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调解告知书(新)医疗纠纷调解告知书(新)
珠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现将人民调解员委员会性质、特征、调解原则和法律效力,以及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告知如下: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
医疗纠纷调解告知书(新)
珠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
,现将人民调解员委员会性质、特征、调解原则和法律效力,以及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告知如下: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
,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
司法确认。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五、调解不成或终止调解后,解决纠纷的其他合法途径:
(一)自行和解(索赔金额达1万元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无权自行处理);
(二)向珠海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三)向珠海市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珠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以上内容已经告知我们,并愿意在调解中自觉遵守。
甲方当事人: 乙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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