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出硼砂肉粽嘉生产ㄟ
驗出食品中含硼砂
A9636006方郁婷 A9636036林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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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出硼砂肉粽 嘉市生產ㄟ
2008年06月06日記者張淑娟,新營報導
縣衛生局五日公布第二波端午節食品抽驗結果,在八件肉粽中,有兩件檢驗出含硼砂,來源均來自嘉義市同一食品製造業者。衛生局人員已通知嘉義市衛生局處理,並封存一百九十粒肉粽,對縣內業者追蹤辦理。
衛生局人員表示,第二波端午節食品抽驗報告昨天出爐,這次肉粽檢驗結果,在八件肉粽中,有二件肉粽檢出硼砂,經查來源均是嘉義市同一食品製造業者,該局已在第一時間通知嘉義市衛生局處理,並封存縣內業者的肉粽一百九十粒,對於行為人責任問題,目前正追蹤辦理中。
衛生局人員再次提醒食品製造業者,使用非法的食品添加物,不僅造成人體健康危害,依食品衛生管理法,需將產品沒入銷毀,並針對行為人處以四萬元以上廿萬元以下罰鍰。衛生局人員也提醒業者可選擇使用其代用品「三偏磷酸鈉」,本品可使用於米製品、澱粉製品及麵粉製品,,在食品原料行就可購買到。
鹼粽摻硼砂 食用過量會致死
2008年05月26日記者楊耀華,基隆報導
端午佳節將近,各式各樣的粽子陸續上市,其中鹼粽清爽不膩的口感頗受消費者的喜愛,但傳統鹼粽經常會添加對人體有害的「硼砂」來增加彈性並達防腐效果,基隆市衛生局除呼籲業者勿違法添加外,並將就端午應節食品全面進行抽驗、稽查,同時將自二十六日起提供「三偏磷酸鈉」供市民免費索取。
傳統鹼粽製作為減少鹼粽與包葉間黏著性以及防腐效果常會添加硼砂,硼砂進入體內經胃酸作用後會轉變為硼酸,連續攝食會在體內蓄積並妨害消化酵素作用,而引起食慾減退消化不良、抑制營養素吸收、促進脂肪之分解導致體重減輕,嚴重時還會產生嘔吐、腹瀉、紅斑、循環系統障礙、休克、昏迷甚至死亡,衛生局為鼓勵民眾在自己動手包鹼粽時改用三偏磷酸鈉取代硼砂,五月二十六日起至六月二日止將在該局及各區衛生所提供「三偏磷酸鈉」供民眾免費索取。
此外,衛生局也特別呼籲製造業者勿違法在食品中添加硼砂,該局將出動所有稽查員及醫檢師至市場針對鹼粽進行抽驗,違者將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至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希望民眾若發現有業者不法添加硼砂時,可撥打專線電話二四二八八六?四提出檢舉。
北縣4件含防腐劑 下架回收
2008年02月20日記者吳宇軒,北縣報導
元宵節到了,民眾紛紛採買湯圓來應景過節,台北縣政府衛生局近日針對縣內傳統市場、大賣場、
量販店抽驗元宵、湯圓食品檢驗,共抽驗廿四件,其中四件不合格,被檢驗出防腐劑不符規定,不合格率為百分之十六點六,分別被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行政罰鍰,並要求下架回收。
衛生局表示,檢驗不符規定的四件元宵、湯圓均是零售散裝品,抽驗出不符防腐劑湯圓用量標準為己二烯酸, 0.5g/kg,,苯甲酸,不得檢出,,去水醋酸,不得檢出,、硼砂,不得檢出,。
衛生局表示,一顆芝麻或花生湯圓熱量約 70卡,吃四顆就相當於一碗飯,鮮肉湯圓每顆熱量約 55卡,吃五顆相當於一碗飯,無餡湯圓每顆的熱量約七卡,四十顆等於一碗飯,民眾在烹調湯圓自行調味時,亦須注意湯中不要放太多油脂或糖份,且湯圓外皮均以糯米為食材,黏性高,不易消化,對於腸胃功能不佳民眾、老年人或小朋友不宜攝食過多以免消化不良,食用時也請多留意充分咀嚼以防噎著。
嘉縣年貨抽驗 3件不合格
2008年01月25日 記者黃伯偉,嘉義報導
嘉義縣衛生局為讓大家買得放心、吃得安心,歡喜過新年,最近積極展開各市場年貨抽驗工作,目前驗出「金典蛋黃派」等三件含超量防腐劑等違規食品,依法裁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
下之罰鍰,衛生局並籲請民眾購買時注意包裝是否良好及完整標示,照顧身體健康。
衛生局長鍾明昌指出,該局自本月初即前往各傳統市場、大賣場、超商、超市、雜貨店等處所,抽驗了魚、肉、年糕、乾果等應節食品共九十八件。
檢驗項目包括,規定外色素、人工甘味劑、防腐劑、保色劑、漂白劑、殺菌劑、硼砂等,目前驗出高雄市前鎮區拓展公司進口「金典蛋黃派」 (防腐劑超量 )、台南縣佳里鎮永佳食品行製造「芋粿」 (添加去水醋酸 )、雲林縣北港鎮德利香食品製造「牛腱絲」 (防腐劑超量 )等三件違規食品,已責令業者立即下架,並移請轄區主管機關依法科處。
鍾明昌表示,食品業者任意添加規定外之物質,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對該違法產品予以沒入銷毀,罰責不輕,請業者勿心存僥倖,應秉守法良知,共同為消費者食的安全把關。
衛生局並提供消費者選購良好年貨的撇步,基本上應具備衛生良好、品質管制良好及合理價格等要件,並注意包裝是否良好及完整標示,來路不明或標示不齊全製品絕勿貪圖便宜。
3,法規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食品添加物,係指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增加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用途而添加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食品器具,係指生產或運銷過程中,直接接觸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器械、工具或器皿。
第 五 條 本法所稱食品容器、食品包裝,係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容器或包裹物。
第 六 條 本法所稱食品用洗潔劑,係指直接使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之物質。
第 七 條 本法所稱食品業者,係指經營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經營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第 八 條 本法所稱標示,係指於下列物品用以記載品名或說明之文字、圖畫或記號, 一、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包裝或說明書。
