本为10.97万桶/日,占原油出口量的36.4%,韩国为6.21万桶/日,占原油出口量的20.6%,澳大利亚为5.04万桶/日,占原油出口量的16.7%,美国为1.57万桶/日,占原油出口量的5.2%。 2007年印度尼西亚通过管道出口新加坡的天然气为53.9亿立方米。 印度尼西亚是世界第2大LNG出口国,2006年LNG出口量为295.7亿立方米,占世界LNG总出口量的14.0,,主要出口到日本(186.0亿立方米)、韩国(87.2亿立方米)和中国台湾(42.5亿立方米)。2007年LNG出口量为277.4亿立方米,占世界LNG总出口量的12.3,,居世界第2位,主要出口到日本(180.7亿立方米)、韩国(51.2亿立方米)和中国台湾(45.5亿立方米)。 四、管理体制与政策 印度尼西亚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归政府所有。为吸引外国投资发展本国经济,印度尼西亚政府早在1967年就制定了外国印度尼西亚投资法,并不断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国投资,并进一步简化手续,降低关税,外资对印度尼西亚的经济发展起了促进作用。 为了促进石油工业的发展,印度尼西亚1960制定出台了石油和 天然气工业法,并在不同时期颁布了不同的石油法令,从租让合同到工作合同又到产量分成合同制和联合经营产量分成合同制,目前主要采用产量分成合同形式,主要内容:印度尼西亚对石油资源拥有所有权;外国石油公司承担从勘探、开采到经营的全部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勘探期限为6年,可申请两次延期,每次2年。近年来印度尼西亚原油产量不断下降,目前为95万桶/日,比2001年的130万桶/日减少35万桶/日,为鼓励在边际地区投资,增加油气开采,2007年11月印度尼西亚政府拟向在深海和边疆地区油气区块进行开发开采的公司提供更优惠的产品分配,这些公司将得到49%的产量,印尼政府得51%,而目前的分配是油、气开采公司分别得15%和30%,同时政府也将修改产品分配方案中有关补偿营运费用的规定。为增加石油储量,2007年1月16日印度尼西亚与三个石油公司签署产量分成协议,三个公司为ConocoPhillips 、CNOOC Ltd和 Premier Oil。印度尼西亚为OPEC在亚洲的唯一成员国,近年来努力增加勘探稳定石油产量下滑的局面。ConocoPhillips与挪威Statoil公司共同签署在Sulawes西部的Kuma勘探区块,面积5086平方公里,合同规定30%的油和40%的气归公司所有,剩余归政府所有。与中国CNOOC公司签署了陆地 Sumatra中部的Batanghari区块,合同规定20%的油和40%的气归公司所有。与Premier Oil公司签署Sulawesi南部的Buton区块,该区块位于陆地和海域,合同规定25%的油和40%的气归公司所有。 印度尼西亚政府和BP Migas公司增加石油业上游投资,吸引外国公司参与开发边际油田,2006年10月印度尼西亚政府取消了用于油气勘探和开发所需进口进口物资的进口关税。 与石油工业一样,按照22/2001号油气法律对天然气工业进行了改革,印度尼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rtamina)放弃了在天然气工业上游生产的垄断地位,但仍居主要地位,目前在印度尼西亚从事天然气生产的公司为PT Pertamina及道达尔、埃克森美孚、Vico(BP和埃尼公司的合资公司)、康菲、BP和雪佛龙6个国际公司,合计天然气产量占印度尼西亚天然气总产量的90%。天然气的下游输送和分配为印度尼西亚政府拥有的Perusahaan Gas Negara (PGN)公司负责。 近年来印度尼西亚石油产量不断下降,因此印度尼西亚计划退出OPEC组织。在2008年5月5日的内阁会议上还讨论是否退出OPEC。目前印度尼西亚石油产量为不足100万桶/日,为OPEC组织内唯一石油净进口国。印度尼西亚1962年加入OPEC,2007年产量为92.7万桶/日,比2006年的95万桶/日下降2.3万桶/日,退出的主要原因是该组织高昂的费用。 主要参考资料: 1.IndonesiaCountryAnalysisBrief.August2007. /BP Statistical Review World Energy,June 2008 5.美国《Oil & Gas》2007年终号。 6.美国地质调查局(USGS)世界油气资源评价,2000年。 中石油今年在印尼投资将增长30%,至6.39亿美元--高层 2010年 5月 4日 星期二 07:26 BJT 打印 | 阅读全文 [-] 文字大小 [+] 分享到:微信新浪微博QQ空间 路透雅加达5月3日电---中国油气生产商--中国石油(0857.HK: 行情)在印尼分支的一名高管周一表示,中石油今年在印尼的投资将增长30%. 2010年,中石油在印尼的分支将把投资额由去年的4.91亿美元提高至6.39亿美元,勘探的油井数将从19个增至21个. 我们将寻找油气资源,并力争扩大产量,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在印尼分支的副总裁Budi Setiadi对路透表示. 他表示,公司将把在印尼的总产量由每日10.4万桶油当量提高至10.6万桶油当量. 中石油已在苏门答腊岛的Jabung区块生产出天然气,并将其通过管道出售给新加坡.公司在东爪哇省与印尼国有石油企业Pertamina合作开发的Tuban区块也已产出原油.(完) 印尼石油业状况简介(上) 发布日期:2010-07-02信息来源:中国贸易促进网 一、 概况 (一)简介 印度尼西亚位于亚洲东南部,地跨赤道,与巴布亚新几内亚、东帝汶、马来西亚接壤,与泰国、新加坡、菲律宾、澳大利亚等 国隔海相望。陆地面积190万平方公里,海洋面积 篇三: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分析 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分析 文/高建 杨丹 董秀成,中国石油大学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石油企业以跨跃式的速度进入国际石油市场,(来自:WwW.xIelW.cOm 写 论文 网:印度尼西亚石油产量分成合同,中文)参与国际石油市场的合作与竞争。而国际石油合作在经历了上百年的发展后,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模式与惯例。我国石油企业在进入国际石油市场的过程中,研究国际石油合作的模式与惯例显得愈来愈重要,其中国际石油合作合同就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在国际石油合作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租让、对抗和合作三个不同性质的阶段,在三个阶段演变的过程中,国际石油合作合同也发生了质的变化。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国际石油合作合同逐步体现了公平合理、双方平等、双赢互利的原则,并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几种相对固定的模式。 