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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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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安全规程氧气安全规程 氧气安全规程 最后更新:2002 年12 月17 日 氧气安全规程 【颁布时间】1988.12.01 【实施日期】1988.12.01 【颁文单位】冶金工业部 (1988 年12 月1 日 冶金工业部[88]冶安环字第856 号文颁发) 1 总则 1.1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防止氧气厂(车间、站)(以下简称厂)发生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特制定本规程。 1.2 冶金企业的氧气生产、储配,及其使用的设备的设施,在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检修时都必须遵守本规程。凡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加以改造,未改造前应采取安全措施...
氧气安全规程
氧气安全规程 氧气安全规程 最后更新:2002 年12 月17 日 氧气安全规程 【颁布时间】1988.12.01 【实施日期】1988.12.01 【颁文单位】冶金工业部 (1988 年12 月1 日 冶金工业部[88]冶安环字第856 号文颁发) 1 总则 1.1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防止氧气厂(车间、站)(以下简称厂)发生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特制定本规程。 1.2 冶金企业的氧气生产、储配,及其使用的设备的设施,在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检修时都必须遵守本规程。凡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加以改造,未改造前应采取安全措施。 1.3 新建、扩建、改建氧气厂时,必须遵守安全“三同时”的。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并经主管安全、消防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执行。 1.4 施工部门要按图施工。若有变更,应由设计、施工及生产部门三方商定。重要变更,须报上级批准。 1.5 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对其所管辖范围的安全负责。机动部门要加强管理,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6 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和劳动纪律的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1.7 应建立、健全对厂房、工业构筑物、压力容器和重要机电、仪设备的安全技术专业检查。 1.8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厂内“禁火区”。每次动火前必办理“动火许可证”。 1.9 主要机电设备应实行挂牌操作制度,严禁不挂牌操作。 2 设施总体要求 2.1 总图布置 2.1.1 厂址应选择在环境清洁地区,并布置在有害气体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要考虑周围企业扩建时可能对本厂安全生产带来的影响。 2.1.2 空分装置的吸风口与散发乙炔、碳氢化全物等有害气体发生源的距离,应按环境质量和空分装置自清除能力全面考虑,间距不得小于表1 的规定。 表1 空分装置吸风口与乙炔等碳氢化合物发生源的最小间距 (m) 有害物发生源 与空分装置吸风口最小间距 与有分子筛净化的 空分装置最小间距 乙炔 发生站 容量 ?10m3/h(标准状态下同) ,10,,30m3/h ?30m3/h 100 200 300 50 50 50 电石制造厂 固定式乙炔站渣堆 焦炉、化产、炼油厂、液化石油气及储罐等设施 500 500 500 100 100 100 在无法符合表1 规定时,吸风口空气中的乙炔含量应不大于0.5mg/m3(用分子筛时应不大于0.5mg/m3)或满足空分装置吸风口对大气质量的要求。 2.1.3 空分装置吸风口处空气中的含尘量应不大于30mg/m3。 2.2 设施类别及防火间距各车间建、构筑物生产类别、耐火等级及建、构筑物与其它工业、民用设施的间距,应执行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2.1 生产车间建、构筑的生产类别和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 的规定。 