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

2017-09-27 24页 doc 103KB 17阅读

用户头像

is_180829

暂无简介

举报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及其 在我国的应用研究 作 者 李 丹 201009 学籍批次 学习中心 绍兴学习中心 层 次 专升本 专 业 金融学 指导教师 孟 茜 - 1 - 摘 要 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己成为当今的一个世界难题。亚洲金融机构存在庞大不良资产是诱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资产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世界金融领域的重大创新之一,由于其能够将资产负债表上的信贷资产表外化,从而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故被视为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之一,并在一些国...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及其 在我国的应用研究 作 者 李 丹 201009 学籍批次 学习中心 绍兴学习中心 层 次 专升本 专 业 金融学 指导教师 孟 茜 - 1 - 摘 要 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己成为当今的一个世界难题。亚洲金融机构存在庞大不良资产是诱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资产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世界金融领域的重大创新之一,由于其能够将资产负债表上的信贷资产表外化,从而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故被视为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之一,并在一些国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相当严重,不仅影响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发展,而且己成为我国金融业的重大隐患。尽管当前我国金融市场极不完善,通过资本市场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还比较落后,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健全,但探索利用不良资产证券化技术来处置部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还是比较可行的。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 不良资产 资产证券化 - 2 - 目 录 1 前言 1.1 本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1.3 本研究的主要内容 2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概述 2.1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产生与发展 2.2 不良资产证券化演变的趋势及发展的特点 3 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应用 3.1 我国不良资产及其处置的现状 3.2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4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障碍与问题 4.1 法律法规不完善 4.2 缺乏权威的中介机构 4.3 不良资产证券化中价格确定困难 5 我国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初步构想 5.1 关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资产选择 5.2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发展和完善信托方式 5.3 完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5.4 完善和规范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技术体系 5.5 培育和规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行环境 参考文献 1 前言 1.1 本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银行不良资产的产生和存在,是国际上较为普遍的现象,特别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曾被严重的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所困扰。纵观世界金融史,历次银行危机、金融危机以至经济危机的爆发无一不与银行不良资产有关,影响至今的亚洲金融危机,就是由过度积累的银行不良资产引发的。商业银行都渴望为其不良资产寻找出路,各国政府也在积极采取措施改善银行资产状况。 随着我国银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日益凸现。针对不良资产问题,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包括建立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调整、债务追偿、资产租赁、资产置换、以资抵债、呆帐核销等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成效: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12月末,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比年初减少4042.4亿元,下降4. 6个百分点,己降至8.61 %。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截至到2005年12月底,累计处置不良资产8397.5亿元人民币,总共回收现金1766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4.58%,其中以现金方式收回不良资产的比率为21.03 %。 但是,以下两个问题仍然存在:一是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率依然很高;二是我国不良资产的回收率不高,目前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的现金回收率大致在21%左右。 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的大量不良资产不仅对银行本身产生巨大危害,也严重妨碍了国民经济的正常稳定运行,同时目前我国经济体制处于转轨期,国家财力有限,单纯依靠政府是不可能完全解决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因此必须依托我国证券市场,进行金融创新,积极探讨和研究市场化的、新型的、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 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之一。鉴于其自身所具有的功能和特性,运用这一创新来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近年来己经成为学术界和舆论界讨论的热点课题。