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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法在成员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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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法在成员国的适用 第 22卷第 4期 河 北 法 学 Vol . 22, No. 4 2 0 0 4年 4 月 H ebei L aw S cience Ap r . , 2 0 0 4 论欧盟法在成员国的适用 蔡高强,刘 � 健 收稿日期: 2003�12�05 作者简介:蔡高强,男,汉族,湖南益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 刘 � 健( 1963�) ,男,白族,湖南桑植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摘 � 要: 欧盟法主要由欧盟...
论欧盟法在成员国的适用
第 22卷第 4期 河 北 法 学 Vol . 22, No. 4 2 0 0 4年 4 月 H ebei L aw S cience Ap r . , 2 0 0 4 论欧盟法在成员国的适用 蔡高强,刘 � 健 收稿日期: 2003�12�05 作者简介:蔡高强,男,汉族,湖南益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 刘 � 健( 1963�) ,男,白族,湖南桑植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摘 � 要: 欧盟法主要由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欧盟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和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和 决定组成。在欧盟内部,欧盟法可以直接适用,具有直接效力,并处于优先地位。欧盟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既不 同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也不同于联邦法与成员邦法的关系。欧盟成员国各自适用欧盟法的实践,反映了欧盟 法独特的适用方式,表明国际法日益得到普遍的尊重与遵守,主权国家自觉灵活适用国际法以维护国家利益, 国 际组织在国际法国内适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是对现代国际法的丰富与发展。 关键词: 欧盟法;国际法;国际条约;国内实施 中图分类号: DF90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文章编号: 1002�3933( 2004) 04�0116�04 The Suitable of European Union Law in Member State CAI Gao�qiang, LIU Jian ( Faculty of Law , Xiangtan Un iversity, Xiangtan 411105 China) Abst ract: European Unions law mainly by basic t reaty that European Union sign law w ith member state, t reaty and regulations, order and determining to make up which European Union pass w hich European Union signed w ith th e third count ry or the internat ional organization. Inside European U nion, European Union law can suitable to apply, render a service di� rect ly, and is in the posit ion of having priorit y. The relat ionsh ip of European Union law and member� s national law is dif ferent from internat ional laws and domest ic legal relat ionships, is dif ferent from the federal law and relation of law s of member� s Nat ion too. European Union m ember state suitable to apply European Union pract ice of law each, ref lect European Union law unique way of suitable to apply, indicate that internat ional law gets general respect and in accor� dance w ith day by day, have flexible to suitable to apply internat ional law w ith more maintain benef it of the count