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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玩hack就必须知道的事
刑法修正案通过:打击网络犯罪力度加大 -
-
刑法第285条(第六次修正后)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义、量刑” -
原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刑...
关于电脑黑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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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想要玩hack就必须知道的事 2010-12-9 19:10阅读(170)转载自- China Black黑夜.赞赞赞赞转载(3)分享评论(1)复制地址举报
编辑上一篇 |下一篇:怎样知道他爱你吗...
想要玩hack就必须知道的事
刑法修正案通过:打击网络犯罪力度加大 -
-
刑法第285条(第六次修正后)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义、量刑” -
原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刑法第285条(第七次修正后)增加两款: -
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三款: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引用: -
新增条款解读**** -
一、新增“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
这意味着,刑法保护的范围扩大,涵盖到教育、卫生、商业等各大行业,包括个人的所有计算机系统。 -
二、新增“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
这样可以保护计算机的各种文档、代码,也可以保护用户的文件、银行帐号和其他即时通信帐号、邮件帐号、游戏帐号。 -
三、新增“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 -
由于网络安全技术的不断发展,除了木马入侵到计算机系统之外,目前还有很多其他技术手段来获取信息,比如ARP欺骗,网络Sniffer,DNS劫持,钓鱼网站欺骗,CSS跨站盗取Cookie等手段。新增的条款将这些技术手段入侵列入打击范围之内。 -
四、对于提供工具、程序以用来入侵、控制和非法获取信息的,新的刑法也将其作为打击的目标。 -
“黑客程序”的销售大大降低了网络攻击的技术门槛,在互联网上可以直接购买获得用于入侵网站的程序、用于控制目标计算机的程序、用于传播木马的“网马”、用于实施拒绝服务攻击的程序。新的刑法加大了这类犯案的打击力度。-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
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
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安全保护责任第八条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
;-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
和
;-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四条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
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安全监督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
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19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6年1月23日国务院第42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鹏-
1996年2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
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
络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 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
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七条 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
部、国家教育委-
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
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拟建立接入网络的单位,应当报经互联单位的主管-
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所需主机地址等-
资料。-
第九条 接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四)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
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
记手续。-
第十一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络管理中心,依照法律-
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及其用户的管理,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为用户提供良好、安全的-
服务。-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及其用户有关国际联网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
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
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根据国际出入口信道-
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的意见,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联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
-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
-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 -
-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
-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
-理的人机系统?
-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 -
-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
-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
-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
-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 -
-护,适用本条例。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
-制定。
-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
-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
-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
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 -
-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
-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
- 第十条 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 第十一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
-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第十二条 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
-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 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
-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 第十四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
-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 第十五条 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
-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
- 第十六条 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
-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第三章 安全监督
-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
-下列监督职权:
-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
-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第十九条 公安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涉及计算机信息
-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发布专项通令。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
-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
-信息系统安全的;
-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
-的;
-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
-内拒不改进的;
-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机房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
-规定的,或者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 第二十二条 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
-不如实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
-全专用产品的, 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国
-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所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七条 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
-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 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
-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
-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
-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
- 第二十九条 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按照
-军队的有关法规执行。
- 第三十条 公安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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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陈苏评论时间: 2010-12-09 19: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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