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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2017-09-30 5页 doc 16KB 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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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虹大厦16楼E、F房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82914505 传真:82914505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聘请乙方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乙方的服务内容为: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 甲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虹大厦16楼E、F房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82914505 传真:82914505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聘请乙方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乙方的服务内容为: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商、调解; 6、 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其他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三)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其它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 1 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1、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2、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3、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常年法律顾问;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及支付方式 1、本协议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收费为每年人民币 圆整,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2、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参照广东省律师收费办法优惠收费。 3、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深圳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重大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1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 2 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重大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壹年。 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每小时 元人民币标准结合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由双方重新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并将该部分费用进行充抵。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承办律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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