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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角度看日本驻沈阳领事馆的“闯馆案”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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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角度看日本驻沈阳领事馆的“闯馆案”的论文论国际法角度看日本驻沈阳领事馆的“闯馆案”的论文 论国际法角度看日本驻沈阳领事馆的“闯馆案”的论文 [内容提要]领事馆是受国际法严格保护的对象之一,《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领事馆馆舍不受侵犯的含义及其条件各国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和理解,但无论如何应当以《公约》为基准予以合理地解释,并在实践中予以自觉地遵守。 [关键词]《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领事馆 馆舍不可侵犯权 在2002年,与 式上讲,接受国除在获得馆长同意或发生“突发事件”而推定馆长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入领事馆采取保护措施外,一般是不允 许进入馆...
论国际法角度看日本驻沈阳领事馆的“闯馆案”的论文
论国际法角度看日本驻沈阳领事馆的“闯馆案”的论文 论国际法角度看日本驻沈阳领事馆的“闯馆案”的论文 [内容提要]领事馆是受国际法严格保护的对象之一,《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此有明确的。对于领事馆馆舍不受侵犯的含义及其条件各国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和理解,但无论如何应当以《公约》为基准予以合理地解释,并在实践中予以自觉地遵守。 [关键词]《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领事馆 馆舍不可侵犯权 在2002年,与 式上讲,接受国除在获得馆长同意或发生“突发事件”而推定馆长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入领事馆采取保护措施外,一般是不允 许进入馆舍采取保护措施的。另外,从实践中看接受国保护领事馆的位置应是在领事馆的馆外而非馆内,一般的保护措施应在馆外实施。比如,在上世纪60年代古巴发生的“避难者”涌入某国驻巴使馆事件中,古巴并未派军队进入使馆采取措施,而是在馆外进行了拦截。笔者认为,公约中所称“一切适当步骤”应不包括进入馆舍内采取行动。 第四,虽然现代国际法已排除了领事馆属于派遣国领土的说法,换言之,从理论上讲接受国对于发生领事馆内的事件及使馆内非领馆人员是有管辖权的,但接受国有管辖权并不意味着其可以进入领馆内行使这种管辖权。如果国际法允许接受国进入领事馆实施这种管辖权,则等于否定了领事馆馆舍的不可侵犯性。确实,接受国的管辖权因素与领事馆不可侵犯性因素是两个互悖的法律因素,这就要看国际法是如何确定这两者的关系的了。很明显,《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是把领事馆的不可侵犯性放在了接受国主张的管辖权之上的,因为它并不允许接受国进入领事馆来实施其管辖权。WWW.11665.cOm从另一方面看,公约不允许接受国进入领事馆实施管辖权,不等于它否定接受国的管辖权,关键是接受国以什么恰当的方式来实施这种管辖权。在闯馆事件中,接受国可以实现其管辖权的方式至少可以有两种:其一,它可以向领事馆派遣国要求交出“闯馆者”;其二,它可以阻止领事馆将“闯馆者”移送出境。倘若领事馆不同意交出“闯馆者”,接受国甚至可以考虑采用适当的“报复”措施。从国际法的一般规则 看,任何国家不得将其管辖权置于领事馆“不可侵犯性”之上。相反,《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领事馆不得侵犯的规定,应被视为是领事关系法中的“特别法”或缔约国间的一种特别“约定”,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其适用效力应在管辖权之上。 第五,“善意”从来就不是国际法中的免责理由。从国际实践看,一国不当行为的免责理由主要有“同意”、“不可抗力或偶然事故”、“对抗措施”及“危难或紧急状态”等因素。行为者主观上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至少在国际法领域中不是衡量是否构成“国际不当行为”的重要因素。“善意”违法行为也是违法,至多在衡量“情节”上具有一点参考价值而已。因此以“善意”作为抗辩理由多少显得有些苍白无力。 三、“闯馆案”给我们的启示 笔者在本文中对我们曾就“闯馆案”提出的一些抗辩理由进行了一些粗略的分析,在这些分析中多少包含了一些“批评性”观点。但笔者的意图不是为了帮日本人说话,更不是为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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