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类型及特征 一(租让制合同 租让制合同是世界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最早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种形式目前被称作许可证协议(License Agreement),由于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政府的收益主要来自外国石油公司交纳的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因此也被称作“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合同” (Tax and Roy alty Contract)。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外国石油公司通过谈判或竞标与资源国政府达成协议,获得租让矿区。 (2)外国石油公司享有在租让矿区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专营权,并对矿区内所产石油拥有所有权。 (3)外国石油公司单独承担风险并投资。 (4)外国石油公司向资源国交付矿区地租。 (5)一旦矿区内开始生产石油,外国石油公司以实物或现金形式向资源国政府交纳矿区使用费。 (6)外国石油公司如果盈利,将向资源国政府交纳所得税。 二(产量分成合同 60年代中期,印度尼西亚首创了产量分成合同。后来,这种合同逐渐被一些石油资源主权国和一些国际石油公司所接受,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形成一种较为通用的合同类型。目前,全世界有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石油合作采用这种模式。 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其指定机构(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石油公司)拥有石油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专营权。 (2)外国石油公司与资源国政府(或其他国家石油公司)签订合同,作为承包商在合同区内从事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 (3)承包商要承担勘探风险,若有商业性发现,还要承担开发和 生产费用。 (4)合同区内发现的油田投产后,全部产量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成本油”,另一部分由东道国政府与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享。 (5)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通常掌握管理权和监督权,而日常作业管理由承包商负责。 (6)承包商如果盈利,将向资源国交纳所得税。 (7)用于合同区内石油作业的全部设备和设施通常属资源国所有。 三(风险服务合同 60年代后期,比较的风险服务合同出现于中东一些产油国和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目前全世界约有十余个国家采用这种合同形式。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经营管理权。 (2)外国石油公司作为资源国的承包商提供技术、金融等服务。 (3)承包商要提供勘探资金,并承担勘探风险。如果发现石油,承包商还要提供全部开发资金。 (4)油田投产后,资源国将按合同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承包商的投资费用,并支付风险服务费。偿付通常用现金,有些也用原油。 四(纯服务合同 纯服务合同又称无风险服务合同。与风险服务合同相比,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雇用外国石油公司作为承包商提供技术服务,并向承包商支付服务费,承包商不承担任何风险,风险由国家承担,任何发现均是国家独有的财产。 五(联合经营 联合经营合同方式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当时西方一些独立石油公司为了能够进入某些第三世界产油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便采用了该合同。与租让制相比,这种合同对产油国较为有利。 联合经营有两种不同类型: (1)合资经营 由资源国(或其国家石油公司)为一方,外国石油公司为另一方,共同组建一个新公司,负责石油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双方各参与一定比例的股份,按比例分享利润。双方共同承担勘探风险和纳税。 (2)联合作业 双方不需组建独立经营的公司,而是借助合同协议,共同出资、共同作业、共同分享权益,但双方各自核算开支和收入,单独纳税。 六.非传统类型石油合同 近些年来,出现了一些不属于上述五种类型的石油合同,这些合同被统称作非传统类型石油合同。采用这些合同形式的主要是那些原来没有对外开放,全部上游业务都由本国国家石油公司经 营的国家。到目前为止,这些合同的数量还很少,这类合同包括以下几种: (1)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将一个油田(或其一部分)交给外国石油公司进行生产(如阿根廷、阿尔及利亚)。 (2)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来开发那些由国家石油公司发现,但尚未开发的油田(如印度、土库曼)。 (3)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对那些已经开发,但又已停产的油田进行重新开发生产(如委内瑞拉、缅甸)。 (4)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在投产油田进行提高采收率作业(如印度尼西亚、缅甸、阿尔及利亚、罗马尼亚)。 尽管这几种合同可能沿用前述五种合同的基本框架,但是不难看出,它们涉及的作业领域都是已探明或正在开发的油田的开发和生产,而不涉及石油勘探。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们与五种类型的合同是有明显区别的,预计这类合同的运用会越来越普遍。 不同模式的对比分析 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是联结石油资源国与外国石油公司进行资源国石油资源勘探和开发的纽带,也是国际石油公司进行勘探和开发、投资与实施生产作业的法律依据。随着国际石油勘探开发市场走向成熟,任何国际石油合同中都体现了“平衡原则”,即石油资源前景、财税条款和政治风险之间是平衡的。也就是说,在石油资源前景好的地区或国家,要么财税条款严格,要么政治风 险高,反之亦然。 在国际石油合作市场上,高回报总是伴随高风险,“没有免费的午餐”的经济规则在此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几种合同模式进行分析与对比。 一、租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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