ry, internat ional organ ization suitable to apply sovereign states consciously. This is enriched to modern internat ional law and development . Keywords: law of European Union; internat ional law ; internat ional t reaty; implement at domestic � � 一、欧盟法及其特征 在现代国际法看来, 欧盟是一个既不同于一般国际组 织又不同于主权国家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欧盟法主要由欧 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 (包括 欧洲煤钢共同体条 约!、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单一欧洲法令!和 欧洲联盟条约!等)、欧盟与第三国或国 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和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和决定组成[ 1]。 在欧盟内部 ,并存着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 ∀ ∀ ∀ 根深蒂 固的成员国法律体系和比较完整的欧盟法律体系,两个法 律体系各有自己的存在基础和运作方式。同时, 在极为广 泛的领域内,两者共同规范、调整着各国国内和成员国之间 的各种关系。这种独立性和互补性决定了欧盟法与成员国 法相比,具有独特性: 一方面,欧盟法律直接进入成员国法 律体系, 在一定条件下, 欧盟法律规范在成员国直接适用、 产生直接效力, 并具有优先于成员国法的地位, 可使与之冲 突的成员国法无效; 另一方面,欧盟法又在本质上不同于联 邦法, 欧盟与成员国的关系并非联邦与成员之间的关系。 欧洲法院以其司法实践表明 ,处理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 的关系, 既不能完全用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和原则, 也不能用联邦法与成员邦法的理论和原则, 而应该在尊重 基础条约的精神实质, 反映欧洲联盟的特殊性的基础上, 以 欧洲统一运动的目标为最高准则[ 2 ]。 (一)欧盟法的直接适用与直接效力 欧盟法独立于成员国法律秩序之外,它能否在成员国 直接适用, 并在成员国具有直接效力,直接关系到欧洲统一 运动的命运。关于欧盟法的直接适用性的规定,见于 欧洲 ∀116∀ 经济共同体条约!第 189 条, 即# 规则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 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但基础条约赋予规 则直接适用性,并未赋予指令和决定这种法律属性。而且, 基础条约没有解释# 直接适用∃的含义, 欧洲法院也回避这 一问题。 欧洲法院在考察了条约的精神、体系及具体规定后 ,在 范杰恩德鲁斯案中,第一次确立了欧共体法的直接效力原 则。欧洲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欧共体条约的目标是建立一 个共同市场 ,这一共同市场的运行与共同体内当事各方直 接相关,条约的目标表明, 条约不只是一个在缔约国间创设 相互权利义务的。 罗马条约!第 177 条赋予了欧洲法 院的权利是为了确保各国法院对条约的一致解释,这也证 实了各国承认共同体法有被国民在国内法院直接援引的权 利。由此可见,共同体法的主体不但包括成员国, 也包括成 员国的国民,共同体法不但给个人规定了义务, 也赋予他们 权利,这些权利不仅源于条约的明文规定, 也源于条约给个 人及成员国和共同机构规定的义务[ 3]。换言之, 欧洲法院 认为, 欧共体的特殊性质为欧共体法的直接效力提供了基 础,欧共体的内在逻辑意味着欧共体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欧 共体成员国公民。 欧洲法院认为, 罗马条约!第 169 条、第 170 条的规定 不能阻止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向国内法院请求保护,相反 ,允 许个人行使这种权利,可以弥补执行诉讼的不足, 更有效地 监督成员国执行欧共体法的情况。这构成对欧共体法律秩 序的# 双重保护∃。 因此,欧洲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全面阐述了直接效力 原则,并确认欧共体法的有关规定具有直接效力。 (二)欧盟法的优先地位 在欧共体的实践中, 多数情况下欧共体法与成员国法 是互相补充的,但两种法律制度也可能同时规范相同情况。 此时, 如果有直接效力的欧共体法与成员国法规定不一致 而发生冲突,则哪种法律制度优先? 对此, 基础条约未作明 确规定,欧洲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共同体法优先原则。 欧洲法院在有关煤钢共同体条约的汉布勒特诉比利时 案中首次确立了欧共体法优先于成员国法原则, 欧洲法院 在判决中指出: #如果法院在其判决中认为,一成员国当局 的立法或行政行为违反共同体法, 根据欧洲煤钢共同体条 约第 86 条,该国有义务撤销这一立法,并修正其造成的不 法影响。成员国的这一义务源于条约和换文, 条约和换文 经成员国批准后,即在成员国内产生法律效力并优于国内 法。