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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人身险理赔服务情况调查报告

2017-10-24 6页 doc 18KB 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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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人身险理赔服务情况调查报告苏州人身险理赔服务情况调查报告 保险理赔管理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核心,也是保险公司参与市场竞争和提升公众形象的关键。为全面了解人身保险理赔服务情况,评估理赔服务质量,有效解决理赔难问题,江苏保监局联合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对人身保险理赔服务情况开展了专项调查。结果显示,近年来人身保险理赔服务质量有较大好转,但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赔难问题。保险业要在深入分析原因的基础上,研究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苏州市现有18家人身保险公司,此次调查选择其中开业满4年的8家作为调查对象,包括中国人寿(601628,...
苏州人身险理赔服务情况调查报告
苏州人身险理赔服务情况调查报告 保险理赔管理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核心,也是保险公司参与市场竞争和提升公众形象的关键。为全面了解人身保险理赔服务情况,评估理赔服务质量,有效解决理赔难问题,江苏保监局联合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对人身保险理赔服务情况开展了专项调查。结果显示,近年来人身保险理赔服务质量有较大好转,但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赔难问题。保险业要在深入分析原因的基础上,研究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和。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苏州市现有18家人身保险公司,此次调查选择其中开业满4年的8家作为调查对象,包括中国人寿(601628,股吧)、太平洋(601099,股吧)、平安、新华、泰康、太平、友邦和信诚。2007年,人身险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57.3亿元,理赔给付[1]2亿元,8家公司分别占比94.5,和96.1,,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主要调查三方面内容:一是了解理赔服务的基本情况,对各公司理赔及相关流程进行对比分析。二是统计分析各项理赔给付指标,包括理赔人数、调查比例、拒赔比例、平均结案时间、投诉件数、诉讼件数等,并按照随机等距抽样方法抽取各公司意外险、短期医疗险、重大疾病保险、人寿保险单各25件,共计712份样本[2]进行抽样分析。三是召集相关公司理赔专业人士组成“理赔争议案件研究小组”,重点对所有19份诉讼案件,及按照随机等距的抽样方式抽取的100份拒赔案件逐案研究讨论,评估诉讼案件和拒赔案件的合理性。 二、苏州市人身保险理赔服务总体情况 总体上看,各公司均建立并完善了相关工作流程,能较好地执行理赔,理赔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 (一)件均理赔给付金额偏低,保险保障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2007年,各相关公司理赔给付案件19.6万件,理赔给付1.93亿元,件均理赔给付985元。其中,个险件均理赔给付2589元,团险仅671元。件均理赔给付金额偏低的主要原因是,个人短期医疗险、意外险理赔案件数量占80%以上,团险超过95%,而短期医疗险、意外伤残的给付金额一般不高,因此摊薄了件均指标整体水平。即便如此,人身保险保障程度依然不高,理赔给付超过10万元的仅3件。 (二)个险、团险在调查和拒赔比例方面差异较大。调查显示,2007年,经加权平均的各相关公司(不含H公司)个险理赔案件调查比例为10.4%,团险理赔案件调查比例1.7%;个险拒赔比例2.3%,团险拒赔比例1.8%。个险两项指标均高于团险。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一是团险理赔案件绝大部分是短期医疗险、意外险,理赔给付金额偏低;二是以团体承保的被保险人逆选择的可能性较小。 理赔案件的整体调查比例、拒赔比例在较大程度上反映公司的理赔态度,同时,与承保业务质量紧密相关,也受到公司间险种结构不同的影响。调查结果显示,A、F公司的个险调查比例分别为17.0%、33.3%,分别偏离平均值6.6、22.9个百分点;C、D公司的个险拒赔比例分别为7.6%、10.4%,分别偏离正常值5.3、8.1个百分点,对此应予以适当关注。 (三)拖赔问题得到根本性改变,集中管理模式优势凸显。评价公司理赔是否及时包括三个环节:收齐理赔申请资料、理赔处理、理赔款项支付。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好,都有可能给申请人留下“拖赔”的印象。从收齐理赔申请资料及时性看,随着公司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往要求申请人多次补齐资料的现象已大为减少。从理赔处理及时性看,目前,各总公司普遍加大了对平均结案时间的考核力度,该指标得到明显改善。调查显示,2007年各公司件平均结案时间为5日,非标准件平均结案时间为11日。其中,大部分公司个险标准件的平均结案时间在2-3日。团险平均结案时间总体长于个险,主要原因是大多团体医疗保险批次申请、批次处理,导致理赔人力阶段性不足。从理赔款项支付及时性看,由于绝大部分公司不存在现金流问题,银行划账时间较长是影响支付及时性的主要因素。为此,大部分公司结案后即短信告知申请人,有的探索通过网上银行即时支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可见,公司对在理赔工作流程上的改进,有效解决了“拖赔”问题。 调查发现,A、E、G公司理赔案件由总公司统一审核,采取流水作业的标准化模式,平均结案时间少于其他同业公司,凸显出总公司集中管理模式的优势。 另外,从公司提供的投诉记录看[3],2007年涉及理赔方面的投诉有80件。其中,个险理赔投诉60件,团险理赔投诉20件。