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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沙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2017-09-18 6页 doc 18KB 17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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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沙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重庆沙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覃家岗街道童家桥村原马房湾社、中渡 口社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5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年)45号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年26号)和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沙府发2009年)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市...
重庆沙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重庆沙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征收覃家岗街道童家桥村原马房湾社、中渡 口社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5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年)45号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年26号)和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沙府发2009年)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地【1994】309号、重庆第【1995】342号批复已征收经分批实施后剩余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 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 经批准、原马房湾社、中度口社集体土地已全部征收,人员已经 安置完毕大部分房屋按用地进度已拆迁,现只对剩余的房屋实施 拆迁。 二、 住房安置 持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相关合法权属 证明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安置对象。农转非人员住 房安置可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或货币安置方式。以户为单位只能自 愿选择一种安置方式。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 为同批安置对象的,合并1个户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在 2个户或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在征地范围内有下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1、 征地拆迁时已享有过住房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人员。 2、 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居民。 3、 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为城镇人员,与征地农转 非住房安置对象离婚后不予安置。 4、 征地农转非人员再婚城镇配偶的原有子女不予安置。 5、 拆迁动员后,征地农转非人员离婚再婚配偶不属于本地征 地农转非人员的,不予安置。 6、 拆迁时已死亡的人员。 7、 国家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已享受国家住房优惠 政策(如集资,廉租房,优惠房等)的不再享受住房安置。 (一) 统建优惠购房 1、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以户为单位每人按建筑面积30平方 米(自然间20平方米)进行安置。 2、 安置房建安造价为10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1800元/ 平方米。 3、 住房安置对象按应安置面积优惠购买统建安置房的,优惠 购买价格为300元/平方米。 4、 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孕的,可申请增购1个自然间的住房, 其价格按安置房建安造价50%计算。 5、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 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范围内的,优惠 购房时,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1个自然间的住房,与 原户主合并安置。 6、 征地前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房的 被征地人员,可申请按住房安置标准以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7、 在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 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 房的被拆迁人,经审核同意后,申请按住房标准按建安造价的 50%优惠购买住房,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产权记载的合法 面积。 8、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 标准5个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 定标准5个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但拆迁公告公 布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的安置房,超过规定住房标准 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9、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拆迁户,其安置产生的大修基金、购 房契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向国家和有关部门缴纳,拆迁户不承 担该项费用。 10、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拆迁户,天然气安装费3000户,闭路 安装费500元户按实缴纳,水电安装免交,办证费为一室一厅 300、二室一厅400元、三室一厅500元。 (二) 货币安置 1、 货币安置标准为3000元/平方米。 2、 住房安置对象的货币安置款为:货币安置标准X应安置面 积。 3、 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发放过度费,每人一次性发给1000元 搬迁补助费。 4、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可凭住房货币安置 在推荐房源购买经济适用房,并自行承担购房相关税契和 大修基金。购房时其应安置建筑面积的购买价格2700元/平方 米。因户型限制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经 济适用房市场价格购买。 5、 不定向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拆迁户,按人员应安置面积奖励 500元平方米。 6、 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户,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每人 奖励5000元。超出规定时间不予奖励。 三、 房屋及地上建(构)附着物补偿费。 征地范围内房屋及宅基地范围内的建(构)物补偿标准按照渝府发【2008】45号和沙府发【2009】6号文件执行,按实际清理的数据支付给所有权人。对不配合清理和拆迁的以产权登记的面积补偿。 四、 拆迁 (一) 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以户为单位一 次性计发,3人及以下的每户600元,4人以上的的每户1000 元。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过渡户按2次计发搬家补助费。 (二) 因建设需要,选择统建安置方式的拆迁户需要提前搬迁过 渡的,从拆除房屋当月起,至通知安置截止月为止,按住房 安置对象人数发放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在过渡期间所出生的婴儿从出生之日期计发过渡费,死亡人 员从死亡次月停止发放过渡费。 (三)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征地拆迁户,搬迁奖励费按每人3000 元得标准计发,在规定时限内未搬迁的拆迁户,不发给搬迁 奖励费。 五:交地 被征收的土地,应于拆迁通告规定的时间内交付征地实施单位,逾期未将集体或个人建(构)筑物按规定搬迁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六、监督检查 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被征地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本方案中所述的住房安置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2、安置房源:腰子堡安置房、土湾安置房和联芳二期安置房 3、选房办法 先拆选房。按房屋拆迁的先后次序直接选房。 4、本方案若有与市政府55号令和渝府发【2008】45号文不一致的,以市政府55号令和渝府发【2008】45号文为准。 2010年4月二十日 章为 重庆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哥哥~你帮我分析下 1:对此文件看法(指的是安置问题)如按我家人口4人计算 对我家安置2套二居室 共计120平方符合要求~要增的话按拆迁办意思就是3000/平方米,而且没什么保障 文字中特别提示的是 住房安置、一条 统建优惠购房文字诉说内容有一定空隙,需补钱但补钱为900/平方米能分到2套在160平方。我已看出~不知道是否与你看法一致。感觉有保障点. 以上根据2008年45号(房屋安置细节) 《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沙府发2009年)6号已有市政府备案 渝文备2009年22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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