二、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之本身或外表。
第 九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章 食品衛生管理
第 十 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十一 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
一、 變質或腐敗者。
二、 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
三、 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四、 染有病原菌者。
五、 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六、 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七、 攙偽或假冒者。
八、 逾有效日期者。
九、 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
第 十二 條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 十三 條 屠宰場內畜禽屠宰及分切之衛生檢查,由農業主管機關依畜牧法之規定辦理。
運出屠宰場之屠體、內臟或分切肉,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或輸出之衛生管理,由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第 十四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不得為之。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
前項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期滿仍需繼續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第一項許可之廢止、許可證之發給、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查驗登記,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其委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十五 條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
一、 有毒者。
二、 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
三、 其他足以危害健康者。
第 十六 條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第三章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第 十七 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 品名。
二、 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 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 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 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 十八 條 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
一、 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二、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第 十九 條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二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名稱,、
住所、電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四章 食品業衛生管理
第 二十 條 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業別,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定。 食品業者之設廠登記,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
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設廠標準。 第二十一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一定種類、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其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定之。 第二十二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製造工廠,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 前項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三條 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中央主管機關頒布之各類衛生標準或規範定之。
第五章 查驗及取締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抽查食品業者之作業衛生及紀錄,必要時,並得抽樣檢驗及查扣紀錄。對於涉嫌違反第十一條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為之規定
者,得命暫停作業,並將涉嫌物品封存。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於輸入時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前項之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就市售之前項物品為第一項之措施。
第二十五條 食品衛生檢驗之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未公告指定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第二十六條 食品衛生之檢驗,由各級主管機關所屬食品衛生檢驗機構行之。但必要時,得將其一部或全部委託其他檢驗機構、學術團體或研究機構辦理,其委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本法所定之抽查、檢驗,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查驗工作涉及其他機關職掌者,應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食品衛生查驗業務,辦理國內及國外驗證機構之認證,其認證項目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認證工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其委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抽查或檢驗者,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抽查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 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 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第十二條所為之規定,或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使用或得改製使用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 標示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屆期不遵行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 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並封存之物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廢止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物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物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物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正式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物品經通關查驗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進口,並得為第一項各
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第二十九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驗結果不合規定之物品,其原餘存檢體,包括容器、包裝及標籤,應保存六個月,逾期即予銷毀。但依其性質於六個月內變質者,以其所能保存之期間為準。
食品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有關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原抽驗機關申請複驗,受理複驗機關應於七日內就其餘存檢體複驗之。但檢體已變質者,不得申請複驗。 申請複驗以一次為限,並應繳納檢驗費。
第 三十 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發現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除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外,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其製造、販賣或輸入、輸出。
前項公告禁止之物品為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者,得一併廢止其許可。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者。
二、 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者。
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同時,應函知傳播業者及直轄市、縣,市,新聞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廣告者,由直轄市、縣,市,新聞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 違反第十條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二、 違反第十一條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為之規定者。 四、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所為之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五、 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之管理辦法者。 六、 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者。