2.2.2 各建、构筑物及设施与特定地点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3 的规定。 2.2.3 下述地点有关设施的防火间距如下: a.氧气(包括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的半径;与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的直径。 b.湿式氢气储槽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槽中较大罐的半径;卧式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直径的2/3;球形氢罐间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的直径;卧式、球形氢气储罐与湿式氢气储槽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值确定。 c.氧气压力调节阀组单独设置阀门室时,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3 的规定。 d.氧气缓冲器、氧气储气囊与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应考虑工艺配管及方便操作来确定。 3 安全防护基本要求 3.1 一般防护设施 3.1.1 厂区四周应设围墙或围栏。 3.1.2 各种带压气体储罐周围应设安全标志,必要时设单独围栏或围墙。 3.1.3 厂内水电解制氢间和储罐应设围墙与四周隔断,并设安全警戒标志。 3.1.4 厂区通行道路及露天工作场所和巡回检查运转设备的路线,应有足够的照明灯具,并须符合TJ34-79《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3.1.5 厂区高空管道阀门,应设操作平台、围栏和直梯,其规格应符合GB4053.1-83 的规定。 3.2 消防设施 3.2.1 厂内应按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设施。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设施应有防冻措施。 还应根据灭火的需要,配备适当种类、数量的其它消防器材。 3.2.2 厂内应设火警信号和报警设施。 3.2.3 润滑油库的配置,应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 3.3 电气安全 3.3.1 厂内动力线、电缆应地下敷设,禁止与架空气体管道平等敷设。 其它企业的电网架空线不得通过氧气厂区上空。 表 2 各车间设施生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 名 称 生产类别 最低耐火等级 1 2 3 4 主 要 生 产 车 间 及 设 备 氧气车间 液氧系统设施 氧气充瓶间 氧气压力调节阀组的阀门室 氮气压缩机间、充瓶间 液氮系统设施 氩气压缩机间、充瓶间,液氩系统设施 氩气净化间 生产储配氢气的建构筑物 乙类 乙类 乙类 乙类 戊类 戊类 戊类 乙类 甲类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三、四级 三、四级 二级 一级 辅助 生产 车间 水泵房,冷却塔及其他水处理设施 锅炉房 氧气厂专用的变配电站 油浸变压器 戊类 丁类 丙类 三、四级 二、三级 二级 二级 注:?液氧系统设施包括:液氧贮槽、液氧泵、汽化器和阀门室等。液氮、液氩设施的要求同上。 ?制氧、制氢,压氧、压氢、氧瓶、氢瓶等所使用的建筑物不宜设吊顶(控制室除外)。制氧、压氧、充瓶间的建筑采用吊顶结构时,应为一级而耐火等级。 表3 建、构筑物及设施与特定地点的最小防火间距 (m) 建、构筑物类别 间距(m) 特定地点名称 厂内甲类 生产车间 氧气设施的 建、构筑物 氧气(或液氧)储罐 氧气储罐 耐火等级 容量(m3) 容量(m3) 一、二 三 四 ?1000 1001, 50000 ,50000 ?1000 企业外一般机车铁路(中心线) 企业外电气机车铁路(中心线) 企业内铁路(中心线) 企业外道路(路边) 企业内主要道路(路边) 企业内次要道路(路边) 30 20 20 15 10 5 25 20 20 15 10 5 25 20 20 15 10 5 30 20 20 15 10 5 架空电力线,1KV ?1.5 倍 *1.5 倍 ?1.5 倍电杆高 ?1.5 倍 ,1,10KV 35,110KV 电杆高 电杆高 电杆高 室外变配电站 25 25 25 30 35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民用建筑 30 25 25 25 (包括储罐,易燃物堆场) 30 35 (包括储 罐,易燃 物 堆 场 甲 类 物 库) 25 重要的公用建筑 50 50 50 50 其它构筑物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4 16 10 12 14 12 14 16 14 16 18 10 12 14 12 14 16 14 16 18 12 15 50 注:?