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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住房补贴

2018-01-07 24页 doc 49KB 29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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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住房补贴山西住房补贴 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山西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晋房改字[2000]3号 关于《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批复 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 《关于报请审批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请示》(房政发[2000]1号)收悉。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批复如下: 《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符合国发[1998]23号、晋政发[1998]23号和晋政发[2000]13号文件精神,原则同意实施。请你们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修订完善实施细则,认...
山西住房补贴
山西住房补贴 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 山西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晋房改字[2000]3号 关于《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批复 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 《关于报请审批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请示》(房政发[2000]1号)收悉。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批复如下: 《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符合国发[1998]23号、晋政发[1998]23号和晋政发[2000]13号文件精神,原则同意实施。请你们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修订完善,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重大问题,及时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此复 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全面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项政策,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和《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 3号),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省直机关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思想: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稳步推进省直机关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建立适合省直机关职工住房特点的新体制,加快解决省直机关、职工住房问题。 (二)省直机关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内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原则:统一政策,归口管理;体现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合理分配住房补贴资金;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对象、面积 (一)实施范围:本方案所称省直机关是指驻并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其它机构和组织。 差额预算单位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自行制定,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机关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本方案自行制定住房货币分配办法,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二)实施对象:凡在省直机关工作的固定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制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住房补贴。 1999年12月3 1日(含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户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 1999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无房户职工是指: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之日起,未以任何一方名义承租公有住房或按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职工。 住房未达标户职工是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未达到政府规定的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对已购买公有住房且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如因职务(职称)晋升,可视为新的住房面积未达标户。 (三)各类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厅局级140平方米,处级100平方米,科级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以下干部80平方米,科级以下6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在本方案规定的机关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机关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三、住房补贴额度 (一)职工住房补贴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职工个人合理负担额三项因素测算。 (二)二000年测算职工住房补贴系数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元,基准补贴面积为60平方米,职工个人合理负担额为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4倍,住房补贴测算年限以32年计。 (三)住房补贴系数随房价收入比的变化可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省级机关房改办测算,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二000年住房补贴系数为14,。 (四)月工资构成:行政单位以职务工资、基础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和省人事工资部门明确的补贴之和计算;事业单位以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津贴和省人事工资部门明确的补贴之和计算。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 (一)住房补贴以职工个人为单位计算,双职工家庭的住房补贴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计发。 (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方案出台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转正定级的次月起,随工资按月计发住房补贴,发至职工离退休为止。 月住房补贴额=职工月工资×住房补贴系数 (三)老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对方案出台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户职工和未达标户职工住房补贴实行一次性补贴与按月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计发。一次性补贴包括方案出台前的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和1992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对其余工作年限,按月计发住房补贴。 1(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 一次性补贴额=(月工资×住房补贴系数×12×方案出台前工龄)+(每平方米年度工龄折扣额×建立公积金制度前工龄×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对方案出台后的其余工作年限,比照新职工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和发放方式, 按月计发补贴,发至职工离退休为止。 2(住房未达标老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 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只对其未达标部分核发住房补贴。 一次性补贴额=[(月工资×住房补贴系数×12×方案出台前工龄)+(每平方米年度工龄折扣额×建立公积金制度前工龄×规定住房面积标准)]×未达标补贴面积系数 未达标补贴面积系数=(规定的住房面积一已购未达标住房面积)?规定的住房面积 对方案出台后的其余工作年限按下列公式计算月住房补贴额,逐月进行补贴,发至职工离退休为止。 月住房补贴额=月工资×住房补贴系数×未达标补贴面积系数 3(老职工计算补贴的几项规定 计算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的月工资,以职工本人1999年12月份工资为准。 方案出台前工龄:以职工实际的工作年限计算。已离退休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提前离退休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实际离退休工龄计算。 每平方米年度工龄折扣额: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计算。二000年年度工龄补贴额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4(09元。