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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借条首付

2018-07-30 14页 doc 31KB 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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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借条首付离婚借条首付 离婚借条首付 篇一: 离婚后夫妻单方向他人出具了欠条 离婚后夫妻单方向他人出具了欠条,未载明债务形成的经 过—— 夫妻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 ? 潘志江 范 莉 【案情回放】 被告刘某与马某于2017年5月3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载明: “房屋及动产各半所有,男方(马某)应得份额自愿赠与儿子,包括汽车一辆。债务处理: 女方私自向他人借的债务及在外债权由女方承担,与男方无关。其他协议事项: 男方一次性补贴女方5万元,当场付清”。同年12月18日,刘某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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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借条首付 离婚借条首付 篇一: 离婚后夫妻单方向他人出具了欠条 离婚后夫妻单方向他人出具了欠条,未载明债务形成的经 过—— 夫妻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 ? 潘志江 范 莉 【案情回放】 被告刘某与马某于2017年5月3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载明: “房屋及动产各半所有,男方(马某)应得份额自愿赠与儿子,包括汽车一辆。债务处理: 女方私自向他人借的债务及在外债权由女方承担,与男方无关。其他协议事项: 男方一次性补贴女方5万元,当场付清”。同年12月18日,刘某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 借现金231250元整,到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因未按期归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刘某、马某归还借款,称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5月中旬,刘某以造桥工程需验资款为由向其借款4次,借期均为1年,合计本金26.6万元、利息55250元。期间刘某共还款9万元,尚欠借款本金231250元,双方结算后由刘某重新出具上述欠条。刘某称,欠条是其将两张借条合并后签署;其因做烧碱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31250元,在交付现金时已将利息扣除,仅收到现金20万元;已还款9万元。另,马某2017年2月至2017年2月的每月收入约5000元。刘某在马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自2017年12月至2017年11月,共向30余名债 0余万元,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权人借款35 并已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应由刘某归还原告借款,马某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无法根据刘某在与马某离婚后单方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来确认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刘某个人偿还。故判决撤销马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项,对其他判项予以维持。 【不同观点】 本案是一起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及其原配偶的民间借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刘‎‎某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审理中有不同观点: 原告认为: 2017年12月18日欠条所载明的债务是结算前债所形成,前债实际发生于: 2017年9月21日借本金3万元,年息4500元;同年9月26日借本金5000元;同年11月29日借本金10万元,年息 1.8万元;2017年5月中旬借本金13.1万元,年息32750元。后刘某还款9万元。刘某重新出具欠条后,将原来借条归还给刘某。上述债务实际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被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 刘某与马某于2017年5月就已经离婚,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结束近7个月之后的12月;即便按原告所称是前债结算而成,原告对借款事由、来源、金额、出借时间、次数等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且与刘某陈述存在重大矛盾;其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2017年以后未购置过重大资产,双方收入足以满足正常的生活需要;两被告产生积怨,刘某在外大量借款涉嫌犯罪,存在将大量债务转移到 马某名下的嫌疑。马某对借款不知情,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综合各因素,涉案债务不能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马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刘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受到法律保护。对欠条是由刘某重新签署以及还款9万元的事实,原告与被告刘某均无异议,应予确认。被告马某虽然提出对涉案借款不知情,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该借款实际发生在刘某、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故被告刘某与马某应共同归还借款。 【法官回应】 无证据证明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我们认为涉案债务属于直接债务人一方的个人债务,理由如下: 一、从现有证据看,难以认定涉案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对于民间借贷债权人提出债务应由直接债务人与其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法院首先要审查债务是否形成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事实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只有提供证据证明债务形成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能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较为单薄,关于债务具体情况,证据只有欠条、原告及被告刘某的陈述。关键性证据欠条仅表明债权人、债务人、债务金额及债务成立时间2017年12月18日。信息并不详细,需要通过言词证据重构债务形成的经过,并考察证据间的印证程度。