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
地 址:
大同市环境保护局制
申请须知
1、申请表必须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有条件的从网上下载后打印亦可。
2、单位全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
3、基本情况、申请内容、消减
和申请事宜有关说明由申请单位填写。排放浓度与排放量~应在考虑加强管理与控制的基础上~按小于现状,占排污总量的90%-95%,申请。
4、申请单位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必须符合《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5、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省浓度排放
和我市总量控制指标的~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未达到国家和省浓度排放标准或我市总量控制指标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以及被环保部门批准在试运行期的建设项目~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
6、再次申请办证的~必须交还旧证~同时还必须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资料~生产规模、工艺如有变更应加以说明。
7、焦化企业、装机30万千瓦以上燃煤电厂等由省环保厅审批环评文件的排污企业~排污许可证由省环保厅审批发放。
8、申请单位提交的所有资料都须加盖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发证单位将吊销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日起施行。
省长 刘振华
2003年11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防治环境污染~保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 排污许可证分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根据需要也可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部分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资料,
,三,排污口
化整治验收材料。
第八条 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对申领资料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一,对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的~予以批准~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对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被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建设项目被批准试生产的~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三,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经限期治理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标准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关闭、停产、淘汰的企业~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者建设项目试运行期满~经验收合格的~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 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排污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
,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三,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去向和区域,
,四,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和限期削减排放污染物总量指标,
,五,有效使用期限。
第十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使用期限为三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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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限期届满之日前,,日内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使用期限内~排污者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化前,,日内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排污许可证,不得非法吊销或者销毁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许可证的档案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关闭或者停产。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制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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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传 真 生产总值(万元) 利税(万元,年) 生产天数(天,年) 年末职工人数(人) 年末固定资产(万元)
二、产品产量及原辅材料消耗情况
产品 计量
实际 生产主要原计量年实际名称单位 年产量年产量 工艺 辅材料 单位 消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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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源消耗基本情况
燃料煤: 万吨,年,热值: 兆焦,吨,硫份: %,灰份 % 燃料油: 万吨,年,硫份: %
燃料气: 万吨,年,硫份: %
四、用水基本情况
年新鲜水用量 循环水 年用水总量
循环
自来地下地表循环生产其他
使用合计总计 水 水 水 水量 用水 用水
率%
计量单位:,万吨,年,
五、废水排放总表
废水排 达标 排放 废水 废水处理
放总量 排放量 去向 处理量 回用量
计量单位:,万吨,年,
六、废气排放总表
废气排燃烧废气 工艺废气 年废气 燃烧废气工艺废气放总量 排放量 排放量 处理量处理量 处理量
计量单位:,万标立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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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废水污染物排放总表
单位产品 排放浓度 申请年
污染物 年排放量 (mg/L) 排放量排放量
名称 (万吨)
(万吨) 最高 平均 最高 平均 COD 氨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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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废水污染物排放分表
排污口 排污口 排放监测 排放
名称 编号 去向 规律 方式
