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新商检法实施条例与原条例对照

2017-10-24 23页 doc 46KB 18阅读

用户头像

is_281650

暂无简介

举报
新商检法实施条例与原条例对照新商检法实施条例与原条例对照 原商检法实施条例 新商检法实施条例 改动的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无 制定本条例。 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 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以下简称)检局)”改为“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注:以 ...
新商检法实施条例与原条例对照
新商检法实施与原条例对照 原商检法实施条例 新商检法实施条例 改动的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无 制定本条例。 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 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以下简称)检局)”改为“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注:以 第三条 国家商检局在省、自治区、 设在省、自治区、直下同。 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 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减少了“ 商检机构的职责是:对进出(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负责地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口商品实施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 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第三条 “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涉及社 的需要,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改为“ 应商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 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公布实施。 注: 商检法第四条内容为“ 进出口商称《种类表》)。 30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 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 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 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增加了第二第三款内容 第五条 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第(一)项中的“ 列入《种类表》的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进出口商品”改为“ 列入目录的进出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 (一)对列入《种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口商品” 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二)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改去了法定检验范围的第(二)(三)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三)对出口危验)。 (四)(五)项内容 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 定; (四)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 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 载检验; (五)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 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可以抽查检验并实施监督管理。”改 1 (六)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 为“ 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七条 商检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对法定检验以外的改去了“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出口商品,可以抽查检验并实施监督管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品,对外贸易约定或者进出口商理。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对外验。 品的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商检机构签贸易合同约定或者进出口商品的收货 发检验证书的,由商检机构实施检人、发货人申请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 验。” 的,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第六条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进出口药品的卫生质量检验、计量 第五条 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 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 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改为“ 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 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 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 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 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 项目,由其他 项目,“非销售展品”改为“ 暂准进出境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的货物”。“ 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对外贸第八条 进出口的样品、礼品、非销售 第六条 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易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改为“ 法展品和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可以免予检 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验。但是,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对外贸易 予检验。但是,“《种类表》”改为“ 目录”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经商检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的 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经 列入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或者经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外国有关组商检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的或者经 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织实施质量认证的,”改为“ 符合国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外国有关组织实施质 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 量认证的,由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 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国家商检局”改为“ 国家质检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商检局 检验。 总局”“, 商检机构”改为” 出入境检验审查批准,商检机构免予检验。 的具体办法,由 检疫机构” 制定。 “免验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商检局制 免验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定。”改“ 由国家质检总局商有关部商检局制定 门制定。” 第十条 商检机构按照下列对进出第七条 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检验标准简化为“依照《商检法》第 口商品实施检验:(一)法律、行政法规七条规定实施检验。” 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 注:《 商检法》第七条:列入目录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的检验标准检验;(二)法律、行政法规 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 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 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 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按照样品检验; (三)法律、行政 验。 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 2 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实际需要和国际标准,可以 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 按照样品检验;(四)法律、行政法规未 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 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6 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 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商 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对外贸易和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第十一条 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和 改为“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国际标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制定进出口 准”,“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行业商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 标准”改为“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 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增加了标准和规范的公布时间 新增加内容 第九条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第九条 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全、卫生、改为“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生要求。 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 项目。 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新增加的内容 新增加的内容 3 新增加的内容 新增加的内容 新增加的内容 4 第十二条 商检机构的检验人员须经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须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件后,方 核合格,并取得证件后,方可执行检验员可执行检验任务。商检机构的检验人 任务。 不得非法干员依法执行职务”改为“依法执行职 商检机构的检验人员依法执预和阻挠。 务”,增加“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行职务,不受非法干预和阻挠。 