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
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09-04
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 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原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发【2006】42号)废止。 附件:《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
二,一一年九月四日
附件: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评标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根据《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
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09-04
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 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原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京人发【2006】42号)废止。 附件:《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
二,一一年九月四日
附件: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评标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根据《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的审核、认定、聘用、培训、考核等管理。 第三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综合管理北京市评标专家,委托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运行、专家信息的日常维护及服务工作,委托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增选、信息修改、聘书管理等日常工作。会同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考核认定评标专家资格,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考核工作。 二 申请和认定
第四条 入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申请时,年龄未满70周岁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部分专业技术要求的具体条件,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北京市评标专家候选人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申请系统,在线填报个人信息,并打印申请表。
(二)按照评审专业对申报人的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表须本人确认签字,在职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须本人现工作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印章,退休未返聘人员须原工作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按照有关要求报送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招投标法律法规和专业的培训考核,考核通过者纳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并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北京市评标专家聘书》。 三 聘任管理
第八条 北京市评标专家实行聘期管理,聘期为1—3年。聘期届满,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并换发《北京市评标专家聘书》;培训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考核的不再续聘,如果再次申请入选评标专家库,须按照新侯选专家重新申报;聘期内,评标专家年龄达到70周岁时,自动解聘。
第九条 评标专家入库以后,可根据系统授权,使用个人用户名和登录密码进入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在线修改个人基本信息并向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提交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需要修改评标专业的评标专家,须按照新候选专家重新申报。
第十条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标工作需要及时更新、补充,并记载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及参加历次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和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应按照职责分工,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评标专家库信息。
第十一条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应于评标前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向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请假,以便及时调整补充评标专家。 未按照上述要求请假,且无不可抗力原因的,视为无故不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聘书是参加评标活动的有效证件,聘期内有效。聘书要妥善保存,不得损毁、涂改、转让,在参加评标活动时必须随身携带。聘书因故发生污损、遗失时,应向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申请换发或补办。
四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和办法由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分行业制定。
(三)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评标专家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个人相关信息。
(五)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存在人事或劳动关系。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
五 培训与考核
第十六条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培训工作由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组织,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参加培训时间可计算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日常考核是对聘任期内评标专家参加历次评标活动情况的考核,包括参加评标活动情况、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情况、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等。年度考核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九条 建立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评标情况信息通报
。
各网络终端应当在获知评标专家名单后,及时将评标专家是否按时参加评标活动的情况以书面等方式,通报本行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活动结束后及时以书面等方式,将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情况通报本行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情况,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作出评价,分别以书面等形式抄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予以
暂停评标资格,并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一)受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出席评标工作少于抽中次数三分之一的。 (三)未参加全市统一组织或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评标专家培训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四)在一个年度内,无不可抗力原因,无故三次及以上迟到评标活动的。 (五)在一个年度内,无故不参加评标活动两次的。
(六)因与招投标业务无关原因,与招标代理机构发生纠纷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解聘。
(一)年龄达到70周岁的。
(二)聘期届满,未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续聘手续的。
(三)在一个年度内,无故不参加评标活动三次及以上的。
(四)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五)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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