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精]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2017-09-16 50页 doc 194KB 13阅读

用户头像

is_554469

暂无简介

举报
[精]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精]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密云县交通局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一、法定行政机关 ,一,主体名称:密云县交通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1 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3、《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4、《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交...
[精]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精]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密云县交通局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一、法定行政机关 ,一,主体名称:密云县交通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1 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3、《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4、《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交通局所属的市区管理处和郊区县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6、《危险化学品条例》第五条第,五,项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8、《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9、《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10、《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交通局所属的市区管理处和郊区县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11、《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市交通局是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主体名称:密云县交通战备办公室 依据: 1、《国防交通条例》第七条 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国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地区有关国防交通工作的规定, (二)规划本地区国防交通网路布局~对本地区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 — 1 — 建议~参加有关交通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 (三)拟订本地区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组织国防交通保障队伍~为本地区内的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 (四)负责本地区的国防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调用国防交通物资, (六)组织本地区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七)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国防交通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八)上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 2、《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3、《关于印发<北京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各办公室各办公室工作职责>、<北京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京国动字„2001?11号,附件一:《北京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各办公室>各办公室工作职责》五、交通战备办公室工作职责市交通战备办公室既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国防交通战备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工作。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一,密云县货运、维修管理科 ,二,密云县客运、水运管理科 ,三,密云县交通执法大队 ,四,北京市古北口检查站 ,五,北京市密云县番字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卸载站 ,六,北京市密云县大城子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卸载站 ,七,北京市密云县新城子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卸载站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项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6、《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7、《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 2 — 8、《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交通局所属的市区管理处和郊区县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9、《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为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散客客运服务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3至7天,对责任者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其营运资格证件上作违章记录~暂扣其营运资格证件1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运资格证。 10、《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安全合格证~擅自经营游船业务的~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处以,,,,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八,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元以下罚款。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密云县交通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1 国务院 2004年7月1日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2 国务院 1987年10月1日 理条例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年3月15日 4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国务院 2003年3月1日 5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1日 6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8月1日 7 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8月1日 8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04年12月1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9 交通部 2005年8月1日 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10 交通部 2005年8月1日 定 11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年8月1日 1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年8月1日 13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8年2月1日 14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交通部 1998年4月1日 15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交通部 1998年4月1日 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16 交通部 2002年7月1日 理规定 — 3 —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7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交通部 1998年4月1日 18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3年1月1日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19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8年4月1日 定 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20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7年5月1日 业管理办法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21 交通部 1990年10月1日 定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22 交通部 1991年10月1日 测站管理办法 公安部、轻工部、农 23 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 业部、商业部、铁道1992年6月22日 部、交通部 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24 交通部 1992年10月1日 工作规定 25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交通部 2000年1月1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26 交通部 2000年4月1日 规定 27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 交通部 1990年10月1日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 28 交通部 2005年1月1日 责任追究规定 29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部 2005年1月1日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 30 交通部 2005年1月1日 责任追究规定 31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部 2005年1月1日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32 市人大常委会 2005年12月1日 定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14日 34 国防交通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 1995年2月24日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密云县交通局行政处罚,共75项, 一、密云县交通局行政处罚,共13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出租、旅游营运车辆不符合规定运营条件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营运车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运营条件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车辆营运证件。 — 4 — ,二,、违法行为名称:小公共营运车辆不符合规定运营条件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23条1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或者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其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车辆营运证件。 2、《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13条小公共汽车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 ,二,车型、车身颜色和车内设施符合规定, ,三,装有统一制式的标志灯、行车线路牌, ,四,车身上标明经营单位名称、车辆编号和定员, ,五,车内明显位置张贴价目表、监督卡、服务公约、乘客规则、禁止吸烟标志等, ,六,车容整洁卫生。 ,三,、违法行为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物价管理规定多收费、乱收费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物价管理规定~多收费、乱收费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给予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车辆运输证件的处罚。 ,四,、违法行为名称: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违法行为名称: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强行招揽旅客、货物,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5 —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违反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3、《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长途旅客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对有本条规定的第,一,、,四,、,六,、,七,、,八,、,九,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车辆运输证件: ,一,未按照批准的线路、场站、班次、发车时间运输旅客的, ,二,擅自停运的, ,三,无故在营运途中甩客、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转由他人运送的, ,四,超员载客的。 ,六,、违法行为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汽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有本条规定的第,三,、,四,、,五,、,七,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 6 — ,三,利用汽车配件拼装汽车的, ,四,承修报废汽车的, ,五,使用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维修汽车的, ,七,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擅自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或者更换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改变车辆原设计性能、用途、结构的维修业务的。 ,七,、违法行为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法行为名称: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九,、违法行为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者超越技术级别从事经营活动,未将其拥有的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的,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而从事道路运输的,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伪造、涂改、倒卖、转借道路运输专用票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 7 — 法律依据: 1、《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车辆运输证件: ,一,超越技术级别从事经营活动, ,二,未将其拥有的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的, ,三,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而从事道路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伪造、涂改、倒卖、转借道路运输专用票据的。 ,十,、违法行为名称: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条件或者要求从事特种、专项货物运输的,未取得市交通局核发的准运证件从事大型物件、集装箱、商品汽车运输的,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运输证件等单证的,拒绝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交通局统一组织调度的抢险、救灾、战备以及重要物资运输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车辆运输证件: ,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或者要求从事特种、专项货物运输的, ,二,未取得市交通局核发的准运证件从事大型物件、集装箱、商品汽车运输的, ,三,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运输证件等单证的, ,四,拒绝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交通局统一组织调度的抢险、救灾、战备以及重要物资运输的。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长途旅客运输经营者营运中未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运输证件,营运车辆未在指定位置悬挂线路标志牌、放置监督卡片或者张贴票价表,各项服务规章制度不健全~屡次发生营运质量事故或者司售人员服务态度恶劣~屡次受到旅客投诉的,未按照规定实行统一售票制度的,使用非客运车辆从事长途旅客运输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长途旅客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对有本条规定的第,一,、,四,、,六,、,七,、,八,、,九,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车辆运输证件: ,一,营运中未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运输证件的, — 8 — ,二,营运车辆未在指定位置悬挂线路标志牌、放置监督卡片或者张贴票价表的, ,三,各项服务规章制度不健全~屡次发生营运质量事故或者司售人员服务态度恶劣~屡次受到旅客投诉的, ,四,未按照规定实行统一售票制度的, ,五,使用非客运车辆从事长途旅客运输的。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汽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汽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维修汽车~维修质量低劣,对修竣车辆未执行合格证制度,利用汽车配件拼装汽车,非认定汽车维修企业承修交通事故损坏车辆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汽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有本条规定的第,三,、,四,、,五,、,七,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按照汽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维修汽车~维修质量低劣的, ,二,对修竣车辆未执行合格证制度的, ,三,利用汽车配件拼装汽车的, ,六,非认定汽车维修企业承修交通事故损坏车辆的。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相关证件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 9 —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租借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收缴其非法证书~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二、密云县交通战备办公室行政处罚,共3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安全或者侵占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国防交通条例》第四十九条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安全或者侵占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违法行为名称:逃避或者抗拒运力动员或者运力征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国防交通条例》第五十条逃避或者抗拒运力动员或者运力征用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相当于被动员或者被征用的运载工具、设备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2、《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预征民用运力的单位或者个人逃避或者拒不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可以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国防要求对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进行设计、建造、加装改造~或者阻碍有关设计、建造或者加装改造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承担设计、建造或者加装改造任务的单位、个人~未按照国防要求对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进行设计、建造、加装改造~或者出资建造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单位、个人阻碍有关设计、建造或者加装改造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可以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密云县交通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共59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 10 —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车辆运输证件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元至?万元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更新长途客运车辆或者外省市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违法行为名称: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法行为名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承修报废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 — 11 — 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汽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元至,,,,元的罚款,对有本条规定的第,三,、,四,、,五,、,七,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以,,,,元至,万元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一,利用汽车配件拼装汽车的, ,二,承修报废汽车的, ,三,使用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维修汽车的, ,四,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擅自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或者更换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改变车辆原设计性能、用途、结构的维修业务的。”