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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个人存单和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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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个人存单和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操作规程信用社(银行)个人存单和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个人存单和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权利凭证作质押,从××市联社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 权利凭证包括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大额可转让存单(记名)等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依法可质押的其他种类的权利凭证。 ...
信用社(银行)个人存单和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个人存单和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个人存单和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权利凭证作质押,从××市联社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 权利凭证包括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大额可转让存单(记名)等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依法可质押的其他种类的权利凭证。 凭证式国债是指1999年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借款人以此办理质押时,向原认购国债银行提出申请。 第四条 个人质押贷款坚持“以存定贷、凭证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的审贷岗位分离制度,严禁自批自贷和逆程序放款。 第五条 对以本社开出的权利凭证办理质押贷款的,要做到即时受理、即时发放;对非本联社所(柜)开出的权利凭证作质押的,要在凭证开出部门确认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办理止付手续后,方可受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依法持有本人或他人名下的有价权利凭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等资金需要且符合贷款 条件,均可向当地信用社营业网点申请办理个人质押贷款。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有价权利凭证,移交××市联社作为贷款的质押物。 (二)提供借款人和出质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护照等)。 (三)以他人有价权利凭证作质押的,在签订借款时,借款人、出质人必须在合同文本的相应栏内亲自签名;借款人持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凭证办理质押贷款,应由出质人的法定监护人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及派出所的证明。监护人在《质押凭证清单》相应栏内和合同文本的出质人签名处签署本人姓名,并注明“为×××的合法监护人”字样。 (四)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个人质押贷款的额度要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 第九条 个人质押贷款的期限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权利凭证的到期日(实行自动转存的定期存单,与出质人约定取消自动转存);若为多张凭证质押的,在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凭证最迟到期日。 第十条 个人质押贷款执行同期贷款利率和有关计息。 第十一条 借款人要求提前归还贷款,需经贷款行同意并按原定合同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如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逾期超过1个月的,贷款行有权处分质押权利凭证(质押权利凭证未到期除外),用于抵偿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存款权利凭证在质押物期内按原定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质押期间停止取息。如质押权利凭证未到期而需用于抵偿贷款本息的,应由出质人亲自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并偿还贷款本息;如出质人未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行可在质押凭证清单上载明的到期日届满时对该质押权利凭证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质押贷款一般不予办理展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影响如期还贷的,经贷款行及原出质人同意可办理展期。 第十四条 质押贷款履行期间如借款人死亡,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贷款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填写《质押担保借款申请审批表》(简称借款申请审批表),借款人、出质人须同时到场。并提供质押凭证、身份证件等。 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贷款调查责任人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格、质押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有:(1)借款人提供的质押权利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挂失、冻结、止付,是 否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2)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填写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3)借款人是否以他人的质押权利凭证办理质押贷款,借款人、出质人是否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出质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调查责任人认定调查内容属实后,在借款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明确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贷款审批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审批责任人要认真审核借款人的有关材料和内容,对借款人尽快做出“贷”与“不贷”的明确答复。同意贷款,要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通知贷款调查责任人办理质押权利凭证的止付手续,要填写《个人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 对审批权限的质押贷款要坚持调查、审查、审批三岗分离,实行岗位制约。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1)办理止付手续。调查责任人将质押权利凭证收存并凭《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办理凭证止付手续,同时经审批责任人复核。(2)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审批责任人(或授权代理人)同借款人、出质人共同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由贷款社、借款人、出质人各执1份。(3)发放贷款。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凭证》,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质押物保管。质押权利凭证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并列于会计表外科目核算。 第二十条 贷款归还。借款人按质押借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个人质押借款合同》取回质押权利凭证。 借款人可采用现金、个人支票、有价权利凭证三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质押贷款纳入会计科目核算。 第五章 贷款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质押贷款管理实行调查责任人,审查、审批责任人和检查责任人制度。 1(营业网点会计或外勤信贷员进行调查,为调查责任人。 2(基层所(柜)授权范围内,基层所(柜)负责人为审查、审批责任人。 超基层所(柜)授权的,基层所(柜)负责人为审查责任人,上级行有权审批人为审批责任人。 3(储蓄事后监督或专职检查员进行检查,为检查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贷款调查责任人负责质押贷款发放前的调查和到期贷款的收回,其职责是:(1)受理借款申请;(2)调查核实质押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3)记载贷款登记簿;(4)办理收回贷款手续;(5)经授权办理凭证止付手续;(6)其他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贷款审查责任人负责质押贷款手续的审查,其职责是:(1)对调查责任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2)提出贷与不贷的意见及理由;(3)其他规定职责。 第二十五条 贷款审批责任人负责根据贷款审查责任人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决策。 第二十六条 贷款检查责任人负责检查监督贷款发放的安全性,其职责是:(1)对贷款风险、贷款操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3)建立和保管档案资料;(4)其他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贷款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与其职权相联系。贷款调查责任人承担调查失误和贷款收回不及时的责任;贷款审查、审批责任人承担审查、决策失误和领导不力的责任;贷款检查责任人承担贷款检查失误和监督不力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修订,根据本规程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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