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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无须转出的十种情形[权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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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无须转出的十种情形[权威资料]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无须转出的十种情形[权威资料]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无须转出的十种情形 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 最新最全的 学术论文 期刊文献 年终总结 年终报告 工作总结 个人总结 述职报告 实习报告 单位总结 演讲稿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无须转出的十种情形 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即应缴增值税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之差,下面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无须转出的十种情形文献。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也就是说,企业已作进项抵扣但后来转做他用...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无须转出的十种情形[权威资料]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无须转出的十种情形[权威资料]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无须转出的十种情形 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 最新最全的 学术论文 期刊文献 年终总结 年终 工作总结 个人总结 述职报告 实习报告 单位总结 演讲稿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无须转出的十种情形 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即应缴增值税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之差,下面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无须转出的十种情形文献。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也就是说,企业已作进项抵扣但后来转做他用,而税法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除此以外,税法还规定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处理。那么,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哪些进项税额无需作转出处理呢? 一、市场发生变化导致资产评估减值不作进项税转出 《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的规定: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将此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 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二、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存货不作进项税转出 《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明确,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三、增值税视同销售不作进项税转出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于一项经济业务事项,增值税“视同销售”和“进项税转出”不能共存,即“视同销售”,就不要“进项税转出”。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境外供应商退还或返还资金不作进项税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现明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收取各种赔偿款不作进项税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如果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收到的各种赔偿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六、购货方退货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作进项税转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应视情按以下规定办理: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七、自然灾害损失不需作进项税转出 自然灾害损失是否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关键要看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法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非正常损失范围,这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比如洪灾损失不属于管理不善,其损失不需作进项转出。 八、农村电网维护费不作进项税转出 《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规定,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三条关于“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也就是说,对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免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九、正常合理的采购损耗进项税不须作转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日常的生产经营采购活动中,有时会出现材料实际入库数小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数量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购买方出现材料实际入库数小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数量的情况,如果是因为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差额部分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如果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是正常合理的损耗,差额部分进项税额不须作转出,即可以按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全额抵扣。 十、交通意外货物毁损不需进项税转出 比如某企业买进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意外,货物全部毁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企业发生的交通意外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阅读相关文档: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方法 最全增值税发票查询操作指南 创业成功与失败都经历过 清华学子的辛酸创业路 巾帼不让须眉 “双创”绽放风采 经典白手起家创业故事分享 白手起家经典案例 财富小测试:你的钱容易被人骗, 创业测试:你的公关能力过关吗, 小测试:看你在朋友眼中的真实形象 小测试:从选楼层看你的创业潜质 创业感悟:创业的成功来自舍得与人才 蔡文川:你想赚钱也要让别人有钱赚 美丽说蘑菇街淘世界宣布成立美丽联合集团,陈琪出任CEO 三电信运营商转型互联网搞“双创”能否留住人 互联网创业,草根阶层创富翻身的最后机会 谷歌 最新最全【办公文献】【心理学】【毕业论文】【学术论文】【总结报告】 【演讲致辞】【领导讲话】 【心得体会】 【党建材料】 【常用范文】【】 【应用文档】 免费阅读下载 *本文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留言。我将尽快处理,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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