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律师见证

2017-09-20 4页 doc 15KB 11阅读

用户头像

is_589748

暂无简介

举报
律师见证律师见证 2、 接受委托 2.1 委托人要求律师见证,应当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见证合同,由律师事务所依委托见证合同的约定指派律师承办。 2.2 对合同、协议的见证,应由该合同或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办理委托,但委托见证合同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2.3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审慎考虑委托人委托的见证事项是否必须由其他专门机构办理以及将出具的律师见证书是否会被有关机构接受,并根据需要向委托人提示。 2.4 委托人拟委托的见证事项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专门机构专属办理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该委托,并向...
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 2、 接受委托 2.1 委托人要求律师见证,应当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见证合同,由律师事务所依委托见证合同的约定指派律师承办。 2.2 对合同、协议的见证,应由该合同或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办理委托,但委托见证合同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2.3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审慎考虑委托人委托的见证事项是否必须由其他专门机构办理以及将出具的律师见证书是否会被有关机构接受,并根据需要向委托人提示。 2.4 委托人拟委托的见证事项系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由专门机构专属办理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该委托,并向委托人作出说明。如委托人了解该专属办理的规定后仍要求律师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委托,但应在委托见证合同和见证书中以显眼的方式对专属办理的规定作出提示。 2.5 委托人拟委托的见证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该委托。 2.6 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见证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2.6.1 委托见证事项; 2.6.2 委托合同双方的权责; 2.6.3 费用及其支付; 2.6.4 办理见证事务的期限; 2.6.5 尽职调查的特别约定; 2.6.6 必要的提示; 2.6.7 合同双方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2.7 委托人委托的见证事项与承办律师本人或其配偶及本人或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承办律师应当回避。 3、 尽职审查 3.1 律师尽职审查是承办律师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事实情况,按一个法律专业人士的通常专业水平,对其进行的审查、分析、鉴别和判断。 3.2 承办律师办理律师见证业务,对下列事项应谨慎审查 3.2.1 见证事项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2 见证事项的内容及所涉的标的物; 3.2.3 见证事项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3.2.4 委托人及/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证明和其他文件; 3.2.5 承办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3.3 法律、法规规定或委托见证合同约定律师应特别履行的审查职责,承办律师应遵守执行。 3.4 承办律师应当就委托见证事项询问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制作询问或谈话笔录。 3.5承办律师对委托见证事项的合法性及当事人提供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应有专业的分析和判断。承办律师认为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支持委托见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应当要求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予以核实。经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补充提交后仍不足以支持委托见 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如委托见证合同有特别约定尽职调查的,承办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做尽职调查。 3.6 承办律师的见证过程应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清晰。工作底稿应包含下列内容: 3.8.1 当事人主体资格文件; 3.8.2 当事人提供的文件; 3.8.3 询问、谈话记录; 3.8.4 委托人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 3.8.5 对审查疑问所作的说明; 3.8.6 适用法律法规。 4、 出具律师见证书 4.1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见证书出具的审核控制体系,以确保服务质量,防范法律风险。 4.2 承办律师在尽职审查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见证: 4.2.1 见证事项的主体不适格的; 4.2.2 有证据显示见证事项所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4.2.3 见证事项的内容或所涉标的物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当事人不同意纠正或补救的; 4.2.4 见证事项的事实不清或所依赖的证据材料不能满足法律的最低要求的; 4.2.5 见证事项欠缺法律依据的; 4.2.6 按一个法律专业人士的通常专业水平判断不能予以出具见证书的其他情形。 4.3 承办律师认为不予见证的,应报律师事务所批准。律师事务所决定不予见证的,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4.4 律师事务所应在委托见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具见证书.见证书内容应包括: 4.4.1 委托人的自然情况和律师姓名; 4.4.2 委托见证事项、范围; 4.4.3 见证过程; 4.4.4 见证结论(含必要的提示); 4.4.5 律师签字、盖章,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4.4.6 出具见证书的时间; 4.4.7 见证书份数。 4.5 见证书应将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作为附件。该附件应由提供人逐一签字确认,并填写提交的时间。 4.6 见证书正本应送委托人各执一份;若委托人需要,可增发若干份副本。律师事务所应留存一份见证书,连同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附卷备查。 5、 备档 5.1 律师见证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将下列材料立卷归档: 5.1.1 当事人请求见证的函、电和接待谈话记录; 5.1.2 委托见证合同文本; 5.1.3 收费单据复印件; 5.1.4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笔录; 5.1.5 律师调查、访问笔录和搜集的证明材料; 5.1.6 律师事务所讨论、审批材料; 5.1.7 见证书文本与底稿; 5.1.8 决定不予见证的,应将不予见证的通知书附卷; 5.1.9 送达回证。 律师见证应按行业管理规范的规定长期保存,并不得涂改、变更、5.2 销毁。 6、 附则 6.1 本指引由福建省律师协会起草,其目的系仅为会员提供办理见证业务的 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会员在实务中参考。
/
本文档为【律师见证】,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