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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转存质押存单 存款被冒领银行赔偿

2018-07-25 2页 doc 21KB 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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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转存质押存单 存款被冒领银行赔偿借款人转存质押存单 存款被冒领银行赔偿 借款人转存质押存单 存款被冒领银行赔偿 近日,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质押存单被借款人支取并转存,转存后的存单又被人以存单所有人的印章及身份证复印件冒领的案件,判决信用社为1万元及利息损失埋单。 2002年,原告张建军同村的张英和余江梅为在被告浠水信用联社下属的杨祠信用分社借款7000元,原告张建军将一万元存单作为质押保证,质押在杨祠信用分社,杨祠信用分社为原告张建军出具了抵押及质押物品收据,此后每年该质押的存单到期时,均由原告本人到杨祠信用分社结转利息、转存新存单并更换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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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转存质押存单 存款被冒领银行赔偿 借款人转存质押存单 存款被冒领银行赔偿 近日,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质押存单被借款人支取并转存,转存后的存单又被人以存单所有人的印章及身份证复印件冒领的案件,判决信用社为1万元及利息损失埋单。 2002年,原告张建军同村的张英和余江梅为在被告浠水信用联社下属的杨祠信用分社借款7000元,原告张建军将一万元存单作为质押保证,质押在杨祠信用分社,杨祠信用分社为原告张建军出具了抵押及质押物品收据,此后每年该质押的存单到期时,均由原告本人到杨祠信用分社结转利息、转存新存单并更换新的质押物品收据,其新转存的存单继续质押在杨祠信用分社,2005年2月15日原告张建军再次到杨祠信用分社结算了利息并转存了一张号码为0328922的10000元存单,该存单杨祠信用分社在重新更换了质押物品收据后继续质押,此后原告张建军外出到天津打工,2006年4月10日,余江梅到杨祠信用分社偿还其质押贷款3000元,并将其下欠的质押贷款4000元转为信用贷款,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当日余江梅在没有质押物品收据的情况下(杨祠信用分社工作人员书写了一张收到退张建军质押存单的条子,由余江梅签字),领取了原告张建军质押在杨祠信用分社的10000元存单并支取,本息共计10188.8元,后余江梅又存入10008.8元,办理了一张户名为张建军的存单,因余江梅没有质押物品收据,该新转的存单杨祠信用分社并未交给余江梅。2006年8月9日,该转存的10008.8元存单被人以“张建军”字样的盖章提前支取,此时杨祠信用分社的赁证中有张建军原质押存单收据及张建军旧身份证复印件。2006年底,原告张建军到浠水信用联社下属的信用社要求返还其质押的存单时,被告知其存款已被 “张建军”支取,被告浠水信用联社拒绝向其返还质押存单。 1 2007年9月,经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讼至浠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浠水信用联社作为金融机构,理应为储户的资金安全负责,而被告浠 存单所有人)张建军的情况下,仍将该存单交水信用联社在明知余江梅并非质押存出质人( 给余江梅,并由余江梅签余江梅的名字予以支取,该行为明显违反相关规定,存在重大的瑕疵,该行为造成原告张建军原质押存单直接灭失,侵害了原告张建军对该存单的所有权,被告浠水信用联社理应承担责任。关于后来余江梅以张建军的名义并用错误的身份证号码为张建军办理了新存单,被告浠水信用联社未尽必要的和谨慎的注意审核存款人身份证明义务,亦违反了相关法律和的规定,但该事实以及该存单在2006年8月9日被人盖“张建军”字样的印章提前支取的事实,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均不予审查,确定被告浠水信用联社赔偿原告张建军存单价值及相关损失。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2008年8月,被告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近日驳回了被告的申诉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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