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申请表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申请表
户主姓名:
姓名: 别名(曾用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生肖 身高 户口地址 身份证号码
出生地 籍贯 宗教信仰 文化程度 兵役状况 婚姻状况 血型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或传呼号码:
申请内容及原因: 审批意见:
说明:1、此表须由本人用钢笔如实填写,项目须填空写齐全,字迹清楚整洁。
2、办理身份证时,需带户口簿,本人到户证中心拍摄二代证专用照。
3、如单位集体户口的。需单位证明盖章。
4、此申请表作为本人户籍资料依据存档。
海曙区公安分局户证办理中心地址...
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申请
户主姓名:
姓名: 别名(曾用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生肖 身高 户口地址 身份证号码
出生地 籍贯 宗教信仰 文化程度 兵役状况 婚姻状况 血型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或传呼号码:
申请内容及原因: 审批意见:
:1、此表须由本人用钢笔如实填写,项目须填空写齐全,字迹清楚整洁。
2、办理身份证时,需带户口簿,本人到户证中心拍摄二代证专用照。
3、如单位集体户口的。需单位证明盖章。
4、此申请表作为本人户籍资料依据存档。
海曙区公安分局户证办理中心地址:海曙区马园路85弄13号 工作时间8:30—19:00
查询电话:87119541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章 申 领
第六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发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公民年满十六周岁时,在从生日起计算的三十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年满十六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三章 换 领、补领
第十一条 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且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三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旧证有效期满前将新证发给本人。
第十六条 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领新证。 第十七条 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第十八条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
。从报告之日起三个月仍未找到,应当申报补领新证。
补领新证后找到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
第十九条 凡申报换领、补领新证的需要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近斯标准相片两张。申报换领新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发给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申报补领,原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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