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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律后果

2018-01-13 4页 doc 14KB 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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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作为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系列法律事实,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在当事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在人身关系方面,因夫妻身份而确定的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相互继承的权利、监护关系均因离婚而消灭,同时当事人获得再婚的权利。但是,离婚对父母子女的关系并无影响。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灭。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是由养父还是养母抚养,仍是双方的养子女。同时...
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作为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系列法律事实,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在当事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在人身关系方面,因夫妻身份而确定的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相互继承的权利、监护关系均因离婚而消灭,同时当事人获得再婚的权利。但是,离婚对父母子女的关系并无影响。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灭。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是由养父还是养母抚养,仍是双方的养子女。同时,离婚也中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共同生活关系,发生夫妻共同生活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债务的定性与清偿、特定情形下的经济补偿、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法律后果。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在承包期内离婚的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法律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律禁止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当事人的婚姻状态或婚姻关系变动(结婚、离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此类纠纷一般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在离婚 案件中,如果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因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该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但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给付彩礼的情况却较为普遍,彩礼问严重损害了部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所以,我们反对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 2主要是在离婚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及子女扶养、探视权等方面,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一、离婚导致当事人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 1、夫妻同居生活的权利义务解除。 2、双方恢复再婚的自由。 3、相互扶养义务终止。 4、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 5、姻亲关系消灭,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即随之消灭。 二、离婚导致双方当事人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婚姻法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 (1)夫妻均等分割原则 (2)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 (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 (4)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 (三)夫妻对债务的处理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其清偿原则以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商清偿,达不成协议时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三、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 (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和关系 《婚姻法》第36规定第1款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主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主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体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谓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定期探望、联系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五、离婚时关于房屋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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