氧气厂专用铁路装卸线(如液氧,液氩槽车用)不受表3 限制。 ?防火间距系指相邻厂房外槽(从突出外缘算起)的最近距离。储罐户外空分塔从其外壁算起。 ?两座厂房相邻面的两外墙如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则其防火间距可按表3 减少 25%。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其防火间距不限。 ?固定储罐容积,按其水容积(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Pa)及1.02×10-5 的连乘积来计算,气瓶按同样要求进行折算。 ?液氧储罐按1m3 液氧折合800m3 气氧计算。 ?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1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 以上的室 外变配电站,如工业企业中变压器总油量超过5 吨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 *指氧气厂的主要生产车间及设施。 3.3.2 氧气厂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J52-83《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3.3 电缆接头及电缆沟内电缆应涂阻火涂料。电缆沟不得与其它管沟相通,并设火灾预警系统。 3.3.4 电缆沟底面坡度不小于5%,在最低处设集水井和排水设施。 3.3.5 变、配电所应根据需要采取通风、降温措施。 3.3.6 电气线路和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带电导体处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明显的示警标志与良好照明。 3.3.7 电气设备和装置和金属外壳及有金属外壳的电缆,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和接零。 3.3.8 携带式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36V,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处的灯具电压不得超过12V,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灯具必须是防爆型的。 3.3.9 有爆炸、燃烧危险气体的工作场所,应按3.4.1 条的要求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3.10 氢气生产场所不应设置产生高温的灯具。 3.3.11 氢气瓶库宜采用在外墙上用双层玻璃密封的腰窗照明。 3.4 防爆、防雷、防静电 3.4.1 防爆 a.氧气充瓶间充装台应设高不小于2m 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b.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GBJ58—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设计规范》的规定。制氢间、氢所压缩机间、氢气瓶库属Q—2 级,氩净化的单独接角炉间属H—3 级。 透平氧压机防火罩内、液氧储配区和氧气调压阀级间属H—1 级,氧气充瓶间属H—2 级。 c.用于输配的多级液氧泵,就设防护墙与周围隔离。 3.4.2 防雷、防静电 a.厂内各类建、构筑物,应符合GBJ57—83《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防雷最大冲击接地电阻值与防静电的最大接地电阻值,见表4。 b.氢气生产、储配设施的建、构筑物属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氧气生产、储配系统的建、构筑物和高度在1.5m 以上的 吸风筒,属第三类。 c.氧气(包括液氧、液空)和氢气的设备、管理,必须设防静电积聚放电接地装置。 d. 氧气(包括液氧、液空)和氢气设备、管道上的法兰,其跨接电阻应小于0.03Ω 。 表4 各类设施防雷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 (Ω) 设 施 名 称 防雷接地最大冲击电阻 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 室外空分塔、制氧间、压氧间、氧充瓶间、氧气储罐 30 空分塔内积聚液空、液氧的各类设备、氧充瓶台管道 10 室外架空氧气管道 10 制氢间、氢瓶库、氢充瓶间、氩净化间、压氢间 10 架空氢气管道 10 10 室内氢生产、储配系统 10 室外氢储配系统 30 4 ? 