C、F、G三家公司没有投诉记录。理赔投诉内容主要涉及投保时业务员未明确说明相关情况、医疗险部分拒赔不合理、理赔款项未在短期内到账等方面。 三、对拒赔件和诉讼件的调查分析 (一)拒赔件调查与分析。通过对100件拒赔案件的统计分析,拒赔原因中,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的占比最高,达到52,;属于条款约定除外责任的占27,;不符合条款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的占12,;其他情况占9,,如孕妇不符合投保条件、保额已赔足再次申请理赔、保险失效等。 “理赔争议案件研究小组”认为,合理的拒赔案件有91件、不合理的3件、存在争议的6件。不合理案件均为医疗险。 案例一:某被保险人因“急性胆囊炎症,右下肺炎,多囊肾多囊肝”住院申请医疗费用赔付,某公司以“多囊肾多囊肝”为先天性疾病属除外责任为由拒赔。经讨论认为,其中的“急性胆囊炎症,右下肺炎”不属于先天性疾病,公司应对该项目下的医疗费用予以赔付,不区分项目而全部拒赔不合理。 案例二:某被保险人因鼻中隔偏曲入院手术,某公司以鼻中隔偏曲治疗为矫正手术属除外责任为由拒赔。经讨论认为,鼻中隔偏曲影响呼吸,而非简单的矫正手术,公司应予以赔付。 案例三:某被保险人因意外摔伤入院,某公司以既往有糖尿病史不符合投保规则拒赔。经讨论认为,意外摔伤与糖尿病无关,拒赔意外险不合理。 案件争议焦点包括:一是保险条款。如对无证驾驶或驾驶未经年审的车辆出险、醉酒后行为等免责条款的理解,对交界性肿瘤等重大疾病定义的理解等存在争议等。二是未如实告知的责任认定。三是保险事故性质认定。如对疾病死亡(猝死)与意外死亡的界定,特别是多种因素并存时争议较多,此类争议多见于意外险。四是医疗费用是否适用补偿原则。 (二)诉讼件调查与分析。通过对2007年相关公司所有19件诉讼案件的分析,诉讼案由中,投保前存在既往病史的占35,,非意外事故申请意外险给付的占30,,伤残标准理解不一的占15,,医疗费用是否适用补偿原则的占5,,其他占15,。解决诉讼案件的方式中,双方协商调解是主要方式,达到8件。此外,保险公司胜诉5件,败诉4件,未结案2件。 大多数诉讼案件拒赔依据比较充足,部分案件由于政策法规条文不够完善或客户认知不清导致。此外,个别诉讼案件中,保险公司存在过错或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某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某公司柜面人员在未向理赔人员咨询的情况下直接口头拒赔,客户遂进行诉讼,后经法院判决公司败诉。又如,某公司以被保险人病历记载曾有“小三阳”病史为由拒赔肝癌重疾赔付,无直接证据,依据不足,经法院调解,公司进行部分赔付。 四、对理赔难问题的总体评价 理赔评价主要考察两个方面:一是理赔申请手续是否简单、方便,理赔是否及时;二是赔付是否合理。调查发现,由于公司服务意识提高,总公司加强了对“平均结案时间”的考核,理赔及时性得到明显改善。对于赔付合理性问题,虽然各公司对拒赔案件处理较为慎重,但仍然存在少数不合理赔付问题,甚至导致申请人诉讼。不合理拒赔及诉讼案件产生新闻效应,放大了理赔难现象,造成“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行业形象。初步判断理赔难主要原因有三: (一)保险公司方面。一是从销售环节看,销售过程存在误导客户、代签名、不如实告知、冒名体检等问题;二是从理赔服务看,理赔人员专业水平不高、理赔程序过于繁琐等;三是从经营结果看,大部分公司在考核短期业务时,将费用率与赔付率挂钩,而长期业务由于精算复杂,赔付率考核较为宽松,导致基层公司对短期险理赔(尤其是大额理赔)案件的审核较严,出现“可赔可不赔的一般不赔”的现象。 (二)客户方面。一是道德风险,如隐瞒既往病史;二是客户认知,如对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理赔流程等认知不全。 (三)政策环境方面。一是保险条款含糊、生涩造成理解差异;二是行为界定问题,如未如实告知是客户原因还是业务员原因难以界定;三是对于医疗费用是否适用补偿原则,当事人看法不一;四是伤残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如保险业使用1998年人民银行颁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与2002年公安部发布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相比,标准等级过于笼统,无法满足当前行业发展和投保人需求,极易引起理赔纠纷。 五、相关建议 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理赔难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一)加强公司内控建设。一是针对存在的问题,各人身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加强理赔管理,完善理赔工作流程。二是不能就理赔谈理赔,要从源头上加强展业行为管理,完善防范误导的长效机制,减少理赔纠纷,真正做到“严进宽出”。 (二)加强行业交流与合作。一是加强行业合作,建立并完善理赔纠纷处理机制。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牵头成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解决理赔纠纷方面效果良好。二是加强理赔实务方面的交流和研究。建立“高风险客户数据库”,切实打击骗赔行为。三是加强与卫生、公安等部门的协调,为保险公司做好案件调查创造良好环境。四是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 (三)加强监管。一是建议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人身保险理赔服务标准。二是建议制定相关标准条款,如关于意外伤害的标准定义、医疗保险协调给付条款,修订《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三是加强监管力度。对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拒不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或者因理赔明显不公正导致客户诉讼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必要时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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