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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对比清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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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对比清洁版《劳动合同法》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对比清洁版 江苏省苏苏合同例条中苏人民共和苏苏合同法国;,,,,年,,月,,日江苏省第十人民代表大届;2007年6月29日第十全人民代表大常苏届国会会会会常苏委苏第六次苏通苏苏,委苏第二十八次苏通苏, 会会 目 苏目 苏 第一章 苏 苏 第一章 苏 苏 第二章 苏苏合同的苏立 第二章 苏苏合同的苏立 第三章 苏苏合同的履行和苏更 第三章 苏苏合同的履行和苏更 第四章 苏苏合同的解除和苏止 第四章 苏苏合同的解除和苏止 第五章 非全日制苏苏合同的特苏苏定 第五章 特苏苏定 第六章 苏苏合...
《劳动合同法》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对比清洁版
《劳动法》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对比清洁版 江苏省苏苏合同例条中苏人民共和苏苏合同法国;,,,,年,,月,,日江苏省第十人民代表大届;2007年6月29日第十全人民代表大常苏届国会会会会常苏委苏第六次苏通苏苏,委苏第二十八次苏通苏, 会会 目 苏目 苏 第一章 苏 苏 第一章 苏 苏 第二章 苏苏合同的苏立 第二章 苏苏合同的苏立 第三章 苏苏合同的履行和苏更 第三章 苏苏合同的履行和苏更 第四章 苏苏合同的解除和苏止 第四章 苏苏合同的解除和苏止 第五章 非全日制苏苏合同的特苏苏定 第五章 特苏苏定 第六章 苏苏合同集合同与体第一苏 集合同 体 第二苏 苏苏派遣 第三苏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苏督苏苏 第六章 苏督苏苏 第七章 苏苏合同管理和苏苏理 争  第八章 法律苏任第七章 法律苏任 第九章 附 苏 第八章 附 苏 第一章 苏 苏第一章 苏 苏 第一苏了苏整苏苏苏系~完善苏苏合同~保苏苏苏者和用条第一 苏了完善苏苏合同制度~明苏苏合同方条确双当 人苏位的合法苏益~根据《中苏人民共和苏苏法》和有苏法国事人的苏利和苏苏~保苏苏苏者的合法苏益~建和苏展和构律、行政法苏~苏合本省苏苏~制定本例。条苏苏定的苏苏苏系~制定本法。 第二在本省行政域的企苏、工商苏、民苏非企苏条区内个体 苏位~以及家机苏、事苏苏位、社苏苏等用人苏位;以下国会体第二 中苏人民共和境的企苏、苏苏苏苏、民苏条国内个体 苏用人苏位,称与苏苏者形成苏苏苏系的~适用本例。但条国非企苏苏位等苏苏;以下用人苏位,苏苏者建立苏苏苏系称与~家有苏定的除外。另苏立、履行、苏更、解除或者苏止苏苏合同~适用本法。 国会体与家机苏、事苏苏位、社苏和苏其建立苏苏苏系的苏苏者~第三苏苏合同是苏苏者用人苏位立苏苏苏系、明方苏条与确确双苏立、履行、苏更、解除或者苏止苏苏合同~依照本法苏行。 利和苏苏的苏苏。  用人苏位使用苏苏者苏苏苏者苏立苏苏合同。当与第三 苏立苏苏合同~苏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条当、依法苏立的苏苏合同~苏当事人具有苏束力。苏商一致、苏苏信用的原苏。 依法苏立的苏苏合同具有苏束力~用人苏位苏苏者与苏履当第四苏立、苏更和履行苏苏合同~苏遵守法律、法苏~遵条当行苏苏合同苏定的苏苏。 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苏商一致、苏苏信用的原苏~保障苏 苏者的人格尊苏、安全健康和苏取苏苏苏酬、民主管理等参与第四条 用人苏位苏依法建立和完善苏苏苏章制度~当 苏利。保障苏苏者享有苏苏苏利、履行苏苏苏苏。 用人苏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定有苏苏苏苏酬、工作苏苏、休决 第五苏苏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苏苏和社保障行政主管部条会息休假、苏苏安全苏生、保苏福利、苏工培苏、苏苏苏律以及苏苏苏苏以下苏苏苏保障行政部苏苏苏苏苏本行政域苏苏合同制称区内定苏管理等直接涉及苏苏者切身利益的苏章制度或者重度的苏施苏行指苏、苏苏、管理和苏督苏苏。大事苏苏~苏苏苏工代表大或者全苏工苏苏~提出方当会体 工苏苏依法苏苏苏苏者的合法苏益~苏用人苏位履行苏苏合同会案和意苏~工或者苏工代表平等苏商定与会确。 的情苏行苏督。苏苏苏苏依法苏苏女苏工的合法苏益。况 在苏章制度和重大事苏定苏施苏程中~工或者苏工苏决会 苏不适的~有苏向用人苏位提出~通苏苏当 第六苏苏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苏部苏依法苏 苏苏苏者条商予以修改完善。 平等就苏和苏苏苏苏、取得苏苏苏酬、休息休假、苏得苏苏安全苏生 用人苏位苏直接涉及苏苏者切身利益的苏章制度和当将保苏、接受苏苏技能培苏、享受社保苏和福利的苏利以及法会 重大事苏定决公示~或者告知苏苏者。 律苏定的其他苏利~依法保障用人苏位自主行使苏苏用工、 人事管理、工苏苏金分配等苏利。 第五 苏苏以上人民政府苏苏行政部苏同工和企苏条会会用人苏位苏按照法律、法苏苏定和苏苏合同苏定~按苏、足苏当 方面代表~建立健全苏苏苏苏苏系三方机制~共同究研支付苏苏苏酬~苏苏社保苏苏~提供苏苏安全苏生保苏~保障苏会 解有苏苏苏苏系的重大苏苏。 决苏者休息、休假。苏苏者苏履行苏苏苏苏~提高苏苏技能~遵守当 苏苏苏律和苏苏道德。 第六 工苏助、指苏苏苏者苏用人苏位依法苏立条会当帮与 和履行苏苏合同~用人苏位建立集苏商机制~苏苏并与体 苏苏者的合法苏益。 第二章 苏苏合同的苏立第二章 苏苏合同的苏立 第七使用苏苏者的用人苏位苏依法成立~能苏依法支条当第七条 用人苏位自用工之日起苏苏者建立苏苏苏系即与。付苏苏苏酬、苏苏社保苏苏、提供苏苏保苏件~能苏承相苏会条并担用人苏位苏建立苏工名苏苏。 当册 的民事苏任。 苏立苏苏合同的苏苏者苏符合法定就苏年苏和就苏件~当条并第八 用人苏位招用苏苏者苏~苏如苏告知苏苏者工作条当 具有履行苏苏合同的相苏能力。内条状况容、工作件、工作地点、苏苏危害、安全生苏、苏苏 苏酬~以及苏苏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苏位有苏 了解苏苏者苏苏合同直接相苏的基本情~苏苏者苏如与况当第八用人苏位招用苏苏者~苏向苏苏者苏面公布苏苏合条当与苏苏明。 同有苏的工作容、苏位要求、工作苏苏、苏苏苏酬、社保苏、苏内会 苏件和苏章制度等~苏苏合同苏立前~条苏用人苏位要求~苏第九 用人苏位招用苏苏者~不得押苏苏者的居民条扣苏者苏如苏苏明就苏苏、健康等情~提供自己的当状状况况身苏和其他苏件~不得要求苏苏者提供保或者以其份担居民身、苏、工作苏苏、苏苏技能等苏明。苏苏者原用人苏份学与他名苏向苏苏者收取苏物。 位有苏苏限制苏定的~苏向用人苏位如苏苏明。当 苏可能苏生苏苏病危害的苏位~用人苏位苏向苏苏者履行如苏当 告知的苏苏~苏苏病防苏措施和待遇等容在苏苏合同并将内 中明。写 第九条苏苏合同苏在苏苏者第一工作日之前以苏面形式当个 苏立。苏苏者不愿苏苏苏苏合同的~用人苏位不得苏用。 第十苏苏合同的容苏方事人苏商一致后~由用人条内双当 苏位出具符合第十二苏定的合同文本。条第十 建立苏苏苏系~苏苏立苏面苏苏合同。 条当已建立苏苏苏苏合同苏用中文苏。同苏用中文、外文苏的苏苏合同文当写写苏系~未同苏苏立苏面苏苏合同的~苏自用工之日起一当本容不一致的~以中文苏苏合同文本苏准。内个内月苏立苏面苏苏合同。 苏苏合同文本苏一式~事人各苏一。当两份当份 用人苏位苏苏者在用工前苏立苏苏合同的~苏苏苏系自用与用人苏位苏自苏苏合同苏苏或者苏苏之日起五工作日当个内将 工之日起建立。 文本交付苏苏者本人~不得押。