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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中国外汇管制制度转 中国外汇管制制度 (三)、中国的外汇管制制度 1、我国外汇管制制度的演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了平衡国际收支,集中外汇资金用于国内建设,我国曾经实行了十分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自1978年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外汇管制逐步完善,由严格转为较宽松.就其过程而言,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1)创始阶段,从1949年至1956年.本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外汇管理分散,外汇收入停滞.这是因为新政权刚成立,各大行政区因具体政治经济条件的不同而分别颁布外汇管理的暂行办法;而收入停滞则主要因为西方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封锁和我国的境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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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中国外汇管制制度 (三)、中国的外汇管制制度 1、我国外汇管制制度的演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了平衡国际收支,集中外汇资金用于国内建设,我国曾经实行了十分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自1978年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外汇管制逐步完善,由严格转为较宽松.就其过程而言,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1)创始阶段,从1949年至1956年.本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外汇管理分散,外汇收入停滞.这是因为新政权刚成立,各大行政区因具体政治经济条件的不同而分别颁布外汇管理的暂行办法;而收入停滞则主要因为西方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封锁和我国的境外资产被冻结.当时外汇管制的主要任务是取消外国在华的经济、金融特权,禁止外币和金银流通,取缔外汇黑市. (2)严格管理阶段,自1956年至1978年.这个阶段国家对经济实行全面管理,对外汇实行统收统支和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管理.由于国家高度垄断外贸和外汇收支,尽管制定了一些内部的管理外汇收支的规定,但在此阶段的大部分时间里,外汇收入仍处于停滞状态. (3)由紧趋松,外汇收入增多阶段,自1979年至193年.这一阶段由于我国实行了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大量外国资本,进出口额激增,外汇收入也大幅度增加.从1980年以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外汇管理的法规,如1980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外汇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191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居民外汇和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参加调剂的暂行办法》,等等,逐步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外汇. (4)外汇管理体制重大改革阶段,自194年开始.这是我国外汇管理制度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其目标是实现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等等(具体内容将在后面详述)。 2、我国外汇管制的基本方针。我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我国对外汇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随着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这一方针也有所变化,主要体现在"统一经营"上.1984年10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获准经营外汇业务;198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允许其他各专业银行业务交叉,亦可经营外汇业务,打破了原来在统一经营方针下一切外汇业务均由中国银行独家经营的局面.此外,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数十家外资银行的分行也获得许可,有权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的某些外币存贷款业务,进出口结汇等业务.这一方针的变化反映了外汇管理制度进一部深化改革的发展趋势. 3、我国外汇管制体制的重大改革措施。193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该《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外汇分成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各类外汇收入必须及时调回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属于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收入均须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出口或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取得的外汇;交通运输,邮电,旅游,保险等业提供服务和政府机构往来取得的外汇;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应上缴的外汇净收入,境外劳务承包和境外投资应调回境内的外汇利润;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结售的外汇.但是,特定用途的捐赠外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个人所有的外汇,允许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帐户.取消现行的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 (2)实行银行售汇制,允许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在实行售汇制后,取消经常项目正常对外支付用汇的计划审批.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在此项下的对外支付用汇,持如下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实行配额或进口控制的货物进口,持有关部门颁发的配额、许可证或进口证明和相应的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口,持登记证明和相应的进口合同;除上述两项以外,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进口,持进口合同和境外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非贸易项下的经营性支付,持支付协议或合同和境外金融、非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非经营性支付购汇或购提现钞,按财务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向境外投资、贷款、捐赠的汇出,继续实行审批制度. (3)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及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以后,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外汇交易市场.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管理.1994年4月17日,该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上海外汇交易中心投入运行.1994年1月1日,实行人民币汇率并轨,并轨后的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制.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前一日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形成的价格,每日公布人民币对美元交易的中间价,并参照国际外汇市场变化,同时公布人民币对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各外汇指定银行以此为依据,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自行挂牌,对客户买卖外汇.在稳定境内通货的前提下,通过银行间外汇买卖和中国人民银行向外汇交易市场吞吐外汇,保持各银行挂牌汇率的基本一致和相对稳定. (4)强化外汇指定银行的依法经营和服务职能。国家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管理,其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其资产和外汇结算工作量核定.各银行持有超过其高限比例的结算周转外汇,必须出售给其他外汇指定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持有结算周转外汇降低到低限比例以下,应及时从其他外汇指定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购入补足. (5)严格外债管理,建立偿债基金在外债管理上,继续实行"谁借谁还"的原则.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外债较多的企业按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偿债基金,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帐户存储.国家批准的专项还贷出口收汇,可以直接进入该帐户.专户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本息,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支付. (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体制仍维持现行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允许在外汇指定银行或境内外资银行开立现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外支付和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可以从其现汇帐户余额中直接办理;超出现汇帐户余额的生产、经营、还本付息和红利汇出的用汇,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的文件及合同审核批准后,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 (7)取消境内外币计价结算,禁止外币在境内流通自194年1月1日起,取消任何形式的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和指定金融机构以外的外 汇买卖;停止发行外汇券,已发行流通的外汇券,可继续使用,逐步收回.为了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有条件可兑换,中国人民银行于194年3月24日以中国人民银行令的方式发布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对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的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等事项,做出了较明确的规定.这次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对深化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运用汇率机制调节进出口,为各类出口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具有重大意义.它对于在我国建立适应国际通行规则的运行机制,对恢复我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国地位,也将起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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