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题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

2017-09-28 2页 doc 11KB 8阅读

用户头像

is_435706

暂无简介

举报
题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题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 标 题: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有效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营[2000]479号 21 发布日期:2000-11- 实施日期: 主 题 词:资源税,矿产品,代扣代缴,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 务人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0]47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
题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
题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 标 题: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有效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营[2000]479号 21 发布日期:2000-11- 实施日期: 主 题 词:资源税,矿产品,代扣代缴,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 务人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0]47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 扣缴义务人的批复 国税函[2000]7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人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京地税营[2000]2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这 里所说的“其他收购矿产品的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因此~你局可以依照现行规定认定具备一定条件的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000年九月二十日
/
本文档为【题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热门搜索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