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1992年以前离退休的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的工龄计算,提前离退休的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实际离退休工龄计算。 职工自职务、职称晋升的次月起,住房补贴额随之调整,并随工资按月发放。 五、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1(省财政和省计委原有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的划转(划转资金按1996、1997、1998年三年实际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的平均数)。 2(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规定提留维修资金(多层住宅留20,,高层住宅留30,)后的资金。 3(预算外政策调控资金。 4(省财政新增预算等。 省直机关的住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结合单位住房基金情况统筹安排;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先从本单位住房基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按差额比例给予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补贴资金自行负担。 (二)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方法,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缴存至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 (三)住房补贴由职工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测算、初审,报省级机关房改办审核汇总,省财政根据省级机关房改办审核意见,审批确定住房补贴资金额预算,经主管部门拨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再由各单位负责缴存至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四)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职工购买住房、修建自住房、支付商品 房租金和偿还职工个人购房贷款。 (五)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专户内的住房补贴余额。 (六)本方案出台前已离退休的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离退休后本人工资所在单位一次性发至个人。 六、相关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形式,省直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从二000年一月起,职工个人按工资的6,缴交,单位按职工工资的10,缴交。 (二)继续做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除国家明文规定及省政府明确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其它均需向符合购房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和正常工作调离的非本单位现住户出售,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附加条件拒绝现住户购买公有住房。 (三)稳步提高省直机关公有住房租金。租金标准和提租时间与太原市同步,对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的离退休职工家庭要免收新增租金。租金减、免办法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现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租金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之前,承租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若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按届时房改成本价购买现住房后,住房面积未达标,可按住房面积未达标户职工计发住房补贴;若职工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住房时可按无房户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五)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不得租赁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不得购买享受房改优惠价格的公有住房,不得参加房价低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六)职工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执行。 七、加强组织领导,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关系着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省直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职工思想工作,转变职工的住房观念,全面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项政策。要建立健全房改机构,充实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加强调查研究和测算,特别要做好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划转工作。 (二)认真组织,加强协调配合。在搞好省直机关职工住房状况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的基础上,积极稳步做好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 (三)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政策,继续进行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利用房改标准价、成本价超面积标准出售或购买公有住房以及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 (四)对未按规定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和售房收入、无房户数和未达标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给予职工个人、提供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有关负责人相应处罚。 本方案自二OOO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负责解释,并制定《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二OOO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文件 房政发(2000)2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已正式颁布,从二〇〇〇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搞好职工住房专项补贴核定、划转、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经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请遵执行。 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搞好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的申报、核定、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住房补贴单位职责 第二条 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职责: 1(建立住房普查制度,健全单位、个人住房档案。 (1)实行住房补贴前,各单位要组织专人,对本单位职工购买、租住住房及外单位职工 购买、租住本单位住房情况进行认真清查,并将《单位住房状况登记表》和档案资料微机软盘报省级机关房改办。 (2)单位住房档案内容包括:单位自建住房、单位购买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情况以及居住户的详细资料。 (3)个人住房档案内容包括:职工及配偶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职称)、参加工作时间、离退休时间、工龄、工资收入、工作简历、夫妻双方现住房情况等。 2(审核、汇总和编制年度单位职工申请的住房补贴计划。 第三条 省级机关房改办负责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批。 第四条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省直机关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统筹安排住房补贴资金,编制审批省直机关住房年度补贴支出预算,办理拨付手续。 第六条 房改配套银行按照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要求,负责办理职工住房专项补贴的开户、存储、结算等金融业务,按时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交割凭证,抄送报表。 第三章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 第七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照国家、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由省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共同筹集。 第八条 下列资金纳入省财政城市住房基金,专项用于补助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行列收列支管理。 1(省财政和省计委原有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的划转,省财政每年480万元,省计委每年3000万元,该项资金由省财政会同省计委组织划转。 2(省直机关直管公房和统建宿舍出售收入按规定提留维修资金后的资金。 3(预算外政府调控资金每年1 000万元划入城市住房基金。 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款,除按规定提留维修基金后的余额,根据补贴。资金需求量由省财政会同省级机关房改办研究划转。 5(省级财政新增预算。 6(政府规定的其它资金。 