因此研究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问题,对于化解我国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美国重整信托公司(RTC) 案例首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先河并取得了成功,欧 第 1 页 共 16 页 洲、日本、韩国等国家也纷纷效仿,使不良资产证券化得到了很快的发展,并向世界各国推广。相应地,发达国家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理论方面,关于法律环境、结构设计、制度安排、定价策略等问题的研究上也不断深入发展和健全完善。 为解决国内巨额不良资产的困扰,我国己经开始进行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国内对于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应用和发展,因此争论最初集中在能否将证券化方式应用到不良资产的处置,包括对我国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研究方面。持否定观点的学者主要以胡伟献(2004)为代表,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银行不良资产质量差;(2)缺乏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产供给;(3)缺乏完善的不良资产定价机制和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4)特设信托机构(SPV)的缺位;(5)不良资产的产权问题难以实现真实出售。吴素霞,蒋逸逸等也认为我国目前条件不成熟,不良资产证券化尚不可行。 更多的学者则把国外成功的模式介绍到国内并进行了对比分析,认为:虽然我国目前存在一定的障碍,但是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可以在我国实施的,进一步对我国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同时,对于目前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一系列的障碍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文静,2004;金道政,2004;马晓军,2005)。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供给角度分析,我国不良资产比重高、数额大,处置的压力大,有创新的想法和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动机;从需求角度分析,虽然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但在我国个人投资者的实力和需求也是不能忽视的,另外,要考虑国外投资者对我国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对于面临的障碍,学者们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完善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以及会计、评估、税收等制度;(2) 不良资产证券化要向国际市场开放,包括引入国外机构参与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吸引国外投资者认购不良资产支持证券;(3)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加强证券市场的规范与监管,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4)做好债权债务的管理与维护;(5)防范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道德风险。 随着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逐步实施,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第二个层次的研究主要围绕国内三个案例的利弊分析展开,包括境外不良资产证券化、准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模式,重点是对信托分层结构进行分析。普遍的观点认为,信托是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立足点,是适合我国现实情况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模式。具有代表性的是王丽瑞(2004)对信托分层结构进行了比较全面和深入的分析,认为信托分层结构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几点:(1)符合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且实现了不良资产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2)能 第 2 页 共 16 页 够较好地保护不良资产发起人或者说国家的利益,同时为国内投资者增加了新的投资产品。信托分层结构的局限性主要有以下两点:(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信托分层不能满足证券化流动性的要求;(2)信托分层结构不能保障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本金的安全性。解决的办法可以选择通过对信托产品的标准化评级后,向银行质押来解决信托产品的流动性。 第三个层次的研究主要围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展开,试图在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结构设计、制度安排、定价等问题上有所突破和进展。具有代表性的是彭惠(2004)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分析》一文中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国外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和运作机制。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商用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SS)结构,抵押贷款债务(CDO)结构和清算信托(LTS)结构。在这三个基本结构中,CMBS结构适合于不良贷款按揭贷款或抵债房地产的证券化,不适合无担保无抵押不良贷款。CDO适合于任何类型的不良贷款和重组贷款的证券化,不适合抵贷资产。LTS更适合需要以变现方式来处置的不良资产。这些基本结构必须根据具体的资产类型、证券评级和市场等因素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构造符合投资者需求、具有特定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这些技术手段如同基本组件,可根据需要相互组合、搭配使用,因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结构设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并没有唯一的模式。 