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行为名称: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汽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元至,,,,元的罚款,对有本条规定的第,三,、,四,、,五,、,七,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以,,,,元至,万元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对修竣车辆未执行合格证制度的,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 — 12 —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1 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车辆运输证件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元至?万元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更新长途客运车辆或者外省市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以上,,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六、违法行为名称:非法转让、出租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 — 13 — 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拒不投保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八、违法行为名称: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2、《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元至,万元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车辆运输证件: ,三,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而从事道路运输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名称: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 — 14 — 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名称: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3、《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元至,,,元罚款的处罚: ,一,道路运输的专业人员未取得市交通局核发的合格证擅自上岗作业的。”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 15 — 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16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八、违法行为名称:未经许可、使用无效许可证件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17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车辆运输证件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元至?万元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更新长途客运车辆或者外省市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十九、违法行为名称: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违法行为名称:有证经营者使用无证车辆从事货物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车辆运输证件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元至?万元的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等 — 18 —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不具备货运、货运站从业安全条件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强行揽货、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撒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二十四、违法行为名称: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2、《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 19 — ,,,元至,万元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车辆运输证件: ,三,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而从事道路运输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许可证的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名称:未经许可、使用无效证件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车辆运输证件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元至?万元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更新长途客运车辆或者外省市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 20 — 二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违法进行检测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违法行为名称:货运站经营者违规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违法行为名称: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21 —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车辆运输证件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更新长途客运车辆或者外省市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三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车辆运输证件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更新长途客运车辆或者外省市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 — 22 — 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三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 1、《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车辆运输证件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违法行为名称: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 — 23 — 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长途旅客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对有本条规定的第,一,、,四,、,六,、,七,、,八,、,九,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车辆运输证件: ,二,营运中未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运输证件的。”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客运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运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2、《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长途旅客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对有本条规定的第,一,、,四,、,六,、,七,、,八,、,九,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车辆运输证件: ,一,未按照批准的线路、场站、班次、发车时间运输旅客的, ,三,营运车辆未在指定位置悬挂线路标志牌、放置监督卡片或者张贴票价表的, ,四,各项服务规章制度不健全~屡次发生营运质量事故或者司售人员服务态度恶劣~屡次受到旅客投诉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行统一售票制度的, ,六,擅自停运的, ,七,无故在营运途中甩客、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转由他人运送的, ,八,超员载客的, ,九,使用非客运车辆从事长途旅客运输的。”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24 —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违法行为名称: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三十七 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车辆运输证件: ,三,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而从事道路运输的。”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 — 25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违法行为名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客运站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四十二、违法行为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者不规范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 26 — 或者车辆运输证件: ,一,超越技术级别从事经营活动, ,二,未将其拥有的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伪造、涂改、倒卖、转借道路运输专用票据的。” 第四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的处罚: ,二,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置之不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第四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物价管理规定~多收费、乱收费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给予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车辆运输证件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车辆运输证件: ,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或者要求从事特种、专项货物运输的。” ,二,零担货物运输未按照规定的班期、线路、站点运输或者未在车辆上装置线路牌的。 ,三,未取得市交通局核发的准运证件从事大型物件、集装箱、商品汽车运输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运输证件等单证的, ,五,拒绝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交通局统一组织调度的抢险、救灾、战备以及重要物资运输的。”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汽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有本条规定的第,三,、,四,、,五,、,七,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按照汽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维修汽车~维修质量低劣的,” 第四十六条“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000元至1万元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搬运装卸质量低劣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 ,二,未使用专用搬运装卸工具和防护设备~从事特种、专项货物搬运装卸作业的, ,三,将受理的业务交给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货物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承运的。” ,四,未在批准的线路内进行货物配载经营的。” 四十三、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车辆租赁证件擅自从事租赁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 — 27 — 相应的处罚: ,一,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证》擅自经营的~处以每车,,,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元。 ,三,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2、《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取得车辆租赁证件而从事汽车租赁活动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四、违法行为名称:违反汽车租赁经营运营有关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承租人在行车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以每车?,,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租赁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收取租赁费用的~处以所收费用?,,,,,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元。” 2、《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违章记录,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租赁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状况等级为一级, ,二,行驶和运营的牌证齐全有效,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保险, ,四,符合本市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属于客运车辆的~应当安装防盗设备。 第十一条第二款汽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者负有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的投保情况、救援服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和维修~确保向承租者提供的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救援服务。 四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租汽车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五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 28 —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职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2、《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暂扣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辆车1万元至2万元处以罚款。” 四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或减少出租汽车营运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出租汽车营运车辆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每增加或者减少一辆车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十七、违法行为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营运车辆不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资质条件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件和驾驶员、乘务员的营运资格证件、调度员的调度员证。 营运车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运营条件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 — 29 —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车辆营运证件。” 四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相关运营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至2万元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7天: ,一,未按规定建立或者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乘客和用户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置之不理或者不及时处理, ,三,使用无营运资格证件、被暂扣营运资格证件的驾驶员或者非本单位的驾驶员驾驶车辆营运, ,四,不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营运业务的措施, ,五,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或者未经培训合格擅自上岗, ,六,未按照规定报送各类营运报表或者拒绝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资料、票证进行查阅。”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因管理不善,本单位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违法行为严重、服务质量低劣~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3000元至3万元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5天至15天。” 2、《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项、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九、违法行为名称: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五十、违法行为名称: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 第三十三条“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旅游客运汽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乘务员违反相关运营规定 — 30 —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旅游客运汽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乘务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客运汽车经营者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7天,对责任者个人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在其营运资格证件上作违章纪录~暂扣其营运资格证件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运资格证件: ,一,未按照公布的时间、地点售票、发车、营运, ,二,强行为乘客代买旅游景点门票或者参观券, ,三,擅自将旅游客运业务转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四,违反乘客意愿将乘客载至旅游景点、旅馆、饭店、商店等处参观、住宿、用餐、购物, ,五,索取、收受回扣。” 五十二、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小公共汽车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小公共汽车业务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暂扣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辆车5000元至2万元处以罚款。” 五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小公共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资质条件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小公共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资质条件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小公共汽车经营者经营许可证件和驾驶员、乘务员营运资格证件。” 五十四、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小公共汽车营运车辆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 《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小公共汽车营运车辆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增加或者减少一辆车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五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小公共汽车营运不符合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 31 — 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或者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元至,,,,元罚款。其中~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车辆营运证件。 小公共汽车经营者因管理不善~造成本单位违法行为严重~服务质量低劣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以?,,,元至?万元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日至,,日。 