然而借贷双方关于涉案债务成立时间、债务金额等关键要素的言词证据与欠条证明的内容存在矛盾;关于前债的次数、金额等具体情况,借贷双方之间的言词证据又存在重大矛盾。同时,双方一致认可刘此前已归还9万元,但又不能说明大致时间、次数等概况。综合分析全部证据,我们认为在借贷双方关于债务基本事实的言词证据无法达成大致一致的情况下,不能推翻证明力相对较强的客观证据欠条所证明的事实。法官即便相信涉案欠条是结算前债后重新出具的,也无法确定前债何时成立、数额多少、何时归还部分欠款,也就无法判断前债成立时间是否位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推翻欠条载明的债务成立时间时,以欠条所证明的事实为准。涉案债务成立于债务人离婚之后,故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其配偶马某不承担共同归还责任。对于涉及民间借贷这类多发易发虚假诉讼类型的案件,审判过程中,我们同时也审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本案考虑到既然认定涉案债务系刘个人债务,且刘对原告诉求认可,本着当事人有权决定自己事务、处分自己权利的原则,根据双方一致确认的金额作出了判决。 二、从债务特征看,涉案债务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是夫妻篇二: 婚内打借条 离婚后按条还款获法院支持 婚内打借条 离婚后按 条 还款获法院支持 2017年,现年三十五岁的刘女士和已过而立之年的李先生离了婚,正式结束了两人近十年的婚姻,儿子经协商也归刘女士抚养。但就在两个月前,因一张欠条,刘女士将前夫李先生告到了法院。刘女士在诉状中称,去年6月,因感情关系恶化,她和李先生协议离婚。在离婚前,为给儿子留下一笔抚养费,手头拮据的李先生便 向刘女士‎‎出具了一张十万元的借条。现二人已离婚一年有余,且李先生的生意也逐渐有了起色,但李先生却迟迟不支付欠款,刘女士多次到李先生处催要,他总是以种种理由拖欠不给,刘女士只好将前夫李先生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李先生还清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李先生则辩称,自己根本没有借前妻刘女士的钱。按照该借条载明的时间,原被告婚姻关系当时仍在持续,故夫妻财产应当共同支配和使用,婚内不存在借款,刘女士起诉自己要求偿还借款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此外,自己还要赡养多病的父母,况且没有固定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不可能有10万元钱。并且在协议离婚的同时,两人已将夫妻财产协商分割完毕,今后再无瓜葛。基于以上理由,李先生请求法院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然而在法庭上,李先生却没能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刘女士则当庭出示了李先生打给她的欠条原件。欠条载明: “今借刘女士十万元正,等将来有钱时再还。李先生”。欠条背面还明确写明: “为儿子上学预留。” 法庭审理后认为,刘女士与李先生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该案中,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先生所写的欠条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是双方之间对财产的约定,欠条写明款项系被告为儿子预留存款,其内容受法律保护。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归各有,此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李先生主张未向原告刘女士借款10万元等,因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转载自: .CDFDS.Com 池 锝范文 网:离婚借条首付)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一审判令被告李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0万元。评析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打的借条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并未明文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 而在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时,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夫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同时,还应该考虑涉案款项的来源和去处。 该案中,刘女士所持有的借条明确载明,该借款系为儿子预留,用途明确,系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明确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九条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应该认定该借贷关系成立。 因此打婚内借条应慎重。就目前司法实践而言,借条是确定借贷关系、认定借款事实重要依据,因此社会上有些夫妻为了开玩笑或是哄对方开心而相互借款打欠条,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一旦双方感情不和离婚或发生重大分歧时,往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九条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应该认定该借贷关系成立。 因此打婚内借条应慎重。就目前司法实践而言,借条是确定借贷关系、认定借款事实重要依据,因此社会上有些夫妻为了开玩笑或是哄对方开心而相互借款打欠条,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一旦双方感情不和离婚或发生重大分歧时,往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篇三》将婚前和婚后所得产业的权属做了更明细的规则, 对婚后 所得中归于两边的产业和归于一方特有的产业做了更明晰的区别,依据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则,目前中国的夫妻产业权属有三种方法,即夫妻一起、夫妻特有产业制和制,这三种产业制一起构成了中国夫妻产业权属制的结构系统。 1、夫妻一起法定产业制。中国《婚姻法》规则:婚姻法》规则,目前中国的夫妻产业权属有三种方法,即夫妻一起、夫妻特有产业制和制,这三种产业制一起构成了中国夫妻产业权属制的结构系统。 1、夫妻一起法定产业制。中国《婚姻法》规则》第18条以罗列的方法规则了夫妻自己产业的规模,从而把归于自己一切的产业从夫妻一起产业中独立出来,并从产业取得的时刻及产业的性质将夫妻自己产业分红五个方面: (1)一方的婚前产业。 (2)一方因身体遭到损伤取得的医药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 (3)遗言或赠与合同中断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 (4)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 (5)别的应当归一方的产业。