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
及签证操作程序 - 主题词: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
,中译本,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
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可享受优惠关税减让的产品,其原产地应遵循下列规则确定,
规则一:定义
本规则中,
,一,“一成员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或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以下简称“巴基斯坦”,。
,二,“到岸价格,CIF,”是指实付或应付给出口人的货物在进口港从运输工具卸下后的价格。它包括货物的成本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保险费和运费。
,三,“海关估价协议”指WTO协议中《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四,“离岸价格,FOB,”是指实付或应付给出口人的货物在指定出口港装上运输工具后的价格。它包括货物的成本和将货物运至运输工具所需的所有成本。
,五,“材料”包括成份、零件、部件、组件及/或已实际上构成另一个货物部份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六,“原产货物”是指根据规则二的规定确定为原产的货物。
,七,“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是指规定材料已经过税号归类改变,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或满足某一从价百分比标准,或者混合使用任何这些标准的规则。
,八,“间接材料”是指用于某一货物的生产、测试和检验,但没有实际性地组成到这一货物中的物品,或者是用于与某一货物的生产有关的厂房维护或设备操作的物品,包括,
1.燃料与能源
2.工具、模具及铸模
3.用于设备及厂房维护的零件和材料,
4.用于生产或设备操作和厂房的润滑剂、润滑油、混合材料及其他材料,
5.手套、眼镜、鞋、衣服、安全装置及用品,
6.用于货物的测试或检验的设备、装置和用品
7.催化剂和溶剂,及其他任何可被证明用于货物的生产但未构成货物组成部分的货物。
,九,“非原产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中的非任何一成员方原产的材料,以及不明原产地的材料。
,十,“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制造、生产、装配、加工、饲养、种植、繁殖、开采、提取、收获、捕捞、诱捕、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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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狩猎和捕获。
规则二:原产地标准
本《协议》中,从一成员方进口的符合以下任一原产地规定
的货物,应视为原产并可以享受优惠关税减让,
,一,规则三规定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者
,二,符合规则四、五或六规定的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规则三: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下列产品应视为符合规则二,一,所指的完全在一成员方获得或生产,
,一,在一成员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二,在一成员方出生和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一成员方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四,在一成员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
,五,从一成员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四,项以外的矿物或其他天然生成物,
,六,从一成员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成员方按照国际法的规定须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七,在一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八,在一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经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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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及,或制造上述第,七,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
,九,在一成员方从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被恢复或修理的物品上回收的零件或原材料,
,十,在一成员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被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部分原材料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
,十一,在一成员方境内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和
,十二,仅用上述第,一,至,十一,项所列产品在一成员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规则四: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一,规则二,二,中,如一成员方的原产成份在产品中不少于40%,则该产品应视为该方原产。
,二,计算本地增值成份应适用如下方法,
非原产材料的价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 100 %,60,
FOB价格
,三,非原产材料价值应为,
1.材料进口时的CIF价格,或
2.在进行制造或加工的成员方境内最早确定的为不明原产地的原材料支付的价格。
规则五:累计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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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规定外,符合规则二原产地要求的产品在一成员方境内被用于生产享受《协议》优惠待遇的制成品的原材料,如果该最终产品的中国,巴基斯坦累计成份不低于40%,则该产品应被视为原产于制造或加工该制成品的成员方境内。
规则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在一成员方经过充分加工的货物应视为该成员方的原产货物。符合本规则附件所列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货物,应被视为在一成员方经过了充分的加工。
规则七:微小加工及处理
下列的加工或处理均视为微小加工及处理,在按照规则二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应不予考虑,
,一,为运输或贮存货物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例如干燥、冷冻、盐水保存、通风、摊开、冷却、置于盐、二氧化硫或其他水溶液中、去除已损坏部分等类似处理,,
,二,除尘、筛选、分类、分级、搭配,标示组成成套物品,,洗涤、涂抹和切割,
,三,改换包装及为发货而进行的拆分、装配,
,四,简单的切割、切片和再包装,或者装瓶、入袋、装箱、固定在硬纸板或木板上,以及其他所有的简单包装操作,
,五,在货物或包装上粘贴标志、标签或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六,对产品的简单混合,不论是否为同种类产品,而且经过该混合而得到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并未因满足本章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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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获得原产地资格,
,七,简单组装产品的各部件以组成一个完整品,
,八,拆装,
,九,屠宰动物,
,十,仅用水或其他物质稀释,而不改变货物的性质,和
,十一,上述,一,到,十,项中的两项或多项操作的组合。
规则八:直接运输
下列情况应被视为从出口成员方直接运输到进口成员方,
,一,货物运输未经过任何中国和巴基斯坦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境内,
,二,货物运输途中经过了一个或多个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之外的其他国家,不论是否在这些国家转换运输工具或作临时储存,如果,
1.可证明过境运输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对运输需要的考虑,
2.货物未在这些国家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和
3.除装卸或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外,货物在这些国家未经任何其他操作。
规则九:包装
,一,一成员方如对货物及其包装份别计征关税,就应对从另一成员方进口的货物及其包装份别确定原产地。