∃ 综观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 欧共体法优先原则的理论 基础包括以下三方面: ( 1)欧共体的特殊性。成员国建立欧 共体就承认将一部分权力移交共同体并限制自己的主权。 如果成员国的法律使共同体根据所授权力制定的法律无 效,则意味着成员国否定它们缔结和批准的条约以及由此 而建立起来的共同体。( 2)共同体的统一性。如果共同体 法在各国的效力不同, 如有的成员国承认它优于本国法, 有 的不承认, 势必破坏共同体法的统一性。( 3)共同体条约的 具体规定。欧洲法院认为, 基础条约的某些具体规定要求 或隐含着共同体法优先原则, 如果否认共同体法优先, 则这 些规定无法实施[ 4]。 欧洲法院的上述主张已得到成员国法院的尊重。许多 成员国或制定专门法令(如英国 1972 年 欧洲共同体法 案!) ,或修改宪法(如荷兰、法国、德国、意大利) , 赋予欧共 体法优先地位, 成员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大都承认欧共 体法优先原则, 并依此原则解决本国法与欧共体法冲突问 题。但是, 欧共体法是否并在何时优先于成员国宪法, 仍是 一个有很大争议的问题, 因为# 宪法至上∃在欧共体许多国 家深入人心。这一矛盾因欧洲法院采取了一个明智的做法 而被回避了: 欧洲法院将基本权力概念纳入欧共体法律秩 序中, 如此,既保证了欧共体法优先原则,又解决了矛盾。 二、欧盟法在成员国适用的实践 (一)英国的实践 英国是通过议会制定 1972 年欧洲共同体法案( T he European Communit ies Act of 1972) !加入欧洲共同体的。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政治上的争论, 这部法案接受了一项 原则: 直接有效的欧洲共同体法律高于英国法律。对于英 国法律传统来说, 这是一项重大的变化。因为, 在 1972 年 以前,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是# 议会至上∃ ( parliament ar y sovereignty) ,这就是说: 英国议会有制定或不制定任何法律 的权力, 并且,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人或者实体具有高于或 者废除议会所作的立法的权力。然而,在 1972年的这部法 案中, 第 2( 1)节把英国法律的效力给了直接有效的欧洲共 同体法律。在第 2( 4)节规定: # 任何已经通过的或者将要 通过的法律%%的解释和效力都应当服从前述条文的规 定。∃ 显然, 这项条文自然的解释是:所有制定的英国法律法 规, 无论是在 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案!之前或者之后通过 的, 具有的效力都要服从欧洲共同体法的直接效力, 无论这 个欧洲共同体法是在 1972 年法案之前或者之后通过的。 欧洲共同体法具有如此效力, 都是由 1972 年法案第 2( 1) 节所赋予的。这就意味着, 英国法律的任何条文冲突, 都必 须服从具有直接效力的欧洲共同体法。英国上议院接受了 具有直接效力的欧洲共同体法对于英国议会后来通过的法 律的明确条文, 具有优先的效力。因此,英国上议院在Fac� tortame案中试图从欧洲法院寻求一项初步裁决来解决以 下问题: 第一,根据欧洲共同体法, 英国法院是否有义务为 申请人颁发临时补救; 第二,在欧洲法院对欧洲共同体 法的实体问题作出裁决之前 ,英国法院是否已经被授权可 以颁发这种临时补救措施。 欧洲法院在回答这些问题时, 间接地指出: 在成员国法 ∀117∀ 院正在审理涉及欧洲共同体法的案件时, 如果该法院无法 给予根据欧洲共同体法(应当给予的)临时补救措施的惟一 障碍是国内法的一项规定,那么, 该法院必须不适用后面这 项规定。上议院对于欧洲共同体法的最高效力没有明确表 态,但是承认了欧洲法院判决的效力。 英国上议院废除了英国法中这样的规定: 不得发出一 项对抗女王的临时禁令;同时排除了这样的概念: 议会至上 是不能被基于# 必要的不确定∃的欧洲共同体法的权利所推 翻的。在这个过程中,上议院默认了推定的也是公认的欧 洲共同体法的效力高于英国普通法的效力。更为重要的 是,默认了其高于后来的英国基本立法中的明确规定的效 力。 (二)德国的实践 德国基本法!第 24 条允许把主权权力转让给政府间 机构。因此,从总体上说, 德国法院在接受欧洲共同体法的 最高效力时,是不会有困难的。然而, 关于欧洲共同体法是 否优先于德国基本法中不可让与的基本权利的问题, 却会 产生理论上的困难。在国际贸易组织一案中 & , 德国宪法 法院认为,在欧洲共同体目前发展的状况下, 宪法法院不能 放弃自己支持德国基本权利的权力, 甚至不惜与欧洲共同 体法发生冲突。因此,德国宪法法院在这个案件之前, 并没 有接受欧洲法院关于欧洲共同体法必须优先于德国基本权 利的判决。虽然在事实上, 德国宪法法院在那个案件中认 为,欧洲共同体的立法并没有违反德国基本权利。德国宪 法法院在自己的保留中包含了这样的事实: 当时的欧洲议 会并不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同时, 欧洲共同体法并没有包括 精确地列举基本权利。 随后不久,德国宪法法院就放弃了对欧洲共同体法在 基本权利部分的保留。在 Wuensche Handelegesellschaft 一 案中,德国法院决定, 在欧洲法院对基本权利做出适当保护 期间, 将不再审查欧洲共同体法律与德国基本权利的一致 性。换句话说,德国宪法法院是愿意相信欧洲法院会推翻 与基本权利相违背的欧洲共同体的立法的。毫无疑问, 德 国法院自国际贸易组织一案和 1979 年开始的欧洲议会的 直接选举以来,受到了欧洲法院在基本权利的欧洲共同体 概念相当程度的影响。 