第十四条小公共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实行承包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服务方式营运, ,四,保持营运车辆性能完好和车内各种设施及营运标志齐全有效, ,五,执行物价管理机关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费凭证, 第十五条小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饰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 ,三,维护营运秩序~按序在核准的站点停、发车~按照车辆的定员标准载客, ,六,不得妨碍公共电、汽车的正常营运, ,七,不得擅自改变营运线路, ,八,按规定向乘客收取票款~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乘客多收费、乱收费, ,九,收款后应当主动付给乘客符合规定的专用车票, ,十,营运途中因车辆故障不能继续营运时~应当向乘客退还票款, ,十一,保持车辆整洁~牌证齐全、清晰~不得挪用车辆牌证或者对车辆牌证弄虚作假, 五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小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违反运营相关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元至,,,,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至,,,,元罚款。 小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有上款规定违法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八,项规定行为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营运资格证件上作违法记录~并可暂扣营运资格证件,个月至?个月。 第十六条小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驾驶员佩戴准驾证、乘务员佩戴服务证上岗, ,三,维护营运秩序~按序在核准的站点停、发车~按照车辆的定员标准载客, ,四,不得使用扩音器~不得强拉乘客、行进中开门揽客或者中途甩客, ,五,不得长时间在营运线路上的站点停车等客, ,六,不得妨碍公共电、汽车的正常营运, — 32 — ,七,不得擅自改变营运线路, ,八,按规定向乘客收取票款~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乘客多收费、乱收费, ,九,收款后应当主动付给乘客符合规定的专用车票, ,十一,保持车辆整洁~牌证齐全、清晰~不得挪用车辆牌证或者对车辆牌证弄虚作假, ,十二,不得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或者驾驶非本单位的车辆营运, 第二十五条小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故或者利用小公共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便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运资格证件。 第二十六条小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1年内违法记录累计达到2次或者暂扣营运资格证件的时间达到3个月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法制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小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1年内违法记录累计超过2次或者暂扣营运资格证件累计超过3个月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运资格证件。 五十七、违法行为名称:具有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为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散客客运服务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为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散客客运服务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3至7天,对责任者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其营运资格证件上作违章记录~暂扣其营运资格证件1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运资格证件。” 五十八、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安全合格证~擅自经营游船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安全合格证~擅自经营游船业务的~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违反相关运营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处以,,,,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四,、,八,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元以下罚款。 — 33 — 二、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船须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检验单位核发的船只检验合格证。船只上应标明载重线、船只编号、载乘定员。不准超载。 ,二,定期对游船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况。 ,三,船只数量~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域条件核定。不准超额。 ,四,机动船,艇,驾驶人员~须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取得驾驶执照。禁止无照驾驶和酒后驾驶。 ,五,游船活动水域须建有游船码头~码头高出船弦,,厘米以上的~应设置稳固的台阶板。 ,六,面积大的水域~须划定游船活动区。游船活动区与游泳区用明显标志隔开。游船活动区内禁止游泳。 ,七,根据水域状况和服务规模的大小~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相应的救护器材和救护人员。救护人员要经常巡视~负责落水遇险的抢救。 ,八,遇四级以上大风或暴雨时~游船停止活动。 密云县交通局行政许可,共9项, 密云县交通局行政许可 (共7项)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 — 34 — 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 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 — 35 — 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 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 — 36 — 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 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 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 ,四,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3、《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市交通局应当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的管理~合理调整行业结第三十条 构~优先发展特约维修、专门维修和高技术维修。汽车维修企业按照技术等级分为一、二、三类。 第三十一条 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技术级别和经营项目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报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重新核定技术级别, ,二,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管理和修竣车辆合格证等制度~使用合格的汽车维修配件~保证维修质量, ,三,汽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保证期内发生的维修质量问题~应当无偿返修~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 37 — ,四,对汽车进行大修和二级维护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并建立维修档案, ,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修理费。工时费、材料费等应当分项计算~并将工时、材料明细清单交付托修方。 第三十二条 禁止汽车维修经营者的下列行为: ,一,利用汽车配件拼装汽车, ,二,承修报废汽车, ,三,使用假冒伪劣的汽车配件维修汽车, ,四,以不正当手段招揽汽车维修业务。 第三十三条 对在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托修方必须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到市交通局认定的维修企业维修~非认定的汽车维修企业不得承修。 第三十四条 汽车维修企业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或者更换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改变车辆原设计性能、用途、结构的维修业务~必须查验托修方是否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的~维修企业不得承修。 第三十五条 汽车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经市交通局批准~可以对本单位的汽车进行大修或者二级维护~并应当遵守有关汽车维修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行或者变相指定汽车维修企业维修汽车。 二、道路运输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 道路运输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领取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其拥有的运输车辆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车辆运输证件。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 — 38 — 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其拥有的运输车辆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车辆运输证件。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 39 —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 40 —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 — 41 — 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 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 — 42 — 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 — 43 — 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 44 —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 45 —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 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七条 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 — 46 — 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五、道路货运经营驾驶员资格认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2、《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专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市交通局核发的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结束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报名参加营运驾驶员做从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核发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需取得多种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应当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试,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在其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中加注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机构要加强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的管理~严格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发证。 