注:室外空分塔防雷拉地和塔内主要设备防静电接地应分别设置。 3.5 防冻 3.5.1 空分塔基础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地质条件,地下水位、地表水渗入层等因素,采取防冻措施。应用珠光砂混凝土等具有防火、防冻特性的材料做基础,不得用可燃物质代替。 3.3.2 空分塔基础内,就设临控测温点。 3.5.3 深冷低温运行的设备、容器和管道,应用铜、铝或不锈钢等低温材料制作。 3.5.4 设计、安装低温液体的管道,应采取避免低温液体在管道内、阀门前后积存的措施。 3.5.5 空分塔的液空、液氧排入地坑时,地坑内衬必须用有一定强度的耐低温金属材料制作。禁止用普通碳素钢板做地坑内衬,坑内不得有积水或积油。 3.6 防地震、防振动 3.6.1 防地震 a.厂区内建、构筑物的防震就符合TJ11—78《工业与发用建筑搞震设计规范》和现行《冶金工业建筑搞震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 b.在地震基本烈度为6 度地区的省会或市区人口在百万以上的城市,新建的氧气厂,应按地震基本烈度7 度设防。 3.6.2 防振动 a.厂区应按总图布置的有关规定,与周期性机械振动的振源保持一定距离。 b.各种压缩机的允许振幅值,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c.对产生振动的机组、附属设备及其管道,应采取防止共振措施。 3.7 通风设施 3.7.1 车间的通风,应符合GBJ19-87<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7(2 制氢间、压氢间和氢瓶库的通风换气次数,应按室内含氢量不大于1%的要求确定。 设计时室内换气次数应按每小时不少于三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少于七次进行计算。 3.7.3 氮压间的通风换气次数,应按室内空气中氧含量不小于18%的要求确定.并设有事故用通风装置.3. 3.8 管道和储罐的漆色 3.8.1 设计、安装和维修气、液体管道时,管道外壁漆色、标志应执行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有关规定,还应符合表5 的规定。 表5 GBJ7231-87 各种气、液体管道色标 序号 输送气、液体名称 管道颜色 色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过热蒸汽 饱和蒸汽 压缩空气 氧气 氮气 污氮 氢气 氩气 煤气 上水 下水 油(进) 油(出) 原料空气 乙炔 加温解冻 冷凝、冷却水 红色 红色 深蓝色 天蓝色 浅黄色 棕色 红色 银灰色 黑色 绿色 绿色 黄色 黄色 浅蓝色 白色 红色 绿色 黄 白 黑 黑 红 黑 红 18 消防水橙 黄色 ? 3.8.2 管道上应漆有表示介质流动方向的白色或黄色箭头,底色浅的用黑色. 3.8.3 各种储罐的外壁或保温层外壁色标如下: 球形及卧式储罐的外壁最外层,应刷银粉漆.球形储罐的赤道带,应刷宽400~800MM的色带.臣式罐的中心轴带应刷宽 200~400 的色带.色带的色标同表5 气、液体管道色标的规定. 4 运行和设备一般要求 4.1 设备必须票据国家、部颁标准及有关工艺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维护和检查. 4.2 凡与氧气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及零部件严禁沾染油脂. 4.3 操作、维护、检修氧气生产系统的人员,所用工具、工作服、手?等用品严禁沾染油脂. 4.4 盛装低温液体的器具必须干净,容器内严禁积存油、水、有机物和其它杂质. 4.5 配制、搬运腐蚀性化学物品时,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4.6 生产现场不得堆放油脂和与生产无关的其它物品. 4.7 回转设备启动前必须盘车检查,严禁边盘车边启动.用皮带传动的设备,不得用手扳动皮带. 4.8 严禁跨越无跨越通道的设备、装置. 4.9 运行中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停机处理. 4.10 冬季结冻地区设备停车前,应采取防冻措施. 4.11 应定期检查系统中的仪表和安全装置。 4.12 压缩机、储罐(包括低漫无边际储罐)和其它有关设备,严禁在超压、负压下运行。设备或系统如有泄露,严禁带压拧紧螺栓。 4.13 裸露转动的部件及皮带传动装置,须设置防护罩。 4.14 禁止向室内排放除空气以外的各种气体。 5 氧气的生产及设备 5.1 空 压机 5.1.1 大型空压机吸气管前,应安装干式过滤器,原有油浸过滤器必须更换。 5.1.2 大型空压机应根据设备特性设喘振、振动、油压、供水、轴位移及轴承温度等报警联锁装置。开车前应做空投试验。 5.1.3 大型空压机冷却水系统,防断水保护装置须灵敏可靠。如运行中给水中断,严禁强行给水,需停车处理。 5.1.4 空压机运行中如声响异常立即停车检查处理。 5.1.5 大型空压机连续冷启动不宜超过三次,热启动不宜超过二次 5.1.6 活塞式空压机的润滑油质须符合要求。