第九条 下列资金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留存单位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2(自管公有住房租金收入; 3(单位原有住房折旧费; 4(预算外资金中按规定核定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 第十条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住房基金、单位售房收入和其它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可在相关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住房补贴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住房补贴的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遵循职工个人申请,单位核算汇总上报审批原则。 第十二条 由职工个人填写省级机关房改办制发的《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无房职工和住房不达标户职工分别填写)一式五份,单位留存三份,省级机关房改办、省财政厅综合处各存一份。 第十三条 单位对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所报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张榜公布。 第十四条 单位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住房补贴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级机关房改办。 第十五条 省级机关房改办对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工龄、工资、职务(职称)、补贴面积标准、购租房情况、补贴资金量进行核实审批。审批结果,各单位要再次张榜公布。 第五章住房补贴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省级机关房改办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工龄、职务(职称)、现住房情况、资金筹集等条件,制定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计划。 第十七条 省财政住房补贴资金补助的原则是:全额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全额补助;差额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补助。具体补助数额要按照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来源合理负担。 第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 O月底前,将审核汇总的下年度的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住房基金收支预算,报送省财政部门和省级机关房改办。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级机关房改办审核后的补贴资金需求量、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计划、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批复下达。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作调整,按上述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省财政补贴单位的住房补贴按资金供给情况和需求量直接拨入省级机关住房补贴资金专户,由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分解记入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个人名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必须分列记帐。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的部分也相应转入职工个人名下。 第六章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遵循专户储存、中心管理、财政监督的原则,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补贴资金的存款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 第二十二条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住房补贴资金专户,专项核算补贴资金的收支活动。 第二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转正定级的次月起开设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第二十四条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每年底前,要编制下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二月底前编制上年度的财务收支决算,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章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购买住房、修建住房、支付商品房租金和偿还职工购房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条 职工购买住房时,需提供售房单位银行帐户、购房合同、所在单位证明,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余额。 第二十七条 职工修建住房时,需凭所在单位证明,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余额。 第二十八条 职工租赁商品房时,需凭房屋租赁证及所在单位证明,每半年办理一次提取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余额支付租金。 第二十九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时,需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书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余额。 第三十条 方案出台前已离退休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到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 提取住房补贴资金发至本人。 第三十一条 职工离退休、调离本省、出国定居时,向单位提出支取住房补贴资金申请,单位在办妥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手续后,于次月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本人可一次提取,并由单位将已计发的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二条 由外地调入省直机关工作的职工,已享受住房补贴的,应将原单位住房情况和发放的住房补贴资料交调入单位,报省级机关房改办审批后由调入单位继续发放。 第三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辞职、离职、被辞退、除名)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重新参加工作的,新工作单位如为实施住房补贴的单位,应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发至离退休为止。未重新参加工作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到规定离退休年龄可一次性提取。 第三十四条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取得。 第三十五条 在省直机关内部调动的职工,由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补贴转移手续。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其已发放的住房补贴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由新工作单位继续发放。 第三十六条 领取住房补贴的单身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购买公有住房并达标的,单位应从领取结婚证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 第三十七条 夫妻双方有一方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已领取住房补贴资金的一方所在单位应从集资申请批准之日起,停发住房补贴并收回已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本息总额。 第八章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 为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有如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罚外,还应追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 1(未如实申报职工住房情况,提供虚假证明。 2(未如实申报单位售房收入、未达标或无房职工人数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职务(职称)。 3(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补贴的单位,要追回被骗取的该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并停止向该单位拨付住房补贴资金。 第四十条 对隐瞒住房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补贴资金的个人,以骗取补贴资 金的三倍予以处罚,并由单位负责上缴财政。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制定,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机关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二〇〇〇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二日 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管理,规范住房货币化 补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 方案》、《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已经在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 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建立住房货币化补贴账户的单位 和个人。 第三条 住房货币化补贴提取使用由单位承办人(以下简称 专管员)负责办理。 