1.3 本研究的主要内容 本文介绍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发展及其在世界各国发展的基本情况,然后对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应用进行分析,首先分析了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等的基本情况,然后分析了在我国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又分别介绍了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障碍与问题,包括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缺乏权威的中介机构及价格确定困难等,最后提出了我国发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初步构想。 2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将发挥巨大的作用。不良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技术在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中的运用,它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债权资产经过一定的组合,使这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比较稳定而且预计今后仍将保持稳定,再配以相应的信用担保,将这组债权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的技术和过程。不良资产证券化实际上是将银行对企业的不良债权转化为公众对企业的不良债权。这一金融工具在美国、韩国及日本的资产处置业务中已有成功 第 3 页 共 16 页 先例。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包括不良信贷资产(即不良贷款——NPL)和不良非信贷资产(主要指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不良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清理及其带来的损失以及其他风险性非信贷资产)。本文仅对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证券化进行研究讨论。 2.1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产生与发展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进行一系列的组合、包装,使该组资产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产生的现金流能够保持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配以适当的信用增级,提高其信用质量和评级后,将该组资产的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换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的技术和过程。 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不良资产证券化(Non-performing Assets Securitization NPAS)己有20多年的历史,以美国、意大利、日本、韩国最为活跃,这些国家的共同特点是都曾经深受银行体系坏账的困扰。19世纪80年代末美国的危机处理机构——重组信托公司(RTC)通过“N”系列处置了大量与房地产有关的不良贷款和准不良贷款(包括家庭按揭贷款和商业房地产贷款),并首次引入浮动利率债券、专业抵押品管理机构、现金储备等形式。RTC的实践推动了美国商用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展,并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资产评估、资产管理、债券评级等方面的规范化、标准化起决定作用。 意大利受90年代早期经济衰退和监管不严的影响,银行系统不良资产比例在1996年己累积高达贷款总额的11.2%,总量达169万亿里拉。为解决不良贷款问题,政府于1999年4月通过证券法,并特别允许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产生的折扣损失分五年进行摊销,有力地刺激了该国的贷款证券化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亚洲金融危机后,各国金融系统均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贷款,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为此,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政府与银行体系开始寻求以资产证券化作为解决不良资产问题的手段。日本政府为此制定了SPC法,修改证券法和投资信托法,调整会计和税收制度。1999年11月25日,Morgan Stanley Dean Witter(MSDW) 采用CMBS结构为基于开曼群岛的SPV——International Credit Recovery-Japan One Ltd发行了总额20亿日元、以700个房地产抵押不良贷款为支持的浮动利率结构票据,成为日本首个不良资产证券化案例。 韩国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建立资产管理公司(KAMCO)进行。近两年来,印度、我国台湾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也较快。印度于2002年制定《金融资产证券化与重组法案》,台湾于2002年7月24日发布了《金融资产证券化法》,促进了当地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发展。 第 4 页 共 16 页 2.2 不良资产证券化演变的趋势及发展的特点 (1)资产证券化对于一国的法律、会计、税收制度有特殊要求,在经历了金融或银行业危机的国家或地区(尤其是亚洲地区),不良资产处置的需要成为推动当地资产证券化市场及其制度建设的主要动力。因此,NPAS的发展取决于各国对解决银行系统风险的迫切程度和政府支持力度。 (2) NPAS具有阶段性的发起主体。初期以政府支持的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发起为主,如美国的RTC,韩国的KAMCO,但这类机构具有阶段性。随着各国证券化立法和市场环境的改善,商业性的NPAS成为市场主体。其中商业银行对自有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称为直接不良资产证券化,专业投资银行同时收购多家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称为委托证券化。 (3)受发起主体演变的影响,NPAS从融资证券化向表外证券化形式转变。政府支持机构自身并没有满足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压力,只需尽快回收资金,达到 PAS中,最终风险仍由银行保留,因而,融资目的即可,如韩国KAMCO的大部分N 商业银行NPAS更加体现了对不良资产处置的迫切要求,融资证券化也向表外证券化转变。 (4) NPAS交易结构不断完善,能更有效地解决证券现金流和不良资产现金流之间的不对称性,并适应处置手段的多样性,从而使可证券化的不良资产类型扩大。 (5)逐渐培育、形成了一批专门从事不良资产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和专门针对NPAS的价值评估、证券评级、资产管理人评级标准。欧美机构投资者成为亚洲不良资产及其支持证券的主要购买力和推动力,促进了后起国家国内投资者的培育和当地信用环境的改善,也促使不良资产的风险溢价逐渐降低,但是外资机构仍然凭借着专有技术以各种中介机构的身份垄断的介入到证券化过程中。 3 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应用分析 3.1 我国不良资产及其处置的现状 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及各国有商业银行经过多年努力,不良资产处置取得了一定成效。