,二,在上述第,一,项不适用的情况下,包装应与货物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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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整体,运输或贮藏所需的包装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应与货物一并考虑,而不应将其视为从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外进口。
规则十:附件、备件及工具
如进口成员方将与货物一同呈验的附件、备件、工具、指导性或其他介绍说明性材料同货物一并归类和征收关税,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这些附件、备件及工具等应忽略不计。
规则十一:间接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应不考虑规则一(八)中定义的间接材料的原产地,对在制造过程中未留在货物里或未构成货物一部分的材料的原产地也不予考虑。
规则十二:原产地证书
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减让的产品,申报时应提交由出口成员方指定并已按附件2所列签证操作程序的规定通知《协议》另一成员方的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规则十三:审议及修改
应一成员方要求并经谈判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同意,这些规则必要时可以开放供审议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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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
为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特制订本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核查操作程序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如下,
签发机构
规则一
原产地证书应由出口成员方的政府机构签发。
规则二
,一,双方应将其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政府机构名称及地址通知对方,并提供该政府机构使用的签名及签证印章样本。
,二,双方应互相提供上述资料及样本。名称、地址或印章如有任何变化,应立即以双方同意的方式通知对方。
规则三
为核查享受优惠待遇的情况,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政府机构有权要求提供任何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进行适当的核查。如果通过现行的本国法律法规无法获得该权力,应在下述规则四及五所指的#申请
#格中作为条款列出。
申请
规则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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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享受优惠待遇条件的货物,其出口人及,或厂商应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机构提出货物出口前原产地预调查的申请。对调查结果应定期或适时地进行复查,并将此结果作为核定该待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相关证明文件。上述预调查程序不适用于通过自然属性容易被确定原产地的货物。
规则五
出口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享受优惠待遇货物出口手续时,应提交原产地证书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待出口货物符合原产地证书签发要求。
出口前检查
规则六
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政府机构应尽其所能对每一份原产地证书的申请进行适当检查以确保,
,一,
及原产地证书正确填写并经授权签署人签名,
,二,货物的原产地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
,三,原产地证书中的其他说明与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内容相符,
,四,所列明的货物描述、数量及重量、唛头及件号、件数及包装与待出口货物相符。
原产地证书的签发
规则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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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产地证书必须依据附件3所列格式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语。
,二,原产地证书应由一份正本及两份复写副本组成。
,三,每份原产地证书应注明其签证机构的单独编号。
,四,出口人应向进口人提供证书正本,以便呈交给进口口岸的海关当局。第一副本应由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留存。第二副本由出口人留存。
正本——米黄色 ,颜色代码,727c,
第一副本——白色 ,颜色代码,,
第二副本——白色 ,颜色代码,,
规则八
为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规则四、五和六的规定,出口成员方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第8栏内应注明相关的规则及所适用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成份的百分比。
规则九
原产地证书不得涂改及叠印。任何更正必须先将错误项目划去,然后再做必要的增改。所作更正应经原签证人认可,并由相关政府机构核准。所有未填空白之处应予划去,以防事后添加。
规则十
,一,原产地证书应由出口成员方的相关政府机构根据《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在货物出口前、出口时或出口后15天内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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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特殊情况下,如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前、出口时或出口后立即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但要注明“补发”,ISSUED RETROACTIVELY,字样。
规则十一
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出口人可以向原政府签证机构书面申请签发原证正本及第二副本的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复制本可依据签证机构存档的有关出口文件签发,并在第13栏中注明“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CERTIFIED TRUE COPY,。该复制本应注明原证正本的签发日期。原产地证书的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应在出口人向原签证机构提供了原证第二副本的情况下,并在其正本签发之日起一年之内方可补发。
提交
规则十二
进口人应在向进口成员方的海关申报货物进口时,主动向海关申明要求享受优惠待遇,并在有关货物进境报关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正本。
规则十三
原产地证书应按下列期限提交,
,一,原产地证书应在出口成员方政府机构签证之日起6个月之内向进口成员方的海关提交,
,二,如货物按照《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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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规则八,二,的规定经过一个或多个非成员方境内,上述,一,所规定的原产地证书提交期限延长至8个月,
,三,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出口发货人无法控制的合理原因致使不能遵守提交期限,进口成员方的海关当局仍应接受已经超出期限提交的原产地证书,以及
,四,在任何情况下, 如果货物在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内已经进口,进口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可接受该原产地证书。
规则十四
如果原产于出口成员方的每批货物的离岸价格不超过200美元,则无需交验原产地证书,而是使用出口人对货物原产于该出口成员方的简要声明即可。离岸价格不超过200美元的邮递品也应照此办理。
规则十五
如果发现原产地证书内容与为办理货物进口手续而提交给进口成员方海关的单证内容略有不符,只要原产地证书内容与所呈验的货物相符,原产地证书仍应有效。
规则十六
,一,进口成员方可以要求进行后续随机抽查,也可在有理由怀疑有关单据的真实性或货物真实原产地的准确性时,要求进行后续核查。