第三十四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
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五條 拒絕、妨礙或規避本法所規定之抽查、抽驗、查扣、不能或不願提供不符合本法規定物品之來源或經命暫停作業而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第三十六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除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後,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法關於食品器具、食品容器之規定,於兒童直接接觸入口之玩具準用之。 第三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食品業者申請審查、檢驗及核發許可證,應收取審查費、檢驗費及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四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防腐劑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
公告日期 編號 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用量標準 使用限制
90.11.21. 001 己二烯酸 1. 本品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肉製品、 Sorbic Acid 海膽、魚子醬、花生醬、醬菜類、水分含
量25,以上,含25,,之蘿蔔乾、醃漬
蔬菜、豆皮豆乾類及乾酪,用量以Sorbic
Acid計為2.0g/kg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煮熱豆、醬油、味噌、
魚貝類乾製品、海藻醬類、豆腐乳、糖漬
果實類、脫水水果及其他調味醬,用量以
Sorbic Acid計為1.0g/kg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果醬、果汁、乳酪、奶
油、人造奶油、蕃茄醬、辣椒醬、濃糖果
漿、調味糖漿、不含碳酸飲料、碳酸飲料
及糕餅,用量以Sorbic Acid 計為0.5g/kg
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水果酒,用量以Sorbic
Acid計為0.2g/kg以下。
90.11.21. 002 己二烯酸鉀 1. 本品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肉製品、 Potassium Sorbate 海膽、魚子醬、花生醬、 醬菜類、水分
含量25,以上,含25,,之蘿蔔乾、醃
漬蔬菜、豆皮豆乾類及乾酪,用量Sorbic Acid計為2.0g/kg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煮熱豆、醬油、味噌、魚貝類乾製品、海藻醬類、豆腐乳、糖漬果實類、脫水水果及其他調味醬,用量以Sorbic Acid計為1.0g/kg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果醬、果汁、乳酪、奶油、人造奶油、蕃茄醬、辣椒醬、濃糖果漿、調味糖漿、不含碳酸飲料、碳酸飲料及糕餅,用量以Sorbic Acid 計為0.5g/kg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水果酒,用量以Sorbic Acid計為0.2g/kg以下。
90.11.21. 003 己二烯酸鈉 1. 本品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肉製品、
Sodium Sorbate 海膽、魚子醬、花生醬、醬菜類、水分含量25,以上,含25,,之蘿蔔乾、醃漬蔬菜、豆皮豆乾類及乾酪,用量以Sorbic Acid計為2.0g/kg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煮熱豆、醬油、味噌、
魚貝類乾製品、海藻醬類、豆腐乳、糖漬
果實類、脫水水果及其他調味醬,用量以
Sorbic Acid計為1.0g/kg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果醬、果汁、乳酪、奶
油、人造奶油、蕃茄醬、辣椒醬、濃糖果
漿、調味糖漿、不含碳酸飲料、碳酸飲料
及糕餅,用量以Sorbic Acid 計為0.5g/kg
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水果酒,用量以Sorbic
Acid計為0.2g/kg以下。 76.7.22 004 丙酸鈣 本品可使用於麵包及糕餅,用量以
Calcium Propionate Propionic Acid計為2.5g/kg以下。 76.7.22 005 丙酸鈉 本品可使用於麵包及糕餅,用量以
Sodium Propionate Propionic Acid計為2.5g/kg以下。 76.7.22 006 去水醋酸本品可使用於乾酪、乳酪、奶油及人造奶
Dehydroacetic Acid 油,用量以Dehydroacetic Acid計為
0.5g/kg以下。
76.7.22 007 去水醋酸鈉 本品可使用於乾酪、乳酪、奶油及人造奶
Sodium 油,用量以Dehydroacetic Acid計為
Dehydroacetate 0.5g/kg以下。
89.12.26 008 苯甲酸 1. 本品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肉製品、 Benzoic Acid 海膽、魚子醬、花生醬、乾酪、糖漬果實
類、脫水水果、水分含量25%以上(含