别的应当归一方的产业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方从事工作所有必要的产业,但价值较大的在外;夫或妻所取得的奖品;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稳妥赔偿金等;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国家资助优异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一方创造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助、提前退休补助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笔者以为,假如夫妻之间假贷所涉金钱来源于以上罗列的夫妻一方的自己产业,而且用于另一方的自己事务,则夫妻之间的假贷联系建立。 3、夫妻约好产业中夫妻假贷联系的断定 笔者以为,夫妻对产业联系的约好需求契合下列要件: (1)具有身份特点。它以婚姻联系为根底,从归于夫妻联系,因此缔约的主体严厉约束在夫妻之间,该合同不能独立婚姻联系而存在。 (2)缔约两边有必要具有。 (3)约好有必要两边自愿。夫妻对产业的约好有必要出于实在的意思表明,以诈骗、钳制手法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好,对方有权恳求变更或许吊销。 (4)约好的内容有必要合法,不得使用约好躲避法令以危害国家、团体或别人的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约好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产业的规模,如不得将别的家庭成员的产业列入约好产业的规模,不得使用约好躲避对第三人的债款以及别 的。在夫妻之间假如现已对产业清晰约好婚姻联系存续时期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的的情况下,笔者以为能够直接断定一方借了对方的产业,婚内债款债款联系建立,婚姻联系存续时期,离婚时或离婚后,一方能够恳求另一方清偿。篇五: 夫妻间借条的效力 夫妻间借条的效力 在目前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社会现状中,夫妻间的财产问也日益多样化,在离婚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条效力问题,对于夫妻间的借条应当怎么看待,如何在法律处理上进行解释呢?这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同意见,笔者就此问题试析一二。 一、夫妻婚内借条的形式效力 借条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合同法对合同主体的规定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由此可见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当然,也有不同的意见,主要是认为借款时所借款项本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钱不过是从自己的左口袋拿到了自己的右口袋,既然是自己拿自己的钱,又怎么能叫借款呢?笔者认为夫妻婚内借条的 效力应予以肯定,问题在于: 第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借款性质的认定,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果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借条所约定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间其中一方的财产,从而使其有权出借给另一方。第二、对于借款的使用是否会使这种特殊的借贷关系的法律后果发生变化。第三、对用借条确定的借款购置的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时,该借条是否有效?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并同时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借条本身的性质看,借条应当是一方将其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时由对方出具的凭证,也就是说所借款项应当是属于一方所有的。如果夫妻双方并没有事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作出任何约定,那么,这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具的借条本身是否可以认定为隐含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呢?依据借款关系的性质,笔者认为单纯从出具借条的行为看,可以认定这种隐含的含义的存在,否则就没有出具借条的前提。借条既然是以书面形式确定了的凭证,它显然也满足了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对处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因此,从形式上来说,对夫妻婚内借条效力应当认定是有效的,并且应当认定借条本身包含着两种含义: 一是明确的借条本身的效力, 二是隐含的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 二、影响夫妻婚内借条效力的因素 如果借款人取得借条确定的款项后实际上是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而没有将该款项用于个人用途,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应当继续认定该借条隐含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呢?答案应当是否定的。这就是所说的隐含的含义出现了明显不明确或者说隐含的含义可以作出多种解释的情况。既 然这时借‎‎条并没有前面所说的含有隐含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借款行为就失去了本质意义上的依据,借条应当是没有效力的。这就是说,在借条确定的款项作为对价购置的财产由夫妻共同经营或使用并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时如果继续认定借条的效力,让出具借条的一方独自承担借款责任,显然已经违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同时也显失公平。这里也存在着反对意见,其理由是借条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间依据借款合同出具的凭证,它一旦成立生效后,不能因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以后行为而否定它的效力,除非这种行为是明确表示否定借条的效力。反对者的意见显然是没有弄清该借条生效的前提条件。该借条有效的前提条件是借条本身隐含着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约定,并且这种约定是明确的、没有争议的。 三、关于夫妻婚内借条问题的相关法律思考 第一点思考是夫妻一方用属于自己的财产作为对价购置了夫妻共同财产,该方因此应承担的债务是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笔者认为如果所借款项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在实际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意义上就应当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形成的债务就应承担共同债务人的责任。 第二种思考是夫妻间的相互债务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由于混同而归于消灭。我国以前的民法原理在论述债的消灭时曾有债可以因双方当事人结婚而混同,从而债因混同而归于消灭的说法。笔者认为随着婚姻法的修订,婚姻法实际上已否定了债可以因结婚而混同从而归于消灭的说法,因为修订后的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该方所有,这意味着一方的婚前债务也应由该方承担。