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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5月26日民航局令第3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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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5月26日民航局令第3号发布1990年5月26日民航局令第3号发布 1994年2月1日民航局令第38号第一次修订,1999年7月5日民航总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 第86号 现发布经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CCAR-93TM-R2), 自2000年1月5日起施行。 局长 刘剑锋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二节 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值勤 第三节 飞行预报和飞行计划 第四节 飞行进程单 第五节 气象情报 第六节 高度表拨正和过渡高度 第七节 跑道视程的通告...
1990年5月26日民航局令第3号发布
1990年5月26日民航局令第3号发布 1994年2月1日民航局令第38号第一次修订,1999年7月5日民航总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 第86号 现发布经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CCAR-93TM-R2), 自2000年1月5日起施行。 局长 刘剑锋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二节 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值勤 第三节 飞行预报和飞行 第四节 飞行进程单 第五节 气象情报 第六节 高度拨正和过渡高度 第七节 跑道视程的通告 第八节 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 第九节 尾流间隔最低 第十节 位置 第十一节 空中交通通信、通话及其使用的语言、时间和计量单 位 第十二节 航空器呼号 第十三节 机场训(熟)练飞行的指挥和管制 第十四节 机载防撞系统告警 第三章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及训练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 第二节 空中交通管制员训练 第四章 空域 第一节 飞行情报区 第二节 管制空域 第三节 危险、限制、禁区 第四节 航路 第五章 程序管制 第一节 仪表飞行管制间隔 第二节 目视飞行管制间隔 第三节 机场机动区内目视管制信号 第四节 跑道的选择和使用 第五节 离场管制 第六节 航路管制 第七节 进场管制 第八节 航空器水上运行管制 第九节 管制工作程序 第六章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工作 第七章 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工作 第八章 雷达管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使用和高度确认 第三节 雷达识别 第四节 雷达管制移交 第五节 雷达管制最低间隔 第六节 雷达引导 第七节 进近和区域雷达管制调整速度 第八节 进近和区域雷达管制 第九节 机场塔台管制员 第十节 雷达进近管制 第十一节 监视雷达进近和精密雷达进近 第十二节 雷达情报服务 第十三节 雷达在机场管制服务中的使用 第十四节 雷达管制特殊情况处置 第九章 复杂气象条件及特殊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 第一节 复杂气象条件下的管制 第二节 地空通信联络失效 第三节 无线电罗盘失效 第四节 发动机失效 第五节 座舱失压 第六节 迷航的或不明的航空器 第七节 空中失火 第八节 空中劫持 第九节 民用航空器被拦截 第十节 紧急放油 第十一节 搜寻和援救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军事单位之间的协调 第二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与经营人之间的协调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四节 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协调 第五节 管制责任的移交 第十一章 事故、差错及调查 第一节 事故及事故征候 第二节 差错 第三节 调查的组织和程序 第四节 空中交通事件的报告 第十二章 扇区划分及管制席位设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塔台管制室 第三节 进近管制室 第四节 区域管制室 第十三章 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第一节 航空移动通信设施 第二节 航空固定通信设施 第三节 监视与导航设施 第四节 机场设施 第五节 航空气象 第六节 航行情报 第十四章 飞行流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二节 实施飞行流量管理的原则 第十五章 飞行高度层 第一节 巡航高度层 第二节 非巡航高度层 第十六章 无人驾驶气球 第十七章 附则 附 件 附件一 定义 附件二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等级划分 附件三 管制员发给航空器的灯光或信号弹信号 附件四 机场目视地面信号 附件五 航空器驾驶员收到管制员信号后的确认信号 附件六 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强度 附件七 航空器驾驶员应当进行的请示和报告 附件八 空中交通事件报告表 附件九 附图 附件十 指定航空器调整速度时使用的最低调整速度标准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公海上空的民用航空活动。 本规则是组织实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的依据。各级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以及在我国飞行情报区内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根据国家的规定负责全国民用航空 空中交通管理的组织实施,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和气象服务等。 第四条 空中交通管理的任务是有效地维护和促进空中交通安全,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障空中交通 畅通。空中交通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空中交通管制、空中交通流量管理和空域管理。 第五条 空中交通管制是空中交通管理的主要部分,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 务。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任务是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及在机动区内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 ,维护和加快 空中交通的有序流动。 飞行情报服务的任务是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地实施飞行的建议和情报。 告警服务的任务是向有关组织发出需要搜寻援救航空器的通知,并根据需要协助该组织或协调该项工 作的进行。 上述空中交通管制由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供。 第六条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的任务是在空中交通流量接近或达到空中交通管制可用能力时,适时地进 行调整,保证空中交通量最佳地流入或通过相应区域,尽可能提高机场、空域可用容量的利用率。 第七条 空域管理的任务是依据既定空域结构条件,实现对空域的充分利用,尽可能满足经营人对空 域的需求。空域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 行正常”的方针,严密组织、严格管理、严守规章制度。 第九条 本规则使用的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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