第十五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每间隔二年审验一次。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合格的~加盖继续有效印章。 超过有效期限180 日未接受审验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迁移户籍或者变更暂住地~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属于迁移户籍的~到新的户籍所在地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换证,属于变更暂住地的~到新的暂住地所在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换 — 47 — 证~也可以在原暂住地所在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换证。 第十九条 营运驾驶员从来资格证书遗失的~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30日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领新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换领新证。 六、道路客运经营驾驶员资格认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2、《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 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结束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报名参加营运驾驶员做从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核发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需取得多种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应当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试,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在其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中加注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机构要加强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的管理~严格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发证。 第十五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每间隔二年审验一次。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合格的~加盖继续有效印章。 超过有效期限180 日未接受审验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迁移户籍或者变更暂住地~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属于迁移户籍的~到新的户籍所在地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换证,属于变更暂住地的~到新的暂住地所在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换证~也可以在原暂住地所在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换证。 第十九条 营运驾驶员从来资格证书遗失的~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30日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领新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换领新证。 七、人力三轮车运输经营许可 — 48 — 法律依据: 1、《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从事三轮车业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三轮车行车执照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向所在区、县人力三轮车管理机构申请~经审查合格~发给合格证明,从事货运的~同时发给《营运证》。 ,二,持合格证明和《营运证》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申领营业执照。 ,三,持营业执照向原申请的区、县人力三轮车管理机构办理从业登记~领取统一式样的营运标志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申请到其他区、县经营的~应当持原登记的区、县人力三轮车管理机构的证明~向所在地的区、县人力三轮车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三轮车业从业人员歇业、转业、变更经营范围或者车辆过户的~须向区、县人力三轮车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车辆过户的~还要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市区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交通秩序和经营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市交通局负责~各城近郊区人力三轮车管理机构配合~开展行业现状调查~完成车辆分布、从业人员结构等数据的收集、汇总~为整顿工作提供依据。 ,二,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城近郊区人力三轮车管理机构牵头~辖区内公安、交管、工商、交通执法部门参加~联合执法~规范行业经营秩序~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各城近郊区人力三轮车管理机构负责查处违反《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交通违规行为~查扣无号牌车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予以解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交通执法总队负责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秩序和经营秩序的稽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依照《北京市关于收容遣送的规定》~对非法从事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的“三无”人员做相应处理。 ,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交通管理措施通告~对违反禁行规定的要从严查处。 ,四,市交通局会同市工商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地税局制定行业经营资质重新认定工作方案并统一部署。各城近郊区政府牵头成立联合工作组~辖区内交通、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地方税务部门参加~按时间要求完成资质重新认定工作~由各区向市整顿工作小组报送工作报告。经资质重新认定合格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换发允许在指定区域行驶的车辆号牌。 ,五,城近郊区人力三轮车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因禁行提出转籍申请的经营者及车辆的手续办理~转出、转入地的管理机构必须在经营者提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手续。工商部门须积极配合办理相关业务~以确保此项工作按时完成。 ,六,各城近郊区政府要准确掌握合法从业人员的家庭状况、平均收入、就业意向、工作技能等方面的情况~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对本区因退出禁行道路确有生活困难的合法经营者~可视情况通过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社区服务等多种渠道予以合理安置。 ,七,有关区政府适度设立经营特色旅游、区域性小商品配送的企业~通过 — 49 — 公开招聘吸纳资质合格的从业人员加入,经批准后试运营。要实行公司制管理~统一车型~规范车容车貌~开展规范化服务活动。 ,八,市交通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要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小型货运汽车替代营业性人力货运三轮车的方案。 ,九,市工商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要依法加强对人力三轮车制售环节的管理~从严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各有关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宣传整顿的重要意义~报道整顿工作进度~为整顿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密云县交通战备办公室行政许可,共2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报废处理 法律依据: 1、《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的~必须经管理单位的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法律依据: 、《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1 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密云县交通局行政强制,共3项, 密云县交通局行政强制,共1项,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运输管理费征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1、《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期限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交纳管理费。不按照规定交纳的~应当补交并按照规定交纳滞纳金。 密云县交通战备办公室行政强制,共1项, 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强制逃避或者拒不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的预征民用运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法律依据: 1、《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预征民用运力的单位或者个人逃避或者拒不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可以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密云县交通执法大队行政强制,共1项, 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扣车辆 法律依据: — 5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6、《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对未取得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运输证件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其运输车辆和机具设备。 