处置方式上主要是通过建立资产管理公司(AMC)来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然后运用债转股、打包处置、拍卖等多种手段进行不良资产的回收。同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也积极采取措施,如催收追讨、诉讼、债务重组等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 3.1.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置不良资产 第 5 页 共 16 页 为了有效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我国于1999年4月至10月先后成立了信达、长城、东方、华融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AMC)专门负责接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进行集中处置,1999年至2000年累计剥离和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约14000亿元(主要是原四级分类罚下的呆滞、呆帐贷款)。剥离后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例平均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主要是质量特别低下的呆账和呆滞贷款比例下降尤其明显。 四家AMC接收到剥离的不良贷款以后,积极运用多种手段进行处置。截至2005年12月末,四家AMC累计处置不良资产8397.5亿元(不含债转股),回收现金I7亿元,现金回收率为21.03 %。但由于收购的不良资产主要是信用贷款且严重贬值,债务人分散,以及法律体系不完善、政策不配套、资本市场不成熟等因素的影响,AMC的运营仍面临诸多困难。 3.1.2 国有商业银行对未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理 国有商业银行对于自身未剥离的不良资产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手段进行处置: (1)采取催收追讨、诉讼等手段依法收贷。 国有商业银行均建立了资产保全部门,指定专人对不良资产组织催收。对不按规定归还贷款的债务人,进行必要的信贷制裁或依法起诉。对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债务的企业依法破产,按规定条件、程序冲销呆账。 (2)利用呆账准备金核销一部分呆账贷款本息。 (3)创造性地通过债务重组、剥离、转化等手段减轻资产风险。 2003年,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与国际著名的投资银行高盛和摩根斯坦利进行合作处理不良资产。建设银行在7月8日与摩根斯坦利签订,共同成立资产所有人公司和资产服务公司,先期共同管理和处置资产包的账面本息余额约43亿元,其中本金余额35亿元。 3.1.3 不良资产处置所面临的问题 由以上的这些数据看出,我国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处置的同时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1)不良资产处置速度慢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过去的五年中处置了不到一半的不良资产,之后财政部又下达了新的要求,至2009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总计14000亿元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必须全部完成,而截止2008年I2月底,过去6年中已经处置的不良资产仅占70%,要在年内完成处置任务还很艰巨。 (2)不良资产回收率不高 第 6 页 共 16 页 截至2008年12月底,我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回收现金的平均比率为21.04%,现金回收比率最高的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也才31.23%。而麦肯锡公司在2007年9月公布的一份显示,其他一些亚洲国家(如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资产回收率为50%--70%。况且目前已经回收的不良资产大都是14000亿资产组合中质量较好的一部分资产,在资产处置效率不变的前提下,剩下的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只会更低。 (3)在运用打包出售的时候,存在资产流失问题 近年来,打包处置不良资产由于其速度快的特点而正在成为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追捧的一种方法,但是这一方法也有它的不足之处:不良资产打包动不动就是十几亿、甚至几十亿一包。这么大的数额,限制了参与购买不良资产的人群,买者大部分都是外国金融机构。我们在利用外资的同时,伴随着资产流失:外资金融机构通常以6%-8%的超低价收购不良资产,拿到项目后,他们并不会如政府所想,追加投资以提高资产的总回收价值,而多是转包给国内公司,而这一转手的利润就达到100%以上。 正是由于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存在以上的种种困难,无论是资产管理公司,还是银行,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成为了一个必须探索的问题。 3.2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3.2.1 我国开展不良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 (1)加速处置是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直接动因 不良资产比例过高不仅大大降低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成为银行经营与发展的沉重负担,而且威胁着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同时,外资银行已经全面进入中国金融市场,为了与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接轨并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按照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计划,我国将在5年或者更长的时间里,把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为“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良好,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商业银行。因此,如何加快处置巨额存量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是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另外,我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共剥离了国有商业银行14000亿元不良资产,截至2008年末为止,在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的六年时间里,共处置的不良资产共8397.5亿元,累计处置占总额的66.74%,由于剩余存量不良资产收回的难度也将日益增大,加上目前商业银行系统的不良资产还有13000多亿元,不良资产处置压力在不断增加。 