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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5页 doc 17KB 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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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最好的寿险产品转 最好的寿险产品 吉祥如意A、B、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特色|产品基本信息|保险利益|利益演示|责任免除|风险提示产品特色 一份投入,真轻松 保费低廉,保障无忧,分红增值,安全可靠。 二倍保障,身价高 十八岁后两倍身价保障,防范人生风险。 三大功能,用途广 可拥有身故、全残、重疾三重呵护。 满期领取,规划强 满期领取生存金,自主规划。 产品基本信息 吉祥如意A款两全保险 交费期间:15、20、30年(以交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 限) 保险期间:期满型:15、20、30年 岁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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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最好的寿险产品 吉祥如意A、B、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特色|产品基本信息|保险利益|利益演示|责任免除|风险提示产品特色 一份投入,真轻松 保费低廉,保障无忧,分红增值,安全可靠。 二倍保障,身价高 十八岁后两倍身价保障,防范人生风险。 三大功能,用途广 可拥有身故、全残、重疾三重呵护。 满期领取,规划强 满期领取生存金,自主规划。 产品基本信息 吉祥如意A款两全保险 交费期间:15、20、30年(以交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 限) 保险期间:期满型:15、20、30年 岁满型:至50、60、70周岁 投保年龄:30天-55周岁 吉祥如意B款两全保险 交费期间:一次交清 保险期间:期满型:15、20、30年 岁满型:至50、60、70周岁 投保年龄:期满型:出生满30天~55周岁 岁满型:出生满30天~59周岁 吉祥如意C款两全保险 交费期间:3、5年 保险期间:期满型:15、20、30年 岁满型:至50、60、70周岁 投保年龄:期满:出生满30天~55周岁 岁满:出生满30天~59周岁 保险利益 满期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实际交纳保费的110%; 因意外或合同生效一年后: 18周岁前:(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18周岁后:(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2+终了红利 保费豁免: 投保人因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且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 交续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利益演示 演示一: 王先生为其0岁的女儿购买5万元保额的吉祥如意A款,附加08定期重疾。 险种名称基本保额年交保费保险期间交费期间吉祥如意A款5万元2310元 保费合计2370元20年20年附加08定期重疾5万元60元20年20年年交 (197.5元/月) 利益演示 满期领取: 若生存至20周岁,给付主险基本保额5万元+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生命保障: 若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主险所交保费的110%给付身 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即2310元×110%=2541元; 若因意外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1、18周岁前,给付5万元+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2、18周岁后:给付(5万元+累积红利保额)×2+终了红利; (上述两项保险利益其中一项发生给付后,主险、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疾呵护 1、若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初次发生合同所列32种重疾之一,按附加险保额的10%与附加险保费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即5万元×10%+60元=5060元; 2、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给付附加险保额5万元,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费豁免 若投保人于交费期内因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且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则免交续期保费,被保险人继续享有相应保障。 案例演示二: 30岁王先生为自己购买10万元保额的吉祥如意A款,附加08定期重疾。 险种名称基本保额年交保费保险期间交费期间吉祥如意A款10万元4810元20年20年附加08定期重疾10万元530元20年20年年交保费合计5340元(445元/月) 利益演示 满期领取: 若生存至50周岁,给付主险基本保额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生命保障: 1、若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主险所交保费的11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即4810元×110%=5291元; 2、若因意外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主险基本保额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2+终了红利; (上述两项保险利益其中一项发生给付后,主险、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疾呵护 1、若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初次发生合同所列32种重疾之一,按附加险保额的10%与附加险保费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即10万元×10%+530元=10530元; 2、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给付附加险保额10万元,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费豁免 若投保人于交费期内因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且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则免交续期保费,被保险人继续享有相应保障。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B款除外)。 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或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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