废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排放浓度 单位产品 年排放量 申请年污染物 (mg/L) 排放量(万吨,年) 排放量
名称 最高 平均 最高 平均 最高 平均 (万吨)
废水 — ——
COD
氨氮
,此表可续, 监测方式:?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监督性监测,
?自测,?物料衡算,?排污系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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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废气污染物排放总表
单位产品 排放浓度 申请年
污染物 年排放量 排放量 (mg/m?) 排放量
名称 (万吨)
(万吨) 最高平均 最高 平均 二氧 化硫
烟尘 粉尘 N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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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废气污染物排放分表
排放筒排放筒 生产设年运行 治理监测 编号 高度 施名称 时间 工艺 方式
废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排放浓度 单位产品排放速率 年排放量申请年 污染物 (mg/m?) 排放量(kg /小时) (万吨) 排放量 名称 最高 平均 最高 平均 最高平均 最高 平均 (万吨) 二氧 化硫
烟尘
粉尘
NOx
,此表可续, 监测方式:?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监督性监测,?自测,?物料衡算,?排污系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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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生产工艺流程简图
,此表可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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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废水处理工艺流程简图
,此表可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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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废气处理工艺流程简图
,此表可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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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排放量申请内容
削减期限后
最低综合利允许处置(贮存) 年排放量
固体废物名称 每天最大排用率(%) 地点 (吨/年)
放量(吨)
削减期限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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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申请内容
临近中高考试期间 其它时间
时段
昼间 夜间 昼间 夜间
(不含午间) 及午间 (不含午间) 及午间
边界噪声限值
dB(A) 所有
边界 最高允许突发性
噪声峰值dB(A)
边界噪声限值
dB(A) 特定
边界 最高允许突发性
噪声峰值dB(A)
削减期限后边界
噪声限值dB(A)
削减期限为: 年 月 日。特定边界指:交通干道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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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削减方案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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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削减方案简要说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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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宜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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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程师审核组意见
组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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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组 名 单
姓 名 单 位 职称\职务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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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由排污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时填报,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报环保部门,作为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依据。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一):
《生产总值》:为本次申请前一年度实际创造的主营业务、副营业务和营业外业务总值。
《利税》:为本次申请前一年度实际实现的利税总额。
《生产天数》:为本次申请前一年度主营业务实际生产天数。
《年末职工人数》:为本次申请前一年年末在职正式职工总人数,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待岗人员、下岗人员和临时工。
《年末固定资产》:为本次申请前一年年末的固定资产帐面净值。
二、产品产量及原辅材料消耗情况(表二):
本表填报的产品是本单位本次申请前一年度年产量居前两位的产品和该产品使用的主要原辅材料。
原辅材料超过4种的,只填报消耗量最大的4种。两种产品使用同样的原辅材料又没有分别计量的,可以合并填报并注明。
三、能源消耗基本情况(表三):
本表只填报本单位作为燃料使用的煤、油、气的基本情况,不填报作为原料使用的煤、油、气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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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水基本情况(表四):
《年用水总量》:指本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用于生产的用水总量。包括厂区生活、施工、绿化等用水,不包括分表计量的生活区用水。
年用水总量=新鲜水用量+循环用水量
=生产用水+其他用水
《循环使用率》:指循环用水量占用水总量的比例。
循环使用率=年循环用水量/年用水总量×100%
五、废水排放总表(表五):
本表填报的数据为本单位本次申请前一年度的实际量,应与《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中的有关数字相一致。