严格控制气缸温度,不得超过规定值。 5.2 氧压机 5.2.1 氧压机入口管道前,应设不锈钢丝或铜丝制做的过滤网。 5.2.2 氧压机试车时,应用氮气或无油空气。 5.2.3 透平式氧压机的轴密封必须完好,并保证轴封气的规定压力。 5.2.4 压力在0。6MPA 以上的透平氧压机,宜设防火墙或单独的防火间。 5.2.5 透平氧压机应设可熔探针或其它灭火设施。 5.2.6 严防活塞式氧压机运行中将机油带入气缸。 5.2.7 迷宫式氧压机上导轴承温度,不得超过设备设备要求的规定值。 5.2.8 用水润滑的充瓶氧压机气缸内,应边疆加适量蒸镏水或软化水,并设断水报警和停车装置. 5.2.9 氧压机着火时,必须切断氧气来源并紧急停车. 5.2.10 氧压机还应执行5.1 节的有关规定。 5.3 膨胀机 5.3.1 膨胀机前必须设置过滤器,其阻力不得超过设备规定值。 5.3.2 透平式膨胀机应设超速报警和自动停车装置。 5.3.3 透平式膨胀机的轴封气压力应调至规定值。 5.3.4 运转中出现冰、干冰等堵塞喷嘴时,应立即停车加温解冻。 5.3.5 膨胀机出现超速、异常声响,油压过低、冷却水量不足或轴承温度过高等情况时,应迅速关闭入口阀,停车检查、处理。 5.3.6 活塞式膨胀机停车时,应先关闭气源。 5.4 液氧泵 5.4.1 液氧泵的入口应设过滤器。 5.5.2 液氧泵应设出口压力声、光报警和自动停车装置。 5.4.3 液氧泵起动前,应用氮气吹扫后再盘车检查;开车前应先开密封气并经充分预冷后起动,不准有液氧泄漏。 5.4.4 严格控制液氧泵轴承的加油量,严禁油脂外溢,并按规定时间清洗油承和更换油脂。 5.4.5 液氧泵停车后,应立即解冻。 5.5 空分装置 5.5.1 为防止全低压分装置液氧中的乙炔聚积,应边疆从空分装置中抽取部分液氧,其数量不应低于氧气产量的1%。 5.5.2 应定期化验液氧中的乙炔、碳氢化合物含量。乙炔含量不应超过0.1PPM,300M3/H以下制氧机的液氧中乙炔含量不应超过1PPM,超过时应排放。 5.5.3 排放液氧、液氮、液空,宜采用高空气化排放。或用专门管道及地沟排放。采用管道及时性沟排放时,排放处应设明显的标志和警告牌。 5.5.4 排放液氧、液氮、液空时,应有专人监护,附近严禁明火。 5.5.5 严格控制板式主冷液面,避免较大波动,并采取全浸式操作。 5.5.6 氮水预冷系统应设置空冷塔液面和空气压力的报警联锁装置。 5.5.7 如果空分冷箱上的防爆板动作或喷出珠光砂,应立即停车检查,妥善处理后方可开车。 5.5.8 空分装置监时停车后,氮压机亦应及时停车、放空。再开车前,应取液氧化验,合格后方准开车。 5.5.9 空分装置停车时,应立即关闭氧、氮产品送出阀,并及时有关岗位。 5.5.10 各种吸附器应按规定进行定期再生。切换容器应先开后关、缓慢操作。 5.5.11 盛装低温液体的容器应避开火源、热源,容器严禁超压。 5.6 空分设备的解冻 5.6.1 空分设备停车,须排净液体,再静置一段时间后,方准加热。 5.6.2 加热气体的压力,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加热气体中严禁含油。 5.6.3 空分设备大加热是应缓慢升温。 5.6.4 空分设备在采用氮气进行大加热或单体局部加热时,须挂警示牌。 5.6.5 对液空、液氧设备和其它低温设备加热时,加热气体不准从排出阀通过专用排放管排放。 5.6.6 排放加热气体应有专人操作。排放口附近不得有人停留。 5.6.7 加热保冷箱内的保温层时,不准有人在塔内停留、检查或维修。 5.6.8 膨胀机加温时,应先启动油泵,保证正常供油。 5.7 压力容器 5.7.1 气体储罐、低温液体储槽等压力容器的使用、维护和检修,应执行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5.7.2 氧气储罐投入使用前,须除锈、脱脂、吹刷干净,并涂以无机防锈涂料。 5.7.3 氧气储罐放散氧气时,应先通知周围“严禁动火”,并设专人监护。 5.8 液氧储存、气化装置 5.8.1 定期测定粉末真空绝热式液氧储罐夹层的真空度,使其保持在1.36~6.8Pa 范围内。 5.8.2 珠光砂绝热液氧储罐,应充入干燥氮气,并保持正压。 5.8.3 严禁液氧储罐的使用压 力超过设定压力。 5.8.4 应每周化验液氧储罐中的乙炔含量,超过0.1PPM是应排放液氧。 5.8.5 使用液氧储罐前须用干氮吹刷干净,在罐内气体露点不大于-45?后,方准投入使用。 5.8.6 蒸发器水池的水位,应不低于规定线,水温应保持在40?以上。 5.8.7 蒸发器出口氧气温度应不低于0? 5.8.8 液氧蒸发系统应有安全保护联锁装置。 5.9 液氧、液氮、液氩的槽车输送 (冶金工业部)氧气安全规程(2) 最后更新:2002 年12 月17 日 5.9.1 液氧槽车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液化气槽车管理使用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5.9.2 液氧槽车应配装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和泄爆阀。 5.9.3 槽车首次灌装液氧前,应严格脱脂,经充分预冷。灌装的液氧不得超过贮罐容积的95%。