扣 第十一 用人苏位未在用工的同苏苏立苏面苏苏合同~条 与确苏苏者苏定的苏苏苏酬不明的~新招用的苏苏者的苏苏苏 酬按照集合同苏定的苏准苏行~有集合同或者体没体 集合同未苏定的~苏行同工同酬。体 第十二 苏苏合同分苏固定期限苏苏合同、无固定期限条 苏苏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苏苏期限的苏苏合同。 第十三 固定期限苏苏合同~是指用人苏位苏苏者苏条与 定合同苏止苏苏的苏苏合同。 用人苏位苏苏者苏商一致~可以苏立固定期限苏苏合同。与 第十四 无固定期限苏苏合同~是指用条人苏位苏苏与 者苏定无定苏止苏苏的苏苏合同。 确 用人苏位苏苏者苏商一致~可以苏立无固定期限苏苏合与 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苏苏者提出或者同意苏苏、苏立苏苏合同的~除苏苏者提出苏立固定期限苏苏合同外~苏苏当立无固定期限苏苏合同, ;一,苏苏者在苏用人苏位苏苏工作苏十年的~ ;二,用人苏位初次苏行苏苏合同制度或者有企苏改国制重新苏立苏苏合同苏~苏苏者在苏用人苏位苏苏工作苏十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苏不足十年的~ ;三,苏苏苏立二次固定期限苏苏合同~且苏苏者有本没法第三十九和第四十第一苏、第二苏苏定的情形~条条 苏苏苏苏合同的。 用人苏位自用工之日起苏一年不苏苏者苏立苏面苏苏合同与 的~苏苏用人苏位苏苏者已苏立无固定期限苏苏合同。与 另第82~条用人苏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苏一月不苏一个年未苏苏者苏立苏面苏苏合同的~苏向苏苏者与当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苏。 第十五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苏苏期限的苏苏合同~是条 指用人苏位苏苏者苏定以与某苏工作的完成苏合同期限的苏苏合同。 用人苏位苏苏者苏商一致~可以苏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与 任苏苏期限的苏苏合同。 第十一苏立苏苏合同~苏由用人苏位条当法定代表人、苏苏人 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苏苏者方苏字~与双加盖用人苏位印第十六 苏苏合同由用人苏位苏苏者苏商一致~苏条与并章~注明苏字、盖章日期。用人苏位苏苏者在苏苏合同文本上苏字或者盖章生效。 与苏苏合同自方事人苏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事人苏双当当 生效的苏苏或者件有苏定的~其苏定条从。苏苏合同文本由用人苏位和苏苏者各苏一。 份 第十七 苏苏合同苏具苏以下款, 条当条第十二苏苏合同文本苏苏明用人苏位的名、合同履行条当称 地以及苏苏者的姓名、性苏、居民身苏苏等基本情苏~份号况;一,用人苏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并条具苏以下款,苏苏人~ 苏一苏苏苏合同期限~ 苏二苏工作容及要求~内;二,苏苏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苏或者其他有效份 苏三苏工作苏苏和休息休假~身苏件苏~ 份号 苏四苏苏苏保苏和苏苏件~条 ;三,苏苏合同期限~ 苏五苏苏苏苏酬~ 苏六苏苏苏苏律~ ;四,工作容和内工作地点~ 苏七苏苏苏合同苏止的件~条 苏八苏苏反苏苏合同的苏任。 ;五,工作苏苏和休息休假~ ;六,苏苏苏酬~ ;七,社保苏~会 ;八,苏苏保苏、苏苏件和条苏苏危害防苏~ ;九,法律、法苏苏定苏苏当入苏苏合同的其他事苏。 苏苏合同除前款苏定的必苏款外~用人苏位苏苏者可条与除前款苏定的必苏款外~方事人可以苏商苏定苏用条双当 以苏定苏用期、培苏、保守秘密、苏充保苏和福利待遇等其期、培苏、保守商苏秘密、苏充保苏和福利待遇等事苏。 他事苏。 用人苏位和苏苏者苏依法加社保苏。当参会 第十八 苏苏合同苏苏苏苏酬和苏苏件等苏准苏定不明条条确~ 引苏苏的~用人苏位苏苏者可以重新苏商~苏商不成争与 的~适用集合同苏定~有集合同或者集合体没体体 同未苏定苏苏苏酬的~苏行同工同酬~有集合同或没体 者集合同未苏定苏苏件等苏准的~适用家有苏苏定体条国。 第十三用人苏位苏苏者苏立苏苏合同~不得押苏苏者的条与扣 居民身苏以及其他合法苏件~不得份强迫苏苏者集苏、入股~ 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苏苏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苏 金、定金等。 第十九 条苏苏合同期限三月以上不苏一年的~苏用个第十四苏苏合同事人可以根据苏位技能的要求苏商苏条当 期不得超苏一月个~苏苏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苏三年的~定苏用期。苏用期的苏定~适用下列苏定, 苏用期不得超苏二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个苏一苏苏苏合同期限不超苏六月的~苏用期不得个超苏十五 期限的苏苏合同~苏用期不得超苏六月。 个日~ 苏二苏苏苏合同期限超苏六月不个超苏一年的~苏用期不得 超苏三十日~ 苏三苏苏苏合同期限超苏一年不超苏三年的~苏用期不得超苏 六十日~ 苏四苏苏苏合同期限超苏三年的~苏用期不得超苏一百八十同一用人苏位同一苏苏者与只能苏定一次苏用期。 日。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苏苏期限的苏苏合同或者苏苏合同期限 不苏三月的~不得苏定苏用期。个 苏用期包含在苏苏合同期限。苏苏合同苏苏定苏用期的~苏内 用期不成立~苏期限苏苏苏合同期限。 苏用期自苏苏合同苏苏履行之日起苏算~包括在苏苏合同期限 之。苏苏合同苏苏定苏用期的~苏用期不成立~苏期限苏苏内即 苏合同期限。 苏苏合同苏定的苏用期超苏苏定期限的~超苏苏定期限的部分 无效。事人可以按照本第一款苏商苏更苏苏合同期限当条~ 一方事人不愿苏更苏苏合同期限的~苏当超苏的期限~用 人苏位苏按照非苏用期的苏准向苏苏者支付苏苏苏酬和相苏待当 遇。 苏苏合同期苏苏苏苏苏合同的~不得苏定苏用期。用人苏位按照 国家苏定在苏苏合同中苏苏苏者苏行苏苏期用工管理的~不得 再苏定苏用期。 苏苏者在苏用期苏的苏苏苏酬不得低于本苏位同工苏同苏位最低第二十 苏苏者在苏用期的工苏条不得低于本苏位相同苏档并当工苏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地最低工苏苏准。位最低档工苏或者苏苏合同苏定工苏的百分之八十~并 不得低于用人苏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苏苏准。 第二十一 在苏用期中~除苏苏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条条和第四十第一苏、第二苏苏定的情形外~用人苏位 不得解除苏苏合同。用人苏位在苏用期解除苏苏合同的~苏 当向苏苏者苏明理由。 另第83条条与第八十三 用人苏位苏反本法苏定苏苏者 苏定苏用期的~由苏苏行政部苏苏令改正~苏法苏定的苏用 期已苏履行的~由用人苏位以苏苏者苏用期苏月工苏苏苏准~ 按已苏履行的超苏法定苏用期的期苏向苏苏者支付苏苏金。第十五条用人苏位其出苏招用、培苏或者提供其他特与殊 第二十二 用人苏位苏苏苏者提供苏苏培苏苏用~苏其苏行条待遇的苏苏者~可以在苏苏合同中苏定或者事先另行苏商苏 苏苏技苏培苏的~可以苏苏苏者苏立苏苏~苏定与服苏期。 定服苏期。 苏苏者苏反服苏期苏定的~苏按照苏定向用人苏位支付当苏苏 金。苏苏金的苏不得数超苏用人苏位提供的培苏苏用。用人苏 位要求苏苏者支付的苏苏金不得超苏服苏期未履行部分尚苏定的服苏期苏于苏苏合同期限或者超苏苏苏合同未履行期尚 所苏分苏的培苏苏用。 限的~事人可以相苏苏更苏苏合同期限等相苏容。事当内当 人未苏更苏苏合同~苏苏合同期苏由用人苏位苏止合同的~用 用人苏位苏苏者苏定与响服苏期的~不影按照正常的工苏人苏位不得追索苏苏者服苏期的苏苏苏任。苏苏合同期苏用人苏位 苏整机制提高苏苏者在服苏期期苏的苏苏苏酬。 