因此,尽快摆脱不良资产的束缚,化解金融风险,迫切需要对处置方法的创新,从而加快对存量不良资产处置的速度,这成为我国发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直 第 7 页 共 16 页 接动因。 (2)可以促进银行不良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 资产证券化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是一项创新业务,它的重要作用在于规避风险,增加资产的流动性。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分散风险,提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提高资本充足率,进而有利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发展。 (3)有利于改善银行资本结构与营利能力 首先,通过采取信用增强和流动性增强措施,不良资产支持证券能获得较高的(高于发起人自身信用等级的)信用评级,降低了银行的融资成本。其次,不良资产证券化将表内贷款转换成表外收费型业务,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如资产管理费等),减少了银行的风险资产,改善了资产负债比例和资本充足率,从而从整体上提高了银行的资本回报率。第三,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提前收回部分资金,拓宽银行的融资渠道,增加流动性。第四,相对于卖断型方式,资产证券化后银行通常仍能作为服务商而管理和借款人之间的贷款,保持和借款人之间的正常业务往来关系,有利于客户关系的维护。 (4)可以及时调整信贷结构,预防新的不良资产生成 不良资产证券化本身只是减少已产生的银行不良资产的方法,它本身不能阻止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产生。但是,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加速处置和提高回收率,使商业银行能够及时收回部分还在衰退行业的贷款投入,从而根据情况迅速、灵活地进行信贷政策转移和信贷结构调整,以提高信贷资产增量的质量,防止信贷资产存量质量的下降。 3.2.2 我国开展不良贷款证券化的可行性 关于不良资产证券化可行性的问题,国内不少学者对此展开了探讨。结果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现在的宏微观条件不成熟,不良资产证券化目前尚不可行,吴素霞,蒋逸逸等即是持有此种观点;而文静,金道政,马晓军等人则持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当前有些条件虽然不是很成熟,但是仍然存在很多有利因素,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进行。 不良资产是否适宜于证券化,首先要看它是否符合证券化资产最基本的条件,即:资产能够带来可以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也就是说,证券化的成功必然是以被证券化的资产的良好的预期收益为前提的。总结多年来资产证券化的融资经验可以发现,比较容易实现证券化的资产一般具有下列特征: (1)资产能够产生稳定的、可以预测的现金流收入; (2)原始权益人持有该资产已有一段时间,且信用表现记录良好; (3)资产应具有标准化的合约文件,即资产具有很高的同质性; 第 8 页 共 16 页 (4)资产抵押物易于变现,且变现价值较高; (5)债务人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广泛; (6)资产的历史纪录良好,即违约率、损失率较低; (7)资产的相关数据容易获得。 对于那些现金流不稳定、同质性低、信用质量较差、且很难获得相关统计数据的资产,一般不适宜于被直接证券化。 具体说来,基于以下原因,不良资产可以进行证券化: (1)资产证券化并不以资产是否优良为前提,而是以卖方与投资者是否能达到利益的平衡为前提。证券投资者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ABS)不是为了占有不良资产,而是为了投资收益。只要能够在利益上达到平衡,不良资产一样可以证券化。 (2)不良资产存在价值,能够产生现金流入。首先,不良资产不同于损失贷款,除了损失贷款完全丧失贷款收回的可能而属于坏帐外,次级类贷款与可疑类贷款中尚有相当部分价值可以收回,只不过其价值的收回程度有所差异。其次,不良资产中有部分是抵押与担保的贷款,在抵押与担保的法律关系有效的条件下,其附属抵押品或担保物仍然可以处理产生现金流收入。第三,不良资产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与经济发展周期有关的风险资产。不良资产的形成主要是因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出现问题。而企业的还款能力可能随经济的发展周期而波动。 (3)大数定律告诉我们:大量随机变量的平均结果具有稳定性。资产组合理论也论证了风险程度不同的资产通过一定形式的组合可以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风险程度不同的不良资产经过组合、标准化并达到一定规模后,与组合前的单项不良资产的结构与现金流的特征不再一致,其现金流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从而使对现金流的预测成为可能,这是不良资产可以证券化的理论保障。 (4)在存在强有力的信用支持情况下(如政府的信用支持),可证券化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信水平得到有效提高,使这些证券的发行与流动成为可能。 (5)国外不良资产证券化成功案例以及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尝试成功的案例为给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宝贵经验。 因此,不良资产在理论上具有证券化的可行性。 4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障碍与问题 4.1 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我国己有不少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最新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第 9 页 共 16 页 等,然而直接针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正式出台。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一项交易结构复杂、参与主体众多的系统工程,势必需要依靠一系列完善的法规体系来规范其运作。目前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仍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体现在以下方面: (1)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国外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出售债权所采取的比较普遍的一种做法。债权转让是指在没有原始债务人参与的情况下,发起人通过一定的法律手续把原始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SPV)。债权转让不必与所有的债务人谈判,在成本和效率上具有相当的优势。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力时,无需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于进行证券化的债权涉及众多的债务人,如果每个债务人都要被通知到,势必影响了证券化的效率,相应地提高了成本。 