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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认融资费用

2018-01-18 5页 doc 43KB 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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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母公司: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 贷:递延收益 融资租赁资产 每期计提折旧及交付租赁费时: 子公司 借:相关科目 贷:累计折旧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母公司: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 54. 我公司销售货物给政府机关,由于其中会发生运费,但运输发票需要填写税务登记证号,但机关没有税务登记证号,请问发票相关项目应怎样填写, 答:政府国家机关是不需要填写税务登记证号...
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母公司: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 贷:递延收益 融资租赁资产 每期计提折旧及交付租赁费时: 子公司 借:相关科目 贷:累计折旧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母公司: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 54. 我公司销售货物给政府机关,由于其中会发生运费,但运输发票需要填写税务登记证号,但机关没有税务登记证号,请问发票相关项目应怎样填写, 答:政府国家机关是不需要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的,但除此之外的其他单位(包括事业单位)都必须填写,如该单位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该单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相关证明,贵单位再凭该证明开具运输发票。 55. 我公司下属公司生产建筑一耐火材料,属小规模纳税企业,随着今年销售的增加,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因公司生产耐火材料所用原材料大部分根本无法取得进项发票,如果按一般纳税人交税,则公司税负极高且因公司规模较小根本无法承担高额的税费,我们该怎么办, 答:(1)根据增值税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贵公司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请按时申请办理认定手续。 (2)增值税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6. 卖方A公司与买方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交收后一个月支付货款,收到B公司货款后,将由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现货物已交收至B公司,同时A、B公司与第三方C公司签订三方的担保合同,约定如果B公司无法支付货款,将由C公司代替支付,但发票必需改为开具给C公司。对此,A公司开增值税发票给C公司是否合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条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明确要与实际交易相符。因此,A公司应按实际交易向购 买方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开具给担保方C公司。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57.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一幢员工宿舍楼,出租给员工使用,每套房子每月象征性收取200元租赁费,公司应该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吗,如何计算缴纳,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七、服务业(六)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因此,贵公司购买房屋出租给员工,要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 58. 我公司为工业企业,在支付采购款时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如果供应商要求现金方式付款,则按照付款额的固定百分比收取资金使用费,视同利息费用,我公司进行账务处理时以此冲减财务费用。例如:我公司应付供应商货款现金1000万,收取5万元利息费,供应商开出发票金额1000万,我公司实际支付995万元现金,请问:其中在进项税抵扣时5万元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且收取的5万元利息费应开何种发票确认, 答:贵公司取得的这部分“利息”收入,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 贵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不需要给对方开具经营性的发票。 59. 我公司有一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元,于今年2月入帐并计提了折旧,今年7月份对他进行了改造,改造费30万元,于8月入帐。请问:固定资产折旧的时候,改造费30万元的折旧费,是从今年3月开始,还是8月开始,还是应该9月开始,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我们理解贵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了改造,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及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改建支出应增加计税基础,并于改造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新增加的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如果贵公司的固定资产改造投入使用月份为8月,那么9月起按新增加的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60. 我公司持有一上市公司股权,2008年收到现金股利125万。但持有时间未到1年,这块股利是否符合新税法的免税规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1、贵公司及被投资的企业均为居民企业。 2、贵公司对被投资企业为直接投资。 3、贵公司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股息、红利等,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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