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变更
开业登记
一、办理国税开业登记应提交哪些的证件、资料,
答:《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和下列有关的证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内资企业(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国有与 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它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工商执照复印件需到工商局复印);
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验资报告...
税务登记变更
开业登记
一、办理国税开业登记应提交哪些的证件、
,
答:《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和下列有关的证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内资企业(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国有与 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它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工商执照复印件需到工商局复印);
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验资报告(复印件须到验资机构加盖印章确认);
3、有关
、章程、
书;
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用16开纸复印)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7、银行帐号证明;
8、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未办理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等复印件);
9、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仅适用于委托税务代理的单位附送);
10、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外资委批批文;
2、工商登记后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3、厦门市人民政府核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4、《企业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5、公司合同、章程、协议书的副本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6、银行帐号证明;
7、法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具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8、房产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未办理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等复印件);
9、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领导名单;
10、委托代理理协议书复印件(仅适用于委托税务代理的单位附送);
11、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内资企业分支机构
1、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3、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复印件;
4、已被批准的"合同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用16开纸复印)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7、银行帐号证明;
8、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未办理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等复印件);
9、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仅适用于委托税务代理的单位附送);
10、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2、分支机构注册证副本有效复印件;
3、总公司的章程、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
4、总公司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分支机构的《企业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8、房产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9、银行帐号证明;
10、总机构所在地税务(工商)机关提供的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
11、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五)外国企业(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的场所和提供服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1、申办代表处的申请书,外资委受理代表处申办的承办单及代表团概况表;
2、外资委批文;
3、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4、代表处法人代码证书;
5、境外总公司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证件、银行资信证明;
6、首席代表授权书、个人简历、身份证、首席代表证、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身份证:
7、代表处中方员工聘任合同、身份证;
8、代表处办公地点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9、银行帐号证明;
10、财务、会计
及处理
;
11、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承包工程报送<<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时还应相应附送如下资料:
a、外资委批文;b、承包工程合同;c、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d、法人代码证。
(六)个体工商业户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它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2、核准开业通知书;
3、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未办理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等复印件);
4、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照片;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七)其他单位(适用于不需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照,但依照法津、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1、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员名单;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用16开纸复印);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6、银行帐号证明;
7、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8、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仅适用于委托税务代理的单位附送);
9、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开业登记的具体步骤,
(一)纳税人持营业执照副本领取表格填毕后,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登记柜台,递交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所需的证件资料。
(二)凭税务登记证受理单5日后到税务登记柜台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表一份,并办理签收手续,缴纳工本费50元。
变更登记
一、哪些纳税人应办理国税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变化之一时,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纳税人名称;
2、改变法定代表人;
3、改变企业注册类型;
4、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5、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国税机关变动的);
6、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7、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8、改变隶属关系;
9、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10、改变或增减银行帐号;
11、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二、 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供哪些资料,
(一)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有关的,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
2(工商部门的变更通知书及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到工商局复印);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涉及变更法人代表(负责人)的应提供变更后的法人代表(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企业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5(税务机关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6(其他有关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其他有关资料。
注销登记
一、哪些纳税人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手续:
1、依法解散; 2、依法合并; 3、依法兼并;
4、依法分立; 5、长期停业; 6、依法破产;
7、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8、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9、被税务机关确认为非正常户期限达到一年以上;
10、依法终止纳税义务; 11、其他注销原因。
二、 申报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哪些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登记的函件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4、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证件(税务登记正副本、发票购买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等);
5、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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