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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行政给付(共1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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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行政给付(共19项)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行政给付(共19项) 一、行政给付事项名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法律依据: 1、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 作……” 2、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 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 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 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二、行政给付事项名称:灾民救济 法律依据: 1、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行政给付(共19项)
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行政给付(共19项) 一、行政给付事项名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法律依据: 1、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 作……” 2、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 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 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 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二、行政给付事项名称:灾民救济 法律依据: 1、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 和单位,迅速设臵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 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臵工作。” 2、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 迅速设臵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 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臵工作。其他部门 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臵灾民。” 3、(国务院令)第三十一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 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臵避难场所和救济物 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 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 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 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4、第 三十六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应当全力做好以下抗震救灾工作:一、民政和其他有关部 门及单位,负责设臵灾民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调配、 发放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 臵”。 三、行政给付事项名称:为城镇退伍军人发放安臵期间 的生活补助 法律依据: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 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 臵:……(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臵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 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行政给付事项名称: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发 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法律依据: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 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 臵:……(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 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行政给付事项名称:给特定的退役义务兵给予医疗、 生活、补助费用 法律依据:第五十七条“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 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 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在服现役期间患过 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 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 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六、行政给付事项名称: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法律依据: 1、第七项“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 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享受抚恤”。 2、第十二条第一款“现役军人死 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由县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3、第十二条第二、三款“获得荣 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 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多次获得荣誉称 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 发一次性抚恤金”。 4、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 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5、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 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 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 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6、第四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7、第五十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 行。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 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 及其他人员的抚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行政给付事项名称:发放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金 法律依据: 1、第十五条第一款“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发给定期抚恤金……” 2、第十五条第二款“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 期抚恤金领取证》”。 3、第四十二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 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4、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 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5、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 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 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 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6、第四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7、第五十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 行。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 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 及其他人员的抚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行政给付事项名称:发放丧葬补助费 法律依据: 1、第十八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 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 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2、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 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3、第四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4、第五十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 行。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 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 及其他人员的抚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行政给付事项名称:发放残疾抚恤金 法律依据: 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2、第四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3、第五十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 行。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 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 及其他人员的抚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行政给付事项名称:发放临时困难补助 1、法律依据: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 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 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 活水平”。 2、法律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 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 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3、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退出现役 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 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4、第四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5、第五十条“军队离休、退休干 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 行。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 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 及其他人员的抚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行政给付事项名称:发放残疾军人、伤残警察、 伤残民兵民工费 法律依据: 1、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 给……”。 2、第四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3、第五十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 行。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 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 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行政给付事项名称: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 法律依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 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十三、行政给付事项名称: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报销和医疗困难补助 法律依据: 1、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七级至十 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 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 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 情给予补助。” 十四、行政给付事项名称:见义勇为人员经济补助 法律依据: 1、第十四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间,属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 的,应当视为正常出勤,所在工作单位不得因此扣减其工资、 奖金和降低其福利待遇;属于企业职工的,依照本市有关企 业劳动者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津贴;无工作单位的,从 区、县见义勇为基金中给予经济补助。” 2、 第二十条“无工作单位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由行 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给予不低于本市当时城 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济补助。” 3、第十八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在支付住房租 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用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由所在区、 县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 4、 第二十三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在支付住房租金、 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用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经区、县民政 部门调查核实,由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给予经 济补助……”。 十五、行政给付事项名称: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费用 的支付 法律依据: 第十九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者责 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或者责任 人以及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不明的,按照以下办法解决:(一) 参加社会保险的,由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由行为 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支付。(二)无工作单位 或者有工作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 民政部门从基金中支付。(三)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见义勇为 的,其医疗费用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支 付。” 十六、行政给付事项名称: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的发 放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其伤残等级由市民政部门参照有关优抚规定评定; 伤残待遇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 中支付”。 十七、行政给付事项名称: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抚恤金 的发放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二条“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其抚恤按照国家 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由户籍所 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十八、行政给付事项名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法律依据: 1、第七条第一款“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 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 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 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审批”。 2、第八条第四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 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3、第 十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各街道办事处和乡、 镇人民政府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经区、县民政局 批准也可以给付实物……”。 4、第十条第一款“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 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 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手续”。 十九、行政给付事项名称:农村五保户供养(区县民政 局) 法律依据: 1、第2条“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 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2、第3条第1款“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3、第7条第2款“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 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 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 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第7条第3款“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 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 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 关情况 5、第9条第1款“农村五保 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 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 自理的给予照料;(五)办理丧葬事宜”。 6、第9条第2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 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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