配合” 第十五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办理登第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改去“办理登记后,”增加了“和相记后,收货人必须在规定的检验地点和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关批准文件”,增加了“向海关报关期限内,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必要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 等必要的证单,向商检机构报验,由商放行后20日内,” 检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检验;未报经20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 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对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增加了“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外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依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 照前款规定办理报验、检验事项。 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 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 验证。” 改去了“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 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 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报验、检验事 项。” 第十三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第十七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在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的印 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的商的进口商品,海关凭出入境检章”改为“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检机构办理登记。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验检疫机构验放”改为“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加盖“已接受登记”的印章,海关凭报 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第十四条 对外贸易合同或者运输合同第十八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约定的地点进行检验;在卸货口岸、约定进口商品检验地点的,在约定的地 到达站或者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 点进行检验;未约定检验地点的,在卸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检验”改为“ 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货口岸、到达站或者商检机构指定的地以及已发生残的地检验” 点进行检验。 损、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 对前两款规定的进口商品,增加“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改以及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去“ 到达站” 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 进行检验。 改去“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 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 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可 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可以以在收货人所在地进行检验。” 5 在收货人所在地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 进口商品经检验不符合法第十九条 增加“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必须在商检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 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 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不能进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 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 验仍不合格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收货人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 退货或者销毁。 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改去“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第十六条 商检机构对已报验的进口商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由商 品,应当在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检验售或者使用。当事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检机构责令收货人退货或者销毁。” 合格的,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检验不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出证”改为合格或者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 “应当及时出证” 出具检验结果的,签发检验证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 第十八条 商检机构对检验不合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 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出入 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 经商检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可以安装安装使用。 使用。 第二十条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第二十条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增加了“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对外贸易合同没有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的,收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验 增加了“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收。商检机构可以督促收货人验收并进 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 行抽查检验。验收不合格需要凭商检机的,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构检验证书索赔的,收货人应当及时向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所在地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验收不合格需要凭商检机构检验证 第二十一条 商检机构检验或者抽查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书索赔的,收货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 检验不合格,并已对外索赔的进口商品,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改为“ 申不需要换货或者退货的,收货人应当保短缺,请出证的……应当在检验后及时出留一定数量的实物或者样品;对外提出证。” 换货或者退货的进口商品,必须妥善保 改去第二十一条 管,在索赔结案前不得动用。 改去第二十二条中“ 卸货单位对残损 第二十二条 进口商品在口岸卸部分应当分别卸货和存放。” 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需要 索赔的,收货人应当及时向口岸商检机 构申请检验出证。卸货单位对残损部分 应当分别卸货和存放。 第二十三条 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第二十一条 增加“ 对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 高、技术复杂的重要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改去“收货人的“并按照合同约定进 6 套设备,收货人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以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行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 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改去“对装运前的预检验、监造或者 或者监装,以及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收货人保留到货监装,收货人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 索赔权的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装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督。” 运前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 可以根据需要 对装运前的预检验、监造或者监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监造、 装,收货人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商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 加或者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 者监装。 新增加的内容 第十九条 进口机动车辆到货后,第二十三条 进口机动车辆到货后,收增加“以及有关部门签发的其他单证” 收货人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货人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号牌”改为“ 行车牌证” 检验通知单向车辆管理机关领取号牌,机动车辆检验证单以及增加“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涉及人身 并在距质量保证期满的三十日前将质量向车辆管理机关申领行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出入境检验 情况报商检机构备案。 。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改去“并在距质量保证期满的三十日 前将质量情况报商检机构备案。” 7 第二十四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发第二十四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增加“统一” 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货人应当在规定的地增加“和相关批准文件” 内,持合同等必要的证单向商检机构报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增加“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验,由商检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检验。 关批准文件向出报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对外贸检。改去“由商检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依照前。 检验。” 款规定办理报验、检验事项。 改去“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对 外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报验、检验事项。” 增加“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 检验。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 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 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出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发货 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 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 检总局的规定实施验证。” 