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济南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辅修第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之后~修读辅修第二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第三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类型
,一,我校普通本科在校生修读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辅修第二专业学分达到
要求的~与主修专业颁发同一毕业证书~同时标注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名称。
,二,我校普通本科在校生修读辅修第二学位教育~辅修第二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举办条件
第四条 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的专业必须是办学时间较长、就业状况较好、教学条件充足的专业~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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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三届以上毕业生。
第五条 修读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应为我校本科二年级学生。
第三章 资格审批
第六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资格的审批。具备实施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资格的学院~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招生简章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审核。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七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学工作应与主修专业一样由学校教务处管理~统一安排教学进程。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各教学环节管理,包括招生、配课、组织教学、学籍管理、毕业资格初审等,由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开设学院负责。
第八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学生的学习活动由开设学院负责管理~并为其指派指导教师。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自由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开设学院负责学生的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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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修读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不脱离主修专业班集体。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其学习、生活管理工作由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院负责。
第十一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修学学期为第3至第8学期~第8学期期末~未能取得辅修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者~不能获得毕业资格。
第十二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执行单独的培养方案。教学
包括专业课和实践教学环节。
第十三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开设的课程与主修专业已修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少于或等于主修专业课程且该门课程主修成绩不低于80分的~已取得的学分可以互认。
第十四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籍管理与主修专业相同。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开设学院负责学生成绩管理~为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学生建立学籍卡~完成毕业资格初审及毕业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五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开设学院可根据本学院情况决定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学生单独编班或插班学习。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学生的学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七条 修读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需在每学年秋季学期交纳学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选课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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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第六章 证书发放
第十八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前提下~如果修满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可获得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未修满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则不能获得辅修第二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所修辅修第二专业,学位,课程的学分大于或等于30学分者~可以发放济南大学辅修专业证书,少于30学分者~所修辅修第二专业,学位,课程学分在学生成绩单中作写实记录~不计入主修专业总学分。
第二十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的毕业证书不单独颁发~与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为同一证书~主修专业名称在前~辅修专业名称在后。
第二十一条 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无论是否修满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都不能获得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七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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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加强对本学院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学的监督管理~学校教务处负责对全校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的综合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办学、降低教育教学质量等办学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济南大学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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