25%)之蘿蔔乾,用量以Benzoic Acid計
為1.0g/kg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煮熟豆、味噌、魚貝類
乾製品、海藻醬類、豆腐乳、醬油、醬菜
類、碳酸飲料、不含碳酸飲料、豆皮豆乾
類、醃漬蔬菜、果醬、果汁、濃糖果漿、
調味糖漿、其他調味醬,用量以Benzoic
Acid為0.6g/kg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乳酪、奶油、人造奶油、
蕃茄醬、辣椒醬,用量以Benzoic Acid
計為0.25g/kg以下。
89.12.26 009 苯甲酸鈉 1. 本品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肉製品、 Sodium Benzoate 海膽、魚子醬、花生醬、乾酪、糖漬果實
類、脫水水果、水分含量25%以上(含
25%)之蘿蔔乾,用量以Benzoic Acid計
為1.0g/kg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煮熟豆、味噌、魚貝類
乾製品、海藻醬類、豆腐乳、醬油、醬菜
類、碳酸飲料、不含碳酸飲料、豆皮豆乾
類、醃漬蔬菜、果醬、果汁、濃糖果漿、
調味糖漿、其他調味醬,用量以Benzoic
Acid為0.6g/kg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乳酪、奶油、人造奶
油、蕃茄醬、辣椒醬,用量以Benzoic Acid
計為0.25g/kg以下。
77.8.19 010 對羥苯甲酸乙酯 1. 本品可使用於豆皮豆乾類及醬油,用
Ethyl 量以p-Hydroxybenzoic Acid計為
p-Hydroxybenzoate 0.25g/kg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醋及不含碳酸飲料,用
量以 p-Hydroxybenzoic Acid計為
0.10g/kg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鮮果及果菜之外皮,用
量以 p-Hydroxybenzoic Acid計為
0.012g/kg以下。
77.8.19 011 對羥苯甲酸丙酯 1. 本品可使用於豆皮豆乾類及醬油,用
Propyl 量以p-Hydroxybenzoic Acid
p-Hydroxybenzoate 計為0.25g/kg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醋及不含碳酸飲料,用
量以 p-Hydroxybenzoic Acid計為
0.10g/kg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鮮果及果菜之外皮,用
量以 p-Hydroxybenzoic Acid計為
0.012g/kg以下。
77.8.19 012 對羥苯甲酸丁酯 1. 本品可使用於豆皮豆乾類及醬油,用
Butyl 量以p-Hydroxybenzoic Acid計為
p-Hydroxybenzoate 0.25g/kg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醋及不含碳酸飲料,用
量以 p-Hydroxybenzoic Acid計為
0.10g/kg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鮮果及果菜之外皮,用
量以 p-Hydroxybenzoic Acid計為
0.012g/kg以下。
77.8.19 013 對羥苯甲酸異丙酯 1. 本品可使用於豆皮豆乾類及醬油,用
Isopropyl 量以p-Hydroxybenzoic Acid計為p-Hydroxybenzoate 0.25g/kg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醋及不含碳酸飲料,用
量以 p-Hydroxybenzoic Acid計為
0.10g/kg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鮮果及果菜之外皮,用
量以 p-Hydroxybenzoic Acid計為
0.012g/kg以下。
77.8.19 014 對羥苯甲酸異丁酯 1. 本品可使用於豆皮豆乾類及醬油,用 Isobutyl 量以p-Hydroxybenzoic Acid計為p-Hydroxybenzoate 0.25g/kg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醋及不含碳酸飲料,用
量以 p-Hydroxybenzoic Acid計為
0.10g/kg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鮮果及果菜之外皮,用
量以 p-Hydroxybenzoic Acid計為
0.012g/kg以下。
76.7.22 015 聯苯 本品限用於葡萄柚、檸檬及柑桔外敷之紙 Biphenyl 張,用量為0.07g/kg以下,以殘留量計,。
77.8.19 016 二醋酸鈉 1. 本品可使用於包裝烘焙食品,用量 Sodium Diacetate0.40,以下.
,Sodium Hydrogen 2. 本品可使用於包裝之肉汁及調味汁,Diacetate, 用量為0.25,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包裝之油脂、肉製品及
軟糖果,用量為0.10,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包裝之點心食品、湯及
湯粉,用量為0.05,以下。
90.1121. 017 己二烯酸鈣 1. 本品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肉製品、 Calcium Sorbate 海膽、魚子醬、花生醬、醬菜類、水分含
量25,以上,含25,,之蘿蔔乾、醃漬
蔬菜、豆皮豆乾類及乾酪,用量以Sorbic
Acid計為2.0g/kg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煮熟豆、醬油、味噌、
魚貝類乾製品、海藻醬類、豆腐乳、糖漬
果實類、脫水水果及其他調味醬,用量以
Sorbic Acid計為1.0g/kg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果醬及果汁、乳酪、奶