1993 年 10 月 12 日, 德国宪法法院作出了一个判决, 确认德国批准 欧洲联盟条约!的合法性 ∋。德国宪法法院 认为,欧洲法院在保护基本权利方面负有首要责任, 但是, 它还暗示说,如果欧洲法院不能适当地完成这项任务的话, 那么,德国宪法法院就将承担这项责任。德国宪法法院还 主张审查欧洲共同体的各个机构和办事处的法律文件的权 利,以了解它们是否在授予它们的主权范围内工作。这项 关于一般权利的主张, 要限制欧洲联盟各个机构的权限。 它破坏了欧洲共同体法院的最高权力, 并且破坏了欧洲法 院在欧洲共同体的框架中享有的能够决定各个机构行为合 法性的唯一地位。德国宪法法院特别警告: 它将仔细审查 使用 欧洲共同体条约!第 235 条作为立法的法律基础的适 用情况, 如果该项法律被用作 欧洲共同体条约!第 126 条 至第 129 条规定范围内的权限进行协调的基础, 或者如果 这项法律构成了对欧洲共同体条约的实际修订,那么, 这个 以第 235 条为根据通过的法律在德国就没有约束力。 (三)法国的实践 法国是一个划分公法、私法的国家。行政法院是最高 的公法法院, 而最高法院则是最高的处理私人之间的争议 以及刑事案件的法院。 法国最高法院一直承认欧洲共同体法高于法国法的效 力。但是, 行政法院的情况却并非如此。过去,行政法院拒 绝对法国立法与欧洲共同体法相冲突而提出的法国法院的 合法性问题, 也没有接受关于欧洲共同体指令的直接效力 的学说。法国在这样做的时候, 是无视自己应当承担 欧洲 共同体条约!第 177( 3)条中的义务的, 甚至是不遵守欧洲 法院作的判决。 90年代以来, 法国的行政法院已经开始倾向于接受欧 洲共同体法的最高效力。在 Nicolo 一案中, 行政法院评价 了违反 欧洲共同体条约!的法国选举法的合法性。这个行 为也许表明了行政法院愿意接受欧洲共同体法高于法国法 律的最高效力的原则。在 Boisdet 案件中, 行政法院确定地 接受了欧洲共同体法高于后来制定的法国法律的效力。最 后, 行政法院是在两个关于烟草价格的案件中, 才坚持了欧 洲共同体指令的直接效力。这些公司获得了 23 万法郎以 及自 1984 年以来的复合利益,以补偿它们由于遵守法国关 于烟草价格的法律所带来的损失。法国的这项法律违反了 欧洲共同体于 1979 年发出的一项指令。法国行政法院随 后决定, 法国的这项违反欧洲共同体指令目的的附属法律 是非法的。但是, 行政法院在对行政法规而不是委托立法 进行挑战的时候, 令人吃惊地否决了欧洲共同体指令垂直 的直接效力。另一方面,行政法院并没有适用与欧洲共同 体指令相矛盾的法国税收法典的条文[ 5]。 从 1958 年开始,法国宪法法院就一直有权宣布法国国 会通过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但是, 宪法法院认为自己已 经无法在欧洲共同体法规定的法国义务的范围内审查法院 了。1992 年 4 月 9 日, 宪法法院判决: 法国只有在经过宪 法修订之后, 才能批准 欧洲联盟条约!。这个宪法修订案 在后来通过了。但是, 这个判决还认定,法国可以在一定的 条件下不经过修改宪法, 就把国家主权转移给欧洲联盟。 (四)其他成员国的实践 在欧洲共同体的其他成员国中, 还没有发生拒绝接受 欧洲共同体法的最高效力的事件。比利时宪法法院( Cour de Cassation)在 F romag rie Le Ski一案中, 明确地接受了直 接有效的欧洲共同体法律的最高效力。在另外一些成员国 中, 希腊和荷兰等国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际条约高于 ∀118∀ 国内法的效力;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国通过对宪法的解释 ,也 承认了欧洲共同体法的最高效力地位。在这些国家中, 都 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 妨碍法院接受欧洲共同体法律高于 成员国的法律。 三、欧盟法国内适用对国际法的意义 (一)国际法日益得到普遍的尊重与遵守 在全球化时代,随着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内容的更新与丰富以及国际法的系统化和法典化,国际法 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日趋明显。因而 ,国际法在各主权国家 得到了普遍的尊重与遵守。1969 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一次明文规定了国际法中强行法的存在,公约第 53 条规 定: # 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 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是指国家之国际社 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 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由此, 国际法就划分为 一般国际法规则和强行法规则。在全球化进程中, 由于关 系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问题不断增多, 国际社会 在公共领域的共同意志不断增强, 国际强行法规则也随之 增加。在国际实践中,主权国家的国内法可以排除国际法 任意规则的适用, 却不能变更国际强行法对自己的效力。 