第二章 住房货币化补贴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住房货币化补 贴资金: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离退休; (四)调离本省; (五)职工去世。 第三章 住房货币化补贴的使用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 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时,在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后,金额不足时,可使用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使用住房货币化补贴,须在购房12个月以内办理提取手续(实际发生时间以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夫妻双方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第六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在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后,金额不足时,可使用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使用住房货币化补贴,须在12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每年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夫妻双方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 第七条 离退休、调离本省或去世的职工,均可提取其住房货币化补贴账户内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货币化补贴账户。 第四章 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提取程序 第八条 住房货币化补贴提取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专管员负责填写《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取明细表》,持相关提取证明资料报至省直中心; (二)省直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五章 住房货币化补贴使用所需资料 第九条 职工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须提供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明、已办结完毕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山西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或《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购买住房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须提供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明、银行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和已办结完毕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山西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或《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第十一条 离退休的,须提供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明,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离退休审批表。 第十二条 调离本省的,须提供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明、人事调动手续和其它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职工去世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及公证书。 第六章 住房货币化补贴使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并停止该单位住房补贴的使用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问答 住房分配货币化关系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为了使广大教职工了解政策、熟悉政策,我们依据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文件房政发(2000)2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山西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晋房改字[2000]3号《关于<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批复》及省直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会议精神,整理编写了相关政策问答,请全校教职工认真学习。 1(住房补贴货币化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稳步推进省直机关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建立适合省直机关职工住房特点的新体制,加快解决省直机关职工住房问题。 2(住房补贴货币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3(住房补贴货币化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统一政策,归口管理;体现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合理分配住房补贴资金;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 4(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如何确定的, 答:住房补贴发放对象有四类职工:一是1999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参加工作的(指在省直机关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离退休职工)无房户职工;二是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三是1999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户职工;四是1999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 5(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答:驻并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其它机构和组织。 6(为什么对老职工中的住房已达到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发放补贴, 答:职工已按房改优惠折扣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已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说明该职工已按优惠折扣购房的方式领取了住房工资。在实行住房补贴的制度中,就不能再以货币的形式额外发放住房补贴,否则就难以解决享受房改优惠折扣购买公有住房职工与享受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职工利益平衡问题。 7(哪些职工可认定为无房户, 答:无房户职工认定总的原则是,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之日起,未以任何一方名义承租公有住房或按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职工。以下几种情况也应认为无房户职工: (1)居住的房屋为购买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且单位没有给予任何补贴的职工; (2)居住在受遗赠的住房或继承的住房的职工; (3)原已购买的公有住房,因工作调动(含在本市内调动和调入调出本市),将原购住房以购买时的价格退回原购房单位的职工; (4)夫妇一方为农村户口,职工在单位没有承租或按政府优惠价格购买过公有住房的职工; (5)军队干部转业时未领取住房补贴; (6)政府认定的其它无房户职工。 8(哪些职工可认定为住房面积不达标户职工, (1)购买公有住房未达到政府规定的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 (2)对已购买公有住房且面积已达到政府规定标准的职工,如因职务(职称)晋升,未达到晋升后新职务(职称)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可视为新的住房面积未达标户。 (3)严格按房改政策办理了各种购房手续,调整住房后,仍未达到政府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可视为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 (4)单身职工购买一套住房,如面积不达标,可视为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 (5)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期间购买过公有住房,未达到个人住房面积标准的。 (6)政府认定的其它住房未达标户职工。 9(哪些职工不能(或暂时不能)被确认为住房补贴实施对象, (1)租赁公有住房居住的职工(购买或退出后可申请住房补贴)。 (2)已经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或尚未入住新房的职工(在未办理产权证之前)。 (3)已经确定为按成本价购买住房或租赁住房的职工(购买或退出后可申请住房补贴)。 (4)离异或再婚的职工(待省相关政策出台后再行办理)。 (5)购买两套以上(含两套)公有住房的职工(不管面积是否达标)。 (6)产权比例未达到100%的职工(需补全产权后再办理)。 (7)在二O OO年一月一日以前去世的职工。 (8)在二O OO年一月一日以前,因种种原因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包括辞职、离职、被辞退、除名)等情况的职工。 (9)职工租住集体宿舍或办公用房的(退出后可申请住房补贴,在未领补贴之前有机会购买福利住房;如已领取住房补贴,则不能再购买福利住房)。 (10)政府认定的其它不予补贴对象。 10(住房面积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厅局级140平方米,处级100平方米,科级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级以下干部80平方米,科级以下6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正高职称140平方米,副高职称100平方米,中级职称80平方米,初级职称60平方米。 以上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仅为各类人员住房补贴控制面积标准,不是本人住房面积标准。 