油、人造奶油、蕃茄醬、辣椒醬、濃糖果
漿、調味糖漿、不含碳酸飲料、碳酸飲料及糕餅,用量以Sorbic Acid 計為0.5g/kg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水果酒,用量以Sorbic Acid計為0.2g/kg以下。
89.12.26. 018 苯甲酸鉀 1. 本品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肉製品、
Potassium Benzoate 海膽、魚子醬、花生醬、乾酪、糖漬果實類、脫水水果、水分含量25%以上(含25%)之蘿蔔乾,用量以Benzoic Acid計為1.0g/kg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煮熟豆、味噌、魚貝類乾製品、海藻醬類、豆腐乳、醬油、醬菜類、碳酸飲料、不含碳酸飲料、豆皮豆乾類、醃漬蔬菜、果醬、果汁、濃糖果漿、調味糖漿、其他調味醬,用量以Benzoic Acid為0.6g/kg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乳酪、奶油、人造奶油、蕃茄醬、辣椒醬,用量以Benzoic Acid計為0.25g/kg以下。
87.12.17 019 乳酸鏈球菌素 本品可使用於乾酪及其加工製品,用量為
Nisin 0.25g/ kg以下。
79.2.19 020 雙十二烷基硫酸硫胺明本品可使用於醬油,用量以 限用為防腐劑
,雙十二烷基硫酸 Laurylsulfate 計為0.01 g/kg以下。
塞胺,
Thiamine
Dilaurylsulfate
79.7.20 021 丙酸 本品可使用於麵包及糕餅,用量以
Propionic Acid Propionic Acid計為2.5g/kg以下。 90.10.18 022 鏈黴菌素 本品可使用於乾酪及經醃漬、乾燥而未加
Natamycin 熱處理之加工禽畜肉製品,用量在20
(Pimaricin) mg/kg以下。
備註
1. 罐頭一律禁止使用防腐劑,但因原料加工或製造技術關係,必須加入防腐劑者,應事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使用。
2. 同一食品依表列使用範圍規定混合使用防腐劑時,每一種防腐劑之使用量除以其用量標準所得之數值,即使用量,用量標準,總和不得大於1。
3. 本表所稱「脫水水果」,包括以糖、鹽或其他調味料醃漬、脫水、乾燥或熬煮等加工方法製成之水果加工品。
本表所稱之食品名稱定義,
1.「煮熟豆」係指經煮熟調味之豆類,包括豆餡。
2.「海藻醬類」係指以海藻或海苔為原料製成供佐餐用之醬菜。
3.「濃糖果漿」係指由天然果汁或乾果中抽取50,以上,添加入濃厚糖漿中,其總糖度應在50?Brix以上,可供稀釋飲用者。
4.「含果汁之碳酸飲料」係指含5, 以上天然果汁之碳酸飲料。
5.「罐頭食品」係指在製造過程中,經過脫氣、密封、殺菌等步驟而能防止外 界微生物之再污染且可達到保存目的之食品。
6. 本表為正面表列,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漂白劑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
公告日編號 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期
90. 2. 001 亞硫酸鉀1. 本品可使用於金針乾製品,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 27 Potassium 4.0g/kg以下。
Sulfite 2. 本品可用於杏乾,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2.0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白葡萄乾,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1.5 g/kg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動物膠、脫水蔬菜及其他脫水水果,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50 g/kg以下。
5. 本品可使用於糖蜜及糖飴,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30 g/kg以下。
6. 本品可於水果酒類之製造時使用,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25 g/kg以下。
7. 本品可使用於樹薯澱粉,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15g/kg以下。
8. 本品可使用於糖漬果實類、蝦類及貝類,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10 g/kg以下。
9. 本品可使用於上述食品以外之其他加工食品,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030g/kg以下。但飲料,不包括果汁,、麵粉及其製品,不包括烘焙食品,不得使用。
90. 2. 002 亞硫酸鈉 1. 本品可使用於金針乾製品,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
27 Sodium Sulfite 4.0g/kg以下。
2. 本品可用於杏乾,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2.0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白葡萄乾,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1.5
g/kg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動物膠、脫水蔬菜及其他脫水水果,用
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50 g/kg以下。
5. 本品可使用於糖蜜及糖飴,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
0.30 g/kg以下。
6. 本品可於水果酒類之製造時使用,用量以SO2殘留
