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
修 訂 內 容:
修訂者
修訂日期
1
初次發行
2
對5.8條款定義的時間及處罰
進行修訂, 在5.1增加CAR的作業內容, 增7.5內容
WANGKAN
2004/6/12
會簽單位
單位意見
會簽者
日期
工程部
制造部
採購處
分發單位
品保
分發份數
1
制訂單位
品保處
核 準
審 核
制 定
1. 目的:
確保以管制本公司產品所含之環境危害(管理)物質﹐期能符合國際環保法令規章(如RoHS
Directive in EU)及客戶之產品環保規格
進料﹑制程或成品檢驗中發現產品材料不良,能得以切實解決.以提升產品之品質。
2. 範圍:適用進料﹑制程或成品檢驗中所有原材料。
3. 權責:
3.1. 生產部門: 發現環保品質問題及發出環境品質異常聯絡單;
3.2. 工程部門: 對環保品質問題分析及層別;
3.3. 品保部門: 對環保品質問題進行追蹤及效果確認;
3.4. 採購單位: 聯絡不良材料廠商。
4. 定義:無.
5. 作業內容:
5.1. 當QA進料檢驗時發現產品所含之環境危害(管理)物質物料不良且已達到判退標準,IQC根據不良情況發出SCAR或8D【矯正與預防措施處理報告】通知供應商(客供品由採購知會客戶端),待收到供應商回復的改善報告後追蹤該物料後續進料狀況, 對已發SCAR,則要求回復, QA對回復對策確認(到供應商進行環境現埸確認)OK,方可結案; 對已發8D,如連續三批未再出現此問題,則視為改善有效,予以結案.若半月內該物料進料未達到三批但產線無此不良現象發生,也予以結案。
5.2. 當同一生產線發現同一料號材料有連續不良超過3個時,生產線開出「環保品質異常聯絡單」並附帶不良樣品交給工程部。
5.3然后追溯同料號﹑不同批號﹑不同日期的進貨批庫存品質狀況﹐調查分析后立即將情況反映給客戶知曉﹐并進行緊急處置
5.4. 工程部依「環保品質異常聯絡單」,需先行確認【環保品質異常聯絡單】的內容,如有誤,則退回發文單位重寫。
5.5. 工程部需經過充分的確認及調查,澄清是否為材料本身不良.還是制程應用不良,並會 簽到主管, 當為制程應用不良時,工程採取相應對策.當確認為材料本身影餉環保品質問題時,「環保品質異常聯絡單」交給QA
5.6 QA接到「環保品質異常聯絡單」后,當不良數為3個或以上時,若非半導體電性問題,SQA進行對該物料重新抽驗,當抽檢合乎環境檢驗標準, QA以檢驗報告形式對「環保品質異常聯絡單」結案;當重檢不合乎環境檢驗水準, QA發出檢驗報告,交由采購通知廠商,由廠商挑選或退回供應商,當材料非本地廠商時,廠內挑選,但可索賠挑選費用,當該物料為半導體電性不良,則由QE或透過采購將該不良樣品送至廠商分析,品保巡檢員確認該報告是否有效,如有效則該問題予以結案並反饋給SQA,反之則由廠商重寫。
5.7. 當「環保品質異常聯絡單」的不良數為5個或以上時;若是一般性的外觀不良問題, QA將「環保品質異常聯絡單」知會采購,要求供應商退回物料或重工,如系海外物料,則由采購決定該不良物料的處理方式,並且須供應商回復【矯正與預防措施處理報告】,當該不良牽涉到電氣特性問題時,品保巡檢員或生產線須立即知會給品保部門主管,並由品保以
口頭或Mail或緊急會議的方式發出環境品質警報及「環保品質異常聯絡單」,生產線應先協調資材部切換其它之代用物料或其它周期物料,工程部須作充分的澄清和分析,若以上動作還不能將問題解決,品保部門按【停線/停止出貨管制規範】發出「停線命令單」,
直到問題澄清。QA或客戶發出「材料不良禁用單」﹐將污染環境之材料隔離封存﹐并對污染環境之WIP及成品隔離﹐且知會客戶相關的資訊﹐讓客戶有准備處理他們的庫存。工程﹑品保及廠商須做細致的分析和改善,如系材料本身問題,退回供應商,相關工時損失索賠供應商,如為公司制程問題,對材料實行試用,以確定及追蹤問題之改善狀況。
5.8. 有客戶材料問題反應,如系一般單一不良問題,如:造成燒Panel、燒基板等,不良品由
QA或透過采購交給供應商分析, QA追回分析報告,澄清不良損失承擔人。當不良已
達到客戶的品質警報,並要求禁用時, QA將不良品送至廠商分析.並由QA發出「材
料不良禁用單」,直到問題澄清.如系材料環保產品管制要求本身問題,退回供應商;如系制程應用問題,可實行材料試用,以確定及追蹤問題改善狀況并發出「材料解禁單」。
5.9. QE要求供應商提出環境改善對策及預防措施[環境改善對策﹕供應商回復應在二天內(海外為7天)﹔預防措施﹕供應商回復應在一周內(海外為20天)],並以月報形式確認結案率,須保持在80%以上,交由QA確認供應商對環保產品管制要求改善報告的有效性.有以下情況﹐QA確認后進料一律判退并通知采購部門停止對供應商所有物料的采購。
5.8.1 供應商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給予回復并經QA人員督促仍未回復﹔
5.8.2 供應商未在規定時間內采取改善措施﹔
5.8.3 供應商雖有實施改善措施跡象但人員并未切實執行﹐使得來料品質仍未得到改善。
5.10所有環保產品檢測數據(如SGS檢測報告等)有效期為一年﹐保存期為三年﹐具體依《品質記錄管制程序》執行作業。
6. 相關文件
6.1.【檢驗與測試管制程序】
6.2.【不合格品管制程序】
6.3.【品質記錄管制程序】
6.4.【制程管制程序】
6.5.【停線/停止出貨管制規範】
6.6 《環保產品管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