既然婚姻法已经明确否定了这种债可以由于结婚而混同从而归于消灭的说法,那么也就不能否认夫妻间可以发生债的关系,混同说或不能发生说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夫妻婚内借条的效力在一般意义或者说形式意义上应当认定其是有效的,但对其的认定存在许多影响因素。其一,借条的出具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里由于夫妻关系这种特别的身份关系,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认定存在许多复杂的因素,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认真分析才能进行认定。其二,借条出具后如果借条所确定的款项所购置的财产完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其使用、经营收益完全归夫妻共同享有,本着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关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和避免显失公平,应当认定借条无效。其三,借条确定的款项所购置的财产如果由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借条应当自始就没有效力,因为它没有实际的意义。 李律师你好: 我叫李某某,我丈夫在外企工作,收入丰厚,但我丈夫花钱大手大脚,因此经常从我的工资卡里取一些钱来花。我无法忍受,从去年开始,他每从卡里取钱,我就让他写一张欠条给我,截止至今天他还欠我的3万元,请问我能否根据这些欠条,要求他归还欠款, 李律师答: 李某某你好: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你无法根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打的欠条来要求你丈夫归还欠款,除非你们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或者是对财产归属有着特别的协议或者约定,且这种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法》规定》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夫妻之间借贷所涉款项来源于这个家庭共同财产,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所谓的“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就是不复存在的。这时如果继续认定借条的效力,让出具借条的一方独自承担借款责任,显然已经违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同时也显失公平。 3.如果借款用于借方的个人事务,那么夫妻之间就形成了有效地债权债务关系。如不认定为有效,就否认了夫妻一方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的存在,使夫妻约定财产制丧失其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法定财产制相比,它更强调对夫妻一方私权的保护,而夫妻一方私权(即个人所有权)的实现往往要通过债权的实现来完成。正因为夫妻一方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夫妻间的债权债务不同于民法理论上债权债务归同一主体而消灭。因此,从贯彻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角度出发,夫妻间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有效。夫妻间因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不是共同债权债务,不因“主体合一”而消灭。当然,根据所借款项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还会出现部分返还和全部返还的不同。 由此可以看出,鉴于新婚姻法规定对个人财产的性质不因夫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而发生变化,婚内借条一般都会被法院作为有效证据采信,除非存在相反的证据。出具借条一方当事人对存在相反情形负有举证责任,如举证不力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为此, 提示公众,不要随意因感情或者其他非真实债务原因向配偶出具借条或者欠条。 从一起离婚诉讼说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2017年01月19日 10:38新浪司法 案情简介 甲女士与乙先生均系再婚。二人相识恋爱多年后才结婚,感情基础很好。在结婚后,乙先生与甲女士自愿到房管理部门办理了赠与手续,乙先生将自己房屋的百分之五十赠与甲女士,而后不久,乙先生又将另外的百分之五十全部赠与甲女士,此时,房产全部在甲女士名下。婚内,乙先生多次给甲女士写夫妻约定书: 婚内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房产过户后,乙先生竟然起诉离婚,要求房产归自己所有,甲女士不愿意离婚,可见乙先生去意已决,只好同意离婚,但不愿意分割房产,一审法院判决男方占房产份额的百分之七十,女方占百分之三十;甲女士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双方各百分之五十比例;双方均向高院申请再审,受理后,北京市高院裁定维持二审判决。 律师观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实际权利归属,当事人双方两次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是否属于赠与,登记的结果是否发生物权效力,是否符合《物权法》和《合同法》中关于物权法登记和赠与合同的要求。下面从几个方面来剖析本案: 一、关于建委(房屋登记部门)房屋过户申请(约定)能否作为夫妻真实意思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约定, 1、案例中的格式申请,实质是依约定的申请 案例中汪某称“2017年3月又以同居为由,骗自己于2017年5月9日将XX小区X号住房所有权转移给章某,但章某仍态度恶劣”。说明汪某确认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章某并办理了相应登记的事实。 依《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物权法》和《合同法》中关于物权法登记和赠与合同的要求。下面从几个方面来剖析本案: 一、关于建委(房屋登记部门)房屋过户格式申请(约定)能否作为夫妻真实意思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约定, 1、案例中的格式申请,实质是依约定的申请 案例中汪某称“2017年3月又以同居为由,骗自己于2017年5月9日将XX小区X号住房所有权转移给章某,但章某仍态度恶劣‎‎”。说明汪某确认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章某并办理了相应登记的事实。 依《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办理变更登记还是办理转移登记,都应当收取发生变更或者转移的原因文件,而本案中的登记部门只要求当事人填写了自行制定的和共有协议,而没有收取当事人自己签订的财产约定书,属于收取要件不齐,而且转移登记还需审查完税手续,本案中也没有这方面的资料; 3、设计硬伤,登记部门设计的表格,将所有的约定共有的都设计成双方共同出资的,而忽略了有可能个人出资的情况,属于表格设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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