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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投联行北京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融资章程

2017-09-20 2页 doc 14KB 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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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投联行北京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融资章程中投联行北京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融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中投联行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定特制订为准。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中投联行北京控股有限公司融资章程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中投联行北京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融资章程
中投联行北京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融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中投联行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定特制订为准。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中投联行北京控股有限公司融资章程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 ,应当采用面形式,兵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指定,执行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减少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兵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富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经理,由执行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指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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