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行政给付(共19项)
一、行政给付事项名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法律依据:
1、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
作……”
2、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
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
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
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二、行政给付事项名称:灾民救济
法律依据:
1、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
和单位,迅速设臵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
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臵工作。”
2、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
迅速设臵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
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臵工作。其他部门
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臵灾民。”
3、(国务院令)第三十一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
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臵避难场所和救济物
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
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
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
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4、第
三十六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应当全力做好以下抗震救灾工作:一、民政和其他有关部
门及单位,负责设臵灾民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调配、
发放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
臵”。
三、行政给付事项名称:为城镇退伍军人发放安臵期间
的生活补助
法律依据: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
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
臵:……(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臵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
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行政给付事项名称: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发
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法律依据: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
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
臵:……(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
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行政给付事项名称:给特定的退役义务兵给予医疗、
生活、补助费用
法律依据:第五十七条“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
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
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在服现役期间患过
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
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
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六、行政给付事项名称: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法律依据:
1、第七项“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
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享受抚恤”。
2、第十二条第一款“现役军人死
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
,由县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3、第十二条第二、三款“获得荣
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
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多次获得荣誉称
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
发一次性抚恤金”。
4、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
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5、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
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
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
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6、第四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7、第五十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
行。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
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
及其他人员的抚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行政给付事项名称:发放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金
法律依据:
1、第十五条第一款“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发给定期抚恤金……”
2、第十五条第二款“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
期抚恤金领取证》”。
3、第四十二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
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4、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
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5、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
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
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
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6、第四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7、第五十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
行。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
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
及其他人员的抚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行政给付事项名称:发放丧葬补助费
法律依据:
1、第十八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
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
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2、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
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3、第四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4、第五十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
行。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
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
及其他人员的抚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行政给付事项名称:发放残疾抚恤金
法律依据:
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2、第四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3、第五十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
行。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
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
及其他人员的抚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行政给付事项名称:发放临时困难补助
1、法律依据: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
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
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
活水平”。
2、法律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
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
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3、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退出现役
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
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4、第四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5、第五十条“军队离休、退休干
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
行。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
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
及其他人员的抚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行政给付事项名称:发放残疾军人、伤残警察、
伤残民兵民工
费
法律依据:
1、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
给……”。
2、第四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3、第五十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
行。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
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
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行政给付事项名称: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
法律依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
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十三、行政给付事项名称: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报销和医疗困难补助
法律依据:
1、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七级至十
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
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
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
情给予补助。”
十四、行政给付事项名称:见义勇为人员经济补助
法律依据:
1、第十四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间,属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
的,应当视为正常出勤,所在工作单位不得因此扣减其工资、
奖金和降低其福利待遇;属于企业职工的,依照本市有关企
业劳动者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津贴;无工作单位的,从
区、县见义勇为基金中给予经济补助。”
2、
第二十条“无工作单位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由行
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给予不低于本市当时城
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济补助。”
3、第十八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在支付住房租
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用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由所在区、
县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
4、
第二十三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在支付住房租金、
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用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经区、县民政
部门调查核实,由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给予经
济补助……”。
十五、行政给付事项名称: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费用
的支付
法律依据: 第十九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者责
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或者责任
人以及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不明的,按照以下办法解决:(一)
参加社会保险的,由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由行为
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支付。(二)无工作单位
或者有工作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
民政部门从基金中支付。(三)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见义勇为
的,其医疗费用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支
付。”
十六、行政给付事项名称: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的发
放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其伤残等级由市民政部门参照有关优抚规定评定;
伤残待遇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
中支付”。
十七、行政给付事项名称: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抚恤金
的发放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二条“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其抚恤按照国家
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由户籍所
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十八、行政给付事项名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法律依据:
1、第七条第一款“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
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
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
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 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
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审批”。
2、第八条第四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
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3、第
十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各街道办事处和乡、
镇人民政府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经区、县民政局
批准也可以给付实物……”。
4、第十条第一款“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
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
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手续”。
十九、行政给付事项名称:农村五保户供养(区县民政
局)
法律依据:
1、第2条“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
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2、第3条第1款“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3、第7条第2款“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
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
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
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第7条第3款“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
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
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
关情况
5、第9条第1款“农村五保
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
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
自理的给予照料;(五)办理丧葬事宜”。 6、第9条第2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
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