接头软管必须专用。 5.9.4 灌装液氧时应防止外溢,并有专人在场监护。灌装过程严禁发动槽车。 5.9.5 应严防撞击液氧槽车或受较大振动。 5.9.6 行驶的液氧槽车,应避开闹市区和人口稠密区,并限速行驶。必须通过闹市区和人口稠密区时不得停靠。 5.9.7 放出液氧时,应控制好放出速度,并保留槽车容积5%的液氧,不得放光。 5.9.8 液氧槽车内有液氧时,不得修理汽车。 5.9.9 定期取样化验液氧槽车内液氧中的乙炔含量,其浓度不得超过0.1ppm,否则应加热吹扫。 5.9.10 液氧槽车行驶时,应监视槽内压力,严禁超过规定值。 5.9.11 输送液氮、液氩的槽车应参照执行液氧槽车的输送规定。操作液氮、液氩的人员应有防护措施。 5.10 充装氧气和气瓶管理充装氧气和气瓶管理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5.10.1 气瓶充装前须经专人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a.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不能识别气瓶种类的; b.安全部件不全、损坏和不符合规定的; c.不能判明瓶内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的; d.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e.超过检验期限的; f.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g.瓶体或瓶嘴沾有油脂或变形的。 5.10.2 充装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气瓶充装气体时的终压力,不应超过气瓶设计允许压力; b.使用后的瓶内,必须留有0。5MPA 以上的气体剩余压力; c.充装排的充气速度不准过快; d.充装台所用管线、接头、阀门采用铜质材料; e.充装时所用工具,由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5.10.3 存放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氧气瓶不得与其它气瓶混放,好、坏,空、满瓶应分别存放; b.存放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出通道;气瓶立放时应设有防倒装置,卧放时,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堆放气瓶,不应超过5 层。 5.10.4 运输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气瓶装车时应卧放、头部朝向一方和防止滚动,装载高度不得高于车箱板; b.不得与其它可燃物品混装,载瓶车上不得载人; c.运输气瓶时,瓶帽、胶圈必须齐全; d.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5.10.5 使用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禁止敲击、碰撞; b.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解冻; c.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d.夏季应防止暴晒; e.严禁带压检修气瓶; f.使用单位严禁将气瓶改装其它气体。 5.10.6 氮气、氢气和氩气以及其它稀有气体气瓶,充装、存放、运输、使用应参照上述各条执行。乙炔气瓶在运输中应立放,不得卧放。 5.11 氧气压力表、安全阀 5.11.1 氧气压力表为专用压力表,不得以其压力表代替。 5.11.2 氧气压力表应安装在易观察和易检修的位置,并避免高温与振动。 5.11.3 定期校验氧气压力表,合格后方准继续使用。使用中严禁沾染油脂。 5.11.4 安全阀必须按规定的形式、型号和规格配备,且灵敏、可靠。 5.11.5 安装安全阀前、后必须进行校对,校对后应加铅封。并应按规定定期校验,不合格者禁止继续使用。 5.11.6 对带有上下调节环的安全阀,每次拆装检查时,应将调节环的位置做好记录并存档。 5.11.7 校对调整安全阀时,应有专人保压,还应设有紧急放散口。 6 其它气体生产及设备 6.1 氮气 6.1.1 宜选用无油润滑型的氮压机。 6.1.2 氮压机须有完善的保护系统。 6.1.3 氮压机运转后,应对机后出口氮气进行,纯度合格后方准送入管网。储存系统出口及氮气用户入口处,应建立完善的纯度监测、保护系统。有条件的宜配置氮气纯度自动分析仪和纯度降低报警装置。 6.1.4 新安装的氮气管道及容器,必须经氮气置换后方准投入使用。 6.1.5 起动液 氮装置时,须保证液氮蒸发器内的水温高于30?和出口氮气温度高于0?,并应设氮气温度过低报警、停车联锁保护装置。 6.1.6 氮气管道不得敷设在通行地沟内。 6.2 稀有气体 6.2.1 使用氢气的氩净化间,其电器、设备、装置应符合本规程3.4.1 条中的防爆要求。