对真实出售的界定问题 (2) 在真实出售的条件下,发起人在破产清算时,其债权人对这部分资产没有追索权,这部分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必须优先支付给债券的投资者。也就是说将这部分资产与发起人的其他资产完全隔离。国外为防范资产证券化下涉及的发起人违约破产风险,相关法律对于资产出售是否构成“真实出售”都有严格的法定条件,而我国对“真实出售”的界定还是一片空白。若不能有效防范发起人的违约破产风险,投资者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资产证券化就很难成功运作。 (3)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方面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资产出售转让交易,而目前有关这方面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相当缺乏。 在会计处理上,主要涉及到三方面:出售或融资的确定、合并问题及剩余权益投资,进而涉及到被证券化的资产和相关债务是按表外处理还是按表内处理、SPV是否需要和证券化发起人合并财务报表、证券化资产的定价以及资产证券化发行的会计处理等一系列问题。不同的处理方式导致不同的结果,从而对各方面造成不同的影响。美国在几十年的证券化实践中,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会计准则,为证券化业务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合理的规则。而我国目前会计制度中还没有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使得相关部门很难对证券化业务实施有效的监控。 在税收上,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税种有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如果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由于资产出售的确认,发起人和SPV将面临缴纳上述税种,这很可能使资产证券化因成本过高而无法实现。 第 10 页 共 16 页 4.2 缺乏权威的中介机构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离不开中介机构的工作和参与,但我国尚缺乏权威的社会中介机构,致使相关工作很难顺利开展,主要表现为缺乏权威的资信评级机构。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必须经过两道评级:对交易结构及资产支持证券考核评价的内部评级和发行评级。资信评级机构必须对被证券化资产的信用风险进行中立的、科学的、公正的评估,并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告,作为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的重要依据。资信评级机构及相应的信用评级规则体制在资产证券化的信用级别评定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资信评级行业还缺乏一套完整而严密的法律规范框架,难以制定和实行科学、统一的行业标准管理体系,这势必导致现有评级机构做出的评级结果对投资者缺乏足够的影响力,资信评级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得资产证券化的吸引力和市场接受程度大大减弱。 4.3 不良资产证券化中价格确定困难 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有两个价格需要确定。一是不良资产的出售定价。另一个是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定价。前一个价格是后一个价格确定的基础。对于不良资产出售定价,目前仍没有寻求到比较好的解决方案。从理论上讲可以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进行贴现来确定。但由于不良资产的现金流量不稳定、加之贴现率不易确定,因此不容易准确测定未来现金流量,因而使准确确定证券化的价格比较困难。 5 我国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初步构想 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表明,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创新对于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分散风险,批量处置大规模的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有着积极的作用。我国的商业银行改革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强烈的供给动力。我国金融市场逐渐深化、国内机构投资者逐渐成熟,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潜在的需求和市场环境,而《担保法》、《破产法》、《证券法》等一系列经济与金融立法的实施,为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初步的制度框架。 伴随着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对商业银行部分不良贷款进行证券化成为我国商业银行降低不良贷款一种有效手段。但是,在当前诸多因素约束下,国内大规模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尚需进一步优化完善经济环境和制度建设,需要建立资产证券化的市场供需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制度保障体系。对此,笔者从以下方面提出我国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5.1 关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资产选择 第 11 页 共 16 页 组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池要实现分散化,以有效的防范风险,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原理和风险的分散化原理,不应把进行证券化的资产池局限在一个城市或一家银行。 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在未来可以考虑进行整合,打破一对一的固有关系,向投资银行方向发展,用市场化的方式面向所有的商业银行开展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 另外,要扩大纳入资产池的不良资产的类型,不能只局限于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只要有可预见未来收入的不良贷款、能够进行证券化的不良资产都可以被纳入资产池。 5.2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发展和完善信托方式 由于不良资产在信用质量、借款条件上不具有标准性,且资产管理难度大、成本高、时间长、回收不确定性大,因此,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SPV有别于普通资产证券化中的SPV。不良资产证券化中资产处置回收现金不能再次购买不良资产,只能分配给投资者,否则,所购买的不良资产在信用质量上达不到评级机构所要求的标准,再投资后资产流动性下降,就会损害已有投资者的利益。 国际上不良资产证券化多数采取特殊目的信托(SPT)的方式,它具有成本低、简便易行的优点。