第二十五条 商检机构对已报验第二十五条 在检验的出口改去“商检机构对已报验的出口商品,的出口商品,应当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商品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由商品生应当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 内检验完毕,检验合格的,按照规定签产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签毕,检验合格的,按照规定签发检验 发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发检验换证凭单。发货人应当在规定的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印 盖印章。 产地检验的出口商品,需期限内持检验换证凭单和,章。” 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由产地商检机构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产地检验”改为“在商品生产地检按照规定签发检验换证凭证。发货人应经查验合格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验”。 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检验换证凭证和必机构 “必要的证单”改为“必要的凭证”。 要的证单向口岸商检机构报请查验。经“报请查验”改为“申请查验” 查验合格的,由口岸商检机构换发检验“换发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 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 单上加盖印章。”改为“签发货物通 关单。” 第三十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第二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增加“实行验证管理的出口商品” “依凭商检机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出入境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九条的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签发的证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签发的证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 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的印章验放”改为“货物通关单办理 海关通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第二十七条 的出口商品经出增加” 法定检验” 验、口岸查验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或者经口岸出入 不准出口。 境检验检疫机构查验不合格的,增加” 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 8 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 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 不准出口。 的” 新增加内容 第二十八条 生产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第二十九条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必须”改为“应当” 器的企业,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包装容生产企业,向 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商检机构鉴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 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 于包装危险货物。 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向 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必须”改为“应当” 使用鉴定。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经商检机容器的使用鉴定。“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经商检机构鉴定 构鉴定合格并取得使用鉴定证书的,方合格并取得使用鉴定证书的,方可包 可包装危险货物出口。 装危险货物出口。”改为“使用未经 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 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第二十九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第三十条 对装运出口的易腐烂变质食“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改为“集变质的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品、冷冻品的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 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经检验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方可装 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清其代理人在装运前向运。”改为“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经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合格的,不准装运。” 检验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方可装运。 适载检验。 改去原来的第二十六、七条 改去原第四章进出口商品鉴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对第三十一条 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商品,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及生产、必须取得国家商检局或者国家商检局 经营、储运单位以及国家商检局、商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出口质量 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和认可的许可,方可出口。”改为“对其中涉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 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对涉及安全、品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实施 9 卫生等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商品, 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出口质量 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口。” 许可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商检局会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出厂前的“生产企业的生产、检测条件、质量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实施进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的内容,包括保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出口商品 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必须使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成品、包装、 取得国家商检局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 标志等进行抽查检验。”改为“对生方可进口。 产企业的质量保证工作进行监督检 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商品,必查,对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检验。” 须取得国家商检进口商品,必须取得国 家商检局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方可进 口。 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商 品,必须取得国家商检局或者国家商检 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出口质量 许可,方可出口。 第四十二条 商检机构根据检验 工作的需要,可以向法定出检验人员, 参与监督出口商品出厂前的质量检验工 作;对生产企业的生产、检测条件、质 量保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出口商品 使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成品、包装、 标志等进行抽查检验。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出口食品及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企“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包括加工 其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场、冷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厂、屠宰场、冷库、仓库,下同)”库、仓库,下同)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改为“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商检局会同国务院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改去“具体办法由国家商检局会同国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出口食品生产 实施卫生注册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登记管理的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增加“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记,经国家商检局核准后,方可生产、照规定向申请卫生注册登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 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记。 者出口。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在国外卫生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口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在国注册的,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卫生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 外注册的,依照前款规定经注册登记后,注册登记后,由统一对外质检总局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报国家商检局统一对外办理。 办理。 “经国家商检局核准后,”改为“获 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 业,方可” 新增加内容 10 新增加内容 。 第四十三条 商检机构根据需要,第三十五条 根据基本不变 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商检标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商 志;对检验合格的以及其他需要加施封检标志,对检验合格的以及其他需要加 识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封识。商检标志和施封识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封识。具体办 封识的制度由国家商检局规定。 法由制定。 第四十四条 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第三十六条 按照“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局、商检机 局、商检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有关规定对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抽取样构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改为按照有关规定对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抽取品。验余的样品,“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样品。验余的样品,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在规定的期限内领“有关单位”改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定的期限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由商回;逾期不领回的,由机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 检机构处理。 