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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采集器官进行器官移植可行性分析

2017-09-05 5页 doc 16KB 1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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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采集器官进行器官移植可行性分析尸体采集器官进行器官移植可行性分析 左 衡 自人体第一例器官移植开始至今~器官移植的问题就饱受争议~更不用说是从尸体采集器官进行器官移植~因为这不仅涉及到器官移植本身~还涉及到器官移植的医学伦理以及在器官移植中容易产生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因素都不同程度的制约了器官移植的发展和应用。因此我们简单的说赞成或者不赞成从尸体采集器官进行器官移植是不严谨的~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我们只有从器官移植的基本概念入手~了解其发展历史以及现状~并对器官移植中的医学伦理问题和相关法律问题有一个比较详细的认识之后~我们才能说这一做法是否合理以...
尸体采集器官进行器官移植可行性分析
尸体采集器官进行器官移植可行性分析 左 衡 自人体第一例器官移植开始至今~器官移植的问就饱受争议~更不用说是从尸体采集器官进行器官移植~因为这不仅涉及到器官移植本身~还涉及到器官移植的医学伦理以及在器官移植中容易产生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因素都不同程度的制约了器官移植的发展和应用。因此我们简单的说赞成或者不赞成从尸体采集器官进行器官移植是不严谨的~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我们只有从器官移植的基本概念入手~了解其发展历史以及现状~并对器官移植中的医学伦理问题和相关法律问题有一个比较详细的认识之后~我们才能说这一做法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可行。 一、首先明确几个概念 1.什么是器官移植。所谓器官移植~是指摘除一个个体的器官并把它置于同一个体,自体移植,~或同种另一个体,同种异体移植,~或不同种人体,异体移植,的相同部位,常位,或不同部位,异位,。首先~器官移植实质上是所有人基于自己的身体权而实施的一种行为。身体权即公民维护身体的安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器官移植是基于身体权而非健康权而产生的。其次~器官移植并非属于赠与合同范畴。尽管器官移植和赠与合同都有相同的特征~但赠与是基于财产而产生的~器官移植是基于身体权而产生的。虽然器官移植技术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然而在医疗实践中~实行器官移植遭遇到很大的阻力~其中最突出的阻力 -1- 是等待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人很多~而器官供体来源严重不足~供求之间的矛盾相当突出。 2.器官移植中的伦理学问题。器官移植中主要的伦理学问题是提供器官的供者在什么情况下提供的器官是否自愿或事先有无同意捐献器官的意愿,是否供者可以不需要这个器官而保持其生活质量,抑或供者已经不再需要所提供的器官,答复如果都是肯定的~器官移植就可视为符合伦理学。西方国家许多人都立下遗嘱~死后愿将器官无偿地捐献给需要它的人。国外许多国家已开始应用脑死亡概念~若昏迷病人脑电图多次呈一直线~而又不属服用麻醉药、深低温、婴幼儿等情况~即使靠人工呼吸机、升压药物尚能维持心跳血压者~也可确认为死亡~其脏器可提供移植。 3.人体器官移植中及相关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经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死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 -2- 应当恢复尸体原貌。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公民生前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给予相应的处理。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条例》规定~尸体器官捐献须满足以下条件:,1,捐献者生前明确表示愿意在死后将其器官捐出,,2,生前未明确表示拒绝捐献~死后由其近亲属同意将死者的器官捐献。其他情况不得从尸体上随意摘取死者的器官。 二、自尸体上摘取器官的法律问题 对尸体器官进行采集~我们就必须要了解死者的意愿以及真实意图。这不仅符合器官移植中的伦理问题~也符合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尸体器官捐献须满足的条件。 ,一,死者的“意思表示”方式。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了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它不仅适用于活体器官移植~也同样适用于尸体的器官移植~死者的器官移植同样要在“自愿”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所以捐献人自愿捐献器官的意愿一般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做出。为了防止在临危状态下无法作出捐献器官的决定~可以采取“生前预嘱”的方式~记载病人的捐献~并指定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代理人作为预嘱的执行人。至于以口头方式表示的同意~一般仅限于弥留时刻而不便创立文件的情况下~并且至少应有两名证人在场作证~否则不许摘除其身体器官。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捐赠人的利益~减少纠纷的发生。 -3- ,二,死刑犯的尸体处理问题。 有人认为死刑犯在生前做了许多坏事~给国家和人民都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其死后理应为社会做些贡献来赎罪。事实上~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死刑犯虽然做了错事~但其也有自己的尊严~虽然在法律上剥削了其政治权利及生命权利~但并未对其民事权利进行剥夺。那么对于其尸体的捐赠情况~笔者认为符合如下情况才可对其器官进行摘取移植: ,1,无人收敛或者家属拒绝收敛的,,2,死刑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针对以上事实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器官移植立法应当采取“自愿捐献”与“推定同意”相结合的原则。“自愿捐献”顾名思义~是指由垂危者自己决定是否将自己的全部身体或者部分捐献出来~它体现了与活体器官移植同等的知情同意原则。具体做法即医务人员在病人去世之前去询问病人自己或者病人的近亲属~看其是否愿意病人死后将其器官捐献出来~这样可以避免死后再去询问其近亲属的尴尬。而“推定原则”~即指死者在生前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其近亲属在其生前死后也并未表示过反对~国家就推定该死者同意在死后将其器官捐献出来。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他国的一些经验~如法国于1976年颁布的《器官移植法》中规定~任何人在生前无明确反对死后移植其器官的申明~则可以进行移植。英国于1961年颁布的《人体组织法》中也明确规定~作为具有本人尸体合法权的任何人~可以允许死后将其器官用于医学和科学研究 -4- 的移植,如果本人并无这种请求~或拥有尸体合法权利者无足够证据证实死者对器官移植表示过反对意见~或者死者的配偶或亲属不反对器官移植~可以作为移植的依据。其中~“具有本人尸体合法权的任何人”很明显除了包括死者本人~就是其近亲属。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感觉到器官移植它涉及到供体、受体、双方亲属及社会等多种利益的交叉和冲突~只有赋予严格的法律保障~才能使器官移植技术得到健康的发展。我们应当积极吸取他人的经验长处进一步完善器官移植立法~使器官移植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5- 结 论 从尸体采集器官进行器官移植不仅要考虑供者的意愿和尊严~同时也面临法律上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上等等诸多限制。我国虽然在器官移植技术上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而法律相对比较滞后~应当多借鉴外国的经验。只有不断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适当的约束~才能更好的保护供者的利益和尊严~减少发生不不必要的法律问题。从尸体采集器官进行器官移植是可行的~笔者赞成在尊重供者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在保护供者尊严和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器官移植。 -6- 参考文献 1.郭凌燕.器官移植的法律思考[N].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2,55:137,138 2.李燕,马先松,张家钧.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0,17(5):87,88 3.曹玄林.器官移植的发展和亟待解决的问题[J]. 河北医药,2002,24(12):931,932 . 4.陈立.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Z].青年论坛,16,1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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