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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E款)》条款

2017-09-20 11页 doc 152KB 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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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E款)》条款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E款)条款 1 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7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
《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E款)》条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健康人生个人保险(万能型,E款)条款 1 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险责任 本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7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的105%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则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按7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的105%给付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取的老年关爱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日账户价值的105%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老年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被保险人7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但须扣除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本条款第3.12条)。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个人账户 3.1 保险费的交纳 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交清保险费。 3.2 初始费用 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本公司按保险费的5%扣除初始费用,并将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3.3 个人账户 本公司将于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为本合同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的初始账户价值等于已交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 3.4 最低保证利率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司每隔十年,有权对保证利率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后公布新的保证利率,第一个十年保证利率为2.5%(该利率为年利率);之后的保证利率若调整,须符合当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是本合同项下个人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公司对个人账户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证。 3.5 保证账户价值 本合同的保证账户价值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被保险人7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因被保险人身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或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导致本合同终止时计算。如果账户价值小于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的保证账户价值,本公司将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账户价值。 3.6 结算日 每月1日为账户的结算日。 3.7 账户结算利率 本公司每月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情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该利率为年利率),并自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本公司将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和计息天数以复利的方式进行账户价值的结算。 3.8 风险保险费 指为被保险人提供护理和身故保障利益而收取的保险费。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账户价值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需要增加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将会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 本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的每个结算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上月的风险保险费,在合同效力终止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当月的风险保险费。 在结算日,风险保险费的收取标准为:上一结算日零时的账户价值×月风险保险费收取比例(参见附表《月风险保险费收取比例表》)。若无对应的上一结算日,则风险保险费按照初始帐户价值×月风险保险费收取比例×上月实际经过天数/上月天数收取。 在合同效力终止日,风险保险费按照当月1日零时的帐户价值×月风险保险费收取比例×当月实际经过天数/当月天数收取。 本公司有权根据制定本合同风险保险费收费标准所依据的护理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是否调整本合同风险保险费的收费标准,但应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提前30日投保人。本合同风险保险费收费标准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3.9 保单管理费 本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的每个结算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上月的保单管理费;在合同效力终止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 保险费高于5万元(含5万元)的,不收取保单管理费;保险费低于5万元的,每月收取3元保单管理费,不满整月的保单管理费按照月收取金额×当月实际经过天数/当月天数收取。 3.10 持续奖金 在第5个和第8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将持续奖金计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持续奖金=1%×(已交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 若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超过已交保险费,则持续奖金为零。 3.11 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账户价值按照下列方法结算: 1) 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初始账户价值等于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2) 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后,账户价值按照投保人部分领取的金额及部分领取费用等额减少; 3) 本公司每月结算保单利息后,账户价值按照结算后的保单利息等额增加; 4) 本公司每月扣除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后,账户价值按照扣除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等额减少; 5) 本公司发放持续奖金后,账户价值按照持续奖金等额增加。 本公司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说明报告期内本合同账户价值变动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3.12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退保费用 指在犹豫期满后解除合同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 退保费用=合同效力终止时的账户价值×退保费用扣除比例 合同效力终止时的账户价值将根据最低保证利率和上一结算日至合同效力终止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退保费用扣除比例因合同效力终止时的保单年度而异,具体比例见下表: 保单年度 1 2 3 4年及以后 退保费用扣除比例 5% 4% 3% 0 4 合同效力 4.1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4.2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 4.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 4.4 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之后,因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原因,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但每次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500元,领取后的账户价值不得低于1000元。 部分领取费用 如投保人部分领取,本公司将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相应的部分领取费用。 部分领取费用为部分领取金额乘以部分领取费用扣除比例,该比例因部分领取时的保单年度而异,具体比例见下表: 保单年度 1 2 3 4年及以后 部分领取费用扣除比例 5% 4% 3% 0 部分领取申请资料 投保人应递交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10天内本公司将给付申请领取的金额,并从申请日的账户价值中扣除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的部分领取费用。 4.5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2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益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护理保险金和老年关爱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3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护理保险金 1)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医院相应科室主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疾病身故保险金 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老年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 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同时扣除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6.4 地址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6.5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其中投保年龄以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为准。在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将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第6.2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交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交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重新审核并在个人账户中扣除少交的风险保险费。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交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交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至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中。 6.6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7 特别提示 如本合同附加险中的《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健康人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E款)》(以下简称《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如因《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的账户价值或现金价值。 名词释义 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 2 意外伤害 指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 3 保单周年日 指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合同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 丧失日常生活能力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确定丧失独立完成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活动能力。 5 观察期 指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连续180天的期间。 6 日常生活活动 指下列六项活动: 1) 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7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9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 2)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3)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 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12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4 万能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本公司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万能账户,万能账户中的资产为本公司所有,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本公司决定。 15 保单年度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期间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期间。 16 医院 指依法设立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但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附表:月风险保险费收取比例表(‰): 年龄 男性 女性 年龄 男性 女性 0 0.11368 0.11355 38 0.11684 0.11450 1 0.11318 0.11303 39 0.11733 0.11480 2 0.11275 0.11256 40 0.11790 0.11516 3 0.11240 0.11218 41 0.11848 0.11553 4 0.11216 0.11190 42 0.11912 0.11590 5 0.11201 0.11173 43 0.11976 0.11626 6 0.11195 0.11163 44 0.12048 0.11664 7 0.11195 0.11158 45 0.12126 0.11705 8 0.11196 0.11155 46 0.12219 0.11752 9 0.11197 0.11152 47 0.12331 0.11808 10 0.11197 0.11150 48 0.12459 0.11874 11 0.11197 0.11148 49 0.12600 0.11950 12 0.11197 0.11148 50 0.12758 0.12035 13 0.11200 0.11150 51 0.12928 0.12127 14 0.11207 0.11154 52 0.13113 0.12231 15 0.11218 0.11159 53 0.13318 0.12348 16 0.11235 0.11166 54 0.13558 0.12486 17 0.11256 0.11173 55 0.13847 0.12649 18 0.11280 0.11181 56 0.14202 0.12845 19 0.11305 0.11189 57 0.14636 0.13078 20 0.11325 0.11197 58 0.15154 0.13353 21 0.11342 0.11208 59 0.15750 0.13672 22 0.11355 0.11219 60 0.16418 0.14049 23 0.11365 0.11228 61 0.17154 0.14485 24 0.11374 0.11237 62 0.17945 0.14994 25 0.11383 0.11245 63 0.18805 0.15602 26 0.11387 0.11252 64 0.19743 0.16316 27 0.11394 0.11259 65 0.20773 0.17158 28 0.11402 0.11268 66 0.21915 0.18140 29 0.11413 0.11278 67 0.23194 0.19288 30 0.11430 0.11286 68 0.24622 0.20607 31 0.11451 0.11301 69 0.26213 0.22119 32 0.11477 0.11319 70 0.30795 0.26510 33 0.11502 0.11336 71 0.33108 0.28955 34 0.11530 0.11358 72 0.35664 0.31685 35 0.11560 0.11376 73 0.38488 0.34712 36 0.11594 0.11396 74 0.41592 0.38046 37 0.11636 0.11419 75 0.45005 0.4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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