,二,核查请求应随附相关原产地证书,并阐明原因及其他详细情况,列出该原产地证书中可能存在问题的内容,但后续随机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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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的请求不受此限。
,三,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进口成员方海关可以暂缓执行优惠待遇的规定。如果该货物不属于被禁止或限制进口之列,又没有发现有瞒骗嫌疑,海关可以在履行必要的管理手续后将货物放行给进口人。
,四,收到后续核查请求的政府签证机构应及时作出回应,并在收到请求后6个月之内作出答复。
规则十七
,一,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书及其所有相关文件应由签证机构自签发之日起至少保留2年。
,二,应进口成员方的请求,应提供与原产地证书正确性有关的资料。
,三,有关成员方之间交流的任何资料应予以保密,只能用于对原产地证书的确认。
特殊情况
规则十八
如出口到一成员方的全部或部分货物的目的地发生变化,在货物到达该成员方之前或之后,应按下列规则办理,
,一,如果货物已经向进口成员方海关申报,进口人应向该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海关对全部或部分产品改变目的地的情况在原产地证书上签注认可,然后将正本交还进口人,第二副本返还给签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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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货物在运往原产地证书所指定的进口成员方途中目的地发生变化,出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要求对全部或部分货物重新签证。
规则十九
为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则八,二,的规定,对经过一个或多个非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成员方境内运输的货物,应向进口成员方政府机构提交下列单证,
,一,在出口成员方签发的联运提单,
,二,出口成员方相关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三,货物的原始商业发票副本,以及
,四,依照《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则八,二, 项下的第1、2及3项所规定的证明文件。
规则二十
,一,由出口成员方运至另一成员方展览,并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销售给一成员方的展品,如该展品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应享受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待遇,但应满足进口成员方相关政府机构的下列要求,
1.出口人已将展品从出口成员方境内运送到展览会举办国并已在该国展出,
2.出口人已将货物卖给或转让给进口成员方的收货人,以及
3.该展品已经以送展时的状态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立即运到进口成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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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实施以上规定,必须向进口成员方的有关政府机构提交原产地证书。还必须注明展览会名称及地址,提供展览举办地成员方有关政府机构签发的证明书以及规则十九,四,所列的证明文件。
,三,上述,一,中规定的适用于任何以出售外国产品为目的的商贸、农业或手工业展览会、交易会或在商店或商业场所举办的类似展览或展示。展览期展品应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
反瞒骗行为
规则二十一
,一,当怀疑存在与原产地证书相关的瞒骗行为时,有关成员方政府机构应相互合作,对涉嫌人员在各自境内采取行动。
,二,每个成员方均应对与原产地证书有关的瞒骗行为实施法律制裁。
争端磋商
规则二十二
如果发生关于原产地判定、产品归类或其他方面的争议,进出口成员方的相关政府机构应本着解决争议的愿望相互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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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第1栏,注明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2栏,注明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3栏,注明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上的货物生产商不止一个时,其他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也须列明。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保密时,也可接受在该栏注明“应要求向海关提供”,Available to Customs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时,该栏只须填写“相同”(SAME)。
第4栏,注明运输方式和路线,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第5栏,由进口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第6栏,注明项目编号。
第7栏,该栏的商品名称描述必须详细,以便查验货物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的货名对应。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包装件数和种类也应列明。每一项货物的HS编码应为货物进口国的六位HS编码。
第8栏,从一成员方出口到另一成员方可享受优惠待遇的货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根据特定原产地规则可做调整,。
,1,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在出口成员方境内完全获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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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使用非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原材料生产和加工产品时,所用这种原材料的总价值不超过由此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的离岸价格的40%,且最后生产加工工序在该出口成员方境内完成,
,3,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五的产品,且该产品在一成员方被用于生产可享受另一个成员方优惠待遇的最终产品时,如这部份成份在最终产品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成份累计中不少于最终产品的40%,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于对最终产品进行生产或加工的成员方,或
,4,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应被视为原产于使该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成员方。
若货物符合上述标准,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八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本表格第12栏列名的原产国生产或制造的详
填入第8栏 情
(a) 出口成员方完全原产的产品 ,见上述第
“P ”
8栏,1,项,
(b) 符合上述第8栏,2,项的规定,在出口
单一国家成份的百份比,例如40% 成员方加工但并非完全原产的产品
(c) 符合上述第8栏,3,项的规定,在出口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累计成份成员方加工但并非完全原产的产品 的百份比,例如40%
(d) 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 “P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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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栏,该栏应注明毛重的公斤数。其他的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也可用于该栏,离岸价格应该是出口人向签证机构申报的价格。
第10栏,该栏应注明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第11栏,如有要求,该栏可注明订单号,信用证号等。
第12栏,该栏必须由出口人填制,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印章。
第13栏,该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签证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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