《废水排放总量》:指经过本单位所有污水排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厂区废水总量,也包括外排的直接冷却水、矿井地下水和与生产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
《达标排放量》:指全面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与总量控制指标的外排废水量,包括经处理后达标外排和未经处理达标外排的两部分废水。
《废水处理量》:指各种处理装置实际处理的废水量。
《处理回用量》:指经过本单位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用于本单位循环使用的废水量。不应超过《循环用水量》的值。
六、废气排放总表(表六):
本表填报的数据为本单位本次申请前一年度的实际量,应与《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中的有关数字相一致。
《废气排放总量》:指本单位所有废气排放设施排向空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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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总量,也包括无组织排放的废气量。
废气排放总量=燃烧废气排放量+工艺废气排放量
=有组织废气排放量+无组织废气排放量
《燃烧废气排放量》:指各种燃烧设备经燃烧燃料而实际排放到空中的污染物总量。
《工艺废气排放量》: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非经燃烧而产生并实际排放到空中的各种工艺尾气总量。
《年废气处理量》:指各种处理装置实际处理的废气量。
年废气处理量=燃烧废气处理量+工艺废气处理量
《燃烧废气处理量》:指处理装置实际处理的经燃料燃烧产生的废气量。
《工艺废气处理量》:指处理装置实际处理的工艺尾气量。
七、废水污染物排放总表(表七):
本表为许可证申请单位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的汇总表,是表八各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应在表八的基础上填报。
《年排放量》:指通过实测或物料衡算得出的本单位排放到外部环境的每一污染因子的年排放总量,为表八中《年平均排放量》的总和。应与《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中的有关数字相一致。
《申请排放量》:指许可证申请单位依照《年排放量》和本单位的产品产量变化、污染治理、工艺改造等情况,向环保部门申请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单位产品排放量》:指污染物排放总量与主要产品总产量的比值,又称“绩效排污量”,分为最高值和平均值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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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品平均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单位产品平均排放量=年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年主要产品总产量×100%
单位产品最高排放量为该污染因子各排放口《单位产品最高排放量》中的最高值。
《排放浓度》:是表八《排放浓度》的汇总统计。
平均浓度为各排放口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可以按照表八中加权平均浓度的计算方法计算加权平均浓度。
最高浓度按各排放口中浓度最高的一个值填报。
八、废水污染物排放分表(表八):
表八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的核心表。本表以排污口为单位,每个排污口填一张表。排污口无论大小、间断或连续排污都应填报,目的在于为许可证申请单位确定污染物排放指标提供全面、直观和定量化的依据。本表中除《申请年排放量》外,其它各栏数字均应与《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中的有关数字相一致。
《排污去向》:排入城市下水管网及江、河、湖、库等水体的名称。包括直接排入和间接排入。
《排放规律》:按污染物排放是连续的还是间断的,分别填“连续排放”或“间断排放”。
《监测方式》:指本表数据取得的方式。填写相应的代码即可。如:由在线自动监控仪器取得,填?;由监督监视性监测取得,填?;由自测取得,填?;由物料衡算取得,填?;由排污系数计算取得,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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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浓度》:正常生产周期中排放污染物浓度的最大值和同期平均值或长期监测积累数据统计结果。
平均浓度计算方法:
在排放不稳定情况下,按下列公式计算(即加权平均浓度):
Q2+„„+CnQn/Q1+Q2+„„+Qn C=C1Q1+C2
C1;C2;Cn——n次污染物浓度的监测数据
Q1;Q2;Qn——n次污水流量的监测数据
在排放比较稳定或废水排放量变化幅度较小时,可以用污染物浓度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代替加权平均浓度,计算公式为:
C=C1+C2+„„+Cn/n
C1;C2;Cn——n次污染物浓度的监测数据
最高浓度为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实测值中的最大值。
通过物料衡算或排污系数计算取得的排放浓度按最高浓度填报,不填报平均浓度。
《单位产品排放量》:用污染物平均排放量或最高排放量分别与产品产量相除,即为单位产品平均排放量和单位产品最高排放量。
《年排放量》:经实测或计算取得的该排放口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分为最高值和平均值。
对排污不稳定的排放口至少进行一个正常生产周期的若干次流量、浓度同步监测,取其乘积和为平均排放量。排污较稳定的,可以以平均排水量与平均排放浓度的乘积进行估算。也可以以排污系数与产品产量的乘积计算得到平均排放量。
最高排放量以实测值中的最大值为准,也可以用平均排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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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最高浓度相乘取得,不能用最大排水量与最高浓度的乘积作为最大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或排污系数法计算最高排放量时,应以近三年的最大产品产量与平均浓度的乘积计算取得,不能用最大产品产量与最高浓度的乘积得到最高排放量。
申请排放量》:应以年平均排放量为基数申请污染物排放《
总量指标,不能用最高年排放量为基数申请排放总量。
九、废气污染物排放总表(表九):
本表为许可证申请单位废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汇总表,是表十各废气排放设备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应在表十的基础上填报。
十、废气污染物排放分表(表十):
表十也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的核心表。本表以排污设备为单位,每台排污设备填一张表。排污设备无论大小、间断或连续排污、在用或备用都应填报。各栏数字均应与《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中的有关数字相一致。
《年运行时间》:以申请前一年度该台设备的实际运行时间为基准,分别填报年度运行天数和年度运行小时数。
《排放速率》:按实测数据填报。
十一、生产工艺流程简图(表十一):
用方框表示生产工艺,用直线表示工艺流程。每一生产工艺填一张表。
十二、废水处理工艺流程简图(表十二)及废气处理工艺流程简图(表十三):
用方框表示主要处理工艺,用直线表示处理流程。每一处理工艺填一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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