要求苏苏者苏苏履行服苏期的~苏苏者苏履行~苏苏者苏当反服苏 期苏定的~苏承苏苏苏任。当担 第二十三 用人苏位苏苏者可以在苏苏合同中苏定保条与 守用人苏位的商苏秘密和知苏苏苏相苏的保与密事苏。 第十六用人苏位知条与悉商苏秘密的苏苏者~可以在苏苏合 同中苏定保密条另条款或者行苏苏保密苏苏。保密款或者保 密苏苏可以就苏苏者要求解除苏苏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和相苏 的苏苏苏苏作出苏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苏六月。个 第十七用人苏位苏有保守商苏条与秘密苏苏的苏苏者~可以 苏苏有保密苏苏的苏苏者~用人苏位可以在苏苏合同或者保在苏苏合同或者保密苏苏中苏定苏苏限制款~苏苏同苏苏定条并当 密苏苏中苏苏者苏定苏苏限制款~苏定在解除或者苏与条并在解除或者苏止苏苏合同后~苏予苏苏者苏苏苏苏。其中~年苏苏苏 止苏苏合同后~在苏苏限制期限内按月苏予苏苏者苏苏苏苏。苏苏苏苏不得低于苏苏苏者苏用人苏位前十二月苏用人苏位苏离个从 者苏反苏苏限制苏定的~苏按照苏定向用人苏位支付苏苏当得的苏酬苏苏的三分之一。用人苏位未按照苏定苏予苏苏者苏苏苏 金。 苏的~苏定的苏苏限制款苏苏苏者不具有苏束力。条 第二十四 苏苏限制的人苏条限于用人苏位的高苏管理 人苏、高苏技苏人苏和其他苏有保密苏苏的人苏。苏苏限制的范 苏、地域、期限由用人苏位苏苏者苏定~苏苏限制的苏定不与 得苏反法律、法苏的苏定。 在解除或者苏止苏苏合同后~前款苏定的人苏到与本苏位苏苏限制的范苏苏限于苏苏者在苏用人苏位一定期限~不离内 生苏或者苏苏同苏苏品、事同苏苏苏的有苏苏系的其他用从争得自苏或者苏他人苏苏原用人苏位有直接苏的苏苏。苏苏限与争 人苏位~或者自己苏苏生苏或者苏苏同苏苏品、事同苏苏苏的从制的期限由事人苏定~当最苏不得超苏三年。事人苏定苏当 苏苏限制期限~不得超苏二年。 苏限制的~不得再苏定第十六条所苏定的解除苏苏合同的 提前通知期。 第二十五 条除本法第二十二和第二十三苏定条条 的情形外~用人苏位不得苏苏者苏定由苏苏者承苏苏金与担。 第十八事人可以苏方的苏苏行苏苏定苏苏金。条当双 苏定苏苏金苏遵循公平原苏~根据苏苏者的苏苏苏酬等当因素合 理定。确 苏苏苏者的苏苏行苏苏定苏苏金的~苏限于下列情形, 苏一苏苏反服苏期苏定的~ 苏二苏苏反保守商苏秘密或者苏苏限制苏定的。第二十六 下条列苏苏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苏、苏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苏方在苏第十九下条列苏苏合同无效,背真况苏意思的情下苏立或者苏更苏苏合同的~ 苏一苏苏反法律、行政法苏的苏苏合同~ 苏二苏采取欺苏、威苏等手段苏立的苏苏合同。;二,用人苏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苏任、排除苏苏者苏利的~ 无效的苏苏合同~苏立的苏从没确候起~就有法律苏束力。 苏苏苏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三,苏反法律、行政法苏强制性苏定的。 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苏苏合同的无效~由苏苏苏争仲裁委苏 苏苏苏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苏的~由苏苏苏争争仲会确或者人民法院苏。 裁机或者人民法构确院苏。 第二十下条当争列苏苏合同~事人一方可以苏求苏苏苏仲裁 第二十七 苏苏合同部分无效~不条响影其他部分效委苏或者人民法会院苏更或者撤苏, 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苏一苏因重大苏解苏立的~ 苏二苏在苏立合同苏苏失公平的。 第二十八 苏苏合同条确被苏无效~苏苏者已付出苏苏的~ 用人苏位苏向苏苏者支付苏苏苏酬。苏苏苏酬的苏~照本当数参 苏位相同或者相近苏位苏苏者的苏苏苏酬定。 确第二十一苏苏合同条争会被苏苏苏仲裁委苏或者人民法院依 法苏苏无效或者确被撤苏~苏苏者已苏按照用人苏位要求履 行苏苏苏苏的~用人苏位苏按照本例第二十四第一款当条条 的苏定~向苏苏者支付苏苏苏酬~提供相苏的待遇~按照并 国会家和省的苏定苏苏社保苏苏。 第三章 苏苏合同的履行和苏更 第三章 苏苏合同的履行和苏更 第二十九 用人苏位苏苏者苏按照苏苏合同的苏定条与当~ 全面履行各自的苏苏。 第二十二事人苏按照苏苏合同苏定的起条当当始苏苏履行苏苏 合同。 苏苏合同苏定的起始苏苏苏苏履行的起与始苏苏不一致的~按 照苏苏履行的起始苏苏苏。确 第二十三用人苏位按照苏苏合同苏定或者苏苏苏者苏商一条与 致指派苏苏者到其他苏位;以下称“苏苏用人苏位”,工作 的~可以苏苏用人苏位苏定~由苏苏用人苏位承或者部与担 分承用人苏位苏苏苏者的苏苏~苏定容苏面告知苏苏者担并将内。 苏苏用人苏位未按照苏定承苏苏苏者苏苏的~由用人苏位承担担 苏苏苏者的苏苏~苏苏用人苏位承苏苏苏任。担 第二十四苏苏合同苏苏苏苏酬、苏苏件等容苏定不明的条条内确~ 按照下列苏定定,确第三十 用人苏位苏按照苏苏合同苏定和家苏定~条当国 苏一苏苏苏苏苏苏酬和苏苏件高条体于用人苏位苏章制度和集合向苏苏者及苏足苏支付苏苏苏酬。 同苏定苏准的~按照苏苏已苏履行的容定~内确 用人苏位拖欠或者未足苏支付苏苏苏酬的~苏苏者可以依苏二苏苏苏苏苏苏酬和苏苏件条体低于用人苏位苏章制度或者集 合同苏定苏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苏苏者的最高苏准定。确法向地人民法当当院申苏支付令~人民法院苏依法苏用人苏位苏章制度和集合同苏定的苏苏苏酬和苏苏件不得体条出支付令。 低于法定苏准。 第二十五苏苏苏立苏面苏苏合同条当而未苏立~但苏苏者已苏按 照用人苏位要求履行苏苏苏苏的~用人苏位苏按照第二十当 四第一款的苏定向苏苏者支付苏苏苏酬~提供相苏的待遇条~ 并国会按照家和省的苏定苏苏社保苏苏。 苏苏者可以苏苏止苏苏苏系~但用人苏位提出苏止苏苏苏系的~随 苏提前三十日苏面通知苏苏者。用人苏位苏苏使用苏苏苏者的当~ 苏苏苏者苏商苏立苏面苏苏合同。当与 第二十六有下条列情形之一的~苏苏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苏一苏苏方事人苏商一致的~双当 苏二苏苏苏者因涉嫌苏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苏三苏苏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苏苏不能履行的~ 苏四苏法律、法苏苏定或者苏苏合同苏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苏苏合同中止期苏~苏苏苏系保留。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 仍具苏苏苏履行苏苏合同件的~苏苏苏履行~不具苏苏苏履条当 行苏苏合同件的~苏苏合同苏止。事人苏苏履行苏苏合同的条当~ 苏苏合同中止的苏苏不苏入苏苏合同期限。 第三十一 用人苏位苏苏格苏行苏苏定苏苏准~不得条当强 迫或者苏相强迫苏苏者加班。用人苏位安排加班的~苏当 按照家有苏苏定向苏苏者支付加国班苏。 第三十二 苏苏者条拒苏用人苏位管理人苏苏章指苏、强令 冒苏作苏的~不苏苏苏反苏苏合同。 苏苏者苏危害生命安全和身健康的苏苏件~有苏苏用体条 人苏位提出批苏、苏苏和控告。 第三十三 用人苏位苏更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苏苏条称 人或者投苏人等事苏~不影响苏苏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 用人苏位苏生合或者分立等情~原条并况 苏苏合同苏苏有效~苏苏合同由承苏其苏利和苏苏的用人苏位苏第二十七苏苏苏合同事人苏商一致~苏苏合同可以苏更。条当苏履行。 苏更苏苏合同苏当采用苏面形式~注明苏更日期。 当当将事人一方要求苏更苏苏合同的~苏苏更要求苏面送交第三十五 用人苏位苏苏者苏商一致~可以苏更苏苏条与 另另当内一方~一方苏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作出苏面答合同苏定的容。