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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网上信息发布与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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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网上信息发布与管理办上海大学网上信息发布与管理办 上海大学网上信息发布与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上海大学信息发布和管理,全面展示上海大学建设和发展的新成就,加大我校对外宣传的力度,更好地反映学校所属各学院、各部门业务情况和工作业绩,展示学校整体风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大学各类信息发布网站的安全保护和规范管理,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号)、《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
上海大学网上信息发布与管理办
上海大学网上信息发布与管理办 上海大学网上信息发布与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上海大学信息发布和管理,全面展示上海大学建设和发展的新成就,加大我校对外宣传的力度,更好地反映学校所属各学院、各部门业务情况和工作业绩,展示学校整体风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大学各类信息发布网站的安全保护和管理,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号)、《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大学网上信息发布与管理是指上海大学各类门户网站、各类专题网站、网上交互系统、网上资源发布等网站的建设和维护,以及此类网站上信息发布与管理的办法。不包含部门和学院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等业务管理的系统网站。 第三条 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是学校域名、IP地址、网络存储空间的主管部门,学校各学院(部门)未经学校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网以外申请域名和空间。 第四条 学校各网站是网上形象的代表,内容应该合法、健康,能反映学校风貌,能够为我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提供优良服务。未经学校批准,各网站均不得擅自进行商业性广告宣传活动。 第二章 学校主页 第五条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上海大学主页内容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技术支持。主页上所有信息的发布与审核采用实名制,用户登录采用学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 第六条 各学院(部门)应指定责任心强的信息管理人员在主页上发布各类信息,应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不得发布涉密信息。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指定专门管理员,其具有上海大学主页新闻审核权限,负责审核各学院(部门)提交的校部新闻、热点信息、学术报告。 第八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学校概况”、“上大校史”、“学校介绍”、“校徽介绍”、“校园景观”、“学校领导”、“两院院士和学科带头人”等内容。 第九条 校部通知、主页弹出窗口由校长办公室审核后发布。 第十条 学校主页上栏目分类的增加、删除、变更、专题网站链接的设置必须由相关部门向校长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领导审核同意后,通知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党委宣传部对网上信息定期进行巡查,对于失效、错误的栏目分类、专题网站、信息内容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必须告知相关部门。 第三章 学校门户子站 第十二条 门户子站用于各学院(部门)的信息发布、服务引导,本身不得包含任何业务系统应用。业务系统建设参看《上海大学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及业务数据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门户子站原则上必须采用上海大学主页内容管理系统(CMS)建设,对于当前CMS系统不能满足其建站需求并短期内无法解决的,经学校同意,可以自行建设门户子站。自行建站要求参见第六章。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门)建立门户子站必须填写《上海大学自助建站申请表》,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允许建立门户子站。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门)应专门指定信息管理人员负责门户子站架构的建设和内容管理。 第四章 专题网站 第十六条 专题网站是指学校或各学院(部门)由于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建设的,围绕该活动或项目发布各类相关信息的网站。 第十七条 专题网站必须采用上海大学主页内容管理系统(CMS)建设。 第十八条 各学院(部门)建立专题网站必须填写《上海大学自助建站申请表》,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允许建立专题网站。 第十九条 各学院(部门)应专门指定信息管理人员负责专题网站架构的建设和内容管理。 第二十条 在门户子站上设立专题网站的链接须经学院(部门)领导同意。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主页上设立专题网站的链接必须向校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五章 网上交互系统 第二十二条 上海大学乐乎社区是上海大学建设的网上交互社区及公共资源平台。上海大学乐乎社区采用严格的实名制认证方式,论坛发帖采取先审核发帖。论坛内容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及相关部门共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学院(部门)不得在校内建立网上交互式系统,如有需要,可以在乐乎社区中申请建立相关的交互式板块。