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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2017-12-27 3页 doc 13KB 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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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厦高管〔2010〕22号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的推动高新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将新修订的《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企...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厦高管〔2010〕22号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的推动高新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将新修订的《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发明创造,进一步提升园区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内申请或获得专利的企业法人,符合下列申请条件的,可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申请资助: (一)在高新区工商登记部门登记注册,国税、地税均在高新区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并在高新区内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和实施专利; (二)所申请专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属于国家及高新区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 (三)申请资助的专利须取得专利授权证书; (四)申请资助的专利其受理日期至授权公告日期的时间跨度不能超过四年; (五)企业申报的专利须与企业主营业务方向一致。 第三条 对已获得专利证书的企业,并符合申请条件的,管委会将按如下进行资助: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3万元的资助; (二)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并获授权的每件资助2000 元; (三)遵照国际《专利合作条约》提出国际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给予4万元的资助; (四)未受国际《专利合作条约》保护,但申请美、日和欧洲等发达国家或地区专利并获得授权的,给予4万元的资助; (五)同一专利向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的只资助一次; (六)共同创造发明或共享专利权者只能获得部分资助,按专利权人次序排名第一位的给予60%资助,排名第二位的给予40%资助,排名第三位以后的不予资助; (七)同一发明人无关键技术创新点的同类专利只能获得一次资助; (八)专利的研发机构不在申请公司者,不予资助; (九)企业年度获得专利申请资助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缴交税收与截至资助申请日上月本年度已缴税收之和的高新区留存部分;对于创办时间在三年内的初创型中小企业,资助总额的限制可放宽到近三年税收之和的高新区留存部分; (十)每家企业年度获得专利申请资助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申请专利资助金的企业应当向管委会报(验)下列材料: (一)高新区专利资助金申请表1份; (二)专利申请法人或专利权法人的企业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1份(原件备验);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原件备验); (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证书的复印件1份并提交原件验证; (五)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1份;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对于在高新区内实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的企业,可以优先获得高新区技术创新资金的支持。 第六条 资助金的申报期为每年5月。 申请资助金的企业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金者,一经发现,必须全部退还已领取的资助金,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资助金从当年的高新区企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经发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厦高管经〔2008〕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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