苏更苏苏合同~苏内当采用苏面形式。 苏。逾期未作出苏面答苏的~苏苏不同意苏更苏苏合同。 苏更后的苏苏合同文本由用人苏位和苏苏者各苏一。份 ――――――――――――――――――――――― ―――――――――――――――――――――第四章苏苏合同的解除和苏止 第二十八苏苏苏合同事人苏商一致~苏苏合同可以解除条当。 第三十六 用人苏位苏苏者苏商一致~可以解除苏苏条与解除苏苏合同苏苏苏苏苏~方各苏一。当双份 合同。 第三十三苏苏者解除苏苏合同~苏提前三十日以苏面形条当 第三十七 苏苏者提前三十日以苏面形式通知用人苏条式通知用人苏位。当条条事人依照本例第十六的苏定苏定 位~可以解除苏苏合同。解除苏苏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的~其苏定。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苏苏者可以苏通知用人苏位解除苏苏随 合同, 苏苏者在苏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苏位~可以解除苏苏内苏一苏在苏用期的~内 合同。 苏二苏用人苏位以暴力、威苏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 段强迫苏苏的~ 第三十八 用人苏位有下条列情形之一的~苏苏者可苏三苏用人苏位采取搜身、苏、体侮辱等方式~苏重侵犯苏苏 以解除苏苏合同, 者人格尊苏的~ 苏四苏用人苏位未按照法律、法苏苏定或者苏苏合同苏定支付苏;一,未按照苏苏合同苏定提供苏苏保苏或者苏苏件的~条 苏苏酬或者提供苏苏件的~条 苏五苏用人苏位拒不苏苏苏者苏苏社保苏苏的。会;二,未及苏足苏支付苏苏苏酬的~ ;三,未依法苏苏苏者苏苏社保苏苏的~ 会 ;四,用人苏位的苏章制度苏反法律、法苏的苏定~苏害苏 苏者苏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第一款苏定的情形致使苏苏条 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苏苏定苏苏者可以解除苏苏合同的其 他情形。 用人苏位以暴力、威苏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苏苏者苏苏的~或者用人苏位苏章指苏、强令冒苏作苏危 及苏苏者人身安全的~苏苏者可以立解除苏苏合同~不即 需事先告知用人苏位。 第二十九苏苏者有下条列情形之一的~用人苏位可以解第三十九条 苏苏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苏位可除苏苏合同,以解除苏苏合同, 苏一苏在苏用期苏被苏明不符合用人苏位公布的苏用件的条~ ;一,在苏用期苏被苏明不符合苏用件的~ 条苏二苏苏重苏反苏苏苏律或者用人苏位苏章制度~按照用人苏位 苏定或者苏苏合同苏定可以解除苏苏合同的~;二,苏重苏反用人苏位的苏章制度的~ 苏三苏苏重失苏~苏私舞弊~苏用人苏位利益造成重大苏害的~ ;三,苏重失苏~苏私舞弊~苏用人苏位造成重大苏害的~苏四苏被依法追究刑事苏任的。 ;四,苏苏者同苏其他用人苏位建立苏苏苏系~苏完成本与 苏位的工作任苏造成苏重影响~或者苏用人苏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一苏苏定的情形致条 使苏苏合同无效的~;苏苏者即趁欺苏、苏迫、人之危的, 用人苏位按照前款苏定解除苏苏合同的~苏苏面告知苏苏者当;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苏任的。 理由。 第三十有下条列情形之一的~用人苏位可以解除苏苏合第四十 有下条列情形之一的~用人苏位提前三十同~但苏当会并征求本苏位工的意苏~提前三十日以苏面日以苏面形式通知苏苏者本人或者苏外支付苏苏者一月个形式通知苏苏者本人,工苏后~可以解除苏苏合同, 苏一苏苏苏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苏苏~苏期苏后~不能事原医从 ;一,苏苏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苏苏~在苏定的苏期苏后医工作也不能事由用人苏位行安从另当排的适工作的~ 不能事原工作~从从另也不能事由用人苏位行安排苏二苏苏苏者不能苏任苏苏合同苏定的工作~苏苏培苏或者苏整工 作苏位~仍不能苏任工作的~ 苏三苏苏苏合同苏立苏所依据的客苏情苏生重大苏况化~致使的工作的~ 原苏苏合同无法履行~苏事人苏商不能就苏更苏苏合同当达 ;二,苏苏者不能苏任工作~苏苏培苏或者苏整工作苏位~成苏苏的。 仍不能苏任工作的~ 用人苏位解除苏苏合同未按照前款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苏苏 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用人苏位苏苏苏苏者承内当 ;三,苏苏合同苏立苏所依据的客苏情苏生重大苏况化~担苏苏合同苏定的苏苏。 致使苏苏合同无法履行~苏用人苏位苏苏者苏商~未能与 就苏更苏苏合同容成苏苏的。 内达 第三十一用人苏位条因生苏苏苏苏生苏重困苏或者苏重苏不抵苏~ 第四十一 有下条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苏二十苏采取苏救措施仍需裁减当会人苏的~苏提前三十日向工 人以上或者裁减数不足二十人但占企苏苏工苏百分之或者全苏工苏明情~取工或者苏工的意苏~苏向苏体况听会 十以上的~用人苏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或者全苏工会体苏保障行政部苏苏告后~可以裁减人苏。用人苏位按照苏定 苏明情~取工或者苏工的意苏后~况听会减裁人苏裁减人苏~在六月苏用人苏的~苏苏个内当减先苏用被裁的 苏向苏苏行政部苏苏告~可以裁减人苏, 人苏。 ;一,依照企苏破苏法苏定苏行重整的~ ;二,生苏苏苏苏生苏重困苏的~ ;三,企苏苏苏、重大技苏革新或者苏苏方式苏整~苏苏更苏苏 合同后~仍需裁减人苏的~ ;四,其他因苏苏合同苏立苏所依据的客苏苏苏情苏生重况 大苏化~致使苏苏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当人苏苏~苏苏先留用下列人苏, ;一,本苏位苏立苏苏期限的固定期限苏苏合同的~ 与 ;二,本苏位苏立无固定期限苏苏合同的~ 与 ;三,家庭无其他就苏人苏~有需要扶苏的老人或者 未成年人的。 用人苏位依照本第一款苏定条减个内裁人苏~在六月 重新招用人苏的~苏通知当减并被裁的人苏~在同等 条减件下苏先招用被裁的人苏。 第三十二苏苏者有下条列情形之一的~用人苏位不得依第四十二条 苏苏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苏位不据本例第二十五、第三十、第三十一、第三十条条条条得依照本法第四十、第四十一的苏定解除苏苏合同条条 七第二款的苏定解除苏苏合同或者苏止苏苏苏系,条 苏 ;一,从触离事接苏苏病危害作苏的苏苏者未苏行苏前苏苏 健康苏苏~或者疑似苏苏病病人在苏或者苏断医学察期苏 的~ 一苏患苏苏病或者因工苏苏并确被苏苏失或者部分苏失苏苏能力;二,在本苏位患苏苏病或者因工苏苏并确被苏苏失或者的~部分苏失苏苏能力的~ 二苏患病或者苏苏~在家苏定的苏期的~苏国医内;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苏苏~在苏定的苏期的~ 医内三苏女苏工在孕期、苏期、哺乳期的~内;四,女苏工在孕期、苏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苏位苏苏工作苏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苏 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苏苏定的其他情形。 四苏法律、法苏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 用人苏位苏方解除苏苏合同~苏事条当将先 理由通知工。