氢气设备、管道、阀门等应符合本规程6.3 节的有关规定。 6.2.2 氩净化设备及催化反应炉在投产前不得先加氢气,只有在粗氩中含氧量小于3%后,方准加氢。 6.2.3 催化反应炉温度高于50?时,应停止加氢,氩次化设备停车前,须先停止向粗氩中加氢。催化反应炉的爆破片必须符 ?。 6.2.5 严禁直接用合安全要求。 6.2.4 氟里昂冷冻机出口的工艺氩气温度,不得低于0 手触摸各类低温液体及装有代温液体的容器。冷冻瓶汽化时,应先用凉水浇淋,防止超压。 6.2.6 充装冷冻瓶前、后,应严格称量不得超装。充装后应立即复热汽化充瓶,不得存留低温液体。 6.2.7 更换氪、氙系统的设备零件,必须进行严格脱脂处理。 6.2.8 在氖、氦生产中,粗氖、氦中的含氢量不宜超过5%。加氧量应按比例进行,过量氧应控制在0.5~1.0%的范围内。 6.2.9 在除甲烷系统中,接触炉的温度必须体质在450~550?甲烷后的甲烷含量,不应高于2ppm。 6.2.10 压缩机及氖、氦腊压机,应定期检查、维修、更换易损阀片和活塞片。 6.2.11 必须用专门的纯度分析仪分析各种稀有气体。 6.2.12 色谱仪所有氚元件的使用、储存与运输,应符合GBJ4792-84《建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和《治金工业使用放射性核素安全防护规程》的有关规定。 6.3 氢气(氧气厂内部的水电解制氢)生产及设备 6.3.1 氧气厂氢气站的总图布置、生产类别、防火间距,必须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3.2 氢气站应设有高2m 以上的围墙,并要有严格的门卫制度。围墙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5m。 6.3.3 氢气站内严禁烟火,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或油类物品。周围必须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警戒标志,不得穿带钉鞋和化纤或其它易产生静电火花的衣、帽等进行生产、使用氢气的现场。 6.3.4 氢气站厂房的避雷针与自然排风管口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5m,与机械排风管口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0m,与放散管的距离应不小于5.0m 避雷针应高出保护范围的管口1.0m。氢气管道进出建筑物必须接地。接地电阻应符合本规程3.4.2 条。 6.3.5 氢气站内所有电器,必须有良好的绝缘保护。 电解槽内极片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KΩ ;每周至少应测量一次电解槽的极间电压应符合有关规定。站内不得挂设监时电气线路。 6.3.6 制氢设备、管道、容器上的安全水封及阻火器等安全装置,应完好、灵敏、可靠,并应定期检查。氢气洗涤器出口、湿式氢气贮罐进口和出口等均应设置水封。 6.3.7 电解槽及碱液等系统的设备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 6.3.8 密切注意电解槽水位。严禁用导体材料制作的工具直接接触电解槽或其它电气设备。电解槽周围地面应铺绝缘胶板。 6.3.9 应保持氢氧分离器及洗涤器的压力平衡,量大压差不得超过规定值。 6.3.10 氢压机入口管道内严禁出现负压。氢压机的升压应缓慢进行,一般不得带负荷停车。 6.3.11 氢气管道应架空敷设,必要时可埋地敷设,但不得采用地沟敷设。氢气管道不得空过无关房间。其最低点应设排水装置,最高点应设放散管,并在管口处设阻火器。 氢气流速应小于8m/s。 新安装的管道须进行吹刷处理后,方投入使用。 6.3.12 氢气管道及贮罐的接地须良好。水槽应设蒸气管,并采取保温措施。 贮罐种罩位置应有标尺显示高、低位置和超高、超低的报警装置,防止压力超高或抽真空。 6.3.13 氢气瓶应涂成深绿色,并用红漆标明“氢气”字样。严禁氢气瓶与其它气瓶混用、混放、混装,避免暴晒和剧烈碰撞。新气瓶必须用氮气置换空气,然后再用氢气置换氮气,并做好干燥处理方准使用。 6.3.14 定期分析电解液比重。每小时应分析一氢气、氧气,其纯度应不低于99.5%。当氢气纯度小于98%,应采取措施。 6.3.15 氢气所用的仪表及阀门等零部件的密封必须良好。 6.3.16 室内可燃气体易泄漏处应设置浓度报警装置。 7 氧气管道 7.1 管道布置及安装 7.1.1 氧气管道须架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上。用管道输送,须干氧输送。原湿氧输送者,应改为干氧输送。 7.1.2 设计氧气主管线时,应配有阻火或灭火设施。 7.1.3 氧气管道应有消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室外架空氧气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应有接地。接地要求应符合本规程3.4.2 条。 7.1.4 氧气管道与乙炔或氢 气管道共架敷设时,应在乙炔或氢气管道的下方或支架两侧。