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_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与原产地
相关的签证操作程序doc
附件2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第五章 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签证操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原产地证书
一、为在另一方获得优惠关税待遇,应当由出口缔约方授权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
二、各方应当将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授权机构的名称、地址通知另一方海关,并提供签证机构所使用的印章样本。上述名称、地址或印章的变化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海关。
三、根据第四章,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当出口货物可视为原产 于一方时,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出口人或生产商应当提交签发原产地证书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出口货物符合原产地证书的签发
。
四、原产地证书,根据附件三,原产地证书格式,所列的格式, 应当用英文填制并正确署名和盖章,可涵括同一批货物的一项或多项 商品。一份原产地证书适用于进入一方境内的一批进口货物,原产地 证书应当自签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五、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 出口时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 1 年内 补发,并注明“补发”字样。
六、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
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则出口商或生产商可以在原证书的有效期内,向出口缔约方授权机构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 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上,应当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 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
第二十八条 申明获得优惠待遇
一、除非本章另有规定,各方均应要求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商,
,一,根据其法律、法规,在进口前或进口时对货物的原产资格进行书面申报,
,二,持有原产地证书,
,三,应进口缔约方海关要求,提供原产地证书正本及与进口货 物相关的其他文件,并且
,三,当进口商有理由相信作为申报依据的原产地证书上含有不准确的信息时,应当立即更正申报并补缴所欠税款。
二、如果进口商不遵守本章的规定,一方可以拒绝给予进口货物本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待遇。
三、各方应当规定,
,一,只要货物原产地不存在疑问,当发现原产地证书内容与为 办理产品进口手续而向进口缔约方海关报验的单证有微小差异时,只 要原产地证书与所报验的货物相符,原产地证书仍应有效,以及
,二,当多项货物按同一份原产地证书进行申报时,如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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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其 中一项货物有问
,不应影响或延误该原产地证书中所列的其他货物 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和通关。
四、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书的,应进口商请求,进口缔约方可以对货物征收非优惠关税或征收与收取与税收等额的保证金。在此 情况下,只要满足第一款的规定,进口商可自货物进口之日起 1 年内 要求退还多征收税款或已收取的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原产地核查
一、原产地证书是自出口缔约方进口的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基础。必要时,进口缔约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核查,
,一,书面要求进口商提供补充信息,
,二,书面要求出口缔约方境内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
,三,要求出口缔约方主管机构对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或者
,四,双方海关共同商定的其他程序。
二、只有在有理由怀疑原产地文件、有关货物的原产地资格,且 所涉关税金额值得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方可启动第一款项下的核查程 序。
三、向出口缔约方主管机构提出的核查请求应当说明原因,并将 已获得的证明核查活动合理性的任何文件及信息,提供给被请求方的主管机构。
四、出口缔约方的主管机构在其国内法律和惯例允许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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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应当在任何核查行动中全力予以配合。
五、进行核查的一方应当通过其主管机构,将核查结果通知另一方。
第三十条 原产地证书的免除
各方应当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无需提交原产地证书,
,一,商业进口货物价值不超过 600 美元或该方币值等额, 或者 缔约一方规定的更高货值,但可以要求其进口时所随附的发票上含有 该货物符合原产货物条件的声明,或者
,二,非商业进口货物价值不超过 600 美元或该方币值等额, 或者缔约一方规定的更高货值,只要该项进口不属于为规避原产地证书要求而实施或者安排的 一次或多次进口的一部分。
第三十一条 记录保存要求
一、各方应当要求生产商和进出口商保存原产地文件至少3年。
二、各方应当要求其授权机构保存原产地证书的副本及其他证明文件至少 3 年。
三、所保存的记录根据各方国内法律及惯例,可以包括电子记录。
第三十二条 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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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出口商、进口商或其他任何人在货物进口前至少3个月所提出的申请,各方应当就该项申请涉及的货物作出预裁定。如果符合原产地规定,进口缔约方应当在收到申请60日内就货物的原产地作出预裁定。向中国海关申请预裁定的申请人,必须在中国海关注册。
二、依据第一款规定作出的预裁定应适用于进口缔约方。各方的 海关应当规定,预裁定自其作出之日起至少2年内有效,或其有效期根据各自的国内法予以确定。
三、在下列情况下,进口缔约方海关可以更改或撤销预裁定,
,一,如果该预裁定所依据的事实有误,
,二,如果预裁定所依据的事实或实际情形发生了变化,
,三,为与本章已经修改的规定保持一致,或者
,四,为与其司法判决或其国内法律的变化保持一致。
四、各方应当规定,任何预裁定的更改或撤销,应自作出预裁定 更改或撤销决定之日起或该决定明确规定的晚于决定之日的日期起 生效,并且不应适用于更改或撤销决定生效之前进口的货物,除非此 预裁定的对象未依照预裁定的条款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处罚
各方应当根据其国内立法,对违反与本章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行 为实施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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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复议和申诉
对于根据本协定所作出的与优惠待遇资格相关的决定或预裁定,各方应当规定,其境内的进口商可以根据其国内法律及法规,
1申请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
第三十五条 保密
一、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要求一方提供或允许获得一经 披露就会妨碍法律实施、违背公众利益、或者损害特定企业、公众或 私人的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
二、各方应当依据其国内法,对依据本章所收集的信息予以保密,
包括对原产地证书进行核查所得到的信息,并且不得披露可能损害信 息提供人的竞争地位的信息。
三、根据第三十一条,记录保存要求,的规定,双方互相交换的信息应予保密,且只能用于对原产地证书的确认。
第三十六条 第三方发票
由驻在非缔约方的公司或者在出口缔约方为该公司代销的出口 商开具发票的,只要产品符合第四章,原产地规则,的要求,进口缔 约方对原产地证书应当予以接受。
1 就新加坡而言,其行政复议层级可以包括对海关当局进行监管的部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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