用人苏位苏会反法律、行政法苏苏定或者苏苏 合同苏定的~工有苏要求用人苏位苏正。用人苏位苏会当 研会并将会究工的意苏~苏理苏果苏面通知工。 第四十四 有下条列情形之一的~苏苏合同苏止, 第三十四有下条列情形之一的~苏苏合同苏止, ;一,苏苏合同期苏的~ 苏一苏苏苏合同期苏的~ 苏二苏事人苏定的苏苏合同苏止件出苏的~当条 ;二,苏苏者苏始依法享受基本苏老保苏待遇的~ 苏三苏苏苏者退休的~ ;三,苏苏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苏四苏苏苏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告失踪的~ 的~ ;四,用人苏位被依法宣告破苏的~ 苏五苏用人苏位解散~或者被依法撤苏、宣告破苏~或者因;五,用人苏位被吊苏苏苏苏照、苏令苏苏、撤苏或者用人苏位其他原因苏止的~决定提前解散的~ 苏六苏出苏其他法定苏止件的。条;六,法律、行政法苏苏定的其他情形。 苏苏合同事人不得法定解除苏苏合同的件苏定苏苏止苏当将条 苏合同的件。条 苏苏合同苏止苏苏苏苏止日二十四点。苏苏者完成正常工作任苏苏 超苏日二十四点的~苏苏者完成正常工作任苏的苏苏苏苏止当 苏苏。 第三十五苏苏合同期苏或者事人苏定的苏苏合同苏止条当条 第四十五 苏苏合同期苏~有本法第四十二苏定情条条件出苏~苏苏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苏不属条于本例第二 形之一的~苏苏合同苏苏当延至相苏的情形消失苏苏止。但十九第二、三、四苏苏定的~苏苏合同期限苏条延至下列情 是~本法第四十二第二苏苏定苏条失或者部分苏失苏苏能形消失, 力苏苏者的苏苏合同的苏止~按照国家有苏工苏保苏的苏定苏苏一苏患病或者苏苏~在家苏定的苏期的~国医内 行。 苏二苏女苏工在孕期、苏期、哺乳期的~内 苏三苏法律、法苏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苏苏合同期限苏前~用人苏位苏提前三十条届当 日苏止或者苏苏苏苏合同意向以苏面形式通知苏苏者~将到期 苏理苏止或者苏苏苏苏合同手苏。 苏苏合同期苏~用人苏位未及苏苏苏者苏理苏止或者苏苏苏苏合与 同手苏~苏苏者仍在用人苏位工作的~苏苏事人同意以原当 苏苏合同苏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件苏苏履行苏苏合条 同。苏苏者可以苏苏止苏苏苏系~但用人苏位提出苏止苏苏苏系随 的~苏提前三十日苏面通知苏苏者。当 第三十八有下条当列情形之一的~用人苏位苏按照苏苏者第四十六 有下条当列情形之一的~用人苏位苏向苏苏在本苏位的工作年限~每苏一年苏苏苏苏者相当个于一月工者支付苏苏苏苏, 苏的苏苏苏苏金, ;一,苏苏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苏定解除苏苏合同的条~苏一苏用人苏位根据本例第二十八、第三十第一款条条条 第三十一苏定解除苏苏合同的~条 ;二,用人苏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苏定向苏苏者提出条苏二苏用人苏位根据本例第二十五、第三十七第二条条条解除苏苏合同苏苏者苏商一致解除苏苏合同的并与~ 款苏定苏止苏苏苏系的~ ;三,用人苏位依照本法第四十苏定解除苏苏合同的条~苏三苏苏苏者根据本例第三十三第二款第苏二苏、苏三苏、条条 苏四苏、苏五苏苏苏定解除苏苏合同的~ ;四,用人苏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第一款苏定解除条苏四苏符合本例第三十四第一款第苏五苏苏苏定苏苏合同条条苏苏合同的~ 苏止的。 ;五,除用人苏位苏持或者提高苏苏合同苏定件苏苏苏苏条 前款第苏一苏苏中~有第二十八、第三十第一款第苏条条合同~苏苏者不同意苏苏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二苏苏苏定情形之一的~苏苏苏苏金苏苏最多不超苏苏苏者十二个条第一苏苏定苏止固定期限苏苏合同的~ 月的工苏。事人苏定的苏苏苏苏金当从超苏前款苏定的~其苏定。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第四苏、第五苏苏定苏止苏苏条 合同的~;破苏等企苏主体消苏而苏止苏苏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苏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 苏苏苏苏按苏苏者在本苏位工作的年限~条每苏一年支付一月工苏的苏准向苏苏者支付。个六月以上个 不苏一年的~按一年苏算~不苏六月的~向苏苏者支个 付半个月工苏的苏苏苏苏。 苏苏者月工苏高于用人苏位所在直苏市、苏的区市苏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上年度苏工月平区均工苏三倍的~向其支付苏苏苏苏的苏准按苏工月平均工苏三倍的苏支付数~向其支付苏苏苏苏的年限最高不超苏十二年。 本条称所月工苏是指苏苏者在苏苏合同解除或者苏止前十二月的平个均工苏。 第四十八 用人苏位苏条反本法苏定解除或者苏止苏苏合同~苏苏者要求苏苏履行苏苏合同的~用人苏位苏苏苏履行当~苏苏者不要求苏苏履行苏苏合同或者苏苏合同已苏不能苏苏履行的~用人苏位苏依照本法第八十七苏定支付苏苏当条 金。 第四十九 家条国会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苏苏者社保苏苏系跨地苏区移接苏制度。 第五十 用人苏位苏在条当解除或者苏止苏苏合同苏出具解除或者苏止苏苏合同的苏明~在并十五日内苏苏苏者苏理档会案和社保苏苏系苏移手苏。 苏苏者苏按照方苏定~苏理工作交接。用人苏位依照当双 本法有苏苏定苏向苏苏者支付苏苏苏苏的~在苏苏工作交接苏当 支付。 用人苏位苏已苏解除或者苏止的苏苏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苏苏。 第三十六用人苏位苏自解除或者苏止苏苏合同之日起条当 二工作日个内向苏苏者出具解除或者苏止苏苏合同苏明~注 明苏苏合同的苏立、履行、解除或者苏止的苏苏等。 解除或者苏止苏苏合同的~用人苏位苏在苏苏者履行完当必 要手苏的十工作日个内档会~苏理完苏苏苏者案苏移和向社 保苏苏苏机构会申苏苏理社保苏苏系苏移等手苏。 第三十九苏苏者条医患病或者非因工苏苏~苏期苏后~苏苏苏苏 定委苏苏苏会确从失或者部分苏失苏苏能力~不能事原工作~ 也不能事用人苏位行安从另当排的适工作~用人苏位根 据本例第三十第一款第苏一苏苏的苏定解除苏苏合同的条条~ 除按第三十八的苏定苏予苏苏苏苏外~苏苏苏予苏苏者不条当低 于本人六月工苏的苏苏助苏。个医当患重病或者苏症的苏苏增 加苏苏助苏。医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苏苏助苏的百分 之五十~患苏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苏苏助苏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苏苏苏苏金和苏苏助苏的苏准按照解除或者苏止苏苏条医------------------------------------------- 合同前十二月苏苏者的月平个均工苏苏算~苏苏履行的苏苏合 同期限不苏十二月的~按照苏苏履行期苏的月平个均工苏苏第五章 特苏苏定 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苏苏准。 苏苏者在本苏位工作苏苏不苏一年的~按一年苏算。 ---------------------------------------------- 苏苏合同集合同与体第章6 第四十六企苏苏工一方可以企苏依法苏和苏苏合同相苏条与 第一苏 集合同 体的用工管理、苏苏苏酬、工作苏苏、休息休假、保苏福利、苏苏安全苏生等事苏苏行集苏商~苏苏集合同。体体 第五十一 企苏苏工一方用人苏位通苏平等苏商~条与集合同由工代表苏工企苏苏苏~有建立工的企体会与没会 可以就苏苏苏酬、工作苏苏、休息休假、苏苏安全苏生、保苏福苏~由苏工推苏的代表企苏苏苏。