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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未婚先孕生女,分手后告男友侵犯贞操权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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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未婚先孕生女,分手后告男友侵犯贞操权败诉女友未婚先孕生女,分手后告男友侵犯贞操权败诉 ?女友未婚先孕生女,分手后告男友侵犯贞操权败诉 发布时间: 2007-08-15 14:48:08 一对情侣热恋期间,女方怀孕。其后,双方分手。在产下一女后,女方随即以贞操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请法院判令男方给付各项损失71152.52元。8月10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吴某如与被告吴某波对本案所涉支出均有过错,双方应共同分担。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应限期支付原告生孩子所花的费用4769.22元。 原告吴某如与被告吴某波相恋后未婚怀孕。2006年6月15日,双方签订《...
女友未婚先孕生女,分手后告男友侵犯贞操权败诉
女友未婚先孕生女,分手后告男友侵犯贞操权败诉 ?女友未婚先孕生女,分手后告男友侵犯贞操权败诉 发布时间: 2007-08-15 14:48:08 一对情侣热恋期间,女方怀孕。其后,双方分手。在产下一女后,女方随即以贞操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请法院判令男方给付各项损失71152.52元。8月10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吴某如与被告吴某波对本案所涉支出均有过错,双方应共同分担。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应限期支付原告生孩子所花的费用4769.22元。 原告吴某如与被告吴某波相恋后未婚怀孕。2006年6月15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吴某如若同意落实引产手术。吴某波自愿一次性补偿女方引产费、术中陪护费、术后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一切费用5.5万元,女方及其家人不得再因此要求吴某波补偿任何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没有进行引产手术,并于2006年8月生下一女。原告因生孩子花去医疗费5538.43元。经亲子鉴定,原、被告与上述所生之女存在着亲生血缘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自由恋爱,后原告怀孕并生下一女,双方不存在强迫等行为,因此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贞操权。原、被告于2006年6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但从协议内容来看,双方对被告补偿义务的履行附有生效条件,即原告落实引产手术。现因原告未进行引产手术,双方所约定的条件未成就,故被告无须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由于孩子是原、被告共同所生,被告对孩子的出生也有过错,该费用应由被告予以分担。据此,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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