量計為0.25 g/kg以下。
7. 本品可使用於樹薯澱粉,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
0.15g/kg以下。
8. 本品可使用於糖漬果實類、蝦類及貝類,用量以SO2
殘留量計為0.10 g/kg以下。
9. 本品可使用於上述食品以外之其他加工食品,用量以
SO2殘留量計為0.030g/kg以下。但飲料,不包括果
汁,、麵粉及其製品,不包括烘焙食品,不得使用。
90. 2. 003 亞硫酸鈉,無1. 本品可使用於金針乾製品,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
27 水,Sodium 4.0g/kg以下。
Sulfite2. 本品可用於杏乾,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2.0 g/kg
,Anhydrous,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白葡萄乾,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1.5
g/kg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動物膠、脫水蔬菜及其他脫水水果,用
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50 g/kg以下。
5. 本品可使用於糖蜜及糖飴,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
0.30 g/kg以下。
6. 本品可於水果酒類之製造時使用,用量以SO2殘留
量計為0.25 g/kg以下。
7. 本品可使用於樹薯澱粉,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
0.15g/kg以下。
8. 本品可使用於糖漬果實類、蝦類及貝類,用量以SO2
殘留量計為0.10 g/kg以下。
9. 本品可使用於上述食品以外之其他加工食品,用量以
SO2殘留量計為0.030g/kg以下。但飲料,不包括果
汁,、麵粉及其製品,不包括烘焙食品,不得使用。
90. 2. 004 亞硫酸氫鈉1. 本品可使用於金針乾製品,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
27 Sodium 4.0g/kg以下。
Bi-sulfite 2. 本品可用於杏乾,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2.0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白葡萄乾,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1.5
g/kg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動物膠、脫水蔬菜及其他脫水水果,用
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50 g/kg以下。
5. 本品可使用於糖蜜及糖飴,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
0.30 g/kg以下。
6. 本品可於水果酒類之製造時使用,用量以SO2殘留
量計為0.25 g/kg以下。
7. 本品可使用於樹薯澱粉,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
0.15g/kg以下。
8. 本品可使用於糖漬果實類、蝦類及貝類,用量以SO2
殘留量計為0.10 g/kg以下。
9. 本品可使用於上述食品以外之其他加工食品,用量以
SO2殘留量計為0.030g/kg以下。但飲料,不包括果
汁,、麵粉及其製品,不包括烘焙食品,不得使用。
90. 2. 005 低亞硫酸鈉1. 本品可使用於金針乾製品,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
27 Sodium 4.0g/kg以下。
Hydrosulfite 2. 本品可用於杏乾,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2.0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白葡萄乾,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1.5
g/kg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動物膠、脫水蔬菜及其他脫水水果,用
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50 g/kg以下。
5. 本品可使用於糖蜜及糖飴,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
0.30 g/kg以下。
6. 本品可於水果酒類之製造時使用,用量以SO2殘留
量計為0.25 g/kg以下。
7. 本品可使用於樹薯澱粉,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
0.15g/kg以下。
8. 本品可使用於糖漬果實類、蝦類及貝類,用量以SO2
殘留量計為0.10 g/kg以下。
9. 本品可使用於上述食品以外之其他加工食品,用量以
SO2殘留量計為0.030g/kg以下。但飲料,不包括果
汁,、麵粉及其製品,不包括烘焙食品,不得使用。
90. 2. 006 偏亞硫酸氫鉀1. 本品可使用於金針乾製品,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
27 Potassium 4.0g/kg以下。
Meta-bisulfite 2. 本品可用於杏乾,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2.0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白葡萄乾,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1.5
g/kg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動物膠、脫水蔬菜及其他脫水水果,用