与其它管道共架敷设时,应布置在其它管道的上方或外侧。 除氧气管道专用电线外,其它电气线路不得与氧气管道共架敷设。 *交叉处局部加设防护措施 注:1、氧气管道与同一使用目的的燃气管道并行敷设时,其最小净距为0.25m。 2、氧气管道接头与共架敷设的可燃气、液休管道接头,其间距沿管道轴向净距不小于6m。该段氧气管道的管件前后6m 内焊缝,应进行100%的无损探伤检测,探伤检测标准按原管道级别执行。 3、车间内电气设施与氧气管道引出口,不符合表6 所列距离时,允许二者安装在非燃烧体同一柱子或同一梁相对的一面。氧气支管末端引出口安装在空腹柱了或梁上时,应在该末端区域装设非燃烧体的内隔物,使其和相对的电气设施局总隔开。 7.1.5 厂房内氧气管道应回空敷设,可与非燃气、液体管道共同甫设在用非燃烧体作盖板的不通行地沟内。也可与同一使用目的的可燃气体管道同沟敷,但沟内须填满砂子,并不得与其它地沟相通。 严禁氧气管与燃油管道共沟敷设。氧气管沟也不得与电缆沟相通。 7.1.6 严禁油脂及易燃物漏入氧气管道的地沟内。 7.1.7 氧气管道不应穿过住宅、办公室、浴室、更衣室等不使用氧气的建筑物。 7.1.8 氧气管道不应穿过高温及火焰区。必须通过时应有保证管壁温度不超过600C 的隔热措施。 7.1.9 明火及油污不得靠近氧气支管使用点的阀门,阀门应设在不产生火花的保护外罩内。 7.1.10 架空氧气管道与其他管、线的并行、交叉净距按表6 执行。 7.1.11 架空氧气管道允许沿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外墙敷设,其高度应不低于2.2m。 架空氧气管道与其它建筑物、交通线、架空导线的并行、交叉净距,应按表7 规定执行。 7.2 氧气流速 表7 架空氧气管道与建筑物、交通线、架空导线最净距 序号 名称 并行净距 交叉净距 1 2 3 4 5 6 7 三、四级耐火等级厂房建筑物 有爆炸危险厂房 电气化铁路(距轨外侧) 非电气化铁路(距轨外侧) 公路(距边缘) 人行道 民宅、 8 架空动力电缆 1KV 熔化金属点、明火点 3.0 4.0 3.0 3.0 1.0 — 10.0 — — 6.55 5.5 4.5 2.2 — 1.5 1.5~2.5 ,1~10KV 2.0 3.0 35~110KV 4.0 4.0 ? 注:在敞开地区,表中第8 项最小水平净距还不应小于最高电杆高度的1.5 倍。 表8 新建碳素钢管氧气管道氧气最高允许流速 氧气的工作压力 Mpa(kfg/cm2) ?0.1 (?1) ,0.1~?2.94 (,~?30) ,9.8 (,100) 最高允许流速m./s 根据管道压降确定 15 6 ? 表9 现有碳素钢管管道内氧气最高允许流速 氧气的工作压力 Mpa (kgf/cm2) ?0.1 (?1) ,0.1~?0.59 (,1~?6) ,0.59~?1.57 (,6~?16) ,1.57~?2.94 (?16~?30) 最高允许流速 m/s 20 13 10 8 ? 表10 氧气管道材质选取用限定 管材 先用限定 使用场所 焊接钢管 (GB3092-82) (GB3091-82) (SY5001-80) 无缝钢管 (YB231-70) 不锈钢管 (1Cr18Ni9Ti) (GB2270-80) 紫铜管 (YB447-70) 黄铜管 (YB448-71) 氧气工作压力 钢板卷焊管 ?0.59Mpa (6kgf/cm2) 一般场所 可采用 可采 可采用 可采用 分配主管上阀门频繁操作区 不应采用 不宜采用 可采用 可采用 ,0.59Mpa (6kgf/cm2)~ ?1.57Mpa (16kgf/cm2) 一般场所 不应采用 可采用 可采用 可采用 阀1.5m 区域内;压力调节阀(或分配阀)组前后1.5m区域内;压力容器接管部位;氧压车间 不应采用 不应采用 可采用 可采用 ,1.57MPa (16kgf/cm2)~ ?2.94MPa (30KGF/CM2) 一般场所 不应采用 可采用 可采用 可采用 阀1.5m 区域内;压力调节阀(或分配阀)组前后1.5m区域内;压力容器接管部位;氧压车间(室内管道) 严禁采用 不应采用 可采用 可采用 ?9.8Mpa (100kgf/cm2) 一般场所 严禁采用 严禁采用 可采用 可采用 充装台 严禁采用 严禁采用 可采用 ? 注:1、工作压力1.57MPa(16kgf/cm2)的切焊用支管的阀后管村可以采用碳素钢管。 2、中、高压氧气放散管阀门后的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 7.2.1 新建碳素钢管氧气管道中氧气最大流速,不得超过表8 的规定。 7.2.2 现有碳素钢管,氧气管道中氧气最大流速不符合本规程7.2.1 表8 要求时,除不得超过设计流速外,同时不得超过表9 的限制。采用不锈钢管或铜基合金管时,氧气最大流速则不受表9 限制。 7.3 管材的选用应符合表10 的规定。 7.4 管件的选用 7.4.1 氧气管道的弯头必须采用模压法或煨弯法成型。煨制弯头曲率径应大于4 倍管径,弯头内侧不得有皱折、毛刺、焊瘤,弯头内壁不得有锐边,外侧管壁减薄量应小于0.5mm。 宜采用模压成型三通及异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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