信托在我国目前不良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交易结构也主要是采用信托分层的方式。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仍然要发展和完善信托方式。 在我国,信托具有法人化地位且信托证书持有人对信托财产具有的所有权,能够天然满足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相隔离的要求。我国的信托规定信托财产既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也不属于其固定资产,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信托公司因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取得的资金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而形成的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这些规定基本上实现了破产隔离。 在我国,《信托法》把信托区分为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利用财产信托进行证券化是由发起人(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发行以发起人为受益人的结构化信托受益合同(各级受益合同的支付顺序和支付条件不同),发起人保留一部分权益并将高级或次级受益合同转让给第三方投资者。而利用资金信托进行证券化是由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资金,并将资金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购买资产。 另外,在资产证券化中的SPV的设立方法上一般有两种,一是美国式的由联邦政府出面设立专门机构,二是英国式的由民间机构或证券化发起人出面设立 第 12 页 共 16 页 SPV。经验表明,由政府投资设立的SPV在开拓资产证券化市场、规范市场运行以及培养投资者群体方面产生的巨大推动作用,是民间机构或证券化发起人投资设立SPV无法比拟的。为推动资产证券化顺利实施,我国也应由政府指定具有资质的信托机构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SPT”,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一种告示作用,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市场接受不良资产证券化。 5.3 完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资产证券化的结构多样,但并非所有结构都适合不良资产在信用风险、现金流和流动性的特殊性。由于所有的交易结构都是由具体的现金流技术、信用增级技术、风险管理技术构成,这些技术手段如同基本组件,可根据需要相互组合、搭配使用,因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结构设计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并没有唯一的模式。 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的不良资产中大多是缺乏有效的抵押和担保的工商业贷款,为将这部分贷款进行证券化处置,应当在现有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创新。 第一,资产池中应将各种类型的不良贷款包含在内以分散风险,可以尝试将部分优质贷款和不良贷款进行组合以提高资产池的公平价值和投资者信心。 第二,由于基础资产处置收入的不确定性增加,风险增大,因此要提高信用增级的功能和作用。我国可以选择成立相应的信用企业为证券化产品提供担保。由发起人以回购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担保,或由发起人提供备用贷款也是可以选择的外部担保方式。另外,也应逐渐引入新的金融创新工具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内部信用增级。 第三,证券期限应适当延长或者不确定明确的期限,设计合理的现金流支付结构。对于缺乏有效保证、回收不确定性大、现金流不均匀的工商业贷款,要适当延长证券期限并合理安排现金流分配秩序。要优先偿付优先级债券的权益,利息要在债券本金之前进行支付。 第四,加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流动性安排。以发起人回购的方式增强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回购实际上相当于对信托受益权的一种保障,投资者可以随时变现,新的投资者也可以随时认购,有利于逐步形成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二级市场。 5.4 完善和规范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技术体系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一项高度技术化的金融创新业务,相对于其他资产证券化有其特殊之处,更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体系作保障。因此,应建立和完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技术支撑体系。 第 13 页 共 16 页 (1)破产隔离 破产隔离是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成功的重要因素,要实现破产隔离,重要的手段是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SPV,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使SPV与发起人在产权上没有任何的联系。此外,SPV一般应完全禁止进行其他活动;不得用发起人的资产设立抵押;不得发生兼并重组等。 (2)信用增级 信用增级对于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利息,提高资产支持证券交易质量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要确保其效果,必须首先构造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即将发起人的资产出售给获得较高信用等级的SPV。其次需要划分优先和次级债券,以便根据投资者对风险和回报的不同偏好划分不同评级的投资交易,可以获得更好的发行效果。 (3)信用评级 科学、独立的信用评级是不良资产证券化成败的关键,因此,证券评级机构必须对被证券化的银行资产的信用风险进行科学的、公正的评估,以便投资者能够依据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结果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国内目前缺乏资质水平高、运作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为证券化提供信评级服务,针对这一情况,政府要培育一批被市场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规范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完善的评级标准。同时开放资信评级市场,引进国外一流的著名评级机构开展此项业务。 5.5 培育和规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行环境 (1)培植市场需求主体 国外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际运作表明,机构投资者是最重要需求主体,他们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优化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设计,大大降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成本;而不良资产证券化又为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创造了更充分的条件。