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50 g/kg以下。
5. 本品可使用於糖蜜及糖飴,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
0.30 g/kg以下。
6. 本品可於水果酒類之製造時使用,用量以SO2殘留
量計為0.25 g/kg以下。
7. 本品可使用於樹薯澱粉,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
0.15g/kg以下。
8. 本品可使用於糖漬果實類、蝦類及貝類,用量以SO2
殘留量計為0.10 g/kg以下。
9. 本品可使用於上述食品以外之其他加工食品,用量以
SO2殘留量計為0.030g/kg以下。但飲料,不包括果
汁,、麵粉及其製品,不包括烘焙食品,不得使用。
90. 2. 007 亞硫酸氫鉀1. 本品可使用於金針乾製品,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
27 Potassium 4.0g/kg以下。
Bi-sulfite 2. 本品可用於杏乾,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2.0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白葡萄乾,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1.5
g/kg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動物膠、脫水蔬菜及其他脫水水果,用
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50 g/kg以下。
5. 本品可使用於糖蜜及糖飴,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
0.30 g/kg以下。
6. 本品可於水果酒類之製造時使用,用量以SO2殘留
量計為0.25 g/kg以下。
7. 本品可使用於樹薯澱粉,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
0.15g/kg以下。
8. 本品可使用於糖漬果實類、蝦類及貝類,用量以SO2
殘留量計為0.10 g/kg以下。
9. 本品可使用於上述食品以外之其他加工食品,用量以
SO2殘留量計為0.030g/kg以下。但飲料,不包括果
汁,、麵粉及其製品,不包括烘焙食品,不得使用。
90. 2. 008 偏亞硫酸氫鈉1. 本品可使用於金針乾製品,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
27 Sodium 4.0g/kg以下。
Metabi-sulfite 2. 本品可用於杏乾,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2.0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白葡萄乾,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1.5
g/kg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動物膠、脫水蔬菜及其他脫水水果,用
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50 g/kg以下。
5. 本品可使用於糖蜜及糖飴,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
0.30 g/kg以下。
6. 本品可於水果酒類之製造時使用,用量以SO2殘留
量計為0.25 g/kg以下。
7. 本品可使用於樹薯澱粉,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
0.15g/kg以下。
8. 本品可使用於糖漬果實類、蝦類及貝類,用量以SO2
殘留量計為0.10 g/kg以下。
9. 本品可使用於上述食品以外之其他加工食品,用量以
SO2殘留量計為0.030g/kg以下。但飲料,不包括果
汁,、麵粉及其製品,不包括烘焙食品,不得使用。
88. 11. 009 過氧化苯甲醯1. 本品可於乳清之加工過程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15 Benzoyl 2. 本品可使用於乾酪之加工,用量為20mg/kg以下,以
peroxide 牛奶重計,。
類食品添加劑名稱,代使用範圍 最大使用量備註 別 碼, g/kg
漂二氧化硫,05.001, 葡萄酒、果酒 0.25 二氧化硫殘留量不得超過白0.05g/kg 劑 焦亞硫酸鉀,05.002, 啤酒 0.01 殘留量以二氧化硫計,竹
筍、蘑菇及蘑菇罐頭殘留量焦亞硫酸鈉,05.003, 蜜餞、餅乾、葡萄糖、食0.45
不得超過0.05g/kg,餅乾、糖、冰糖、飴糖、糖果、
食糖、粉絲及其他品種不得液體葡萄糖、竹筍、蘑菇
超過0.1g/kg, 及蘑菇罐頭
亞硫酸鈉,05.004, 葡萄糖、食糖、冰糖、飴0.60 液體葡萄糖不得超過
糖、糖果、液體葡萄糖、0.2g/kg
竹筍、蘑菇及蘑菇罐頭、
蜜餞、葡萄、黑加倫濃縮汁
葡萄、黑加侖濃縮汁
殘留量,<0.05g/kg
蜜餞 2.0
低亞硫酸鈉,保險粉,蜜餞、乾果、乾菜、粉絲、0.40 薯類澱粉殘留量,
,05.005, 葡萄糖、食糖、冰糖、飴<0.03g/kg
糖、糖果、液體葡萄糖、
竹筍、蘑菇及蘑菇罐頭
亞硫酸氫鈉,05.006, 薯類澱粉 0.20
硫磺,05.007, 蜜餞、乾果、乾菜、粉絲、只限用於薰蒸
食糖
4,補充資料
硼砂的毒性
硼砂之一般性質,硼砂具有增加食物韌性、脆度及改善食物保水性及保存度等等功能,為食品加工習慣使用的藥品。硼砂對人體健康是很有影嚮的,人體本來對少量的有毒物質可以自行分解排出體外,但硼砂經由食品攝取後,可與胃酸作用產生硼酸,硼酸不易被排出具有積存性,連續攝取後,會在體內蓄積,妨礙消化酵素作用,引起食物減退、消化不良、抑制營養素之吸收、促進脂肪分解因而體重減輕。其中毒症狀為嘔吐、腹瀉、紅斑、循環係統障礙、休克及昏迷等硼酸症徵狀,而且有致死
量,大人約20公克、小孩約為5公克。單就食品品質上的改良功能來說,硼砂確實是用途廣泛,但
其具有危險的毒性,也是不爭的事實。目前世界各國包括國都早已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