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验第三十七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人对“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改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 内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商检机构或者其上日内,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局” 级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商检“复验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复 机构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四十五申请复验,受理复验验结论。”改为“ 复验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报验人对复验结论的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 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验结论之日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增加“ 技术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商检局申请复验;国作出复验结论。作出复验结论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 家商检局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复验结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 论。国家商检局的复验结论为终局结论。 多不超过30日。” 30 第四十六条 国家商检局和商检第三十八条 “可以认可”改为“可以指定” 机构根据检验工作需要,可以认可符合根据检验工作“国内外检验机构”改为“ 国内外检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的需要,可以指定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测机构” 口商品检验或者指定的质量许可和认证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进出口商品检验或者指定的质量许 商品的检测以及企业的评审工作。被认构委托的。可和认证商品的检测以及企业的评审 可的检验机构,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工作。”改为“ 进出口商品检测。” 11 的,国家商检局或者商检机构可以取消“被认可的检验机构”改为“ 被指定对其认可的资格。 的检测机构” “对其认可的资格。”改为“ 取消指 定。” 第四十八条 外国在中国境内设第三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须经国家商检局审核同意,依照有 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须经国家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批准和 商检局审核同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机构,登记手续,”改为“ 应当符合有关法法规的规定履行批准和登记手续,方可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注册资本、 在指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技术能力、人员资格等条件,经国家 品检验、鉴定业务,并应当接受国家商质检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检局和商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方可接受委托办理进出获得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 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改去“ 指定的范围内” 改去“ 并应当接受国家商检局和商检 机构的监督管理。” 新增内容 新增内容 新增内容 12 第三十四条 商检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第四十三条 机构依照“对外贸易关系人”改为“ 办理原产易关系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出口地证明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取得出入境 法规的规定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一般货物普惠制原产地证明、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 原产地证。 “普惠制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 改为“ 出口货物普惠制原产地证明、 出口货物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专用原产地 一般原产地证明的签发,依照有关法律、证明。”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增加“ 出口货物一般原产地证明的签 发,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执行。” 新增内容 改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 条,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 条 第五十条 违反《商检法》或者本条例第四十五条 擅自销售、使用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检机构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 暂时停止报验,并可以处以有关商品总的进口商品的,由 值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使用未报经检验 的属于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或者擅自 出口未报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出口商第四十六条 擅自出口 品的; 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 (二)进口、销售、使用属 擅自出口应当 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而申请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 未取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的商品的,或 者出口属于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或者 卫生注册登记制度,而未取得出口质量 许可或者未经卫生注册登记商品的; 13 第五十一条 违反《商检法》或者本条第四十七条 销售、使用经 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检的进口商品, 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出口经 或者暂时停止报验,并可以处以有关商不合格的商品的,由 品总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的罚款: (一)销售、使用经商检机构检验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 检验标准的进口商品的; (二)出口经商检机构检验或者抽 查检验不合格的商品的; 第五十条(五) 其他逃避商检机第四十八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 构法定检验行为的。 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 第五十一条 (六)不如实向商检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 机构报验,骗取商检机构的有关证单的。 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 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 的, 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 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 14 第五十四条 伪造、变造、盗用商第四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 检机构的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 量认证标志,或者买卖、涂改商检证单、通关单或者 标志,尚未用于商品进出口的,商检机 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已经用于商品进出口的,由商检机 构处以有关商品总值等值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三)擅自调换商检机第五十条 擅自调换 构抽取的样品或者改变商检机构检验合抽取的样品或者 格的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的,由 量以及包装的; ,给予警告;情节 严重的, 第五十条(二)进口、销售、使用第五十一条 出口属于国家实行出口商 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而未品而未获得注册登记的商 取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的商品的,或者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 出口属于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或者卫出口, 生注册登记制度,而未取得出口质量许 可或者未经卫生注册登记商品的; 第五十条(二)进口、销售、使用第五十二条 或者出口国家实行卫 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而未生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 取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的商品的,或者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出口属于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或者卫 生注册登记制度,而未取得出口质量许 可或者未经卫生注册登记商品的; 15 新增内容 第五十条 (四)提供或者使用未第五十四条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 经商检机构鉴定的危险货物出品包装容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 器的; 容器的, 第五十一条 (五)提供或者使用 经商检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包装 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出口危险货物的。 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 货物的, 第五十条(三) 使用未取得适载 合格证书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船舱、集装 箱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 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 验不合格 第五十一条 (四)擅自调换、损第五十六条 擅自调换、损毁 毁商检机构加施于商品及其包装上的商加施的商检标志、封识的, 检标志、封识以及认证标志的; 16 第五十五条 未经国家商检局及第五十七条 其的商检机构批准、指定或者认可, 擅自进行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其停止检验鉴定业 务,并可以处以其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罚 款。 新增内容 第五十八条 国家商检局、商检机第五十九条 的工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检验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 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给予行政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处分; 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增内容 17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作出的复结论不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服,或者对 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申请复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 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 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申请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法院强制执行。 18
/
本文档为【新商检法实施条例与原条例对照】,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