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社团、学生组织的主页建设在乐乎社区中提出申请,采用上海大学乐乎社区CMS系统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 上海大学校内任何现有其他二级网上交互式论坛应逐步迁移到上海大学 乐乎社区,确实无法迁移到上海大学乐乎社区的,必须采取实名制认证,论坛发帖采取先审核后发布,论坛内容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及相关部门共同管理。 第六章 自行建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学院(部门)自行建站是指各学院(部门)自行建设门户子站或专题网站。对自行建站将从安全、资源有效利用、建站经费、维护、成效等多方面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学院(部门)自行建站必须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完整的建站、成效分析、管理办法、人员配置,经专家论证确有自行建站的必要性,并有完善的保障、经信息办审核同意后,可以自行建设门户子站或专题网站。 第二十八条 网站必须由建站学院(部门)信息管理员登录信息办网站下载并填写《上海大学网站域名申请表》申请域名,不得直接用IP地址对外发布。申请表由该申请学院(部门)主管信息领导签字同意后提交信息办。 第二十九条 网站必须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自行申请ICP备案号。 第三十条 网站不得提供网上论坛、留言板、公共FTP等具有交互式功能的服务。 第三十一条 网站所用服务器必须自备,且放置到学校服务器托管机房。 第三十二条 服务器操作系统、应用软件、防火墙、杀毒软件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系统、应用软件维护由学院(部门)信息管理人员自行维护,一旦发现网站服务器中病毒或有异常流量,信息办有权立刻中断服务器与校园网的连接,并告知相关学院(部门)。相关学院(部门)要及时处理服务器故障,在确保服务器运行正常以后,才可联入校园网。 第三十三条 网站必须支持后台管理功能,保证非计算机专业人员也可以方便的对信息进行维护与管理,即有后台程序可以对页面内容进行更新。 第三十四条 网站必须保留自建站之日起的所有信息发布内容。 第三十五条 网站必须保留至少六个月以上的访问记录。 第三十六条 网站必须有备份恢复机制。 第三十七条 网站如因故障或维护等原因中断服务,需要及时告知信息办,并在相关主页上发布通知。 第七章 网站架构及内容 第三十八条 二级网站建设(含CMS建站及自行建站)必须拥有良好的用户界面,网站主页有的校徽标志、学校名称必须采用学校统一标准。 第三十九条 每个分页都含有返回本部门主页的选项。所有网站首页必须在醒目的位置加入上海大学门户网站的链接(链接地址:),在网站下部添加上海大学网站ICP备案号。 第四十条 网页要保证800×600及1024×768分辨率下都能正常浏览,能够支持W3C标准。各网页页面之间链接明确、导航清晰,易于浏览。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网站主页建议包括以下信息:学院简介、师资队伍、机构设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科研成果、学团工作、最新消息等;各部门网站主页建议包括以下信息:部门简介、、重要文件、机构设置、人员一览、最新公告、办事、网上办事等。 第四十二条 图片采用jpg或者gif格式压缩,单个大小不得超过300k。动画统一采用flash标准版本,单个大小不得超过500k。为提高网页的访问速度,对图片、动画、视频、音频等多媒体内容的使用要适量,对这些内容应该进行合理的压缩处理。 第四十三条 网站内容应保证准确性及时效性,网页上所有链接必须正确。 第四十四条 为确保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网站信息内容发布必须遵守 《上海大学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发布、传递保密管理规定》,确保所发布的信息均经过保密审查、审批,绝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四十五条 各类网站不准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唆使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学校内容监管部门发现网站内容含有以上信息之一的,有权立即备份后删除,并报 告相关部门。 第八章 网站内容建设管理与考核 第四十六条 各学院(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网站信息内容审核,严禁在本单位使用的网站上出现违反国家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时检查记录各学院(部门)网站内容的建设与更新情况,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将根据记录结果对于网站上不正确或不完善之处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八条 各学院(部门)年终向党委宣传部报送网站内容建设与管理情况总结一份;年底,在各学院(部门)总结自评和平时考核检查的基础上,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对各学院 (部门)网站内容建设与管理做出年度考评。 第四十九条 学校每年评选优秀网站和优秀网站信息与维护管理员若干名,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十条 凡未完成或更新维护与管理完成情况较差的网站的学院(部门)或网站公共信息责任部门未及时更新的、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故的,由学校给予一定的处罚,处罚办法见《上海大学网上信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学院(部门)和个人,将通知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者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学院(部门)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极其严重者将上报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学校将根据互联网的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地完善和修改本办法的任何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学校将会在上海大学主页进行通知。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大学 二??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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