7、《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暂扣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辆车1万元至2万元处以罚款。 8、《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小公共汽车业务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暂扣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辆车5000元至2万元处以罚款。 密云县交通局行政征收,共1项, 密云县交通局行政征收,共1项, 一、行政征收事项名称:运输管理费征收 法律依据: 1、《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期限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交纳管理费。不按照规定交纳的~应当补交并按照规定交纳滞纳金。 2、《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86]交公路字633号,第一条公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运管费,是根据国家规定向应征者征收用于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事业费。 第三条运管费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管部门,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收取。 — 51 — 密云县交通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44项, 密云县交通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2项, 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吊销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企业相应的经营范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相关证件道路运输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 52 —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租借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收缴其非法证书~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密云县交通执法大队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39项, 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具有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为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散客客运服务~在其许可证上作违章记录 法律依据: 1、《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为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散客客运服务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3至7天,对责任者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其营运资格证件上作违章记录~暂扣其营运资格证件1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运资格证件。” 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旅游客运汽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乘务员违反相关运营规定~在其许可证上作违章记录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旅游客运汽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乘务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客运汽车经营者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7天,对责任者个人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在其营运资格证件上作违章纪录~暂扣其营运资格证件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运资格证件: ,一,未按照公布的时间、地点售票、发车、营运, ,二,强行为乘客代买旅游景点门票或者参观券, ,三,擅自将旅游客运业务转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四,违反乘客意愿将乘客载至旅游景点、旅馆、饭店、商店等处参观、住宿、用餐、购物, ,五,索取、收受回扣。” 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小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违反运营相关规定~在营运资格证件上作违法记录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元至,,,,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至,,,,元罚款。 小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有上款规定违法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 — 53 — 条第,八,项规定行为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营运资格证件上作违法记录~并可暂扣营运资格证件,个月至?个月。 2、《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驾驶员佩戴准驾证、乘务员佩戴服务证上岗, ,三,维护营运秩序~按序在核准的站点停、发车~按照车辆的定员标准载客, ,四,不得使用扩音器~不得强拉乘客、行进中开门揽客或者中途甩客, ,五,不得长时间在营运线路上的站点停车等客, ,六,不得妨碍公共电、汽车的正常营运, ,七,不得擅自改变营运线路, ,八,按规定向乘客收取票款~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乘客多收费、乱收费, ,九,收款后应当主动付给乘客符合规定的专用车票, ,十一,保持车辆整洁~牌证齐全、清晰~不得挪用车辆牌证或者对车辆牌证弄虚作假, ,十二,不得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或者驾驶非本单位的车辆营运, 3、《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小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故或者利用小公共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便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运资格证件。 4、《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小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1年内违法记录累计达到2次或者暂扣营运资格证件的时间达到3个月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法制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小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1年内违法记录累计超过2次或者暂扣营运资格证件累计超过3个月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运资格证件。 四、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1、《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车辆运输证件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元至?万元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更新长途客运车辆或者外省市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五、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54 —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六、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停止经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车辆运输证件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元至?万元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更新长途客运车辆或者外省市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以上,,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七、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停止非法转让、出租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 — 55 — 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八、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吊销违反规定拒不投保经营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九、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吊销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相应的经营范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吊销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十 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相应的经营范围 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经营者停止经营 法律依据: — 5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未经许可、使用无效许可证件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1、《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车辆运输证件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元至?万元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更新长途客运车辆或者外省市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十四、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五、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使用无证车辆从事货物运输有证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1、《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车辆运输证件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 57 — 所得~并处以?,,,元至?万元的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吊销不具备货运、货运站从业安全条件经营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七、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吊销强行揽货、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撒经营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十八、违法行为名称:责令未经许可、使用无效证件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1、《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车辆运输证件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元至?