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 市调控办因故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 两年 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个体工商户申请增...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 市调控办因故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 两年 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规定执行。
(一)住所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驻津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3.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4.持有效天津市暂住证或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两年以上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
(四)名下没有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市调控办归集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取得申请编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发展改革、公安、国税、地税、人力社保、工商、质监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市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非本市户籍人员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津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额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竞价机构应当在每月18日之前发布增量指标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报价和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等 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第二十五条 竞价采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
增量指标投放数量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成交原则计算出竞价成交结果,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
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竞价成交后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时间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的,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 市调控办应当在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个人因离婚、继承需进行转移登记的小客车,凭法院、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
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但不产生更新指标。
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转至名下无车的一方,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三十九条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
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因前两款规定情形将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后,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可在此后6个月 第四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转让指标的,由市调控办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指标申请。
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市调控办收回指标,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十条 因本市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买人须符合小客车指标申请条件,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调控办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因此获得更新指标。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是指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小客车,是指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三)节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
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小客车。
(四)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者燃料电池小客车。
(五)税款总额,是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合计税款总额,不含滞纳金、罚款和退税。具体纳税数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六)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
的驾驶证;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份证明。
(七)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教练”等的小客车。
(八)出租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教练车,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的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消防”、“救护”、“工程救险”、“教练”的小客车。
(九)服务窗口,是指市调控办指定的办公窗口。
(十)本办法中的“以上”、“之前”、“之后”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月 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咨询网站:天津政务网(www.tj.gov.cn)
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网(www.tjlegal.gov.cn)
咨询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电话: 24539021,24539022,24539353,24539354
邮箱:tjstkb@163 .com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邮编: 30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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