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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2022-08-03 9页 pdf 13KB 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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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征收和补偿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房...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征收和补偿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管理局为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工商、交通、不动产登记中心、文化、教育、民政、市政管理、高新区财务、街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细则。第五条因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第六条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行会审,签署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查确定。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区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国土、规划、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政、工商等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征收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七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八条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查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征收补偿方式、评估机构提供的预评估价格、产权调换房房源情况、征收个人住房的安置保障、补助及奖励办法等内容。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第九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区公安分局、项目所在地街镇按照《重庆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区信访办负责牵头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进行评审。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100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资金和房源情况等相关资料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第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征收资金和产权调换房屋,确保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源充足。征收资金应在征收决定作出前7日全部足额到位。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据;(二)征收的地点和范围;(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六)领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地点;(七)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第十二条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等可凭征收补偿安置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教育等部门或单位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停水、停电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和奖励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产生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四)提前签约奖、特别奖等相关奖励费用。第十四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应遵守《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其原有的水电表、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设备,征收时不予补偿,由征收人恢复安装,不另收费。如被征收人申请分户的,若分户房屋含有被征收房屋价值对应的可调换面积,则分户房屋的设施设备费由征收人承担。若分户房屋不含被征收房屋价值对应的可调换面积的,则分户房屋的设施设备费由被征收人承担。第十五条在征收项目的征收决定作出前,区房管局、区规划分局、项目所在地街镇等应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第十六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第十七条征收公房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符合直管公房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住宅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70%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不再提供直管公房(含廉租房)进行安置。第十八条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住房的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据实计算;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费用。第十九条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以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实施补足后,经申请并审查公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征收范围内无力认购、它处无住房、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未登记(无证)建筑家庭,可申请保障性住房。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第二十一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按照住宅1000元/户·次;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标准给予搬迁补偿。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补偿实行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一)提前签约奖:在签约期内,被征收人签订搬迁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房屋搬迁的,从签约之日起至签约期结束,按照住宅40元/户·日,非住宅20元/平方米·日给予奖励。(二)特别奖: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住宅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提前签约,提前搬迁,支持政府征收工作的,给予其特别奖。具体奖励标准见各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第二十四条住宅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以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为单位,选择货币安置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货币补偿补助费,另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8%给予货币奖励。补偿价值按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非住宅房屋按房屋评估价值5%以内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助费;非住宅房屋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助费按标准计算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给予补助;被征收人同一产权户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别补助。第二十五条在实施征收时,被征收人安置房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征收人承担,其余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区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第二十七条征收未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座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2年以上纳税记录的,按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该房屋实际经营面积计算,具体补偿标准根据项目征收实施情况约定。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向区房屋征收部门交回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公房租赁证,九龙坡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予以注销。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为被征收人办理所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一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三十二条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签订协议或搬迁的,不得给予被征收人提前签约奖、特别奖。第三十三条实际建筑面积指权籍证载面积以及经认定参照有证建筑处置的未登记建筑面积。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之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按照原修订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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