万元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更新长途客运车辆或者外省市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十九、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 — 58 — 法律依据: 1、《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车辆运输证件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更新长途客运车辆或者外省市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十、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经营者停止经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车辆运输证件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更新长途客运车辆或者外省市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十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59 — 二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吊销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客运经营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二十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1、《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车辆运输证件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吊销违反相关规定运营客运经营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2、《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长途旅客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对有本条规定的第,一,、,四,、,六,、,七,、,八,、,九,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车辆运输证件: — 60 — ,一,未按照批准的线路、场站、班次、发车时间运输旅客的, ,三,营运车辆未在指定位置悬挂线路标志牌、放置监督卡片或者张贴票价表的, ,四,各项服务规章制度不健全~屡次发生营运质量事故或者司售人员服务态度恶劣~屡次受到旅客投诉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行统一售票制度的, ,六,擅自停运的, ,七,无故在营运途中甩客、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转由他人运送的, ,八,超员载客的, ,九,使用非客运车辆从事长途旅客运输的。”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十五、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吊销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十六、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1、第三十三条“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停止经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 61 — 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十八、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停止运输 法律依据: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以上,,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十九、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未经许可、使用无效许可证件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停止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62 —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十、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未经许可、使用无效证件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货运站停止经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十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停止经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三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停止经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 — 63 — 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十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租汽车业务停止经营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暂扣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辆车1万元至2万元处以罚款。” 三十四、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小公共汽车业务停止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小公共汽车业务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暂扣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辆车5000元至2万元处以罚款。” 三十五、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违反相关运营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至2万元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7天: ,一,未按规定建立或者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乘客和用户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置之不理或者不及时处理, ,三,使用无营运资格证件、被暂扣营运资格证件的驾驶员或者非本单位的驾驶员驾驶车辆营运, ,四,不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营运业务的措施, ,五,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或者未经培训合格擅自上岗, ,六,未按照规定报送各类营运报表或者拒绝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资 — 64 — 料、票证进行查阅。”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因管理不善,本单位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违法行为严重、服务质量低劣~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3000元至3万元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5天至15天。” 三十七、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违反相关运营规定的旅游客运汽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乘务员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旅游客运汽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乘务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客运汽车经营者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7天,对责任者个人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在其营运资格证件上作违章纪录~暂扣其营运资格证件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运资格证件: ,一,未按照公布的时间、地点售票、发车、营运, ,二,强行为乘客代买旅游景点门票或者参观券, ,三,擅自将旅游客运业务转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四,违反乘客意愿将乘客载至旅游景点、旅馆、饭店、商店等处参观、住宿、用餐、购物, ,五,索取、收受回扣。” 三十八、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不符合营运规定的小公共汽车经营者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小公共汽车经营者因管理不善~造成本单位违法行为严重~服务质量低劣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以?,,,元至?万元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日至,,日。 三十九、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为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散客客运服务的具有旅游营运资质车辆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为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散客客运服务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3至7天,对责任者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其营运资格证件上作违章记录~暂扣其营运资格证件1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运资格证件。” 密云县交通战备办公室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3项, 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 6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集结应征民用运力的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改正 法律依据: 1、《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集结应征民用运力~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未按照国防要求对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进行设计、建造、加装改造承担设计、建造或者加装改造任务的单位、个人或者阻碍有关设计、建造或者加装改造的出资建造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单位、个人改正 法律依据: 1、《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承担设计、建造或者加装改造任务的单位、个人~未按照国防要求对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进行设计、建造、加装改造~或者出资建造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单位、个人阻碍有关设计、建造或者加装改造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可以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6 — — 67 — — 68 —
/
本文档为【[精]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