11(住房补贴系数是多少, 答:2000年住房补贴系数为14%。从严格意义上说,这只是确定了起步时的补贴系数,今后随物价、职级、工资、经济适用房价格的变化,将对职工住房补贴系数进行调整,进而调整职工住房补贴额度。 12(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如何确定, 答:在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实际操作中,不论新、老职工,均从参加工作发放到法定离退休时为止,如职工提前离退休,则发至实际离退休时为止。 13(无房户老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如何计算, 答:一次性补贴额=(月工资×住房补贴系数×12×方案出台前工龄)+(每平方米年度工龄折扣额×建立公积金制度前工龄×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月住房补贴额=月工资×住房补贴系数 14(住房未达标老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如何计算, 答:一次性补贴额=【(月工资×住房补贴系数×12×方案出台前工龄)+(每平方米年度工龄折扣额×建立公积金制度前工龄×规定住房面积标准)】×未达标补贴面积系数 月住房补贴额=月工资×住房补贴系数×未达标补贴面积系数 未达标补贴面积系数=(规定的住房面积一已购未达标住房面积)?规定的住房面积 15(无房户新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如何计算, 答:月住房补贴额=月工资×住房补贴系数 16(住房未达标新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如何计算, 答:月住房补贴额=月工资×住房补贴系数×未达标补贴面积系数 17(我省是什么时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答:1992年7月,我省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18(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不计算工龄。 19(住房补贴中工资基数是如何确定的,月工资由哪些因素构成, 答:老职工(含 1999年12月前离退休的职工),计算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按1999年12月的工资基数计算。月工资以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津贴和省人事部门明确的补贴之和计算。 新职工计算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是按参加工作转正定级后的工资计算。月工资以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津贴和省人事部门明确的补贴之和计算。 20(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是如何管理的, 答:职工的住房补贴遵循专户储存,中心管理,财政监督原则,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缴存至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管理。 21(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来源是什么, 答:全额事业单位:单位售房款负担住房补贴的50%,省财政负担17%,省发改委负担33%;单位售房款不足于负担上述规定比例的,视单位售房款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单位售房款因合规使用而不足,不足部分由省财政、省发改委按34%和66%的比例补足;如果单位售房款因违规使用而不足,不足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 22(住房补贴的发放原则是什么, 答: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申领住房补贴时,夫妻双方各自按本人应享受的 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对照本家庭所拥有的住房面积,确定是否属于补贴对象。住房补贴资金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发放。计算住房补贴时,住房以户为单位,补贴以个人为单位。 23(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 答: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职工购买住房、修建自住房、购买商品房和偿还职工个人购房贷款。 24(在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补贴资金, (1)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专户内的住房补贴余额。 (2)本方案出台前已离退休的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离退休后本人工资所在单位一次性发至个人。 (3)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25(职工使用、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资金需要哪些手续, (1)职工购买住房时,需提供购房单位购房合同、银行账户、所在单位证明; (2)职工修建住房时,需提供所在单位证明; (3)职工购买商品房时,需提供购房合同、房产证、购房交款收据。 (4)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时,需提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书; (5)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补贴资金,需提供单位证明,以及离退休的相关手续。 26(职工申请住房补贴的申请程序是什么, 答:职工申请住房补贴的程序是,职工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核算和汇总,省直机关房改办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27(无房户职工申领住房补贴需要哪些资料, (1)《无房户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 (2)夫妻双方近期彩色2寸照片各两张。 (3)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18位身份证正反两面、户口簿首页及夫妻双方页)。 (4)租赁私房的职工需提供房屋租赁证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商品房职工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收据、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与父母同住的职工需提供父母亲的房屋所有权证,如父母亲没有购房,则出具单位房屋租赁证明或住房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复印件一律需用A4纸、一式两份。 28(住房不达标职工申领住房补贴需要哪些资料, (1)《不达标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 (2)夫妻双方近期彩色2寸照片各两张。 (3)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18位身份证正反两面、户口簿首页及夫妻双方页)。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已购房未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未达标职工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售房证明及购房收据。 以上资料复印件一律需用A4纸、一式两份。 29(职工工作变动时,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1)职工离退休、调离本省、出国定居时,向单位提出支取住房补贴资金申请,单位在办妥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手续后,于次月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本人可一次提取,并由单位将已计发的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2)由外地调入省直机关工作的职工,已享受住房补贴的,应将原单位住房情况和发放的住房补贴资料交调入单位,报省级机关房改办审批后由调入单位继续发放。 (3)在省直机关内部调动的职工,由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补贴转移手续。原工作单位应从办完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其已发放的住房补贴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由新工作单位继续发放。 30(职工在职期间去世,住房补贴如何提取,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次月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或受馈送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提取。 31(什么情况下停发职工的住房补贴, (1)领取住房补贴的单身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购买公有住房并达标的,单位应从职工领取结婚证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 (2)夫妻双方有一方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且集资额低于或等同房改成本价的,已领取住房补贴资金的一方所在单位应从集资申请批准之日起,停发住房补贴并收回已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本息总额。 32(对已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有哪些规定, (1)不得租赁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2)不得购买享受房改优惠价格的公有住房; (3)不得参加房价低于经济适用房价格的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33(职工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执行,免交个人所得税。 34(对隐瞒住房情况,骗取住房补贴资金的个人如何处罚, 答:对隐瞒住房情况,骗取住房补贴资金的个人,除令其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并以骗取补贴资金的三倍予以处罚,处罚资金由单位负责上缴财政。同时根据情节给予职工个人、提供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有关负责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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