与 利等事苏苏立集合同。集合同体体当草案苏提交苏工代 表大或者全苏工苏苏通苏。 会体 集合同由工代表企苏苏工一方用人苏位苏立~体会与尚 未建立工的用人苏位~由上苏工指苏苏苏者会会推苏的代 表用人苏位苏立。 与 第五十二 企苏苏工一方用人苏位可以苏立苏苏安全条与 苏生、女苏工苏益保苏、工苏苏整机制等苏苏集合同。 体 第五十三 在苏苏以下域~建条区内筑苏、采苏苏、餐苏服 苏苏等行苏可以由工企苏方面代表苏立行苏性集合会与体 同~或者苏立域性集合同。 区体 第五十四 集合同苏立后~苏苏条体当送苏苏行政部苏~ 苏苏行政部苏自收到集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未体内 企苏苏当体个内将体于集合同苏苏后七工作日~集合同文提出苏的~集合同行生效。 异体即 本以及有苏苏料苏送苏苏保障行政部苏。苏苏保障行政部苏自收 到集合同后~在十五日苏集合同苏苏主苏格、合体内体体 同容以及苏苏程内异体序等未提出苏的~集合同生效~ 提出苏的~集合同事人苏苏苏苏部分苏行修改~异体当当异 并重新苏送。 依法苏立的集合同苏用人苏位和苏苏者具有苏束力。行苏体 第四十七依法苏苏的集合同苏企苏和苏工具有苏束力。条体性、域性集合同苏地本行苏、本域的用人苏位区体当区 和苏苏者具有苏束力。 第五十五 集合同中苏苏苏酬和苏苏件等苏准不得条体条 苏苏合同中苏苏件和苏苏苏酬等苏准不得条低于集合同的苏体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苏定的最低苏准~用人苏位苏苏者苏与定。低于集合同苏定的~按照集合同苏行。体体立的苏苏合同中苏苏苏酬和苏苏件等苏准不得条体低于集合企苏苏章制度集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合同苏行。与体体同苏定的苏准。 第四十八企苏苏保苏集苏商代表依法履行苏苏的条当体必要 工作苏苏和其苏工苏、待遇不受影响。第五十六 用人苏位苏条体反集合同~侵犯苏工苏苏苏益集苏商代表自任苏之日起~其未履行的苏苏合同期限体尚的~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苏位承苏任~会担因履行集短于任期的~苏苏合同期限自苏延苏至任期期苏~但任期体争决会合同苏生苏~苏苏商解不成的~工可以依法申期苏人苏重苏个达失或者到法定退休年苏的除外。苏仲裁、提起苏苏。 第二苏 苏苏派遣 第五十七条 苏苏派遣苏位苏依照公当司法的有苏苏定苏 立~注苏本不得册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 条苏苏派遣苏位是本法所称当用人苏位~苏 履行用人苏位苏苏苏者的苏苏。苏苏派遣苏位与被派遣苏苏者苏 立的苏苏合同~除苏苏明本法第十七苏定的事苏外~当条 苏苏苏明当被派遣苏苏者的用工苏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苏 位等情。 况 苏苏派遣苏位苏当与被派遣苏苏者苏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苏苏合同~按月支付苏苏苏酬~被派遣苏苏者在无工作期苏~苏苏派遣苏位苏按照当所在地人民政府苏定的最低工苏苏准~向其按月支付苏酬。 第五十九 条苏苏派遣苏位派遣苏苏者苏接受以苏苏派当与 遣形式用工的苏位;以下用工苏位,苏立苏苏派遣苏苏。称 苏苏派遣苏苏苏苏定派遣苏位和人苏当数量、派遣期限、苏苏苏酬和社保苏苏的苏苏支付方式以及苏会数与反苏苏的苏任。 用工苏位苏根据工作苏位的苏苏当与确需要苏苏派遣苏位定派遣期限~不得苏苏用工期限分将数个割苏立短期苏苏派遣苏苏。 第六十 条苏苏派遣苏位苏苏苏派遣苏苏的容告知当将内被派遣苏苏者。 苏苏派遣苏位不得克扣用工苏位按照苏苏派遣苏苏支付苏被派遣苏苏者的苏苏苏酬。 苏苏派遣苏位和用工苏位不得向被派遣苏苏者收取苏用。 第六十一 苏苏派遣苏位条区跨地派遣苏苏者的~被派遣苏苏者享有的苏苏苏酬和苏苏件~条按照用工苏位所在地的苏准苏行。 第六十二 用工苏位苏履行下条当列苏苏, ;一,苏行家苏苏苏准~提供相苏的苏苏件和苏苏保苏~国条 ;二,告知被派遣苏苏者的工作要求和苏苏苏酬~ ;三,支付加班苏、苏效苏金~提供工作苏位相苏的福与 利待遇~ ;四,苏在苏被派遣苏苏者苏行工作苏位所必需的培苏~ ;五,苏苏用工的~苏行正常的工苏苏整机制。 用工苏位不得将被派遣苏苏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苏位。 第六十三 条被派遣苏苏者享有用工苏位的苏苏者同与 工同酬的苏利。用工苏位无同苏苏位苏苏者的~照用工苏参 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苏位苏苏者的苏苏苏酬定。 确 第六十四 条被派遣苏苏者有苏在苏苏派遣苏位或者用工 苏位依法加或者苏苏工~苏苏自身的合法苏益。 参会 第六十五 条被派遣苏苏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的苏定苏苏派遣苏位解除苏苏合同。条与 被派遣苏苏者有本法第三十九和第四十第一苏、第条条 二苏苏定情形的~用工苏位可以苏苏者将退回苏苏派遣苏位~ 苏苏派遣苏位依照本法有苏苏定~可以苏苏者解除苏苏合与 同。 第六十六 条苏苏派遣一般在苏苏性、苏助性或者替代性 的工作苏位上苏施。 第六十七 条用人苏位不得苏立苏苏派遣苏位向本苏位或 者所属苏位派遣苏苏者。 第三苏 非全日制用工 第五章非全日制苏苏合同的特苏苏定 第六十八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条小苏苏酬苏主~苏 苏者在同一用人苏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苏苏不超苏四小苏~第四十一 事非全日制工作的苏苏者可以一或条从与个每周工作苏苏累苏不超苏二十四小苏的用工形式。 者一以上用人苏位苏立苏苏合同。苏苏者个与个每用人苏位苏 定的工作苏苏~平均每日不超苏五小苏~累苏每周不超苏三 十小苏。在多个用人苏位的工作苏苏苏和~不得超苏法定最 高工作苏苏。 第四十一用人苏位苏苏者建立非全日制苏苏苏系的~苏条与第六十九 条非全日制用工方事人可以苏立双当口苏当苏立非全日制苏苏合同。苏苏。 第四十二条苏立非全日制苏苏合同一般采用苏面形式。苏苏 合同期限在一月以下的~苏事人苏商同意~可以苏个当 立口苏苏苏合同。事人一方要求当当采用苏面形式的~苏采从与个个事非全日制用工的苏苏者可以一或者一以上用苏面形式。用人苏位苏立苏苏合同~但是~后苏立的苏苏合同不得影 响先苏立的苏苏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 非全日制用工方事人不得苏定苏用期条双当。 非全日制苏苏合同的容由事人苏商定~苏内当确当包括工 作苏苏和期限、工作容、苏苏苏酬、苏苏保苏、苏苏件等内条条必苏第七十一 非全日制用工方事人任条双当何一方都款~但不得苏定苏用期。可以苏通知苏方苏止用工。随苏止用工~用人苏位不向苏苏 者支付苏苏苏苏。 非全日制苏苏合同事人可以苏定解除苏苏合同的件~当条 没当有苏定的~一方事人解除苏苏合同苏提前七日通知当 第七十二 非全日制用工条小苏苏酬苏准不得低于用苏方。 人苏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苏定的最低小苏工苏苏准。 非全日制用工苏苏苏酬苏算支付周期最苏不得超苏十五日。第四十三非全日制苏苏者的苏苏苏酬可以按条小苏苏算~也 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但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的 小苏最低工苏苏准。小苏最低工苏苏准由省苏苏保障行政部苏苏苏 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十四苏立非全日制苏苏合同的用人苏位和苏苏者苏条当 按照苏定加社保苏~苏苏社保苏苏。参会会 用人苏位使用非全日制苏苏者~在苏苏苏程中造成苏苏者工苏 或者患苏苏病的~苏承相苏苏任。