欧盟法在成员国的适用, 既反映了国际法中强行法规范不 断增加; 同时有说明以欧盟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在其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形成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 它不但要 求一切成员国严格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国际责任和义务, 调 整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而且相关专门法院 (如欧洲 法院)的成立, 提高了国际法在执行和实施方面的强制性和 权威性。这使国际法不仅约束主权国家, 而且越来越多地 约束主权国家国内的公民和法人,并为其创设权利义务 ,从 而使国际法日益深入人心。 (二)主权国家自觉、灵活适用国际法以维护国家利益 美国著名学者汉斯(摩根索认为: # 只要世界在政治上 还是由国家构成,那么国际政治中实际上的最后的语言就 只能是国家利益。∃这就说明国家利益决定一国对外政策的 基本目标和该国的国际行为。在全球化进程中, 国家如何 适用国际法,在根本上取决于国家利益。只有在坚持、维护 和增进国家利益的前提下, 国家才有适用国际法的可能。 也就是说, 国家可以为了适用某一国际法规则或整个国际 法而在某种程度上牺牲暂时的、局部的利益, 但适用的目的 是为了维护和增进长远的、整体的利益。并且国际法的适 用必须保持住国家的独立自主与国家间的权利对等和地位 平等。在全球范围的法律观念、法律价值、法律原则和执法 标准甚至法律法规不断向趋同的方向发展的全球化进程 中, 各主权国家为了自身的利益,积极自觉地适用国际法规 则。欧盟各成员国加入欧盟并积极在国内适用欧盟法, 其 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三)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国内适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经济全球化使国际社会发展成为一个日益紧密的统一 整体, 国家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和相互妥 协从来就没有今天这样明显和突出。经济全球化进程客观 上要求国家之间加强国际合作和国际协调, 这为国际组织 的发展和活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以欧盟为主的各类国际 组织, 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不断发展壮大, 另一方面 又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承担者和主要推动者, 在国际社会中 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成为国际立法、执法的主要组织 者和推动者[ 6]。 由于国际社会尚不可能有一个最高的立法机关与统一 的立法程序, 因而国际组织对国际立法,以及对现代国际法 律秩序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样, 国际社会也没有 一个强制执行国际法律规则并对所有国家都有管辖权的司 法机构。但是, 每个国际组织都有自己的管辖机制、监督执 行和惩罚机制, 这在一定意义上保证将全球性的法律规则 付诸实践。 此外, 在现代国际法中,还有一些国际组织设有司法机 关, 用以解决某些国际争端, 保证本组织的规章得以遵循。 欧盟设立的欧洲法院, 以及其对相关案件的管辖和审理, 一 方面体现了国际组织的司法和执法功能日益强化, 另一方 面也保证了相关国际法规或国际条约在成员国的适用。 这样, 国际组织通过自身的立法和执法活动, 一方面丰 富和发展了国际法, 另一方面对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具有 极大的保障和监督作用。 注释: & Internat ional Handelsgesellschaf t v Einfuhr�und Vorrat sstelle Fuer Getreide und Fut term it tel, decision of 29 May 1974, BverfGE37, S. 271. ∋ Brunner v European U nion Treaty [ 1994] I Common Market Law Review 57. 102. 参考文献: [ 1]王世洲.欧洲共同体法律的制定与执行[ M ]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10- 12. [ 2]朱景文.欧盟法对法律全球化的意义[ J] .法学, 2001, ( 12) : 59- 60. [ 3]范宏云.论欧盟政治体系的联邦制特色[ J]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 2002, ( 1) : 58- 59. [ 4]隋伟.欧洲联盟法律制度简论[ M ] .南开大学出版社. 1998. 24- 26. [ 5]欧洲联盟政策及政策过程研究[ M ]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504- 509. [ 6]饶戈平.论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组织[ J] .中国法学, 2001, (6) : 129.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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