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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背景下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研究

2017-09-06 7页 doc 58KB 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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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背景下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研究 土地流转背景下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研究 内容摘要:农村土地流转是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环节。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的有效途径。积极探索土地流转背景下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措施,对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土地流转 农民 财产性收入 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及其形成原因分析 (一)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 首先,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缓慢且占年总收入的比重较小。从纵向分析,由表1可知,1990年以来,我国农民人均总收入呈较快增长态势,2009年是1990年的7.1倍...
土地流转背景下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研究
土地流转背景下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研究 摘要:农村土地流转是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环节。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的有效途径。积极探索土地流转背景下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措施,对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土地流转 农民 财产性收入 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及其形成原因分析 (一)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 首先,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缓慢且占年总收入的比重较小。从纵向分析,由1可知,1990年以来,我国农民人均总收入呈较快增长态势,2009年是1990年的7.1倍,而财产性收入只增加了4.6倍,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较慢;从横向分析,农民财产性收入绝对值较小,2009年最高才167.2元,农民财产性收入占年总收入的比例很低,1990年最大只有3.6%,而美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约为40%。 其次,农民财产性收入地区差距明显。从表2可知,东部和东北部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与中部和西部存在很大差距,中部仅是东部的29%。例如,2009 年上海农村居民家庭人均财产性收入达932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6%。而同期中部的江西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财产性收入为80.41元,仅占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财产性收入差距效应,有进一步扩大地区间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趋势,收入差距的“马太效应”日益显现(涂圣伟,2010)。 再次,群体差距加大。群体差距包括农民内部群体财产性收入不平衡以及农民与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不协调。2009年,我国农村居民高收入户的财产性收入是629.73元,中等收入户是86.25元,低收入户是25.81元,高收入户的财产性收入分别是中等收入户和低收入户的7.3倍和24.4倍。另外,从表3可以看出,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财产性收入基数小、增长速度低,2009年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是农民的2.6倍,1990年至2009年,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增长达27倍。 最后,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途径单一。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主要是储蓄利息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和土地补偿收入,而且不同地区之间也存在差别,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主要以房屋租金为主,其次是利息收入和其他财产性收入。而在贫困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只有存款利息收入。 (二)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形成原因分析 第一,农村土地不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不清,致使农村土地产权权能不全,农村土地流转的权益无法保障。本来农村土地产权应该具有物权性质,权利主体对土地应该具有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但是,我们实际看到的情况是,农村土地产权残缺不全,而我国《土地管理法》又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经过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和转让,农村居民没有自由处分土地的权利(赵人伟,2007)。即作为农民主要生产要素的土地不能给农民带来财产性收入。 第二,农民收入总水平低。2009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有5153.17元,中西部贫困地区农民的收入则更低。而财产性收入的获取是以财产存量为基础,即财产性收入来源于财产存量。这必然导致农民获取财产性收入困难。 第三,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我国投资市场监管体系尤其是农村投资市场监管体系不够完善,保险和证券方面的监管尤为欠缺,已有的金融监管职能也没有实现全面覆盖和有效运转。因此,农村居民投资者不能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及资金期限来决定自己的投资偏好,不能最终选择效用最大化的投资组合,导致农民理财产品较少,投资渠道单一(赵华伟,2010)。 第四,农民的投资理念不强。农民的投资理财观念普遍比较淡薄,没有意识到通过理财可以让钱生钱。主要是因为农民受教育程度不高和长期受传统理财观念的束缚,在变化莫测的市场中获得收益显得十分困难。农民自身素养欠缺、观念的束缚,限制了其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机会。 土地流转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 (一)提高农民收入,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资金支持 一方面,土地是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定义,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所获得的收入(曾为群,2008)。如果土地不能进入市场流转,土地的价值就无法得到有效实现,不会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产生效益,广大农民就无法真正获得 由土地带来的财产性收入。另一方面,土地流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增加农民收入,以致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奠定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土地流转可以使农地使用权向种田能手、规模经营者、集约经营者集中,弥补分散经营的缺陷,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二是土地流转重新配置了土地资源,提高了现代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了农业经营效益,并推动了周边农户农业经营性收入的提高。一些流出土地的农户被“返聘”到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务工,增加了劳务性收入。