因此,在我国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应积极培育和发展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必要时,政府应给予机构投资者一定的资金支持,使其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主体。 (2)规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行环境 规范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的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为了防止发生违约风险,使不良资产证券化价格能充分地反映收益性和安全性的有机统一,需要提高透明度,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的经营情况,形成有效的价格机制。同时还要强化债权追偿的法律规范与约束,确保债权人充分的债权收益索取权,以保障不良资产证券化稳定的收益。 第 14 页 共 16 页 (3)创造有力的政府支持机制和监管机制 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并承担处置部分不良资产的责任。政府应积极推动和大力支持,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如对SPV和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广泛吸引中外投资者参与。同时,政府应完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体系和信息披露机制,建立规范、高效、安全的市场体系和交易规则。 (4)构造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制度保障是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达到预期目标的重要环节,我国应着力构建不良资产证券化制度保障体系。国家应通过制定专门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条例,对单独设立SPV、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和评级、不良资产向SPV出售的折扣原则、发起人出售后的会计处理、税收豁免、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形成一整套关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规定。 第 15 页 共 16 页 参考文献 [1]王红夏,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比较[J],商业时代?理论,2005. (17),P.61-62 [2]吴素霞,对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J],理论界,2005. (5) [3]高颖,资产证券化的结构分析及中国的对策研究,2005.6,硕士学位论文,中国优秀博硕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4」杨莉,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研究,2005.5,硕士学位论文,中国优秀博硕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5]田慧军,我国运用资产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的模式研究,2005.5,硕士学 位论文,中国优秀博硕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6]孙英,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研究,2005.3,硕士学位论文,中国 优秀博硕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王晓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与创新,2004.12,硕士[7] 学位论文,中国优秀博硕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8]姜建清主编,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从货币市场走向资本市场[M],北 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 [9]文静,吴正光,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盘活——基于资产证券化视角的分析[[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4.(10) [10]蒋逸逸,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J],中国西部科技,2004.(10) [11]洪艳蓉,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比较[[J],证券市场导报,2004.9 P.4 -11 [12]李援亚,不良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运作及障碍[J],经济前沿,2004.(8)P.41-43 [13]彭惠,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分析[J],金融研究,2004.(4) [14]王丽瑞,信托分层——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实分析[[J],(河北 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4.(3) [15]何小锋等,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 [31]Basel New Capital Accord (2004), Bank of International Supervision, www.bis.org [32]Guonan Ma and Ben S C Fung (2002), China's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s, BIS Working Paper, No.115, August 2002, htm://www.bis.org [33]Christopher W. Frost (1997) Asset Securitization and Corporate Risk Allocation, 72 Tul.L.Rev., 1997, p.101 [34]Claire A. Hill (1996). Securitization: A Low-Cost Sweetener for Lemons, 74 Wash.U.L.Q,1996, p.1061 [35]Steven L. Schwarcz (1994). "The Alchemy of Asset Securitization", Stanford Journal of Law, Business& Finance, Fall 1994, pp. 133-154 第 16 页 共 16 页
/
本文档为【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