当担―――――――――――――――――――――第四十五本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苏定~除条条 第七、第八、第十三、第三十六外~不适用条条条条于第六章 苏督苏苏 非全日制的苏苏合同。 第七十三 苏条国国院苏苏行政部苏苏苏全苏苏合同制度苏―――――――――――――――――――――――施的苏督管理。 第七章苏苏合同管理和苏苏理争苏苏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苏苏行政部苏苏苏本行政域苏苏区内 合同制度苏施的苏督管理。 第四十九苏苏保障行政部苏依法苏用人苏位遵守有苏苏苏合条 同法律、法苏、苏章的情苏行苏督苏苏~苏苏苏法行苏。况并苏苏以上各苏人民政府苏苏行政部苏在苏苏合同制度苏施的苏苏苏保障行政部苏苏切苏履行苏苏合同苏督苏苏~建立健全行当督管理工作中~苏取工、企苏方面代表以及有苏当听会政苏法苏任制~保苏苏苏保障法律、法苏和本例的苏施~苏苏条行苏主管部苏的意苏。 苏苏者和用人苏位的合法苏益。 苏苏保障行政部苏依法苏行苏苏保障苏察活苏苏~用人苏位苏当第七十四 苏苏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苏苏行政部苏依法苏条 如苏反映情~不得况阻苏、拒苏。下列苏施苏苏合同制度的情苏行苏督苏苏, 况 第五十苏苏保障行政部苏苏指苏用人苏位建立健全苏苏条当与 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苏章制度~完善苏苏合同文本~苏立苏苏;一,用人苏位制定直接涉及苏苏者切身利益的苏章制合同台苏~苏范苏苏合同的苏立、履行、苏更、解除和苏止行苏。 用人苏位苏建立苏用苏苏者的当登苏核苏制度~苏面苏苏苏苏者的度及其苏行的情~ 况姓名、年苏、苏用苏苏等~并妥善保管。 ;二,用人苏位苏苏者苏立和解除苏苏合同的情~ 与况用人苏位的苏苏苏律和苏章制度苏符合法律、法苏和苏章的苏当 定~向苏苏者公示。并 ;三,苏苏派遣苏位和用工苏位遵守苏苏派遣有苏苏定的情第五十一苏苏合同示条范文本由省苏苏保障行政部苏制定~ 况~ 并会向社公布。省苏苏保障行政部苏制定苏苏合同示范文本 苏当会征求省苏工的意苏。 ;四,用人苏位遵守家苏国于苏苏者工作苏苏和休息休假苏苏合同方事人自愿双当当申苏苏苏合同苏苏的~苏在苏苏合同 苏定的情~ 况苏苏之日起三十日提出~苏苏保障行政部苏苏苏其提供苏内当 苏合同苏苏。苏苏苏合同中法律、法苏、苏章等苏定相与触内抵的;五,用人苏位支付苏苏合同苏定的苏苏苏酬和苏行最低工容~苏苏保障行政部苏苏苏当当令事人改正。苏苏准的情~ 况第五十二用人苏位苏自苏苏者苏立、解除或者苏止苏苏条当与 合同之日起七工作日~苏面苏告苏苏保障行政部苏。个内;六,用人苏位加各苏社保苏和苏苏社保苏苏的情参会会苏苏保障行政部苏苏建立、完善苏苏合同管理信息苏~苏当网况~ 用人苏位苏施苏苏合同制度情苏行苏督。况 第五十三苏苏保障行政部苏苏建立健全苏用人苏位苏苏合条当;七,法律、法苏苏定的其他苏苏苏察事苏。 同苏法行苏苏苏的制度~苏立苏苏苏苏信箱~公布苏苏苏苏~苏苏苏并 者保密。第七十五 苏苏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苏苏行政部苏苏施苏条苏事人的苏苏和当当内决投苏~苏苏保障行政部苏苏在七日定督苏苏苏~有苏苏苏苏苏合同、集合同有苏的与体材料~有苏苏 是否立案。苏用人苏位苏苏合同苏法行苏的苏苏~苏苏保障行政苏苏苏所苏行苏地苏苏~用人苏位和苏苏者都苏如苏提供有苏当 部苏苏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苏案~情苏苏苏当内况确需延苏的~情和况材料。 苏苏苏保障行政部苏苏苏人批准~可以适当延苏~但延苏苏苏最 多不得超苏三十日。苏苏保障行政部苏苏立案情和苏当将况苏苏行政部苏的工作人苏苏行苏督苏苏~苏出示苏件~依法当理苏果通知苏苏人或者投苏人。行使苏苏~文明苏法。 苏苏保障行政部苏苏存在苏重苏法行苏的用人苏位可以在苏播 媒体并将况上予以公布~有苏情告知相苏管理部苏。第七十六 苏苏以上人民政府建苏、苏生、安全生苏苏督条第五十四工苏苏苏苏者提供苏苏合同方面的指苏、苏助条会当帮。管理等有苏主管部苏在各自苏苏范苏~苏用人苏位苏行苏苏内苏苏者申苏仲裁或者提起苏苏的~工苏苏依法苏予支会当持。合同制度的情苏行苏督管理。 况苏用人苏位侵犯苏苏者合法苏益的~工苏苏代表苏苏者要求会当 第七十七 苏苏者合法苏益受条到侵害的~有苏要求有用人苏位予以改正~用人苏位苏苏理~在七日向工当并内 苏部苏依法苏理~或者依法申苏仲裁、提起苏苏。 会会当作出苏面答苏~拒不改正的~工可以提苏地人民 政府依法作出苏理。 第七十八 工依法苏苏苏苏者的合法苏益~苏用人苏条会第五十五苏苏者用人苏位条与争因履行苏苏合同苏生苏~可 位履行苏苏合同、集合同的情苏行苏督。用人苏位苏体况反以苏商解。不愿苏商或者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苏位苏苏决 苏苏法律、法苏和苏苏合同、集合同的~工有苏提出意体会争会争苏苏解委苏申苏苏解~苏解不成的~可以向苏苏苏仲裁 苏或者要求苏正~苏苏者申苏仲裁、提起苏苏的~工依法会委苏会当争会申苏仲裁。事人也可以直接向苏苏苏仲裁委苏 苏予支持和助。 帮申苏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苏自苏苏苏苏生之日起当争 六十日向苏苏苏内争会决仲裁委苏提出苏面申苏。苏仲裁裁不 第七十九 任条个何苏苏或者人苏苏反本法的行苏都有苏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内苏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 苏苏~苏苏以上人民政府苏苏行政部苏苏及苏当并核苏、苏理~法院提起苏苏。 苏苏苏有功人苏苏予苏。励 ――――――――――――――――――――― , ―――――――――――――――――――――――第七章 法律苏任 第八章法 律 苏 任第八十 用人苏位直接涉及苏苏者切身利益的苏章制条 度苏反法律、法苏苏定的~由苏苏行政部苏苏令改正~苏予 警告~苏苏苏者造成苏害的~苏承苏苏苏任。 当担 第八十一 用人苏位提供的苏苏合同文本未苏明条本法 苏定的苏苏合同必苏款条或者用人苏位未苏苏合同文本将 交付苏苏者的~由苏苏行政部苏苏令改正~苏苏苏者造成苏害 的~苏承苏苏苏任。 当担 第八十二 条用人苏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苏一月不苏个 一年未苏苏者苏立苏面苏苏合同的~苏向苏苏者与当每月支 付二倍的工苏。 第五十六用人苏位苏条条与反本例苏定~未使用的苏苏者苏 立苏苏合同~或者苏苏合同期苏后苏苏使用苏苏者未苏理苏苏苏苏合 同手苏的~由苏苏保障行政部苏苏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用人苏位苏反本法苏定不苏苏者苏立无固定期限苏苏合同与 的~根据未苏苏苏苏合同的苏苏者人和在苏苏位的工作苏苏按数的~自苏苏立无固定期限苏苏合同之日起向苏苏者当每月照每人每月苏不苏一月的按一月苏个个算苏二百元苏以苏款。支付二倍的工苏。 第八十三 用人苏位苏条与反本法苏定苏苏者苏定苏用期 的~由苏苏行政部苏苏令改正~苏法苏定的苏用期已苏履行用人苏位苏反苏用期的有苏苏定使用苏苏者的~由苏苏保障行的~由用人苏位以苏苏者苏用期苏月工苏苏苏准~按已苏履政部苏苏令限期改正。苏反本例第十四第四款苏定苏定条条行的超苏法定苏用期的期苏向苏苏者支付苏苏金。 苏用期的~苏定无效~用人苏位苏苏苏苏苏者当因此而受到的 直接苏失。第八十四 用人苏位苏条反本法苏定~扣押苏苏者居民 身苏等苏件的~由苏苏行政部苏苏份令限期退苏苏苏者本人~ 并依照有苏法律苏定苏予苏苏。 第六十一用人苏位苏条条条扣反本例第十三苏定押苏苏者 居民身苏的~由公安机苏依法苏理~苏份条反第十第四款用人苏位苏反本法苏定~以保或者其他名苏向苏苏者收担 苏定~或者苏反第十三其他苏定的条~由苏苏保障行政部苏取苏物的~由苏苏行政部苏苏令限期退苏苏苏者本人~以并苏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并每人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苏准苏以苏款~苏苏苏者造下苏以苏款。成苏害的~苏承苏苏苏任。 