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_QSCQ 0002 S-2015 济南水长清饮用水有限公司 瓶(桶)装饮用弱碱性水
Q/SCQ 济南水长清饮用水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CQ 0002S-2015
瓶(桶)装饮用弱碱性水
2015-07-09发布 2015-07-20实施
济南水长清饮用水有限公司 发布
Q/SCQ 0002S-2015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水长清饮用水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广泉。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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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CQ 0002S-2015
瓶(桶)装饮用弱碱性水 1 范围
本标准
了瓶(桶)装饮用弱碱性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8178号院内无污染的深井水为原料,经粗滤、精滤、杀菌、灌装、检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可以直接饮用的瓶(桶)装饮用弱碱性水。 2
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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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QB 2357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QB 2460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原料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 水源卫生防护
按GB 8537的有关规定执行。
3.2 生产工艺
地下水?粗滤?精滤?杀菌?灌装?检验?成品?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
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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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色度/度 ? 10,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NTU) ? 1 GB/T 5750 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气味、滋味 无异味、无异嗅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PH值 7.35-8.5 GB/T 5750 锶/(mg/L) ? 0.1
亚硝酸盐(NO2)/(mg/L) ? 0.005
铅(Pb)/(mg/L) ? 0.01 GB/T 8538 总砷(As)/(mg/L) ? 0.01
镉(Cd)/(mg/L) ? 0.005
耗氧量(O)/(mg/L) ? 2.0 2
余氯/(mg/L) ? 0.05
四氯化碳/(mg/L) ? 0.002
三氯甲烷/(mg/L) ? 0.02 GB/T 5750 溴酸盐/(mg/L) ? 0.01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 0.3
总α放射性/(Bq/L) ? 0.5
总β放射性/(Bq/L) ? 1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
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大肠菌群,(CFU/mL) 5 0 0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 5 0 0 GB/T 8538 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GB 19304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净含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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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种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从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桶,抽样数量不少于6桶;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不少于20瓶。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检。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产品出厂
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3.1.2 检验项目
包括标签、感官指标、净含量、PH值、大肠菌群。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水源水质发生明显变化;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
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1.2 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7.2 包装
7.2.1 内包装采用聚碳酸酯饮用水罐和聚酯(PET)无汽饮料瓶,质量应分别符合QB 2460和QB 2357 的规定。
7.2.2 包装盖采用PE材料,应符合GB 9687的规定。
7.2.3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若使用其他包装,应符合相应安全标准。 7.2.4 内包装应端正美观,封装严密,无渗漏现象;外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避免日晒、雨淋、冰冻,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和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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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贮存
7.4.1 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腐蚀性的物品同库贮存。 7.4.2 产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内,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 7.4.3 常温下储存。在摄氏零度以下温度环境中储运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7.4.4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桶装水保质期为1个月,瓶装水保质期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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