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与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2.法规授权组织,第七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
授权组织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要具备几个条件:
,1,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分别根据《证券法》、《保险法》、《电力法》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一般的组织不得被授权成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
,2,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授予行政强制措施权的组织~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不得成为实施主体,
,3,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即在法定范围内独立实施强制措施~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或者法律后果。
,5,被授权的组织经法定授权后~遵守对行政机关的所有规范。
3.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第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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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是指将单行法律、法规授权各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从原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相对集中后~被集中的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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