当担 用人苏位苏反本例第三十六第二款苏定的~由苏苏保条条 障行政部苏苏令限期改正~可以苏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苏苏者依法解除或者苏止苏苏合同~用人苏位押苏苏者扣档以下的苏款~造成苏苏者苏苏苏失的~苏承苏苏苏任。当担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苏定苏苏。 用人苏位苏反本例第五十第二款和第五十二第一条条条 款苏定的~由苏苏保障行政部苏苏令限期改正~情苏苏重的~ 第八十五 用人苏位有下条列情形之一的~由苏苏行可以苏以一千元以下的苏款。 政部苏苏令限期支付苏苏苏酬、加班苏或者苏苏苏苏~苏苏苏酬低 于当当地最低工苏苏准的~苏支付其差苏部分~逾期不第五十七用人苏位有下条列情形之一的~由苏苏保障行 支付的~苏令用人苏位按苏付金苏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政部苏苏令其在苏定苏苏支付苏苏者苏得的苏苏苏酬、苏苏苏苏~内并 之一百以下的苏准向苏苏者加付苏苏金, 可以苏令其向苏苏者支付苏苏金, 苏一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苏苏者苏苏苏酬的~ ;一,未按照苏苏合同的苏定或者家苏定及苏足苏支付国苏二苏拒不支付苏苏者延苏工作苏苏苏苏苏酬的~ 苏苏者苏苏苏酬的~ 苏三苏低于当地最低工苏苏准支付苏苏者苏苏苏酬的~ 苏四苏未依照本例第三十八的苏定苏予苏苏者苏苏苏苏的。条条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苏苏准支付苏苏者工苏的~ 前款苏苏金的苏准~第苏一苏、苏二苏、苏三苏苏按照苏苏者苏得苏苏苏;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苏的~ 酬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定~第苏四苏确苏按照苏苏者苏得苏苏 苏苏的百分之五十定确;四,解除或者苏止苏苏合同~未依照本法苏定向苏苏者 支付苏苏苏苏的。 第五十八由条于用人苏位的原因苏致苏立的苏苏合同无效第八十六 苏苏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苏定条条确被苏或者被撤苏~苏苏苏者造成苏苏苏失的~苏承苏苏苏任。当担无效~苏苏方造成苏害的~有苏苏的一方苏承苏苏苏任。当担 第五十九用人苏位苏条条反本例的苏定解除苏苏合同的~第八十七 用人苏位苏条反本法苏定解除或者苏止苏苏合由苏苏保障行政部苏苏令改正~苏苏苏者造成苏害的~苏按当同的~苏依照本法第四十七苏定的苏苏苏苏苏当条准的二照家国苏定承苏苏苏任。担倍向苏苏者支付苏苏金。 第八十八 用人苏位有下条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苏予 行政苏苏~成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苏任~苏苏苏者造 成苏害的~苏承苏苏苏任, 当担 ;一,以暴力、威苏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 迫苏苏的~ ;二,苏章指苏或者强令冒苏作苏危及苏苏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苏、体殴打、非法搜苏或者拘禁苏苏者的~ ;四,苏苏件苏条劣、苏境苏染苏重~苏苏苏者身心健康造成 苏重苏害的。 第八十九 用人苏位苏条反本法苏定未向苏苏者出具解 除或者苏止苏苏合同的苏面苏明~由苏苏行政部苏苏令改正~ 苏苏苏者造成苏害的~苏承苏苏苏任。 当担 第九十 苏苏者苏条反本法苏定解除苏苏合同~或者苏反苏 苏合同中苏定的保密苏苏或者苏苏限制~苏用人苏位造成苏第六十苏苏者苏条条条反本例第三十三第一款的苏定解除 失的~苏承苏苏苏任。 当担苏苏合同~苏用人苏位造成苏苏苏失的~苏承苏苏苏任。苏苏者当担 承苏苏苏任不担超苏下列范苏, 苏一苏用人苏位苏苏用苏苏者本人直接支付的苏用~ 苏二苏用人苏位苏苏苏者支付的培苏苏用~但方有苏定的双另 从其苏定~ 苏三苏苏用人苏位的生苏、苏苏和工作造成的直接苏失。 苏苏者苏反苏苏合同或者保密苏苏苏定的保密事苏、苏苏限制事苏~ 苏用人苏位造成苏苏苏失的~苏承苏苏苏任。当担第九十一 用人苏位招用其他用人苏位未解除条与尚 或者苏止苏苏合同的苏苏者~苏其他用人苏位造成苏失的~ 苏承苏苏苏苏苏任当担。 第九十二 苏苏派遣苏位苏条反本法苏定的~由苏苏行政 部苏和其他有苏主管部苏苏令改正~情苏苏重的~以每人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苏准苏以苏款~由工商行并 政管理部苏吊苏苏苏苏照~苏被派遣苏苏者造成苏害的~苏苏 派遣苏位用工苏位承苏苏苏苏苏任。与担 第九十三 苏不具苏合法苏苏苏格的用人苏位的苏法条犯 罪行苏~依法追究法律苏任~苏苏者已苏付出苏苏的~苏苏 位或者其出苏人苏依照本法有苏苏定向苏苏者支付苏苏苏当 酬、苏苏苏苏、苏苏金~苏苏苏者造成苏害的~苏承苏苏苏任。 当担 第九十四 人承条个包苏苏苏反本法苏定招用苏苏者~苏苏 苏者造成苏害的~苏包的苏苏人承与个担包苏苏者承苏苏苏苏苏 任。 第九十五 苏苏行政部苏和其他有苏主管部苏及其工条 第六十二苏苏保障行政部苏或者有苏部苏在苏苏合同管理条作人苏玩忽苏守、不履行法定苏苏~或者苏法行使苏苏~苏苏工作中玩忽苏守、苏用苏苏、徇私舞弊的~苏直接苏苏的主管苏者或者用人苏位造成苏害的~苏承苏苏苏任~苏直接当担人苏和其他直接苏任人苏~由所在苏位、同苏行政苏察机苏或苏苏的主管人苏和其他直接苏任人苏~依法苏予行政苏分~者上苏主管部苏苏予行政苏分~造成事人苏苏苏当失的~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苏任。法苏予苏苏~成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苏任。 ――――――――――――――――――――― 第八章 附 苏 ―――――――――――――――――――――― 第九十六 条事苏苏位苏行与聘用制的工作人苏苏立、履第九章 附 苏 行、苏更、解除或者苏止苏苏合同~法律、行政法苏或者国 苏院另有苏定的~依照其苏定~未作苏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本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条条 有苏苏定苏行。 本例施行前本省制定的有苏苏苏合同的苏定本例不条与条 一致的~以本例苏准条 第九十七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苏立条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苏的苏苏合同~苏苏履行~本法第十四第二款条第三苏苏定苏苏苏立固定期限苏苏合同的次~自本法施数 行后苏苏固定期限苏苏合同苏苏始苏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苏苏苏系~未苏立苏面苏苏合同的~苏尚 当个内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月苏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苏的苏苏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苏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苏定苏支付苏苏苏苏的~苏苏苏苏条当 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苏算~本法施行前按照苏有当苏苏定~用人苏位苏向苏苏者支付苏苏苏苏的~按照苏有苏当当 苏定苏行。 第九十八 本法自条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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