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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革命作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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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革命作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最新革命作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民政部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五日 民(1989) 优字18号文公布]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
最新革命作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最新革命作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民政部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五日 民(1989) 优字18号文公布]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2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二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10 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1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 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有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 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 以上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3、两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二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或颞颌关节 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 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 重并发症; 10、一侧肾切除; 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趾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趾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脾脏切除;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1、语言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6、一侧睾丸摘除; 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附: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 (民政部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五日 民[1989]优字18号文公布)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经医疗基本终结,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病残分为两等三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而致痴呆,或两肢以上瘫痪; 2、眼疾患致双目失明; 3、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侧瘫痪,或两肢以上功能严重障碍,或智力严重障碍; 2、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功能不全; 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长期不消退,或反复出现消化道出血;行门静脉高压症分流术; 4、各种心脏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三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5、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功能损害;双侧肾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25毫升%以上,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低于30%; 6、胃全切除,小肠或结肠切除二分之一; 7、肝切除二分之一; 、眼疾患致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复和矫正; 8 9、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肢体部分瘫痪; 2、各种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二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较重并发症; 4、早期肝硬化:肝肿大、质地中等硬度,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肿大;谷丙转氨酶持续升高,并伴有絮浊试验明显异常或血浆蛋白减低、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 5、肺切除两叶,或切除一叶并作胸廓成形术; 6、一侧肾切除;慢性肾炎:尿蛋白持续在(++)以上,尿素氨持续高于正常值,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30-50%; 、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较重并发症; 7 8、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长期持续在8克%以下,白细胞总数3500/立方毫米以下,血小板在5万立方毫米以下; 9、糖尿病:空腹血糖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续在(++)以上,尚需药物维持治疗; 10、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大关节强直、畸形,功能严重障碍; 1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12、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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