三是土地流转可以通过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在二、三产业的收入(王忠林、韩立民,2011)。 (二)健全农村法律体系,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制度保障 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企业和国家以及其他社会成员都是土地流转系统的参与者。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势必会出现农民与企业因价格不合理或服务不到位等原因而造成新的矛盾和问,客观上对农村法律体系的健全起到了推动作用。第一,我国土地流转机制尚不成熟,各种管理体系以及监督部门不够健全。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会逐渐完善。第二,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任何制度创新与运行都必须具备健全有效的法律体系,否则难以达到预期目的。不断建立新的法律法规来解决土地流转实践中凸显的新情况,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提供法律保障。第三,与土地流转关系最直接、最密切的群体是农民,现在的农民大多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懂得运用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来维护自己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应该享受的正当权益,这就强化了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 制观念。 (三)优化农村资源配置,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市场机制 财产性收入是财产所有人通过行使对自己财产的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利,从而获得的收入。财产性收入往往不需要生产经营来获得,而是通过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收藏品市场等活动,使财产进入市场的竞争机制中,在资源配置中获取财产性收入。因此,有效的市场机制是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必要前提。首先,土地流转促使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的合理流转为农民各尽其能创造了有利条件,善于务农的务农,强于经营的经营,能务工的务工,使劳动力面向市场重新选择职业,促进了农村的分工分业发展,大大提高了土地的资本效用,促进了农业的规模经营和产业化发展。其次,土地流转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和城市资本的良性互动,同时还可以使城市的资金、科技、设备等生产要素流到农村,加快农业的现代化步伐,增加农民收入。最后,土地流转带动了流转市场的发展。土地既然要流转,就必定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流转市场,这些机构有助于农村市场的发展,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了良好的市场投资环境。 政策建议 (一)完善土地流转制度,确保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 首先,明确界定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使农民清楚土地股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关系。其次,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秉承等价交换原则,进一 步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保农民能分享到土地流转后的增值收益,有条件的地区应安排农民就业或者鼓励和引导其就业,推广征地留用地制度,允许农民集体土地以产权入股、抵押、租赁等方式参与经营。最后,大力培育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建立农村土地流转资源信息系统,定期收集发布农村土地流转信息,举办农村土地流转招投标和拍卖等活动。 (二)建立公平公正分配机制,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在允许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同时,积极调整资本和劳动在初次分配中的关系,建立公平公正的分配机制,通过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最低工资制度等,使更多的农民分享到经济发展成果;通过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对部分过高收入者加大调节力度,缩小再分配后的收入差距,从税收政策和社会保障两个方面来具体完成,不断体现经济社会公平。同时,要逐步构建与农民投资理财需求相适应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主要以农村信用社为主,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等共同构成,政府应鼓励证券公司、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走入农村。介于这些金融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在起步阶段,政府可给予其优惠的政策倾斜,使其能够进入农村,为农民参与市场交易提供条件和渠道(张乃文,2010)。 (三)强化投资理念,树立农民正确的理财观 农民文化素质偏低,对投资前景和投资风险缺乏准确的分析,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农民通过投资来获得财产性收入。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农民教育,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提高农村整体教育水平,改善农民生活和思维方式,消除保守的理财观;加强对投资股票、基金、黄金、保险、期货、债券等金融产品的理财知识的了解;鼓励农民有序开展投资,减少投资的盲目性,增强农民投资理财能力和防范投资风险能力;新闻媒体应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组织经常性的居民投资理财知识培训宣传,既要激发农民的投资理财积极性,看到投资项目的预期效益,又要对高风险的投资产品进行深入讲解,防止农民因投资而失去财产。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图书出版物等多渠道加强农民的投资与理财宣传,尽快使农民掌握一定程度的投资理财常识,提高农民的理财水平。 (四)加强市场体系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财产性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和增长的不均衡性,相关领域的立法明显滞后,不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要大力运用现代化监管手段,建立风险预警系统与监管网络系统,健全国际通行的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审慎监管机制;要拟定具体的监管实施细则,拓展监管的广度与深度,强化对相关业务的监管;健全运作制度,完善并创新监管工具,构造监管与自律结合的动态监管系统,加强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从而营造一个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另外,我国《物权法》的实施,为公民拥有财产性收入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目 前还缺乏一个具体的制度和配套的实施细则。应以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不受损害为原则,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法治环境,加强对农民合法私有财产的物权保护。总之,只有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农民才能更稳妥地获取财产性收入。 参考文献: 1.涂圣伟.着力将财产性收入培育成农民增收新亮点[j].中国经贸导刊,2010(14) 2.赵人伟.重视居民财产及其收入的意义[j].人民论坛,2007(23) 3.赵华伟.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现状与解决途径[j].改革与战略,2010(9) 4.曾为群.分配、金融制度与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j].湖南社会科学,2008(2) 5.王忠林,韩立民.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及相关问题探析[j].齐鲁学刊,2011(1) 6.张乃文.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及原因探析[j].农业经济,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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